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由於唐人文集中墓誌文章非常多,我們只能選取一個個案來探討,這個個案就是韓愈,上面説過,韓愈是當時撰寫墓誌的高手,所撰墓誌甚多,僅收到《文集》中的就有56方,現在利用氣賀澤保規編《新版唐代墓誌所在總合目録》(增訂版)[722]檢索,找到4方韓愈撰寫的出土石刻墓誌,下面我們就用《韓昌黎文集校注》中所收這4方墓誌,與出土的4方石刻墓誌對讀,看看有何異同[723],其中出土的墓誌,在利用學者録文的同時,全部根據拓片進行了核對。
首先要指出,由於唐代墓誌前後期有很大不同,例如前期(特别是唐初)墓誌就很少撰寫者、書寫者官銜姓名,因此以下的比較只適合於唐後期的情况。
下面進行我們的比較。
我們先比較其中的3方墓誌,比較的方法是分别列出文集墓誌(用《集》代表)與石刻墓誌(用《誌》代表)中文字有異部分,並用黑體標明:
一、苗蕃墓誌:見《韓昌黎文集校注》卷六,384-386頁;石刻墓誌拓片見《隋唐五代墓誌彙編·陝西卷》第2册第27頁[724];録文見《唐代墓誌彙編》元和〇二一[725]。
將仕郎權知國子博士雲騎尉韓愈撰
按:比較二者,可以指出以下幾點不同:1.有些不同是用字不同,意思不變,如“四十”與“卌”、“二十”與“廿”等,2.有些是文句連接或語氣的不同,意思也不變,如《集》中的“凡”“而”“爲”等,3.有些有詳略的不同,意思雖不變,但詳細一點對我們來説更好,如《集》中的“洛陽平陰”,在《誌》中寫作“洛陽縣平陰鄉”,《誌》的表述更爲清楚,知此處的“洛陽”指的是“縣”,4.一些字詞的不同或有無,對意思略有影響,如《集》中的“陳師”,《誌》中作“師陳”;《集》中寫“後辟”,《誌》中寫作“後使辟”,不過這裏的不同也可能是傳抄刻寫時發生的錯誤,5.真正不同的有兩點:第一,《集》中没有撰寫人的官銜姓名,從下面的例子看,也没有書寫者的姓名官銜,而這些官銜姓名對於理解撰寫者、書寫者與墓主的關係,以及墓誌撰寫時的背景等是很重要的,《葉文》認爲這屬於編集時删頭尾,但實際上原稿是否有這些内容(特别是書寫者、鐫石者官銜姓名[728]),我們並不清楚,第二,《誌》中補寫了家庭情况的“女五人”,這有助於瞭解墓主的子女情况,《葉文》認爲這些喪家填寫的情况屬於瑣細枝節[729],但我們認爲增補的這些有關墓主家庭的情况,對歷史研究來説還是十分重要的,總之,以上“是否有撰寫者、書寫者等”以及“增補墓主家庭情况”兩點,是石刻墓誌優於文集墓誌的地方。
二、李虚中墓誌:見《韓昌黎文集校注》卷六,439-441頁;墓誌拓片見《隋唐五代墓誌彙編·陝西卷》第2册41頁;録文見《唐代墓誌彙編》元和〇六五。
朝議郎守尚書比部郎中史館修撰護軍韓愈纂
按:此誌與上誌一樣,其中有文字不同、繁簡不同,可能多爲傳抄或刻寫時造成的,例如“十一”與“七”的不同,應是《集》在傳抄中,誤將“七”抄成了“十一”[734],“今三矣”顯然漏了“年”字,可據石刻墓誌補,而石刻墓誌寫葬地,没有“十里”字樣,當是石刻墓誌的漏刻[735],重要的不同依然反映在兩個方面:第一是石刻墓誌寫有纂寫者、篆蓋者、書文者的姓名官銜,而文集中没有;第二是《集》寫其父所娶爲“陳留太守薛江童女”,而《誌》改寫爲“尚書左丞薛邕妹”,薛江童女和薛邕妹應該並不矛盾,但爲何要這樣改,反映了唐人的什麽觀念[736],值得研究。
三、竇牟墓誌:見《韓昌黎文集校注》卷七,524-528頁;石刻墓誌拓片見《河洛墓刻拾零》514頁[737];録文見《珍稀墓誌百品》282-283頁[738]。
通議大夫尚書兵部侍郎上柱國賜紫金魚袋韓愈撰
第五弟朝議郎前使持節都督登州諸軍事守登州刺史賜緋魚袋庠書
按:此方墓誌的情况與以上情况相似,有些字如“至”“也”“遏”“益”“也”“材”“四十”等,都不影響文意;而主要不同也還是兩點:第一,《集》中没有墓誌撰者、書者的官銜姓名而《誌》中有;第二、在述其大父時,《誌》中增加了“與李華善,後生歸之”一句,此一句是否墓主親屬所加,尚難斷定,《誌》文還增加了其夫人裴氏的情况,從“祔”字看,夫人恐先於竇牟而逝,但爲何原稿没有涉及呢?總之,與上兩方墓誌類似,《誌》文增加的主要仍是墓主家人的情况。
但是此方墓誌與前兩方墓誌有一點不同:《集》中使用了許多“某”字代替實際情况,如墓主“字某”;葬日是“八月某日”,其次子是“曰某”,這些“某”,到《誌》中全都變成了實際情况:“字貽周”,葬於“八月十四日”,次子“曰全餘,曰成餘”,或曰:文集中的墓誌往往會有“某”字,蓋因爲不知葬日葬地或其他故也[743],可是我們看前兩方墓誌,不僅明確寫了墓主的名、字,寫了兒子的名字,也寫了葬日:苗蕃墓誌在《集》中寫作“以其年十二月丙寅葬君於洛陽平陰之原”;李虚中墓誌在《集》中寫作“其年十月戊申葬河南洛陽縣”;與《誌》中完全一樣。
