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诉讼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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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隋唐宋元诉讼艺术的繁荣

隋唐宋元时期,尤其是唐宋,乃是我国传统诉讼艺术的繁荣发展时期。但从目前所能见到的资料看,该时期的诉讼艺术发展并不平衡。就时代而言,两宋的诉讼艺术成就奇峰耸立,其他各代则如群山拱卫;以形态而论,该时期引人注目的是当事人诉讼艺术的操练、勘验艺术的高峰、判词艺术的兴盛和判案艺术实例的收集、汇编,其他方面则相对逊色。

(一)诉讼艺术的操练

北宋以前,有关当事人诉权启动与诉讼推进艺术方面的实例如今难觅踪迹,甚至间接资料也极为罕见。但两宋的相关记载却频频见诸士大夫们编写的文集、方志、小说笔记甚至官方典籍。从各种资料来看,宋代江南百姓的词讼活动确实很活跃,好讼成风,且“以终讼为能”。如袁州之民,“锥刀必争,引条指例而自陈,讦私发隐以相报,至有讼一起而百夫系狱,辞两疑而连岁不决”;宜春之民,公庭之上能够“从容应辩”;广南“海丰民,刚悍嚣讼,五尺之童庭白是非无端恐”;浙江仙居之民,“乃相扇炽,构讼成狱,自以为能”;淳安则是“吏奸民隐,百出无穷。文书讼牒,牵连纷纠,日惟不暇”;新昌民也是“健讼轻生”“投官司者不可禁”;福建邵武百姓则“健讼而耻不胜”;龙溪百姓更是“巧避法网”“讼牒充庭”;会昌之民“善匿情成状”;宁国之民“尤轻犯法”。[132]南宋宁宗嘉定五年十二月二十日(1213),臣僚们也指出:“州县之间,顽民健讼,不顾三尺。稍不得志,以折角为耻,妄经翻诉,必欲侥幸一胜。则经州、经诸司、经台部。技穷则又敢轻易妄经朝省,无时肯止。甚至陈乞告中惩尝未遂其意,亦敢辄然上渎天听。语言妄乱,触犯不一。”[133]

诉讼之风炙热,与讼学研究和讼学教育的兴盛是相辅相成的。北宋中叶,江西讼学已颇为兴盛。“世传江西人好讼,有一书名《邓思贤》,皆讼牒法也。其始则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则欺诬以取之;欺诬不可得,则求其罪劫之。盖‘思贤’,人名也,人传其术,遂以之名书。村校中往往以授生徒。”[134]南宋桂万荣担任江西余干县令时也发现民间讼学之风很盛,在学习《邓思贤》的同时,又出现了新的讼学教材《公理杂词》,“今吉、绮等府书肆有刊行《公理杂词》,民童时市而诵之”。[135]因其每句四字写成,读起来朗朗上口,故又称《四言杂字》。这种教授传播讼师秘本的情况,在南宋绍兴年间,官方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如绍兴十三年闰四月,尚书度支员外郎林大声言:“江西州县有号为教书夫子者,聚集儿童,授以非圣之书,有如《四言杂字》,名类非一,方言俚鄙,皆词诉语。”[136]同年八月二十三日,礼部臣僚札子上言:“江西州县百姓好讼,教儿童之书有如《四言杂字》之类,皆词诉语,乞付有司禁止。”[137]宋末元初人周密(1232—1308)记载:“江西人好讼,是以有‘簪笔’之讥。往往有开讼学以教人者,如金科之法,出甲乙对答及哗讦之语,盖专门于此。从之者常数百人,此亦可怪。又闻括(浙江处州)之松阳有所谓业嘴社者,亦专以辨捷给利口为能,如昔日张槐应,亦社中之诤诤者焉。”[138]由此可见,在江西、浙江一带的民间,都有专门从事教授讼学及传授辩捷的人和社团组织。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江西民间,既有私家教授词诉者,乡校之中学讼也很盛行。不仅在成人中广聚生徒教引讼理辩捷,而且从儿童就开始传授词诉之语,“从之者常数百人”。宋代民间业嘴社的出现和讼牒法之书的刊行印卖,对普及辞讼知识、百姓学讼提供了方便条件,同时也使讼学专业化、理论化、程式化,它表明宋代的诉讼策略和诉讼技巧等诉讼艺术不仅已引起社会(至少是江南)的广泛重视,而且已发展到了一个高级阶段。

