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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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艺术

任何一项诉讼权利,都只有经过激活,才能转化为现实的利益。律师作为帮助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辩护人,更是需要通过积极有效的申请,保证委托人的鲁项诉讼权利落到实处,从而推动刑事诉讼的进程,影响刑事诉讼的结局。因此,总结提出诉讼请求的经验,掌握提出申请的艺木,这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走向成功的必曲之路。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要提出某一诉讼主张,或者启动某一诉讼程序,通常都会提出各种各样的申请书。但是,在刑事诉讼程序越来越走向专业化的背景下,被告人单靠自身的力量提出申请,是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被告方的申请通常都要由辩护律师代为提出,并以书面方式提交给有权作出决定的国家专门机关。这势必涉及辩护律师为何提交申请书,如何撰写申请书,以及如何提交申请书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刑事辩护的艺术也就是“申请的艺术”。

在提交申请书方面,有些律师进行了很好的探索,并提炼出一些规律性的论断。王永杰律师就认为,“任何请求,都要书面申请,好处是法院要么书面驳回,要么记在庭审笔录(若没记,提示法官,能否记入笔录)里,从而使上诉有理由,如果一审程序违法,二审可以直接发回重审”。在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方面,他认为,“庭前会议靠法院主动召开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律师来推动进行”。在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方面,王永杰律师也颇有心得:“法院的二审一般不开庭审理,律师可以递交申请书要求开庭。实际上,律师要求二审法院开庭的最好办法就是提交新证据。”为促使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他提出了一条独特的辩护经验:“律师在一审时最好不要把辩方证据用尽,要为二审改判留点后手。”1

这是一位律师对如何提出申请的建议,也是他对自己辩护经验的精彩总结。其实,律师提出申请书的场合并不局限于庭前会议、二审开庭等方面,还包括几十种诉讼场合。最为常见的申请书可以包括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通知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侦查人员)出庭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变更管辖申请书,等等。那么,律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提交申请书,如何把握申请书的框架结构,如何将申请书予以提交,遇有不采纳诉讼申请的情形,律师如何寻求司法救济呢?下面以北京马维国、彭素芬律师提交给法院的两份申请书为范例,对此作出初步的分析。

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一、申请事项

申请排除侦查机关于2012年7月22日至7月26日期间在烟台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侦大队地下室对被告人孙某所做的讯问笔录。

二、申请理由

1.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孙某的讯问地点不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烟台市公安局某分局的《拘留通知书》副本显示,“被告人孙某于2012年7月22日5:30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烟台市看守所”。根据该《拘留通知书》,被告人孙某应当于2012年7月22日被送交烟台市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的地点依法应当是烟台市看守所。

但是,经查阅被告人孙某的讯问笔录,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孙某的实际讯问地点均是烟台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侦大队,且据被告人孙某补充说明,他被长期关在刑侦大队一个地下室接受审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孙某的讯问地点不合法。

2.侦查机关在2012年7月22日至7月26日连续五日对被告人孙某采取间歇性电击方式进行讯问,在这期间形成的三次讯问笔录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据被告人孙某介绍,其于2012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至7月26日期间,侦查人员将其关押于刑侦大队地下室,并多次采取电击方式进行讯问。侦查人员让其坐在讯问椅上,使用械具将其双手双脚固定,给其带上黑布头套,在其左右两个食指上分别缠上电线,进行电击。这种电击行为在这五天之内从每天上班开始到下半夜的三四点钟结束,间断性进行,每次持续约十分钟。被告人孙某因电击抽搐疼痛而拼命挣扎,拼命往座椅上蹲坐,导致双脚脚踝处及屁股与大腿连接处严重挫伤,经约1个月的治疗后才能正常蹲坐,目前屁股与大腿连接处仍有伤疤。侦查人员在此情况下获得的三次讯问笔录不得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3.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孙某的第四次讯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款“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该讯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人孙某的第三次讯问笔录显示,侦查机关在7月25日11:00至15:00对被告人孙某进行了连续4个小时的讯问,而就在当天晚上20:00至次日凌晨1:30期间又对其进行了第四次讯问,第四次讯问笔录显示侦查人员为陈某、姜某两人,但据孙某介绍,在第四次讯问过程中,最初是由孙某涛警官带领另外两名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长时间的电击,因未获得侦查人员满意的讯问结果,未形成书面讯问笔录。

