无罪辩护:为自由和正义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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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交锋

首次会见后不久,我向法院提出尽快开庭,时间最好定在2015年6月初,但检察院尚未阅卷,法院无法安排。我从日本访学归来后,9月下旬开始,一直与法院协调开庭时间,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拖到年底。

一拖再拖,陶红勇再度陷入悲观,希望之火接近昏暗。他托人带话,希望律师会见。两位辩护人皆在北京,到成都会见,稍有不便。故在许多案件中,我常与一位本地律师搭档。处于长期被羁押的环境,被告人往往视律师为救命稻草,律师也是被告人与外界沟通的唯一通道。会见较少,辩护人确有失职。

2015年即将过去,拖无可拖,法院最终确定2016年1月14日开庭,后临时改为庭前会议。

审判长莫红是个气质美女,系王立军案的主审法官,很有水平。庭前会议,莫红法官给我和易律师倒水,客客气气,在检察官、辩护人之间来回协调,细致耐心。

辩护人申请数位证人出庭,提出鉴定人应当回避,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再次要求调取四川省公安厅调查处理陶红勇涉嫌经济问题的案卷,申请法院对陶红勇取保候审。

刑事案件中的取保候审难度极大,即便如此,我们仍坚决要求。辩方阐述了充分的理由:我们坚决作无罪辩护,确信陶红勇不构成犯罪,现已被羁押4年半,不应继续关押;陶红勇能够按期到庭,即使判他有罪,也可以及时收监;被告人的孩子正上初二,此事对孩子的打击非常大,希望法庭考量人情,同意取保。

庭前会议本不公开举行,但经过争取,法官同意让家属参加旁听。庭前会议结束后,我立即跟法官沟通,争取让雷敏近距离与陶红勇说几句话。他们哭着拥抱,虽然被法警和法官立即制止,但我迅速抓拍了夫妻对望的场景,感人至深。

庭前会议上,辩护人申请证人颜承录、何世义、房强、成池高、扈远仁、严福昌、马永江、刘建忠出庭,并逐一说明了申请理由。但出庭检察员一概反对,态度强硬,称考虑庭审效率,认为没有出庭的必要。

五年后夫妻法庭相见

我决定杀杀检方威风,立即进行了强硬的回应:“辩护人对控方的反对很不理解。第一,本案事实争议极大,应该让证人出庭澄清事实真相,法庭不是审几张纸,而要以审判为中心,司法的目的在于澄清事实,还原真相,检方有何反对之必要?控辩审三方本应抱着追求真相和正义的目标推进庭审,但检察员的态度令人遗憾。第二,本案涉及大量证人,我们只申请传唤8位证人出庭,充分考虑了庭审效率,况且本案进入二审近一年仍未开庭审理,以庭审效率为由反对证人出庭是可笑的。法律人时常把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挂在嘴边,似乎这二者是对等的,但公正与效率从来都不是同一位阶的概念,司法的核心要求,除公正、公正还是公正,只有在保障公正的基础上才能追求效率。这就是为什么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非常严格,而如果是被告人上诉或再审的案件,绝对不可能将效率置于公正之上。”

我注意到,控方席坐着三位检察员,但四川省检指定的出庭检察员仅一人。为了压压控方的嚣张,我不客气地提出:“出庭检察员必须有指派文书,如果没有,其他人坐在上面是不合适的,庭前会议原谅你,开庭审理时,没有指派文书的,请坐到下面去。”

申请的8位证人中,颜承录最为关键,我们据理力争。

易律师说:“颜承录的证言不仅和陶红勇的陈述完全矛盾,也与其他证人证言冲突,甚至和常识相悖,虚假的可能性极大,坚决要求传唤其出庭作证。”

我补充道:“大量书证证明,颜承录说谎,他作为扶贫协会负责人,对于他本人的工作总结、报告、书籍中出现的春晖行动应该知情,一概否定完全不符合逻辑和常识。颜承录涉嫌伪证,甚至诬告陷害,传唤其出庭作证,便于直接对他进行揭露、控告,或当场将其扭送司法机关,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们再次申请法庭调取相关证据:一是四川省公安厅对陶红勇经济问题立案侦查的案卷;二是检察院没有向法院移交的部分案卷材料。出庭检察员又是坚决反对。

调取证据的理由十分充分:第一,省公安厅曾对陶红勇案立案侦查,且得出结论,调查卷中有大量证明陶红勇无罪、罪轻的证据,也涉及检察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特别是有陶红勇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要件的证据。第二,房强等人的讯问笔录可证明陶红勇无罪、罪轻,但检察院未曾移交,希望检察院不要隐匿这些证据。

审判长询问一审是否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法庭是否审理?陶红勇与李智的辩护人均表示提出过,庭审笔录也有记载,只是没有正式提出书面申请。

陶红勇说:“公安厅调查后,领导找我谈话,说犯了罪的逃不脱,诬陷也不可能得逞,让我放下包袱安心工作。当时公安厅向证人调取证言,当时他们讲得更真实、更客观、更公正。我被羁押之后,检察院介入调查,颜承录又威胁利诱,证人证言对我不利,可以理解,但检察院调取的证言有失公正。”

李智说:“证人出具不利证言是因为颜承录的干扰。”

审判长将辩护人和被告人提出的问题归纳为: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需要出庭检察员核实,并确保提交到法庭是全面的、客观的。

易律师立即纠正:“辩护人的意思并不是让公诉机关去核实这些证据,而是希望法庭调取这些证据,最后是否采信,自然由法庭衡量。一审时确实申请过,但法院不置可否,而这些证据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又与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相矛盾,且公安机关是以谈话的形式调查,不带结论性,立场更客观、公正,证人提供的证言也更真实可信。”

辩护人提出调取证据有理有据,检察官仍坚决反对:“辩护人认为公安厅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检察员认为没必要调取,因检察院调查了这些证人,形成了书面证言,证言均真实可信,建议法庭不予调取。”

易律师反驳:“公安厅有相关证据,只是被告人提供的线索,证据是否有利于被告人,调取过来一看便知。不调取,怎知有利不利?如果有利,辩方的诉求可以得到满足,如果不利,公诉人正好用作指控犯罪的依据。所以不论证据是否有利于被告人,法庭都有必要调取,再加以综合评判。我们坚决要求法庭调取上述证据。”

审判长称庭后合议庭会研究,充分考虑是否调取。但二审开庭审理时,这些证据并未调取,我在庭审中再次要求法院调取。

在这次庭前会议中,检察人员明显违反了客观公正义务。《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注意,是“必须”!第53条又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又是“必须”!

我在想,当律师反复要求调取这些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极其重要的证据时,检方一概拒绝、法官不予理睬时,算不算“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我对出庭检察员又心怀怜悯,因为这很可能不是他们的真心话,他们内心也可能面临真相和人性的拷问。真希望检方出现像公诉曼德拉的检察官P.J.Bosch一样的人物,有一次庭审前,他突然跑过去跟曼德拉握手,“我鄙视我所做的事情,我不想把你给送到监狱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