随着讼学的兴起,在江南民间出现了专以指点词讼和替人辩理为业的讼师,官府称其为“健讼之人”。讼师这个名称,在洪迈的《容斋随笔》中已见到,但在宋代有关记载中更多称之为“健讼之人”。其中既有“专以教唆词讼,把持公事为业”的讼师,也有以嚣讼获利的土豪恶棍。李元弼《作邑自箴》中说:“所在多有无图之辈,并事替公人之类,或规求财物,或跨逞凶狡,唆教良民,论诉不干己事,或借词写状,烦乱公私。”[139]黄勉斋也说:“照得本县词讼最多,及至根究,大半虚妄。……皆缘坊郭乡村破落无赖,粗晓文墨,自称士人,辄行教唆,意欲骚扰乡民,因而乞取钱物,情理难恕。”[140]这些以替人辩理为业的讼师,既懂法律知识,又熟悉词讼业务。他们“以恐胁把持为生,与吏囊橐,视官府如私家,肆行不忌”。[141]往往是“朝夕出入官府,词熟而语顺,虽跷眺独辩庭下,走吏莫敢谁何”。[142]讼师的出现,对官吏的枉法曲断,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也正因为如此,官府视讼师如猛兽,在案件的处理中,不少官吏首先就把矛头对准代讼人。如《明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卷十三中就有不少篇章针对“教唆词讼”者。其中蔡杭(蔡久轩)、胡石壁等人态度尤为坚决。胡太初在《听讼》中也说,对“专以教唆问讼,把持公事为业”的人,“若有犯到官,定行勘杖,刺环押出县界,必惩无赦”。[143]

(二)勘验艺术的高峰

我国的法医检验具有独特的风格,并且渊源流长。《礼记·月令》就有“命理(治狱官)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的记载。据汉人蔡邕的解释:“皮曰伤,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144]此句中的“理”是治狱之官,他们根据伤、创、折、断的深浅、大小来定罪的轻重。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墓中,发掘得大批秦简,其中有一卷“治狱案例”是记载法医检验的珍贵资料。这项重要发现,证实我国在战国和秦代不仅已确立有法医检验制度,而且其法医检验技术和艺术已有相当的成就(上一节已有较详细的论述)。后来,历代文献中屡见有法医检验资料。唐宋已建立了严密的法典,当时的律令对于法医检验已提出明确的要求,这就促使人们在工作中积累经验,从而促进了法医学的成熟,其标志就是南宋淳祐七年(1247)宋慈《洗冤集录》的问世。这部著作可称为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比意大利人图纳图·菲德利1602年写出的西方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医生的报告》早了355年。

宋慈,字惠父(1186—1249),福建建阳县童逊里人。宋慈出生在一个官吏家庭,年少时,他便以多闻博识、文笔流畅而出名。1217年中进士,先后担任县主簿(典颁文书,办理事务)、知县(一县的行政长官)、通判(州府长官的行政助理),并多次出任提点刑狱(主管一省的司法刑狱和监察)等职。仕宦期间,宋慈把“雪冤禁暴”作为座右铭,凡是决狱理刑,始终“以民命为重”,采取“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的严肃态度(《洗冤集录》序),以听讼清明、不避权贵而美名四扬。而长期的司法刑狱工作,使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和技巧。

南宋淳祐七年(1247),宋慈任湖南提点刑狱。他“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145]表明宋慈不仅继承了宋代无名氏的《内恕录》《结案式》和郑兴裔的《检验格目》(1174)等司法检验著作以及《折狱龟鉴》《棠阴比事》案例集中的历史遗产,又吸取了当时民间与官府的法医检验知识,并加上自己多年工作的心得体会,综合整理,编成《洗冤集录》一书,刻印刊行。

