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的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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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2012年以来中国保险资金

运用的改革创新2012年以来,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保险资金投资“十三条新政”、大类资产比例监管改革以及偿付能力监管改革为代表的保险业改革创新,分别对保险资金运用改革蓝图及监管改革实践进行阐释与规定,对中国保险资金运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中国保险资金运用改革蓝图

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在文件中,确立了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的发展目标,并明确了市场主导和政策引导、改革创新和扩大开放、完善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以纲领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现代保险服务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定位,指明了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方向。

为实现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目标,应从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拓展保险服务功能等方面进行。具体来讲,民生保障网的建设与保险风险管理功能的充分发挥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社会治理体系具有重要作用,而如何通过改善保险资金运用以拓展保险服务的功能,将有助于保险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与效果。对此,“新国十条”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新国十条”鼓励保险资金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的前提下,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二是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应通过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私募基金创设、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以及另类投资市场培育等多种方式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三是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保险公司应探索合理的资金运用方式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并探索小微企业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通过各种途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四是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出口信用保险具有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保险企业应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与此同时,保险企业应拓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以能源矿产、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农业、林业等为重点支持领域,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

总之,以“新国十条”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阐述为契机,我国保险公司将从扩大基础设施投资、完善资本市场、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境外投资等多角度探索保险资金运用模式,最终实现成为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目标。基于此,“新国十条”构筑了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未来改革发展的蓝图。

二、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改革

伴随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及保险资产的不断扩大,保险资金的投资需求日益增强。以此为背景,监管机构发布保险资金新政,从丰富资金运用模式、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及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等方面实行监管改革,导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局面的重大转变。与此同时,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随投资渠道拓宽、运用模式丰富而逐步积累并具有日益复杂的表现形式,对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变得日益重要。为此,中国保监会通过加强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以及建立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等方式保证保险资金运用安全,实现风险可控。

(一)保险资金运用变革

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保监会颁布了一系列保险资金运用的政策文件,以放宽各类金融产品的投资限制为主要手段,推行保险资金投资的各项新政。随后,保监会在拓宽资金投向范围、增大资金投资自由、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等方面出台一系列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的政策(见表1-3)。对此,下面分别从资金运用模式、资金运用渠道、风险管理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表1-3部分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汇总(截至2014年底)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华宝证券研究所、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

首先,丰富资金运用模式。长期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模式单一,跨行业合作较少。新政颁布后,保险机构可以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进行管理,并纳入资产托管制度。此外,监管机构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发行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筹集资金,并对所募集资金进行投资,进一步丰富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资金来源。

其次,拓宽资金运用渠道。2012年以来,一系列新政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降低了保险资金投资门槛,保险资金运用实现从传统的银行存款、债券向股票、基金,再向基础设施、不动产等另类投资品种的逐步拓展。运用渠道的拓宽有利于提高投资收益率,分散资产组合风险,提高业务创新能力,增强保险资产管理业的市场竞争力。

最后,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随着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保险资产管理面临的投资风险势必更加复杂。为此,保监会明确保险资金运用应遵循安全性原则,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二)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创新

2014年2月,为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该通知对各类资产按照流动性资产、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五大类资产进行划分,实施大类资产比例监管,打破了一直以来沿用的细分产品类别的监管路线。这种“抓大放小”的监管思路将给予保险资金更大的配置自由,有利于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一步提升投资收益。

(三)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改革

2008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标志着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搭建基本完成。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提高了我国保险业的风险防范能力,经受住了国际金融危机的考验,为维护保险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保险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外部环境及保险市场的巨大变化迫切要求偿付能力监管的改革与创新。在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于2013年5月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确立了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等偿付能力监管三支柱框架体系;并于2015年2月正式印发17项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以及保险业过渡期内试运行的方案,从此我国保险业进入实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过渡期。

在三支柱监管框架下,保险公司需加强防范能够量化、难以量化的各类风险,以及偿付能力信息的公开披露。在新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下,有助于保险公司提升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能力,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推动保险业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