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业保险业务属性及特点
(一)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
农业保险的属性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刘京生曾在《中国农业保险制度论纲》中,从商品性和非商品性的角度讨论了农业保险属性,提出了农业保险具有商品性和非商品性二重性的观点。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人们需要的物品可分为私人物品、公共物品、自然垄断物品和共有资源。在此,我们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特征对农业保险的性质进行分析。私人物品是既有排他性又有竞争性的物品,公共物品是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公共物品具有六个典型特征,即效用上的不可分割性、生产经营上的规模性、消费上的无排他性、取得方式上的非竞争性、成本或利益上的外在性和利益计算上的模糊性。而大多数农业保险尤其是多重风险种植业保险,不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而具有大部分公共物品的特征。这也是农业保险在大多数国家通常作为一种保险的主要原因。当然,有一些农业保险(如雹灾)在一些国家可以归为私人物品,也一直存在商业性经营。
(二)农业保险经营的高风险和高成本
农业保险的经营具有高风险特征。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主要源于农业风险的高风险。如上所述,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然条件,也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当地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虽然当今科技的发展突飞猛进,人类在很多领域都具有驾驭大自然的能力,但即使是像美国、加拿大这样自然条件优越和技术装备先进的国家,其农业生产,特别是农作物生产也频繁遭到自然灾害的袭击。自然灾害的发生不仅频率高,而且一次灾害发生的范围也可能相当广泛,特别是旱、涝、病、虫等灾害,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农作物损失率和畜禽死亡率都比较高。损失率和死亡率是厘定保险费率的基础和依据,损失率和死亡率高,纯保险费率必然也高。
农业保险不仅损失率、死亡率高,费用率也相当高。农业保险的高费用源于农业在空间上较大的分散性和农业生产的季节性。这些特点首先给风险区划和确定保险费率带来困难、增加工作量。其次,保险的展业宣传、承保续约、查勘定损、理赔兑现等业务工作在时间上比较集中、地域上比较广阔、工作强度很大。这必然使保险人花费比城镇的各种保险人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
农业保险的高损失率、死亡率和高费用率必然导致高费率。国内外的实践表明,种植业保险的费率最低也在2%左右,高的达到15%~20%,这比家庭财产、企业财产、人身意外伤害等险种的费率高出许多,这样高价的费率必定带来一定问题。
(三)农业保险的利益存在外在性
从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换角度分析,农业保险的供求“双冷”。除上述原因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即农业保险所带来的最终利益是外在的、全社会的。在此借用福利经济学的原理做对比分析。
假如没有农业保险,农产品供给曲线是,需求曲线是D,此时的消费者剩余是A,生产者剩余是AO(见图1)。
图1 农业保险消费者剩余示意图
农民购买保险后,由于农业保险的上述作用有助于增加农产品的供给和降低农产品价格,必然使供给曲线向右下方移动。假如移动后的供给曲线是,再假定农产品需求是缺乏弹性的,那么供给曲线的移动使农产品价格下降,均衡价格由降到P2。此时的消费者剩余净增量为AB。价格变化也使生产者剩余由原来的AO变为BO(见图2),而BO可能比AO大,也可能比AO小,即生产者剩余的增量可能为正,也可能为负。但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社会福利即社会剩余的增量即△ABO的面积总是正值。这说明引进种植业保险后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而社会福利增量取决于供给曲线向方向移动的程度,即农民参与种植业保险的程度和需求弹性的大小。当农民的参与程度提高,农产品供给弹性就会增大,同时需求弹性减小,社会福利的增量也会增加。即△ABO的面积扩大,但生产者剩余逐渐减少并向消费者转移。以致生产者的最终利益比引入农业保险前减少(生产者剩余的增量为负),从而导致农业的平均利润下降。
图2 农业保险社会福利图
由上述理论分析可见,引进农业保险,保险人并不得益,被保险农户在一定阶段可从中获得利益,而广大消费者才是最大和最终的获利者。这也充分解释了农业保险商业性经营在各个国家失败或者发展缓慢的原因。
(四)农业保险的经营存在特殊的技术障碍
1.保险费率难以厘定
农业灾害损失在年际间差异很大,纯费率要以长期平均损失率为基础,但有关农作物和畜禽生产的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极不完整,长时间的、准确可靠的农作物收获量以及损失程度资料、畜禽疫病死亡资料难以收集,耕地分布和权属资料也很难获取,这就给农业保险费率的精确厘定带来特殊困难。费率厘定难,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经营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
2.合理的保险责任难以确定
各地区的农业实践千差万别,就在一县或一乡之内,其耕作制度、作物种类、品种和畜禽结构、自然地理和社会经济条件、灾害种类和频率强度等各不相同。而保险经营的原则之一就是风险的一致性,也就是说,同一作物或畜禽的同一险种的保险标的,其保险责任应与其风险等级一致。即农业保险在险种类别、标的种类、灾害种类及频率和强度、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方面,表现出在某一区域内的相似性和区域外明显的差异性。一旦保险风险、保险产量(或成本、价格)、保障水平不能准确反映产量及其变化的差异,逆选择就难以从根本上防范或避免。要准确反映这些差异,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下的保险责任,就需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的特点,开办适当的险种,制定、使用符合当地实际的保险条款,并科学开展农业保险区划和费率厘定工作,进行相应的业务管理。
3.定损理赔成本高
一般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无生命的,保险价值容易确定,定损理赔相对容易。而农业保险的标的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标的价格在不断变化,赔款应根据灾害发生时的价值计算,而此时农作物还未成熟、畜禽处于生长过程中,要科学估测损失程度,预测未来产量以及市场价值难度较大。对于特定风险保险,还要从产量的损失中区分保险责任之外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难度较大。除去定损技术难度,理赔难还表现在人为的干预,这些问题都很突出。
4.小规模经营难以分散风险
农业风险单位很大,水灾、旱灾、风灾等农业风险多为数省一个风险单位,小者一省也不过几个风险单位,因此由一县、一地或一省经营农业保险,风险很难在空间上进行分散。当然,保险的风险分散不仅包括空间上的分散,也包括时间上的分散,还可以通过再保险进行分散,但是只靠时间上的风险分散和再保险支持,对于保险人来说仍然具有巨大的冒险性。在保险人处于还没有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大的灾害事故,对保险人来说可能会成为灭顶之灾。
(五)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难以避免的“搭便车”现象
对于购买农业保险所获取的保障而言,农业保险的消费是排他性的,不购买这种保险就不应该获取发生灾损后的经济补偿,也不应该受益于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措施。但是防灾防损是减少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的重要措施,在实施防灾防损措施时,不买保险的农户常常可以“搭便车”。例如,山东德州开办了棉花保险,保险公司为防冰雹专门为投保地区的农民购置了防雹高射炮,一旦发现降雹乌云,即刻高炮轰击,减少雹灾发生的次数和损失程度。但是对于该区域没有投保的农民来说,即使没有购买保险也可同样享受到保险机构防灾工作的成效。这样不仅会影响到未来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也会导致投保农户对农业保险“公平”的质疑。
上述农业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在一定范围和时期内,其效用是可以分割的。农业保险经营必须考虑规模化,这既是一般保险产品经营的要求,更是农业风险和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发生的特点和规律要求。只有规模经营,才能发挥其规模经济效益,提高经营的可持续性和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又由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必须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这也是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和科学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