《洗冤集录》除了载有宋代关于检验尸伤的法令外,在法医学和司法勘验艺术领域也有着重大的贡献。举其要者,有如下几个方面:(1)搜罗和总结出了一整套比较合理的验尸方法和注意事项,具有相当的医学水平和艺术技巧,是本书中最精彩部分。如采用明油雨伞罩骨,迎着阳光,隔伞验看骨伤(卷二),这是最原始的紫外线照射检验法。(2)对“尸斑”和尸体腐败等主要的尸体现象,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和丰富的经验。《洗冤集录》中称:“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146]这里所称“血坠”,即是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3)提出了自缢、勒死、溺死、外物压塞口鼻死四种机械性窒息的特征及辨识技巧。(4)明确区分“手足他物伤”(钝器伤)与“刃伤”两大类机械性损伤,并详细论述了皮下出血的形状、大小与凶器性状的关系以及根据损伤位置判断凶手与被害者的位置关系等。书中还对中暑死、冻死、汤泼死与烧死等高低温所致的死亡征象作了描述,这些鉴别至今仍有现场指导意义。(5)书中记载了各种毒物中毒症状和许多切合实用的解毒方与急救法,对于毒理学有许多贡献。(6)书中还记载用滴血法作为直系亲属亲权的鉴定方法(卷三),即将父母与子女的血液和在一起,视能否融合来鉴定有否亲属关系。或将子女的血液滴在骸骨上,如果是亲生的,则血入骨,非则否。早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我国已经有用滴骨验亲法来确定亲权关系了。尽管这种方法难以确保真实,但包含有血清检验法的萌芽,这无疑是十分可贵的。此外,宋慈在书中还介绍了一种刑侦手段,利用昆虫推测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显示了相当高的破案水平。

总之,《洗冤集录》涉及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众多领域,与现代法医学的范畴大致相同。正因为其检验技术和艺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该书自13世纪问世以来,成为历代官府尸伤检验的蓝本,曾定为宋、元、明、清各代刑事检验的准则。后世的相关著作基本上是以此书为蓝本加以订正、注释和增补,而再没有能超越该书。属于这类性质的书籍有不下数十种之多,较重要的则有:佚名氏的《平冤录》、元代海盐县令王与的《无冤录》、明代王肯堂《洗冤录笺释》、清代《补注洗冤录集证》等。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国家律例馆曾组织人力修订《洗冤集录》,考证古书达数十种,定本为《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钦颁全国。清嘉庆十七年(1812)吴才鼎将《洗冤集录》、佚名氏的《平冤录》、王与的《无冤录》汇刻为一,称《宋元检验三录》。道光年间,又集合多数专家著作,汇编成《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上述增订本与原著的体例、面目虽有不同,然内容更为充实,切合实用,成为清代刑狱官的检验指南。后来,《洗冤集录》流传到海外。明正统三年(1438),高丽使者李朝成归国时,把王与直接增损《洗冤集录》而成的《无冤录》带回朝鲜,加注刊行,称为《新注无冤录》。1736年日本人源尚久氏将此书译成日文出版。1779年,法国人将此书节译刊于巴黎的《中国历史艺术科学杂志》,1863年,荷兰人第吉烈氏(De Grijs)将此书译成荷兰文于巴达维亚出版。1908年,法国人又从荷兰文转译成法文,德国人又转译成德文。此外,《洗冤集录》还被解译成朝、日、英、俄等国文字。[147]可见此书在世界法医史上也赢得了相当的影响与地位。

(三)判词艺术的兴盛

可以想见,人类早期的司法审判结果基本上是由负责裁判案件的权威人士当面口头宣布的。但自从文字产生并推广以后,司法裁判的结果便逐渐用文字记载下来了。这便是后来所谓的判词。《周礼·秋官·小司寇》载:“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汉代郑玄引郑司农语:“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唐代贾公彦疏:“云‘读书则用法’者,谓行刑之时,当读刑书罪状,则用法刑之。”[148]也就是说,周代的“读书”如同汉代的“读鞫”,都是指行刑时向被告宣读判决书。目前所见最早的判词是1975年在陕西省岐山县所发现的西周晚期青铜器上所刻的《匜》铭文。这段铭文记载了一起奴隶买卖纠纷的处理经过,引述了法官伯扬父针对被告牧牛作的判决。判词关于定罪科刑,本刑当如何,减轻后当如何,很有分寸。但它实质上只是判决内容的简单记载,而非文体意义上的判词。唐代以前,判词保留下来的极少,清人严可均所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一书中,仅收3篇判词,都是实判[149],语言简洁、朴实。此外,《国语·晋语三》《左传·鲁昭公元年》和《昭公十四年》各载有一篇判词。这一时期比较引人注目的是汉代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该书所记有232道判词,现多已失传,后人仅辑得数则(上一节已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虽然严格说来只是司法判决意见,并非正式的判词,但其潜在影响不可忽视。其判词的前面部分简要陈述案情,后面部分是判决的理由和结果,但重点在论述判决的理由,说理充分,逻辑性强。这在后世的判词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当然,这些判词所体现的以《春秋》经义断狱的思想和精神,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具有更大的影响它直接促成了中国古代道德的法律化。

