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训练意志而非摧毁意志
对意志力的考量,就是对个人力量的考量,孩子跟成人的情形相同。在所有个体生命和存在的范畴内,拥有或缺乏意志力,完全等同于拥有或缺乏个人力量。对意志力的正确或错误运用,意味着对个体最真实个性的操练正确与否。因此,对于那些负责训练孩子的人,其首要职责之一就是小心看顾和明智引导孩子的意愿。
意志训练是孩子受训内容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摧毁意志却是孩子受训过程中完全被排除在外的。一个被摧毁的意志,就其本身而言,好比一个被折断的弓——这样形容很贴切,一点都不过分。若一个孩子的意志被摧毁了,那他在生命的奋斗过程中就无法得到完好的装备,就好像他只有一条胳膊、一条腿或一只眼一样。这种孩子全然不具备强大个性所特有的力量,也不能在世上取得很高的成就。所有的孩子都应该接受训练,以便他们的意志能满足他们职责的要求;不过,这样做只是在拉伸意志,而非摧毁它。摧毁孩子的意志将永远不在我们的考虑之列。
在此使用的“意志”一词,意味着孩子在两个动作之间进行选择或决定的能力。摧毁一个孩子的意志,意味着将外在的压力直接施加在他的意志上,使得他的意志在那种压力下变得屈服。而训练孩子的意志则意味着,我们将这种影响力带给他,使他愿意选择或决定按正确的方式行动。
摧毁一个孩子的意志,意味着当时就泯灭,也就是毁灭他自由选择的特权。这是在强迫他做出与自己的选择相反的行动,而非引导他在正确的方向上进行选择。一个孩子的意志是他最真实的个性,他的意志在自由选择中的表现正是他个性的至高表达。负责看顾孩子的人,应该懂得尊重他们的个性,因为造物主所赋予人的形象原本是神圣的。
神从来没有不加限制地向人类说:“你必不能在生与死的道路之间行使自己的选择能力;你必定走在我认为对你最好的那条路上。”相反,神却对所有人说(申30:15):“看哪,我今日将生与福,死与祸,陈明在你面前——任由你来选择。”这里同其他各处一样,神给予人特权,容许他在生与死、福与祸之间行使自己的意志力。最严格的加尔文主义和最广泛的阿民念主义都在此观点上达成了一致。就其人生观而言,无论他们怎样强调,是神的影响力或能力使得人类的意志达成了最终的选择,但双方都赞同一个事实,即人在选择上真的被允许行使自己的意志。“因为你们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2:13)这个意思不是说神在人之上工作,为要泯灭人的意志力,无论这样是成就还是反对他的美意。换句话说,神已经预定每个人拥有其意志的自由,并承担相应的结果。
的确,神在人面前陈明了两样事,一样是吸引他们进行选择的诱导,一样是他们在选择后所面临的必然结果。如果他们选择的是善,则生命随之而来;若他们选择的是恶,则死亡如影相随。奖惩是事先告知的,但归根到底,不管发生什么,选择都是人自己做出来的。每一个灵魂都将永恒承受其自我选择的命运。神的代言人被赋予权柄,当他站在以色列民的面前时,他没有说:“你们必将选择服侍神;如果你故意拒绝这样做,神将摧毁你的意志,那样你就必会如此行了。”而是说:“若是你们以事奉耶和华为不好,今日就可以选择所要事奉的。”(书24:15)
世上做父母的人,当效仿天父的样式,以智慧和仁爱的方式善待自己的儿女。我们应该看护个人选择的特权,并视其为神圣之事;同时运用各种适当的手段诱导孩子做出正确的选择,但绝对不要强迫他们进行选择,甚至不要强迫他们选择我们为他们所明智选定的方向。选择之后的最终责任和结果都由孩子承担,而非由父母承担。
孩子的意志应该强烈倾向于行善,若它在开始的时候不是这样,做父母的就有责任对其加以相应的引导和训练。然而,摧毁、泯灭一个孩子的意志却有悖于对它的培养和训练。当父母与孩子发生冲突时,如果其冲突的焦点是“谁的意志会屈服于对方的意志?”,那这种冲突就是不折不扣的蛮力相争。
