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阶段投资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如前文所述,风险投资多采用分阶段注资的方式向企业投入资金,这也是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实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风险投资多阶段注资,被投企业能否拿到下一轮融资的关键在于是否能达到风险投资已经提出的发展目标,而且风险投资保有停止投资的权利。美国经济学家Paul A.Gompers研究发现,分阶段投资能够缓解代理问题[15],使得企业管理者专注于价值创造,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然而,学术界对于分阶段投资如何影响企业创新这一问题并未达成一致观点。
代理假说
分阶段投资可以缓解初创企业对风险投资的“敲竹杠”问题[16]。如果风险投资将所有金额一次性投入初创企业,那么当创新活动开始后,初创企业这笔投资已经变成了风险投资的沉没成本[17],风险投资已经无法约束自己,此时初创企业就有动机损害风险投资的利益。Neher(1999)研究发现,通过分阶段投资的方式,风险投资机构可以持续约束被投企业,降低企业的议价能力,从而缓解代理问题和“敲竹杠”问题。因此,“代理假说”认为分阶段投资能够促进企业创新。
镣铐假说
通过分阶段投资频繁甚至过度干预企业的运营,就像给初创企业戴上镣铐一般,会阻碍其创新活动。在前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因为创新活动所特有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风险投资需要给予初创企业足够的失败容忍度。尽管分阶段投资可以通过设立短期目标来缓解套牢问题,但短期的压力会使得企业管理者将大部分精力用于实现短期目标,而忽略了企业的长期经营,这会降低初创企业进行创新研发的积极性。因此,在“镣铐假说”下,通过分阶段投资监督管理创新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初创企业的创新水平。
实证研究发现
我和美国康奈尔大学助理教授Yifei Mao,以及印第安纳大学教授Xiaoyun Yu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实证检验。我们用风险投资在上市公司孵化期的投资阶段数来衡量分阶段投资的程度,并分别用专利数、专利引用数、专利原创性、专利通用性、探索性专利数[18]和开发性专利数[19]六个指标来度量企业创新的数量和质量。研究样本为2526个得到风险投资支持并在1980-2014年间上市的创业公司。回归模型如下:
企业创新产出=α+β×投资阶段数+γ×控制变量+固定效应+ε(2-2)
其中,α为截距项,β、γ为系数,ε为随机扰动项。
使用普通最小二乘法计算得到的回归结果如表2-5所示,分阶段投资的程度与专利数量、引用次数、原创性、通用性和探索性均显著负相关,这说明投资的阶段数对企业创新的数量和质量均产生了负向影响,验证了“镣铐假说”。值得注意的是,投资阶段数对开发性专利数没有显著影响,这是因为开发性专利是依托已有知识的渐进式改善,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因此不受分阶段投资的影响。
表2-5 分阶段投资对企业创新的影响(OLS)[20]
但是表2-5的结果并不能证明分阶段投资与企业创新存在因果关系,因为风险投资根据初创公司的特征决定自己的分阶段投资决策,这是一个内生的过程。我们用工具变量两阶段最小二乘回归的方法解决内生性问题,采用的工具变量为虚拟变量IDD,即在公司孵化期内,公司所在州是否持续采用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 IDD)。IDD是法院为避免对商业秘密潜在的侵占行为而推出的法令之一,主要用于禁止离职雇员在其行业内为原雇主的竞争对手工作。因此,IDD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力资本的流动,增加了初创公司招募人才的成本,从而增加了公司的人力资本风险。为了缓解IDD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投资会提高分阶段投资的程度,所以IDD提高了风险投资的分阶段投资倾向,且不通过其他途径影响被投公司的创新水平。
工具变量两阶段最小二乘法
基于IDD工具变量的两阶段最小二乘回归结果如表2-6所示,我们发现第二阶段回归与普通最小二乘法回归得出的结论一致,投资的阶段数对企业创新数量、质量和探索性专利数均产生了负向影响,但不影响开发性专利数,从而进一步验证了“镣铐假说”。
表2-6 分阶段投资对企业创新的影响(2SLS)[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