這是爲什麽呢?前述《葉文》認爲是編集時依據了改稿,即將墓誌文收入文集時有的有所修訂[744],凡只寫了“某”日“某”地之類的墓誌,都是寫完後没有再修訂就收入文集,而具體寫了葬日等的,則是在後來收入文集時做過修訂,補上了具體的日期,至於爲何没有補《誌》中增加的文字,可能因爲那些文字不是作者所加,而是刻寫墓誌時由他人加上的,因此不便增加到作者文集中的文字中。
這麽説還有個旁證,我們看《韓昌黎文集校注》中所收墓誌,依據校注者的注釋,往往有不同本子,而有些本子與石刻墓誌就相同,拿竇牟墓誌來説,《集》中説“字某”,但注釋説“或作‘字貽周’”,就與《誌》完全相同;《集》中説“遷至檢校虞部郎中”,《誌》中没有“虞部”二字,而《集》的注釋則云:“或無‘虞部’二字”,即另一個本子就和《誌》相同了,同樣,《集》中“扶善遏過,益明上下之分”,《誌》中“遏”作“蓋”,並没有“益”字,而《集》的相關注釋則云:“‘遏’或作‘蓋’”、“或無‘益’字”,於是,那個“或”本的文字均與《誌》相同,换句話説,在韓愈集的不同本子中,有的本子的文字與石刻墓誌文字相同,這種現象或者説明:有些本子所收的墓誌文章,依據實際刻寫的墓誌進行了修訂[745],由於同樣的文集可能先後編輯過若干次,在這一過程中,很可能依據最後刻在石頭上的文字做過一些微小修訂,當然,這一解釋還屬於推測,需要進一步查找證據予以落實[746]。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文集中的墓誌文章大部分與出土的石刻墓誌文章在内容上是一致的,經過修訂的文章更是如此,其不同主要反映在三點上:第一,石刻墓誌上詳細記録了墓誌撰寫者、書寫者、篆刻者的官銜姓名,而文集中幾乎没有,第二,石刻墓誌中往往增加了墓主家人的情况(墓主本人的事迹則很少增加),這些情况多半不是墓誌作者所加,而是由墓主家人加上的,因此這些所加的文字因不屬撰者文字因而常常不被收入文集,第三,文集中的墓誌,在墓主姓名、葬日、葬地、子女姓名等方面,常用“某”來代替,説明作者對這些情况不瞭解或不便寫,而石刻墓誌在這些方面基本都能有明確記載。
文集墓誌與石刻墓誌的這三點不同,一部分是由於墓誌文章作者的“著作權”造成的:收在文集中,不存在著作權問題,因此不必寫上作者姓名,而刻在石頭上就要寫明作者是誰了[747],另部分原因則是墓誌文字底稿與刻寫在石頭上的時間差造成的,在鐫刻者將墓誌底稿文字刻在石頭上時,不僅可以補足原稿不清楚的文字,還可以適當補充一些文字,而這些文字原作者未必知道。
總之,文集墓誌與石刻墓誌在内容上應該是基本相同的,石刻墓誌增加的内容即以上提到的三點,與墓誌原作者關係不大(雖然寫上了原作者的姓名),多是墓主家人增加上去的,反映的當是墓主家人的意願。
此外,文集墓誌與石刻墓誌實際還有一個重要不同,即“平闕”的有無,文集墓誌無一例外,均没有“平闕”[748],而石刻墓誌往往多有,這其實是文集墓誌與石刻墓誌的最大區别,這一區别不僅是形式上的,有時也能從中反映一些當時人的思想觀念和價值觀念等。
以上三方墓誌:苗蕃墓誌没有平闕,李虚中墓誌的平闕是:第一處“詔以爲真御史”的“詔”前空2格(第二處“詔徵”之“詔”前不空);“朝廷”前空1格,竇牟墓誌的平闕是:其父“尚書”前空3格;“先公尚書之兆次”的“先公”前空3格;“繼母”前空2格,從這些平闕中可知,除按規定在“朝廷”或“詔”前闕字外,還有很個人化的平闕:例如竇牟“善事繼母”,在“繼母”前空了2格,就屬於非常個性化的平闕,它或者説明墓主及墓主兄弟(書寫者爲墓主第五弟)對繼母的格外尊重,由此可以推測,平闕與否,大部分與墓誌文字的原作者關係不大而取决於墓主及其家人了。
綜上所述,我們的結論就是:要重視文集中所收入的墓誌文章,這些墓誌文章與出土的石刻墓誌在性質上是一致的,内容也基本相同,其最大不同處是石刻墓誌中具有行文時的“平闕”,且增加了墓誌作者、書寫者、鐫刻者的姓名官銜;增加了墓主家人的情况;增加了原作者不清楚的葬日等情况,所有這些平闕以及增加的文字,基本與原作者無關,多是墓主家人的作爲,出土石刻墓誌與文集墓誌的不同主要就體現在這些方面,這些方面雖然所佔比重不大,但對於研究“平闕”制度以及其中體現出來的觀念,對於研究作者、書寫者、鐫刻者與墓主的關係,對於研究墓主的家人及其社會關係,都有一定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