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2016年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事件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第一年,本节从保险业布局总体规划、夯实监管基础、助推民生保障、探索多维创新等四个方面对2016年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事件进行回顾与总结;在本节最后,对2016年备受关注的险资举牌问题进行讨论。
一、保险业布局总体规划
2016年,保险业从两个方面进行总体规划的布局:一是发布保险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二是提出坚持“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
2016年8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了“十三五”时期我国保险业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未来五年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重要蓝图,对保险业深化改革和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保险业之所以能与国家发展如此紧密相连,一是源于保险的功能,这构成了保险业服务国家发展的内在基础;二是源于国家对保险业的重视,这为保险业服务国家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三是源于保险业自身实力的提升,这为保险业服务国家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撑。“十三五”时期,为了更好地服务国家发展,保险业一要坚持“保险姓保”,二要确保“险企不险”,三要实现“消费者愿意消费”。
2016年,在险资举牌引发争议的背景下,保监会提出要全面落实“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要求,正确把握保险业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保险业姓保”,强调的是保险与金融的不同。从理论上看,保险是金融,但又不是纯粹的金融。金融强调资源的“跨期配置”,强调“资金融通”;而保险强调资源的“跨状态配置”,强调“风险保障”。
“保监会姓监”,强调的是应当厘清“监管”与“发展”的关系,保险监管机构的角色应当是“裁判员”而不是“教练员”。其实,金融业的三大监管机构何尝不都是如此?
二、保险业夯实监管基础
2016年,保险业从三个方面夯实监管基础:一是正式实施“偿二代”,二是启动D-SII监管制度建设,三是发布中国保险业第三套生命表。
2016年是“偿二代”正式实施的第一个年份。从保监会目前披露的数据看,保险公司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达253%,行业风险总体可控。
虽然“偿二代”正式实施才一年的时间,但其效果已开始显现。从国内看,由“偿二代”“风险导向”的核心要求所决定,风险高的公司需要更多资本相匹配,风险低的公司则可以降低资本要求,释放多余资本,国内不同业务结构、不同风险程度的公司开始出现分化,这无疑有助于提升监管的效率,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从国际看,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在全球保险资本标准(ICS)中,根据“偿二代”数据为中国单独增加了分组和相应的风险因子,由此提高了中国参与国际保险市场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2016年4月,保监会召开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D-SII)监管制度建设启动会;3月和8月,就《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了两轮公开意见征求;5月,面向人保集团、国寿集团等16家保险机构,开展了D-SII评定数据收集工作。
D-SII是指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导致难以持续经营,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保险机构,通俗地讲,就是那些“大而不能倒”的保险机构。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人们发现“大而不能倒”的保险机构具有系统重要性影响,并且监管缺位,于是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开始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在此背景下,中国启动D-SII监管制度建设。下一步,保监会将制定D-SII评估方法,认定D-SII名单,并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
2016年12月,保监会发布我国保险业第三套生命表——《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此前,1996年和2005年,我国分别发布了第一套和第二套《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
与前两套相比,第三套生命表有了明显的进步。一方面,拥有世界上最大的样本数据量,共收集了3.4亿张保单、185万条赔案数据,覆盖了1.8亿人口;另一方面,生命表编制更加精细,对于男性和女性分别有三张表,即非养老类业务一表、非养老类业务二表、养老类业务表。
众所周知,生命表是现代人身保险业科学经营的基础,对于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现金价值计算等都具有基石性的意义。因此,第三套生命表的发布,将有利于夯实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基础。
三、保险业助推民生保障
2016年,保险业从三个方面助推民生保障:一是保险助推脱贫攻坚,二是出台大病保险配套制度,三是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正式销售。
2016年5月,保监会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要求精准创设完善保险扶贫政策,创新保险扶贫体制机制,为实现到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险支撑。
在我国,贫困人口中因病因灾致贫返贫的占有相当部分,而保险因其风险保障功能与扶贫具有天然的联系。通过精准对接农业、健康、民生、产业脱贫、教育脱贫等服务需求,保险可以在助推脱贫攻坚方面大有作为。近年来,河北阜平、宁夏、云南昭通、河南兰考等地在探索保险扶贫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下一步,在“空间维度可复制性”和“时间维度可持续性”的检验通过之后,可以在全国进一步总结推广。
2016年10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对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的投标管理、服务标准、财务核算、风险调节、市场退出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