在某些可憎恶的罪面前,孩子的道德本能会使其望而却步。每当此时,若父母决意唆使孩子犯罪,或父母强行要求孩子背诵经文和进行祷告时,作为意志冲突的一种,不是只有这种意志冲突才算作蛮力相争;在这种冲突中,产生冲突的双方都无法获得成功。因为在此情况下,成功往往意味着失败。如果父母真的愿意孩子行为正确的话,就应当致力于让孩子产生相同方向的意愿。但仅仅迫使一个人愿意屈服于其他人,这对于迫使人的一方和被迫使的一方都意味着伤害。
为了说明此事我们设定以下情景。一个父亲对意志强大的孩子说:“强尼,关上门。”强尼说:“不要。”父亲说:“必须去。”强尼说:“不去。”于是两种意志——父亲的意志和孩子的意志之间起了争端。许多父母都认为,在这种情形中,如果有必要,孩子的意志应该在父亲意志的压力下被打败、征服和压迫;父母的这种认知越强,他劝服孩子的态度就相对越坚定。
在这一点上,许多基督徒的家庭都存在摧毁孩子意志、而非训练孩子的恶行。一方面,父亲决意不向孩子的意志屈服;另一方面,孩子也下定决心不屈从父亲的意志。这便是存在于“不可抗拒之力与不可动摇之身”之间的古老冲突。在此情况下,蛮力也许能迫使孩子去做他选择不做的事,就像宗教法庭上的刑架和拇指夹,也能迫使受折磨之人否认他选择坚守的信仰。然而,这种情形如同后者一样,不仅让拷打之下的牺牲品受到了永久性的伤害,而且真理和正义的事业也绝无可能因此得胜而有所收获。
那么,一定会有人问,该如何对待处于此种情形中的孩子呢?可以确定的是,当孩子头一次拒绝后,父母最好不要跟着说“必须去”,从而引发直接的冲突;事实上,不这么说要比这么说好得多。然而,一旦形成了冲突,虽说不幸,却如何是好呢?要让那些做父母的,满怀可爱的温柔转向孩子——不要那么严肃,更绝对不可动怒——温柔地给他指出一条比他所追求之路更好的道路,并督促他做出更明智的选择。在大多数情况下,若父亲在发生冲突时完全不会发怒,则有助于促使孩子选择不做那些父亲不让他做的事。然而,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因为我们所假定的是最为极端的情况,实际上,这种情况即使偶有发生,也非常罕见),那些做父母的也要对孩子说:“强尼,在这件事上我想让你自己做选择。你或者去关门,或者挨鞭子。”这样就将一个新的选择摆在了男孩儿面前,在做出选择时他的意志是自由的,没有遭到摧毁。
要认识到,这位父亲没有权利说“你若不关门,我就抽你”,因为那样做就意味着剥夺了男孩儿的选择权,同时也在他的行为上剥夺了他的意志力,那样做的父母从来都有失公正。如果这个男孩儿宁愿选择挨鞭子,也不愿顺从的话,那这一次做父亲的就只有接受这种结果,到了下一次又重蹈覆辙。尽管如此,父母也绝不能在惩罚孩子时过于严厉,公民法也明令禁止这样做。作为一个父亲,即使他有权利引导孩子的意志在大方向上归于自己的倾向,但无权以自己的意志替代孩子的意志。
在孩子接受训练的整个过程中,他随时都应该了解自己所选择的行为会导致怎样的合法后果,然后被赋予相应选择的特权。在孩子受训过程中,惩罚可占有一席之地,但惩罚总要依附于一种选择,针对选择所施于的强制行为就不是蛮力。在孩子受到惩罚之前,必要让孩子明白,如果他选择做错事,其结果就会招致惩罚。
在大多数情况下,正如上面所说的,对于父母而言,避免与孩子直接发生冲突,好过寻衅生事,甚至也好过认识到了冲突才进行解决。在致力于训练孩子意志的过程中,父母若给出孩子顺从或不顺从的相应结果,则通常会有所收获。显明奖赏和惩罚,也是造物主所使用的方式。比如,一个明智、年轻的母亲正要给她的小儿子一个糖果,以作为他的特别奖赏。这个时候刚好有一位夫人来访,他也模仿家里大人的样式跟这位夫人打招呼;他的母亲提醒他当以怎样的方式称呼这位夫人。他拒绝听从母亲的教导。于是他的母亲说:“那我不能给你这个糖果。”男孩故意说:“好啊,我宁愿没有糖果出去玩儿,也不愿按你的吩咐去做。”这位母亲安静地转身走开了,手里拿着那个糖果。一个小时后,这个男孩儿来找母亲,说:“妈妈,也许现在你可以给我那个糖果吧;因为我会一直按照你所吩咐的那样称呼那位夫人。”母亲只是简单地多说了几个词,就在这样一个紧要关头为他的以后长久地立好了一个规矩。从那以后,这个男孩儿一直按照他被引导的样式执行。他的意志没有被摧毁,而是已经借着明智而审慎的训练重新受到引导。