在孙某涛及其带领的两名侦查人员对孙某电击完离开后,进来一位姓于的侦查人员,于姓侦查员单独对被告人孙某予以讯问,在讯问即将结束时在电脑上操作了较短时间,并在操作电脑后将电脑屏幕转过来给被告人孙某阅读,被告人孙某距离电脑至少在2米以上,根本无法看清电脑屏幕上显示的内容,于姓侦查员打印出来一些纸张要孙某签字,此时已是半夜,孙某已经极度疲惫,且遭受了长时间的电击,极度痛苦,在此情况下签署了第四次讯问笔录。该讯问笔录因存在刑讯行为且在侦查员人数不合法的情况下形成,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申请排除以上证据的相关线索、材料

1.孙某在受到刑讯后留在脚踝处、屁股与大腿连接处的伤痕

2.与孙某同监室人员(鞠某、朱某、孙某良)、看守所医生及警官王某等多人均知道孙某的伤情,请法院依法调查并要求其出庭作证

以上人员是调查孙某因受到电击而引发伤情的关键证人,因申请人无法联系上述人员,无法确切知道其目前的住所,申请人请求法院调查并依职权通知其出庭作证。

3.2012 年7月22日至7月26日孙某被羁押在烟台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侦大队期间的全部原始录音、录像资料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56条第2款,《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贵院排除上述非法证据,请予准许。2

这是一份完整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律师将此申请书提交给法院后,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裁判结论。这份申请书包括了申请事项、申请理由以及相关线索和材料,简要但完整地论述了请求排除非法证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理由。值得指出的是,这份申请书之所以能够说服法官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通过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和线索,律师承担了初步证明责任,促使法官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产生了疑问,从而通过了初步审查程序;二是列明了所要申请排除的非法证据,也就是几份讯问笔录;三是陈述了排除非法证据的事实根据,如在公安机关地下室讯问,电击嫌疑人并使其产生痛苦,讯问时侦查人员少于两人,等等;四是论证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理由,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在看守所以外的地方进行讯问,禁止刑讯逼供,要求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确立了排除后果。

调取新证据、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一、申请事项

1.调取新证据

被告人孙某因治伤染有药水的裤子,现由孙某自行存放在关押他的宿舍里。

2.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烟台市看守所警官王某,曾被收押在烟台市看守所的鞠某、朱某、孙某良。

3.请求调取全程录音录像

二、申请理由

1.孙某存放在烟台市看守所的一条裤子,是证明孙某因受到刑讯逼供而受伤的重要线索和证据

2.警官王某在接受山东省检察院调查询问时,向调查人员做了不知道孙某受伤的虚假陈述,鞠某、孙某良均能证明警官王某知道孙某受伤之事

3.公诉人目前提交的7月25日晚上19:17:30至26日凌晨02:05:12期间的录音录像中含有大量泄漏孙某在此之前曾被刑讯逼供的内容,为查明孙某确实曾被刑讯逼供,申请人再次请求法庭依职权调取孙某被羁押在烟台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侦大队期间的全程录音录像,特别是7月22日后每天早上7:00至第二天凌晨3:00的录音录像

4.侦查机关第五次讯问孙某的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

以上证据和人员都是证实孙某因刑讯逼供受伤、侦查机关存在侦查违法的重要线索和证据,对本案影响重大,请法庭依职权调取,以查明事实真相。3

申请调取证据、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经常提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律师提交的这份申请书,不仅列明了所要申请的事项,而且简要陈述了调取证据、通知证人出庭的事实根据和法律理由。考虑到这些证据对于证明侦查人员非法取证具有重要的价值,这些证人也都是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的知情者,因此,律师的申请书具有很大的说服力。