截至2016年年底,保险业在全国31个省区市承办大病保险业务,覆盖9.7亿人,约占大病保险总覆盖人口的92%。2016年1—9月,大病保险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提升了13.85%,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开展大病保险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如何将好事办好,这对保险业是一个大考。在实践中,个别保险公司服务能力薄弱,恶意竞标,有的甚至弄虚作假套取费用,或者借大病保险业务输送不正当利益,造成了负面影响。我们希望,在此次保监会五项制度的规范下,大病保险制度体系能逐步走向完善。
2016年5月,保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7月1日,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正式全面销售。这标志着汶川地震之后,呼吁多年的巨灾保险制度终于从理论向实践迈出了重要一步。
此次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实施原则,采取“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运行模式。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下一步的重要工作是推动《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出台,为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四、保险业探索多维创新
2016年,保险业从多个方面推进改革创新,其中几项尤具积极意义。一是区域创新。6月,国务院同意在浙江省宁波市设立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保监会与浙江省政府正式印发《浙江省宁波市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以期为全国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二是市场创新。6月,上海保险交易所正式开业,规划建设保险、再保险、保险资产以及保险衍生品等四大交易平台,逐步形成创新性、公开性的多层次市场体系。三是主体创新。6月,保监会正式批准首批三家相互保险社(众惠财产、汇友建工和信美人寿)筹建,标志着相互保险组织形式在我国开启新一轮的实践探索。四是机制创新。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推向全国。这些区域、市场、主体、机制等多个维度的创新探索,为保险业自身深化改革,以及保险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都注入了新的活力。
五、关于险资举牌的讨论
自2016年12月以来,“险资举牌”和“万能险”成了媒体上的高频词汇,痛击者有之,鸣冤者有之。如何看待险资举牌现象?我们提出几点思考,与大家讨论。
第一,应当辩证看待险资举牌。一方面,险资主流是合法合规的,不能对险资和险资举牌一概地贴标签、妖魔化。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个别险资在资本市场快进快出、兴风作浪,与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理应扮演的长期稳健机构投资者的角色严重背离,且行为做派逐渐失去人心,应当反思。
第二,“万能险”本身是无辜的。怎么看“万能险”?现在万能险有点被“污名化”了,声誉不好,好像险资举牌的问题都是万能险惹的祸。实际上,其一,万能险20世纪70年代产生于美国,在美国市场发展平稳;其二,万能险在中国也不是新事物,2000年就引入中国了,十多年的发展也较为平稳。但为什么近两年万能险开始引起关注并逐渐背上骂名了呢?
原因在于,万能险已经不是当初的万能险了,它已经被异化为“披着万能险外衣的中短期理财产品”了。因此这里的痛点不在“万能险”,而在“中短存续期”,万能险只是一个“壳”,被利用了。不仅如此,而且这个“壳”本身也异化了,万能险原本最大的特点应当是“缴费灵活、保额可调”(理论上一张保单可以满足一个人的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的需要),但市场上不少中短存续期的万能险产品都是趸交保费,而且保额为账户价值的105%,没有什么调整空间,所以基本上看不到“万能险”原本的踪迹了。
第三,圈钱提款和规避监管是风险之源。变异了的万能险,即中短存续期理财产品,与险资在资本市场的不规范行为之间,存在密切关联,短负债必然驱动短资产,驱动“快进快出”。如果负债端是短负债,怎么能期待保险公司扮演长期机构投资者的角色呢?而且,现实中的逻辑还不是先有短负债,再有激进投资;而是先想做激进投资,然后再利用保险来实现目的。于是我们看到,个别保险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规避监管,将保险公司当作一个圈钱提款平台,需要多少钱,就发多少万能险,然后到资本市场去兴风作浪。
这其中,隐藏着很大的风险。一方面,以中短存续期产品为主要业务的保险公司,很可能面临资产负债不匹配和现金流不足的风险,存在赌一把、博一下的心理。如果赌赢了,保险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将赚个盆满钵满;如果赌输了,保险消费者将承担损失。另一方面,在这个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交易中,保险消费者对实际风险的认知十分有限,与实际风险相对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险资投资行为和风险管控,基本处于缺失状态。此外,中短存续期产品还会给保险“长期风险保障”的消费文化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第四,新形势对保险监管提出很高的“穿透”要求。从保险监管三支柱看,在“市场行为监管”方面,要注重产品监管,产品监管要“穿透”层层包装,看清产品内核是什么,研判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初衷和动机。比如,高现价、中短存续期产品,从表面看,各项费用低、现金价值高,似乎对消费者好;但回过头看,有些公司心怀鬼胎,从一开始就不是想做保险,最后有可能让消费者承担过大风险。
在“公司治理监管”方面,要改进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公司治理监管是管“大脑和神经”,“大脑和神经”出问题,公司肯定出问题,这其中的“公司股权”实际上代表了一个公司的“DNA”,如果先天DNA不好,后天很难调整过来。所以股权管理就是要通过设定一套规则,对DNA进行“穿透”式的甄别、筛选,让那些真正想做保险、想打造百年保险老店的投资人进入保险业。
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这个问题更复杂,看能否针对新形势新问题,既基于财务和精算,又超越财务和精算,进一步“穿透”负债端和资产端,从实质上识别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
第五,应当充分依托社会监督来实现“穿透”。保险行业的风险管控是一个“三位一体”的体系:一是企业内控,二是政府监管,三是社会监督。这其中,社会监督尤其值得关注。过去几年,保监会陆续出台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股权信息、关联交易等一系列信息披露制度,近日又加强了市场准入信息披露,要求“所有申请筹建的保险公司均需在保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预披露筹建方案、投资人资金来源声明、关联关系声明等重要信息,并对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果社会监督(包括更多的信息披露、公开质询等)做得好,将给政府监管提供更多更具穿透力的工具,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