唐宋是中国古代判词的兴盛期。现今保存下来的唐代判词,有专集、有汇编,篇目不少。张的《龙筋凤髓判》四卷79篇,白居易的《甲乙判》103篇[150],《文苑英华》从卷五〇三至卷五五二的五十卷中,共收唐代判文1200多道,分为乾象、律历、岁时、雨雪、仇、水旱、灾荒、礼乐等70多类(《全唐文》所收判词也主要从《文苑英华》中移录)。吐鲁番出土文书中也有大约30道判词,另外还有散见于个人文集中的。唐代判词保留下来的大部分为拟判,形式上多为骈体判词。

张《龙筋凤髓判》是唐人判词中结集最早者,也是现存第一部判词专集。全书共分四卷,第一卷收集中书省、门下省等12个中央部门的22条判例案由;第二卷收集礼部、祠部等11个中央部门的21条判例案由;第三卷收集修史馆、金吾卫等10个中央与地方部门的18条判例案由;第四卷收集左右卫率府、太庙等17个中央与地方部门的18条判例案由。在形式特征上,案由中有罪犯人名、官称、法司或行政官署名以及原告人名等,个别案由尚有“神龙元年”“三年”年号及“沧、温等州”地名;在判文内容上,大多与法律令有关,且以律为多,达35道,占判文总数79道的近一半。[151]当时被习判士子奉为圭臬,新罗、日本的遣唐使,也曾“出其金帛以购其文”,可称得上是当时判文写作的典范。

白居易《甲乙判》在形式上“假设甲乙”,即用甲、乙、丙、丁、景、辛代替姓名,无罪犯人名、官称及确切时间、地名,唯有个别法司或行政官署名。在内容上,白判有一定数量的经籍问目,如第19道判“戊不报辛杀兄罪”判目,来自《周礼·地官·调人》之“凡杀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之义;第10道判“辛不报昆弟仇”判目,来自《礼记·檀弓上》“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仁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之义;第101道“不从父命殉葬父妾”判目,来自《左传·宣公十五年》魏颗嫁父璧妾之故事;第13道“郡守遇昆弟争财闭门思过”判目,来自《汉书·韩延寿传》等同类故事;第71道“丁不罚醉吐车茵者”判目,来自《汉书·丙吉传》之驭吏醉吐丙吉车茵故事,等等。但白判中有40余道涉及律文,将近一半,其余相当一部分涉及令、格、式条文,因此,白判中法律问目占了绝大多数,与张判之关注“吏事”无异。[152]《甲乙判》乃白居易为供应试者参考而写的“拟判”,判文亦用骈体,然用典不多,词句典雅简练,事理明白晓畅。

20世纪初,在我国西部的敦煌石窟中,发现了不少为史籍所未载的唐代判词,可惜大多残缺不全。其中《文明判集残卷》存9纸、201行,比较完整的判词19道,均为拟判。其案件事实具体、明确,情节完整,且多属疑难案件。案中人名多为人们所熟知的古代名人,有的案件只有情节,当事人姓名并非特指,仅以“选人”等代表。《安西判集残卷》存7纸、81行,比较完整的判词6道,均为拟判。其制判事实简洁,仅为概括性的一句话,并以“事”字结尾。《开元判集残卷》存2纸、31行,比较完整的判词3道,皆为拟判,当事人的名字以“王乙”“冯甲”“甲”“乙”等表示。这些拟判均属唐代特有的“双关判词”。《开元岐州郿县尉判集残卷》存4纸、96行,所有判词都标注了顺序,比较完整的判词9道,皆为实判,是郿县县尉对自己主管的事务作出的裁决,内容涉及钱粮、税收、防丁、役夫勾征等方面。《永泰河西巡抚使判集残卷》存20纸、228行,比较完整的判词44道,是制作者站在上级行政管理者角度,对州县一级的职务履行、州县报送的请示事项和需要决策的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裁决,内容涉及钱粮征收、军事管理和职官犯罪等方面。这些判词到底是拟判还是实判,学界有争议。整理者根据其制判事实均为设定以及某些判词中存在一事两判的情况,认为是拟判。[153]