然而,或许有人问,如果一个母亲叫自己的孩子离开房间,因为当时有特别重要的事,不能让孩子留在那里,但孩子却说他不想走,这时该怎样对待他呢?可以放任他为所欲为吗?如果问题的关键是让他离开房间,因为当时没有时间考虑训练他的事,所以直接动用武力将他带出去。但是这样做既没有摧毁他的意志,也没有训练他的意志,得胜的不是意志,而是肌肉。在此情况下,这个孩子离开房间的举动,有违他的意愿,母亲也根本没有顾及他的意愿。他的意愿没有被摧毁,而是完全被忽视了。也有一些时候,就当时的状况而言,与训练孩子的意志相比,让孩子的身体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外一个地方显得更为重要,这仅限于当时那种情况。比如当房间起火时,或孩子突然生病时。然而,这种情形却与意志训练或意志摧毁的问题无关。在考虑意志训练或意志摧毁的问题时,我们应当对这里所表明的区别予以关注。
不过,若是在上述所举的事例中,那位母亲的目的是解决当时所发生的冲突,而且是一次性解决,不管对错,她的意志都要得胜,那么她能够用蛮力对孩子的意志施加压力,以最终摧毁其意志。其实在此种压力之下,等不到孩子的意志被摧毁,恐怕他的生命也早就偃旗息鼓了,在同类情况下,许多人的下场都不过如此。再者,孩子的意志也许会因此被摧毁。如果真是如此,孩子将终生受到伤害,同时受到伤害的也包括那位母亲。其中一方奴性地屈从了另一方有意识的独裁要求,而双方都错误理解了父母的权柄,合乎孝道的顺服,以及父母辖管儿女这一属天制度的计划和方法。另一方面,如果现在正是训练孩子做出正确选择的时候,就需要在年长、明智一方的劝导之下进行,因为他们肩负着引导和训练孩子的责任。那就应该存在更好的途径,既不必违背孩子的意愿强迫他走出房间,也不必摧毁他的意志,从而使他的意志完全无力做出去留的选择。
针对这种情况的理据,与上述父亲要孩子去关门的事例相同。做母亲的要立刻坚定,态度温柔,努力让孩子自由、欢喜地按照她所推荐的方向,行使其自己的意志。使孩子愿意做他当行的事,也就是愿意成为一个顺服的孩子。这里再次显明了明智训练意志与不明智、不公正摧毁意志之间的差别。
即使在对待低等动物时,人们也已经发现,“训练”意志的替代方式或必要的先例,“摧毁”意志的陈旧观念是完全错误的,比如驯马师凯里和格利森,其引人注目的力量源于一个事实,即他们是驯马师,而非摧毁马匹之人。在驯狗方面,哈蒙德在他所写一本关于驯狗的权威著作中,借助一个标题表明了他所依据的理念,即“训练对抗摧毁”。从实际的情形看,后一个作者有关如何驯练新收养小狗的建议,也同样可被用于刚开始接受训练的孩子。
他说:“不要吝惜厚爱它,要对它和颜悦色。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发生了什么事,都绝不可责备或(在初期)鞭打他,因为这种做法完全与我们的系统背道而驰,结果必将导致我们的计划失败……要非常温柔地对待它,认真研究它的性情,了解它一切的行为方式,这样你才能更容易地理解当如何管教它。你应该完全同情它,体谅它的一切突发奇想和各种观念,努力让它明白你是真的爱它。时间不用太长,你就会发现这种爱会得到十倍的回报,它永远都在热切盼望你的到来,当你在它身边爱抚它时,它所得享的喜乐是从没有过的。”这与试图引导受训者的全部意志,以爱心顺服于训导者的工作完全相符,我们当在心中牢记这一点。对一只小狗而言,这种标准无论如何都不为过,同样,相对于一个孩子所取得的成就而言,这种标准也不能被视为过高。所以在人类父母对待自己有理智的小孩子时,不妨也公平地将其当作是既实用又有效的最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