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秦汉的《田律》与限田法令
秦代《田律》的产生和主要内容
秦国自商鞅变法后,在列国中第一个公开、全面废除了古老的村社共同体外壳——井田制,用国家法令规定了土地私有权。然而秦国是一个强大的君主专制的国家,对私有土地的干预很多。秦国的土地立法主要形式是《田律》和各项君主的令文。在秦统一六国后,秦国的土地立法开始推广到全国。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认土地私有权,商鞅变法时规定民“名田宅”(名是以其姓名命名占有的意思),并又“除并田,民得买卖”。正式承认土地所有者占有、使用、处分土地的权利。秦统一全国后,又下令“使黔首自实田”。规定人民必须向政府申报所有的土地,以便官府征收赋税。
二、开立阡陌。秦在商鞅变法时规定:“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这里的“开”是开置的意思。秦《田律》规定:亩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或有的说法是30步×80步)。每亩可有两条畛(小径)。每一百亩开出东西向的道路,称为“陌”,南北向的道路为“阡”,也有的说法是围绕一百亩方块田的道路兼田界的称“陌”,围绕千亩的疆界称“阡”。规定阡道宽三步。在田界上必须设立宽、高各四尺的方土堆,称为“封”,作为标志。封与封之间,必须修立高一尺、宽二尺的矮墙“埒”加以连接,每年秋八月,必须“修封埒,正疆畔”,并整修阡陌道路。私自移动封疆阡陌位置的,要判处“赎耐”的惩罚。以如此慎重烦琐的立法来确定田界,实际上正说明秦尚属土地私有制的初起阶段,国家对于一切土地的强制力还很强大。
三、确认国有土地的范围。秦“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将一切荒地、山林、川泽都视为国有。规定每年春天二月,不得到山林里砍伐树木、不得堵塞水道。夏季,不得焚燃积草作肥料,不准采摘刚发芽的植物,不准捉取幼兽、幼鸟、鸟卵和毒杀鱼鳖,不准设立捕捉动物的陷阱、网具,到七月以后解除禁令。
四、建立土地分配制度。秦国为招徕三晋人民来秦国开垦土地,沿袭古代村社土地分配制度,以国有荒地分配给来秦国的移民,称之为“受田”。这种受田以顷(一百亩)为单位,原则上一夫一顷,《秦律》规定:“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即无论是否开垦都必须缴纳刍稿(饲草)税,并规定受田者在“三世”(九十年)内免除军事兵役征发,十年内免田税,使农民安心全力垦荒。对于秦国百姓,凡从事征战“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能斩得敌方一名甲士的首级者,提升一级爵位,增加田地一顷,宅地九亩。这个制度在秦国统一六国后,可能仍然有效。
汉代国有土地立法
汉代封建国家拥有大量土地,主要有:太仆等机关管理的苑囿园地;诸帝陵墓附近的祭田;少府管理的全国山林、江海、湖阪;全国各郡县没收犯罪者的田地;等等。这些都被称为“公田”或“王田”。其中少府所管的土地是作为帝王私产,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控制。对这些土地的经营与管理,汉代有如下一些立法:
一、“假田”令。汉高祖二年(公元前205年)下令:“故秦苑囿园池,令民得田之。”颜师古注:“田即后世佃之。”即将公田出租给贫民。汉昭帝也曾赋中牟苑于民,也是出租的意思。汉宣帝地节元年(公元前69年)、汉元帝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永光二年(公元前42年)都曾“假贫民公田”。假,是“赁”的意思,即将土地出租。东汉在66年、84年、86年和107年也都曾下令赐贫民公田耕种。贫民佃种国家公田,要向国家缴纳“假税”,即田租。假税的租率不详,当时民间的租佃时“见税十五”,即50%。官方的假税可能要略低一点,但要高于一般三十税一的田税。有时封建国家为表示体恤贫民,规定免除假公田者的田租和算赋。公田出租的管理由各地专设的农官负责。出假的公田的处分及归还期限等细节尚不清楚。对于封建国家而言,获得比一般田税更多的假税显然有利,因此可能允许农民长期占有、使用公田。汉朝拥有的公田数量很大,汉宣帝时(公元前73—前49年)从私田上收取的田税、口赋有四十余万万钱,而出假的公田上收取的假税达八十三万万钱。若按现在的估计,当时田租与假税之比是3∶5。出假的公田数量是极为巨大的。
汉代假公田于民的制度,实际上是分期分批地将国有土地转化为农民小土地占有制,保持封建国家主要剥削对象——自耕农。然而,一些官僚豪强地主运用各种手段,“转假”公田,即向官府租得公田后,再转租给贫苦农民,以索取高额地租。如《盐铁论·园池》篇中,贤良文学们曾指出:“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东汉史学家荀悦在《汉纪论》中曾指出:“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