对于唐代判词,从宋代起一直就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洪迈就对追求骈俪的唐判颇有微词。相比之下,他更喜欢宋代的散判;唐代骈判中则更喜欢白居易“甲乙判”:“(《龙筋凤髓判》)纯是当时文格,全类徘体,但知堆垛故事,而于蔽罪议法处不能深切,殆是无一篇可读,一聊可味。如白乐天《甲乙判》则读之愈多,使人不厌。……不背人情,合于法意,援经引史,比喻甚明,非‘青钱学士’所能及也。”[154]徐师曾也认为:“(唐判)其文堆垛故事,不切于蔽罪;拈弄辞华,不归于律格。”[155]当代则有论者认为,敦煌判词相对于《龙筋凤髓判》,无堆垛故事之嫌;比起白居易《甲乙判》来,又平添了几分文雅。行文也是用四六句,主题重在明辨事理;论证合乎法理,切乎人情,为唐代判词中的上乘之作。[156]这些评价可以说都有得有失。唐判的骈俪之体虽然与司法实践有一定的距离,特别是《龙筋凤髓判》典故过多,让人难以产生亲近感,但它们寓典于理,开启了判词注重说理的先河。而且唐判追求行文的流畅顺朗,音韵的和谐铿锵,读起来朗朗上口,也是值得肯定的。这些事实上对后来的判词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可以说,《龙筋凤髓判》、白居易“甲乙判”和敦煌判词残卷其实代表了唐代判词艺术发展的三个阶段[157],其总的趋势是从艰深走向平易,从堆垛典故转向直接说理,从辞理丰赡走向析理援法。更重要的是,这一发展趋势借助于宋代的散判这一中介,一直延伸到了晚清。

宋代判词,经过一段努力,革除了骈体用典的陋习,恢复并发展了秦代的散体。在这方面,北宋中期宋哲宗元符年间福建仙游人王回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他第一个用散文体写判词,徐师曾给予高度评价:“惟宋儒王回之作脱去四六,纯用古文,庶几乎起二代之衰。”从判词艺术的角度讲,王回的判词尽管不属于上品,但他对判词写作的发展,确实作出了转折性贡献。

在王回以后的一百多年产生了著名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书判是南宋一种特定的文体。《清明集》中所收书判,除少量行政公文和告谕文榜外,主要是司法裁判文书。这些裁判文书包括佐官书拟的裁判意见、长官的判复及其直接作出的裁判,是重要的法律史文献。鉴于该书宋刻本和明刻本互有长短,1987年北京中华书局出版了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整理、点校的以明本为底本,宋本作补充的新版《名公书判清明集》。

南宋居官者常以书判自显,其中将个人书判编集的不少,惜多已不传。现存书判,有收于《宋文鉴》的王回书判2篇、《名公书判清明集》中475篇、《后村先生大全集》中《清明集》未收录的刘克庄书判24篇、《勉斋集》中黄榦所作36篇、《文山全集》中文天祥所作5篇,《文体明辨》中也有几则。此外还有散见于宋代史籍中者,如《建炎以来系年要录》附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所录“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刑部大理寺状”等,也具有司法裁判的性质。

宋人判词保留下来的绝大多数为实判,且由唐代的骈体改变为散体。散判重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分析,重视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评价,语言质朴,适用性强。在制判中,宋代判词除了保持唐代判词重视分析、说理,文字表达准确、精练等特点外,由其实判、散判的性质决定,判词中还具引法律条文。总的来说,宋代的散体书判为明、清两代的判词写作开辟了新的途径。

与唐宋不同,元代科举既不试律,也不试判,自然谈不上对判词的重视。但元代的《断例》也编纂了不少司法文书,其中包括一些判词。

(四)判案艺术汇编

从夏商到隋唐的约3000年的时间里,不难想见曾产生了多少案例,可惜一直没有人予以收集、整理,从而大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亡。直至五代末和宋代初,和凝父子才第一次将历代折狱事例汇集成《疑狱集》一书。随后,宋代出现了更多的治狱之书,如南宋郑克的《折狱龟鉴》(1200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1211年)等。

