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立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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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汉唐手工业立法

汉代手工业法

西汉手工业制度基本沿袭秦制。中央由九卿之一的少府负责,下设考工室、若庐、织室、东园匠、尚方等机构。分别经营器械、兵器、纺织品、陵园器物、禁器物的生产供应,直接掌握手工作坊。以后又设将作大匠,主管宫室营建。在地方各郡分别设立盐铁官、工官、服官等官营手工作坊。盐铁官营后,铁官各郡皆设,并规定地方官营手工机构全属中央大司农管辖。工官是从事各种杂项工艺制造的手工作坊,如怀县、广汉、成都三地工官大量生产漆器。服官是专门织造文彩绢帛的手工作坊,如临淄设三服官(三服:冬服、夏服、冠戴用的首服),工人达数千人,专门生产宫廷贵族的服装。生产技术水平达到了很高的程度,产品极为精美。如长沙马王堆出土的素纱蝉衣,仅重49克,就是服官产品。东汉的制度略同。

对于私营手工业,就目前看到的史料,汉代似乎还没有具体、明确的法规。秦汉之际,私营手工业极为兴盛,社会上普遍认为:“以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豪民主持的手工业在经过盐铁官营、告缗令的打击后,大为衰退。在告缗令中还有一条是针对一般手工业者:“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即以手工业制品的毛利估算,征收3%的税。但对民间手工业者的管理控制似乎还未明确为法令。

魏晋南北朝手工业立法

一方面,经过东汉三国战乱,社会商品经济衰退,随之而来的是官营手工业更为发达,官府对手工业者的统治更为严密;另一方面,男耕女织家庭手工业的发展,也缩小了私营手工业的市场。私营手工业(除了豪民之外)日益衰退。

这一时期各个朝代基本上沿袭秦汉的制度,中央仍由少府(北魏改称太府)负责官营手工业,下辖左、中、右三尚方,并设置各行业的手工作坊,为朝廷生产各种物资。

魏晋南北朝时期官营手工业工匠的法律地位比之秦汉大为下降,百工降为依附于官府的匠户。匠籍制度开始形成。北魏政权是由鲜卑人建立的,他们入主中原之初,曾大量掳掠汉族工匠。398年,北魏太祖徒百工伎巧十余万口以充京师;446年,北魏太武帝下令徒长安城工巧两千家于京师。这些工匠成为北魏官营手工作坊的主要劳动者。北魏法律禁止私人占有工匠。444年,北魏太武帝下诏,王公贵族及遮民百姓不可私养工匠,一律送官府作坊,当年2月15日之后仍私藏工匠,工匠处死,主人门诛(满门抄斩)。直到北齐,这一法律仍然有效,当时的一个官员毕义云就因私藏工匠在家织锦、造金银器物而被关押。工匠仍被称为百工,北魏规定百工的子孙只能“习其父兄之所业,不听私立学校。违者师身死,主人门诛。”百工子弟不可读书,更不能与士民通婚。北魏463年诏令规定:皇族、高级官员、王公、侯伯贵族以及士民之家,都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

与北朝对峙的南朝也同样规定工匠的身份世传,不同于一般的编户百姓,不得通婚。其中南朝萧齐朝在494年下诏规定:细作、中署、材官、车府等机构的工匠都无须全年服役,每年轮流为官府服役,开了后世轮番匠户的滥觞。南朝萧梁时,又因工程营建繁多,官府工匠不敷使用,实行和雇,即雇用私人手工业者,付与工资雇价,开雇匠制度先河。北周也几乎在同时规定了工匠“六番”服役,即每年上番至官府手工作坊服役两个月。这些制度为隋唐所继承。

唐代手工业法

唐朝官营手工业组织机构比前代稍有变化。中央尚书省工部、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掌管手工业作坊。其中工部掌百工人役,将作监掌管工程营建、土木工匠,军器监负责兵器制造。少府监最为庞大,下设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冶五署,分别供给朝廷宝器、服饰、车舆、鞍马等物资。在地方上,由各道州府设立的官手工业坊称为“作院”。

唐朝官营手工作坊的工匠人数相当多。唐中期成书的《唐六典》记载,少府监有工匠一万九千八百五十人,将作监有工匠一万五千人。唐朝官府工匠分为三种:第一种称“长上匠”,即长役无番工匠,一般身份为官奴婢或官户(前代官奴婢的后代,户籍系于所隶属的各官府,是贱民)。第二种称“短番匠”,大多也是官户,但也有很多从诸州独立手工业者中挑选点检“材力强壮,技能工巧者”,被点中者即子孙相承,每年轮流上番服役,一番为一个月,后改为二十日。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第三种是“和雇匠”,也称明资匠,官府出资雇用民间匠人,法定雇价为每日绢帛三尺。并曾规定和雇应先依时价付予雇资。此外,官营作坊的一般辅助劳动力来自隶属于工部的工户(贱民,仅高于奴婢一等,与官户相等)和被判处徒刑的罪犯。京师罪犯送将作监作工,女犯送少府监缝作。对于工匠要技术培训,各按工种不同而明确定有期限,功多而难者,限三至四年内学成,其次为两年,最少为四十天。

唐朝手工业者的法律地位仍属贱民,规定:“工作贸易者为工”,即自己生产、出卖产品的手工业者,“不得预予士”,不可担任官职。而官府长上匠、官户、杂户、工户更是低人一等。

官营手工作坊的产品数量、规格都由主管机构指定,唐律规定,凡有所兴造,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各计庸(所耗人工费用)坐赃论,减一等处刑(价值一尺笞四十,五匹以上加一等)。如上报工时,耗用原材料财物不实,笞五十。如已损耗,并计财物价值及所费人工费用,计赃论罪。

《唐律疏议·擅兴律》“工作不如法”条规定,如官营手工作坊产品不合规格,工匠笞四十。质量太差应返工重做者,并计所在不任赃、庸,坐赃论减一等,如是供宫廷使用的物件,加重二等处刑。监当官司,减三等处刑。主管官员私自役使工匠造作,计庸值计赃准盗论,价值一尺以下笞五十,五匹杖一百,三十匹流三千里。工匠修缮、营造有所损坏以致出人命者,工匠徒一年。毁坏误伤人者无论。

为保证产品质量与明确责任,唐律规定,公私手工业工匠的各类产品都必须按官府统一式样制造,题刻或书写工匠姓名、制造年月。私人手工业者的产品未经刻写匠名不可出卖。如出卖不合标准的产品,买主可退还;如以假冒、伪造产品出卖,官府可没收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