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概念与问题的界定
在国际范围内,专门针对特殊儿童的心理治疗还是一门新兴的专业,虽然目前发展很快,但是有关研究的积累还相当薄弱,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在本节中我们要定义有关概念,讨论并回答特殊儿童心理治疗研究和实践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
一、特殊儿童心理治疗的界定
心理治疗(psychotherapy)、心理咨询或咨商(counseling)、临床心理辅导(clinical psychological guidance)以及目前国内学校里常用的“心理健康教育”(psychological education)[1]等术语有很多重叠和一致的地方,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做出明确划分。在我国当前流行的话语体系中,还有很多并不严谨的意义含混的说法。一般意义上所说的教育、教学、宣传、建议、训导、劝诫等,都与具有系统的核心概念和技术体系支撑的心理治疗专业(as a disciplined profession)有本质的区别,绝对不可混同。
从学术传统和实践积累的历史经验来看,心理治疗这一专门术语具有特定的专业学术研究的背景,其概念和方法具有严格的学科规范的界定。西方国家尤其是欧美100多年的专业理论研究和临床技术的积淀,已经使心理治疗成为与精神医学和学院式心理学并驾齐驱的一个专业领域。
特别值得说明,心理治疗并非医学意义上的治疗,如药物和手术治疗。还有一种偏见,似乎懂得一点心理学常识的人就可以做心理辅导的工作。国内目前一般意义地认为心理健康工作是心理学知识的一般应用,这种看法其实是不正确的。坦言之,我们的大学里有关专业设置和课程建设尚未与国际接轨,专业人员的培养、临床实践和理论研究都还处于草创阶段,不够规范,不成系统,专业化发展还没有走上正轨。所以我们需要认真借鉴国外的先进专业传统,发展我国的心理治疗专业服务体系。
在本书中,我们采用“心理治疗”一词作为统称,既包含了提供信息的咨询和行为决策的辅导,更注重致力于整体的心理机能的康复、意识调节能力和健康水平提升的专业的心理临床干预。这样做的一个主要便利之处,是能够更好地与国际通行的专业划分相一致,便于学术交流和临床研究的推进。
本书所说的“特殊儿童”包括从出生直到18岁的残疾儿童,例如智力障碍、听觉障碍、视觉障碍、脑瘫、肢体和多重残疾、自闭症、注意缺陷和多动症、言语语言和交流障碍、情绪和行为障碍等;还包括大量具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例如学习障碍;以及社会和家庭处境不利的儿童,还有遭受情感忽视和虐待的儿童。[2]这是一种动态的开放式的特殊儿童定义,即是说随着社会文化和教育实践的变化,会具有各个时代不同的特点。在国际范围内,特殊儿童的教育服务正在发生急剧的变革,例如淡化标签,强化服务;注重儿童“全人”的成长,而不是弥补残疾或障碍;倡导全生涯支持和社会融合体系建设,而不是只用单一而狭隘的目标进行教学和行为矫正。我们期望本书能够反映这个生态化、个别化教育大趋势,并为中国未来的专业发展作好必要的理论和人才准备。
我们如何界定“特殊儿童心理治疗”这个术语呢?本书采用以下的定义:特殊儿童心理治疗是为特殊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一种专业服务,它依据专业理论,运用系统的干预方法和技术,致力于帮助当事人解决心理问题,化解不适症状,克服心理障碍造成的负面影响,促进当事人心理的发展和健康水平的提升。
在特殊教育的综合服务系统之中,心理咨询与治疗是多学科专业服务的一个重要领域。它与学校的教育教学、生物医学的临床治疗、身体功能康复训练等并列,是一种十分重要、不可替代的干预手段。在对特殊儿童提供服务的多学科合作的团队中,心理咨询与治疗专业人员占有重要位置。他们既要认真了解并综合利用其他学科的视角和经验,又可以做出自己独特的专业贡献,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特殊学校和普通学校从事融合教育的教育工作者,需要具备基本的心理治疗专业素养和技能。