那么,律师为什么需要提交书面的申请书?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尽管可以代表委托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充其量只是一种申请权,要想使本方的诉讼请求得到实现,就需要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论证本方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以便说服司法机关接受本方的诉讼请求。作为一种“诉权”,律师的诉讼请求权又可以被称为“诉诸司法裁判”的权利。由于最终的决定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司法机关有权随时拒绝辩护律师的诉讼请求,因此,律师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和论证责任,一方面要提出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的成立,另一方面也要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为本方的诉讼请求找到充分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申请书既要担负着提出证据证明本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成立的责任,又要承担从法律或法理上论证本方诉讼请求合法性的责任。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启动某一诉讼程序通常持较为消极的态度。毕竟,启动任何一项新的诉讼程序都会给法院带来诉讼时间的拖延和诉讼资源的耗费。例如,对于举行庭前会议,很多法官都会面露难色,视为畏途。因为法官不仅要花费时间组织庭前会议,召集各方参加庭前会议,还要在押送在押被告人方面投入不少精力,或者面临一些风险。假如没有律师的积极推动,法院极少会主动召开庭前会议。又如,对于开庭审理,二审法院通常都会持排斥态度,更愿意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等审理方式来处理案件。没有律师的积极申请和强烈要求,二审法院对于当事人上诉的案件通常都更倾向于采取“调查讯问式”的审理方式。再如,对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也都采取较为消极的态度,因为这种传召出庭会使法院付出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额外支出,大大增加审判办案的成本。而相比之下,法院假如采取宣读证人证言笔录、鉴定意见的调查方式,就会避免这些额外的支出。正因为如此,辩护律师唯有通过积极推动和强烈申请,才有可能促使法院启动一项新的诉讼程序,给予辩护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机会,从而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既然辩护律师唯有提交书面申请书,才能启动一项新的诉讼程序,那么,究竟如何起草一份合格的申请书呢?

其实,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来看,天下没有千篇一律的申请书,也不会有统一的格式化申请书。每一位律师的辩护风格不同,每一种诉讼请求的性质不同,所出具的申请书也会有各自的特色。不过,从所要达到的诉讼效果来看,律师的申请书一般需要具有三个方面的构成要素:

一是申请事项。也就是律师的具体诉讼请求。在前面所援引的两份申请书中,律师提出了请求排除的具体证据材料,以及所要申请调取的具体证据材料,所要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这都是非常具体的诉讼请求。相反,假如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并不明确,就会使法官感到困惑,使得他们接受诉讼请求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例如,律师假如动辄提出“排除本案全部证据”“排除本案全部被告人供述笔录”或者“调取所有实物证据”“通知本案全部证人出庭作证”等笼而统之的请求,那么,法官通常都不会接受。

二是申请理由。作为诉讼请求的提出者,律师需要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本方诉讼请求的事实基础是成立的。与此同时,作为申请方,律师也要承担论证责任,以说明本方诉讼请求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因此,申请理由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二是申请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或法理基础。

三是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为证明本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成立,也为了使法官有机会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律师需要列明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所谓证据材料,就是律师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已经获取的证据材料。所谓证据线索,就是律师没有能力调取但已经获悉证据材料的情况,如该证据现在何处、由谁保管、形态如何,等等。通过提供这些信息,律师可以促使法官及时将其调取。

当然,即便提交了合格的申请书,也会遇到法官拒绝接受的情况。那么,究竟如何向司法机关提交申请书呢?