二、屯田。汉武帝时对匈奴用兵,大军出征,军粮的输送耗费极为巨大。“率三十钟而致一石。”以六斛四斗为一石计算,向边境输送一石粮食要耗费相当于一石米本身代价二百倍的运输费用。为解决这一问题,汉武帝时期除了继续采取秦以来向边境移民的政策之外,还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屯田。
屯田在边防地区的国有荒地上进行。劳动者的来源是从平民征发来的戍卒,以及一些弛刑的刑徒罪犯等。屯田是按军事编制进行的国家垦荒活动,设有都尉、候官、障尉、候长、燧长等军官进行管理。屯卒的衣食口粮由国家发给,一般月口粮两至三石,月俸六百钱。每个屯卒的垦荒耕种定额为二十亩,生产工具、耕畜、种子等由国家发给。收获的谷物上缴公仓,调运给前方军队或发给屯卒作为口粮。在丰收时边境屯田的储粮还能调往内地。汉代屯田的规模很大,从垦人员往往一次即达数十万。
屯田采取军事编制的雇工剥削方式,在内地地主经济和租佃剥削方式影响下,屯田的性质逐渐发生了变化。屯田的土地原是国有土地,屯卒无任何处分权,但从居延汉简中可以看出,屯卒出租屯田已较普遍,每亩地租三至四斗,当时屯田地区亩产不过一石左右,这个租额已接近了内地私租“见税十五”的水平。随着西汉王朝实力衰减和边境地区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西汉后期,屯田已逐渐成为军官们的私产,屯田的买卖、租佃、典当层出不穷,屯田从国有土地转变为与内地相同的地主所有土地,这说明地主制经济有了巨大的侵蚀作用。
从“限田令”到“王田令”看豪强世族如何争夺土地
战国以来大土地所有制不断膨胀,官僚地主阶级依靠政治权势和财力大量兼并土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成为普遍现象,封建专制国家为了与大地主争夺土地与剥削对象,制定了一系列限制大土地所有制的立法。
一、用国家行政力量进行打击。汉初即规定凡商贾及其家属“皆无得名田”,不得占有土地,“敢犯令,没入田货”。另外,汉代规定,凡皇帝陵墓修成,迁徙各地富豪在陵区居住,“以强京师,衰弱诸侯,又使中家以下得均贫富”。被迁徙的富豪土地不能带走,成为公田。汉武帝时,又实施“告缗令”,许人告发富豪偷税漏税,结果“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被没收的田产“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西汉平帝时有一千三百一十四个县邑,以此计算,国家因此得到的田产至少在十万顷以上。国家在各地设立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将没收来的田产出租给农民。
二、“限田令”。汉武帝时“告缗令”运动过后,大土地私有制仍有增无减。董仲舒当时就建议:“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兼并之路。”五十多年后,公元前7年,西汉政府正式下达限田令。规定,诸侯王、列侯可以在自己封国之内占有土地;列侯、公主可以在封国之外占有土地;关内侯以下各等级吏民,占有的土地不得超过三十顷。并再次强调“贾人皆不得名田”,犯者以律论。在法令发布的两年内,土地所有者自行处理所有的土地,三年后仍超过限制的,没收为公田。这个法令发布后,一时确实造成“田宅奴婢贾为减贱”的现象。然而这个法令引起了贵族官僚和地主豪强的一致反对。汉哀帝又自坏“限田令”,一次赐宠臣董贤两千顷。这个法令很快“寝不行”。
三、“王田令”。“限田令”颁布十六年后,王莽篡汉,建立所谓“新朝”,企图全面恢复井田制。新朝始建国元年(9年)下诏规定:天下所有的田称为“王田”,不准买卖;一户男子少于八人而占田过一井(900亩)者,必须将多余的土地分给亲族、邻居、同乡。无田者可以按一夫百亩的制度受田。凡敢于议论、非议王田法令者,“投诸四裔”,“犯令法至死”。王莽企图以一纸法令没收土地归公,遭到了大土地所有者的拼死反抗,引起了社会极度动荡,犯令受刑者自“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低罪者不可胜数”。王莽不得不在三年之后宣布:“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王田令”就此废除。
汉代针对大土地私有制的这些立法,其特点在于使用赤裸裸的暴力干预大土地私有制,以暴力剥夺过分膨胀的地主豪强势力,表明了井田制遗留下来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观念的根深蒂固。说明当时的土地私有制还远远不是绝对的,并非无条件地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立法在封建专制政权力量强大时,可以收效于一时,如汉武帝时,一方面用法律剥夺,一方面又大量运用酷吏、诛杀豪强,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当专制政权力量受到削弱时,如汉末哀帝、王莽篡汉时,法令再强硬,也只能是色厉内荏,无法实施。王莽政权垮台后,继起的东汉王朝,本质上就是一个世族豪强政权,因此东汉初清查土地、户口的“度田令”也无法实施。豪强世族势力极度膨胀,不断兼并农民的土地与国家的公田,直至东汉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