古今中外的历史表明,广义的心理咨询是一门古老的生活艺术。原始部落的酋长和巫师,具有保健和医药知识的智者,各种文化中的领袖人物,往往具有帮助他人的直觉智慧和精神影响力。中国的传统医学实践中更是充满了天人合一、身心一体、人与环境和谐的智慧和技巧。从19世纪末叶开始,在西方国家,现代学术独立和专业的分科,心理治疗逐渐成为一个独立而成熟的专业。它有自己的理论体系和应用范围,得到广泛传播,社会普及程度很高。遇到各种问题和困扰,人们乐于求助于心理咨询师的专业帮助,并不会因此感到自卑或羞愧。社会上对求助者也不会产生歧视。学校系统配备训练有素的心理咨询师或辅导员,针对学生的心理困扰、危机事件、人际冲突、学业和就业决策等问题,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最近50年来,世界各国的特殊教育事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综合性的广义特殊教育服务体系中,心理咨询与治疗的重要作用受到空前的关注。许多领域的学者针对各类特殊儿童的特殊心理问题和需要,开展了大量的临床实践探索和系统研究。特殊儿童的心理治疗已经成为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焦点领域。
在特殊儿童心理健康服务的领域,迫切需要发展非暴力侵凌式的人性化干预的心理治疗理论和技术体系。目前我国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专业化发展水平还不高,针对特殊儿童人群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还很少。开展有关研究,培养大批专业人员,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未来信息社会的发展需要专业细分程度很高、核心技术优势突出的人类服务专业建设,来引领社会实践的潮流。特殊儿童的心理治疗就是这样一个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人类服务专业。
二、特殊儿童心理治疗的对象和范围
特殊儿童心理治疗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这个问题涉及流行度(prevalence)和发生率(incidence)。流行度是指特定群体中患有某种障碍的个体的总数。发生率则指特定群体中某种障碍的发生概率(如若个体复发,则须累积发作频数)。在特殊教育领域,流行度往往比发生率更富有意义。特殊教育工作者面对的各种障碍通常被假设具有发展性、终身性的特点,因此学校更关注已存在障碍的学生人数。发生率则在评判在校学生变化趋势时显得更重要,如确定特定人群中怀孕、自杀、吸毒、酗酒行为的发生率,是制订有关干预方案的一个关键因素。
有多少特殊儿童需要专业的心理治疗服务?这是一个很难确定的数量问题。每个社会中的文化和亚文化群体都有自己的独特性,因此很难确定一个跨文化的普遍而客观的统一尺度。至于每个儿童的评估,则要依靠专门人员谨慎而细致的专业鉴定,有时是反复试验多次的干预之后才能确定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教师、家长、同学的观察,熟悉情况的人所提供的信息,例如问卷、访谈、行为频率量表等资料,是评估特殊儿童心理和行为障碍的有效途径。除了专业的测评工具之外,真实情境中与家长和孩子合作的评估,更能够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而家庭和社区的生态环境的性质对于确定特殊儿童的障碍与困难的程度也有重要的影响。从儿童发展的角度和生态系统的功能角度来看待专业服务对象的问题,会更加切合实际。
本书采取广义特殊教育的立场,即所有那些具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都是特殊教育服务的合适对象,不仅包括我国传统地认定的残疾儿童,如视障、听障、智障儿童,还包括其他各类具有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需要的儿童。在美国,特殊儿童的类别有13类,例如言语语言障碍、交流障碍、学习障碍、情绪与行为障碍、广泛性发育迟滞(如自闭症)、身体疾病、多重障碍、其他类别障碍等,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人数占同龄人口的10%~15%。在英国,不再注重特殊儿童的分类和标签,而注重提供灵活而周到的预防性和补偿性的干预服务;总体的估计是18%~20%的中小学在校生属于特殊教育需要(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SEN)的范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4年发表《萨拉曼卡宣言》,倡议学校要接纳所有儿童,实施全面融合(full inclusion),满足每个儿童的特殊需要。在我国,社会融合也已经成为国家政策。无论是由于生理残疾(如视觉、听觉、躯体残疾等),心理障碍(如智力、情绪、自闭症、注意缺陷和多动、学习困难、人格障碍等),还是社会文化因素(如单亲家庭儿童、孤残和收养儿童、流浪儿童、受虐待儿童、处境不利儿童等)造成的各类特殊儿童,都应该成为社会关注和帮助的对象。这些特殊儿童大多面临着超出正常水平的种种压力,常常体验到焦虑、紧张、恐惧等负面情绪的困扰,心理健康存在诸多问题,迫切需要得到心理治疗的专业帮助。[3]