律师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可以分为庭前提交和当庭提交两种类型。根据一些律师的经验,在开庭审理之前,律师应尽快、尽早地提交申请书。一般而言,律师应尽可能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申请,促使法院组织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律师可以直接提出各类申请书,并当面向法官陈述这些申请的事实根据和法律理由。由于直接面对法官和公诉人,律师还有可能听到公诉人的意见,并对此作出回应,从而更为有效地说服法官接受本方的申请。有时候即便听不到公诉人的回应和法官的意见,也可以提醒法官将本方的申请及理由记录下来,保留在庭前会议笔录之中,以便为进一步的申请创造条件。

在法院不举行庭前会议的情况下,律师应尽量争取与承办法官进行至少一次当面沟通和交流,届时应将所有申请书一并予以提交。假如无法与承办法官进行面谈,律师也可以将有关申请书递交给法院工作人员,并索取相应的收据。有的律师还有一些非常特殊的体验:遇有法院拒绝接受申请书的场合,律师应尽快通过邮政部门将申请书特快专递给法院,并将本案的承办法官注明为收件人。据说,这种提交申请书的方式会迫使主审法官不得不予以签收,并将申请书载入案卷笔录。

在法庭审理开始之后,律师仍然有权向法庭提交申请书。但是,考虑到法庭通常都是在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才启动庭审程序的,而法官也更倾向于连续不断地进行开庭审理,而一般不愿意中断法庭审理,因此,这类当庭申请应当格外慎重,律师也要向法庭陈述合乎情理的理由。例如,律师假如要当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就需要陈述刚刚发现了开庭前没有发现的证据、线索或者事实,因此才在开庭后提出这类申请。又如,律师假如要当庭提出通知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或者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也需要说明庭前没有提出此类申请的正当理由,并要强调传召这些人士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再如,律师假如要当庭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更要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论证延期审理的法定事由,以及延期审理的必要性,以便促使法庭中断法庭审理过程。

最后值得讨论的是,申请一旦遭到拒绝,究竟应当如何寻求司法救济呢?

很多律师都有这样的经历,尽管提出了有理有据的申请书,但是,法院仍然对此申请予以拒绝。例如,律师提出的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调取实物证据的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延期审理的申请,二审开庭的申请,等等,经常被法院予以驳回,而又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遇到这种情况,律师要么无可奈何,要么作出过度的反应。那么,究竟有没有一种既不容易激怒法官而又能解决问题的救济方式呢?

通常说来,法院拒绝律师诉讼请求的行为,涉及其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种专门针对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行为的救济方式,那就是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判制度。通常说来,对于一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二审法院可以作出这种发回重审的裁定;对于二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阶段可以作出撤销原判、不予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对于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负责再审的法院在再审程序中也可以作出这种宣告无效的裁决。这些救济方式都赫然写在法律条文之中。可惜的是,这些救济方式经常处于无法激活的状态,很多律师对此感到陌生,更是很少使用这些条款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从刑事辩护的专业化角度来看,对于法院无理拒绝本方诉讼请求的行为,辩护律师可以采取三步式救济方法:一是请求法庭将申请被拒绝的情况写入庭审笔录;二是提出积极主动的抗辩,指出法院拒绝诉讼请求的不合理性和不合法性;三是在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申请再审程序中,将此无理拒绝诉讼请求的行为视为“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以便寻求上级法院的司法审查机会,促使这些法院作出宣告无效的裁决。一言以蔽之,对于法院无理拒绝诉讼请求的行为,既不要忍气吞声,不做任何反应,也不要反应过度,作出那些容易激怒法官的违规言行,而应当尽量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利用法律赋予的合法手段,作出有理有据有节的反应,促使上级法院采取行动,纠正下级法院的不当裁决。

那么,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究竟有可能提出哪些申请书呢?这里可以就法庭审判阶段经常出现的申请书提供如下清单:

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变更强制措施(适用取保候审)申请书;

变更管辖申请书;

通知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

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延期审理申请书;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申请书;

适用简易程序或刑事速裁程序申请书;

二审法院开庭申请书;

……

任何一项诉讼权利,只有经过激活,才能转化为现实的利益。律师作为帮助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辩护人,更是需要通过积极有效的申请,保证委托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落到实处,从而推动刑事诉讼的进程,影响刑事诉讼的结局。因此,总结提出诉讼请求的经验,掌握提出申请的艺术,这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走向成功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