在这些儿童之中,有一类特殊儿童特别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国外称为“情绪和行为障碍”儿童。根据国外有关研究,严重的情绪和行为障碍儿童占到同龄人口的2%~6%。[4]这些儿童的心理健康受损程度很重,表现出精神病和神经症的症状,他们的特殊教育需要十分迫切,但实际的教育服务情况却很不乐观。美国教育部调查显示,仅有1%的学生接受了这类服务。[5]实际上,所有的儿童及青少年在其发展的某个阶段或某种社会背景下,都可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情绪和行为障碍。有人断言,有20%甚至更多的儿童存在严重的心理问题。对这样的推测性数据,大众可能会持有怀疑态度。一种典型的反应是:“心理困扰”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常有的体验,负面的情绪往往具有暂时性(一过性);时过境迁,症状就会自然缓解,不能看做精神疾病。另一种反应是:教师在报告问题儿童数量时,倾向于将原因归咎于学生个人的内在心理问题,而不是认为教师理解学生不够,或者学校教育环境有缺陷。这种归因偏差可能会导致报告数量偏多。
特殊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十分突出。心理问题的发生和各类障碍或残疾往往有着密切的联系。身心缺陷和残疾使得特殊儿童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和境遇,从而导致负面情绪和心理问题,而这反过来又进一步造成生活处境中更多的困扰和儿童身心发展的障碍。很多特殊儿童的案例说明,这样的恶性循环并不少见。
20世纪80年代,美国曾经热议所谓“20/20”的特殊教育对象观:儿童整体人口的两端各有20%的群体,需要特殊的关注和帮助。低端的20%是各类有明显障碍的人群(弱势的特殊儿童),在高端的20%则是能力超常的人群(英才或天才)。这两端的儿童都不能很好地适应整齐划一的学校教育和教学的安排,都需要特殊的个别化的教育教学和相关专业服务。在我国,如果按照这个比例进行推算,需要特殊服务的人数会有数千万。所谓“广义特殊教育”的服务,应该涵盖这样的人群。
社会政策与经济因素是影响特殊教育服务范围和质量的最主要力量。
在西方发达国家,教育立法明确规定,政府和教育部门必须为确诊的障碍儿童提供免费而适当的特殊教育服务。由于政府关注自己的形象,往往用低估特殊儿童的流行率为手段,来显示特殊教育服务的高覆盖率,而不是扩大服务面,切实为有特殊需要的大量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较小的服务范围可以帮政府节省教育开支。做教育预算的人更关注“我们能够提供多少儿童的特殊教育”,而不是“有多少儿童真正需要帮助”。在教育资源不足的时候,就只能减少接受特殊教育的人数,僧多粥少,顾不了那么多。从这个角度看,特殊儿童的教育和相关服务的发展无法脱离社会和时代的大环境,不可能脱离宏观的政治和社会格局。
从千千万万儿童的切实需要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我们国家应该致力于公共特殊教育服务体系的建设,努力提升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创造力,在制度建设、资源开发、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务实探索,走自己的创新之路。要实现这样的目标,特殊儿童心理健康事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以人为本的社会,一定要关心特殊儿童及其家庭的根本利益,一定要真正推进综合服务体系的建设,而特殊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发展需要一大批心理治疗专业人才。在我国,目前这样的人才还十分缺乏,迫切需要大力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