《疑狱集》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案例选编。五代和凝原编撰二卷,入宋后其子和续撰二卷,共四卷,系作者辑录历代各种疑难案例而成。其内容有的是称赞法官善于审断,有的是褒扬采证取供去伪存真,有的是强调侦勘检验必须深入,有的是告诫辨析疑狱须敏敬细致。因此,该书成为记录古代司法鉴定和慎刑善断艺术方面的名著。此书后来又有明代张景《补疑狱集》六卷,清代咸丰元年(1851)金凤清又增辑疑案30例。《历代判例判牍》第一册所收《疑狱集》正是这几种成果的合集。[158]

《折狱龟鉴》又名《决狱龟鉴》,乃南宋郑克认为和凝父子所辑《疑狱集》多有遗漏,因而采摘旧文、补其缺失,并加适量按语评议而成。据宋代陈振孙《书录解题》等,原书20卷,276条,295事,后多有散佚。后清代乾隆时《四库全书》将明代《永乐大典》本录入并析为8卷、20门。这也就是如今常见的权威版本。此书的文献价值和艺术价值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一是大大补充了和凝父子《疑狱集》案例收集方面的不足,二是分门别类更为细致、科学和实用,三是郑克结合自己的经验与体会,增加了大量的按语,对中国历史上有关勘验、断狱方面的经验与智慧作了较为详细、独到的总结与论述。就后者而言,它可以说是对我国诉讼艺术的第一次理论总结与研究。

《棠阴比事》是继五代和凝父子的《疑狱集》与南宋郑克的《折狱龟鉴》之后,又一部记述诉讼活动的书籍,乃南宋鄞县桂万荣依据《疑狱集》和《折狱龟鉴》二书所载疑难案件选辑、类比而成。书名中的“棠阴”即“棠荫”,取自《诗经·召南·甘棠》。其诗三章,每章三句,是一首赞美召公听讼的诗。甘棠,即杜梨,又名棠梨。因其枝干高大,所以古代常在社前种植,称为社木。古代的社,是听讼断案的场所,也是敬奉大地之神与五谷之神的地方,因此又称社稷。传说召公曾在社前的甘棠树荫之下听讼断案,公正无私,人们爱戴他,便唱这首《甘棠》,表示要爱护社前的树木,用来寄托对召公的怀念。因此“棠阴”一词又比喻清官去官后犹有遗爱。“比事”二字,据桂氏在“序”中说,是“比事属词”的意思,也就是排比事类(把相似、相近或相关的事项排列在一起)、连缀文辞的意思。原书包括“向相访贼”“钱推求奴”“曹摅明妇”“裴均释夫”“程颢诘翁”“丙吉验子”“李崇还泰”“黄霸叱姒”等144例,统以四字一句标题,每两句合为一联,使合辙押韵,共编为72韵,颇便记诵。明代景泰(1450—1456)间,海虞人吴讷删去书中内容上相类似和重复的部分,仅留存80例,另增补遗24例,合共104例,并重新按刑狱轻重编排,最后增加4条作为“附录”,仍题为《棠阴比事》刊行。这就把桂万荣原编本《棠阴比事》的特色及长处去除殆尽(清代朱绪曾、桂嵩庆等人也早就认为吴氏删去原书相类复出的部分,失去了“比事”的本意)。现在要真正领略《棠阴比事》的风貌只能看未经删正的桂万荣原编本。从诉讼艺术的角度说,桂万荣原编本《棠阴比事》的价值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前面所说的排比事类、连缀文辞、合辙押韵、便于记诵;二是书中反映侦破智慧的案例十分突出,如“彦超虚盗”“道让诈囚”“柳设榜牒”“杨津获绢”“裴命急吐”等。这些案例虽然都出自《疑狱集》和《折狱龟鉴》,但由于该书比较简赅,且标题四字一句、两句一联,因而给人的印象非常深刻。

总之,和凝父子的《疑狱集》、郑克的《折狱龟鉴》和桂万荣的《棠阴比事》这三本案例汇编,既一脉相承,又各有千秋,并在总结和凸现办案艺术方面逐渐走向深入。特别是郑克在《折狱龟鉴》一书中,不仅搜寻了上起春秋、战国,下至北宋大观、政和年间,历代有关平反冤滥、决奸慝的案例故事,而且以案例后附加按语的形式,对古代诉讼艺术尤其是办案艺术作了精到的评论和理性的总结,还以宋人独有的议论精神及胆识,记下了包拯司法的失误及政和年间里胥滥杀之事例,其言足以警世。此外,李元弼的《作邑自箴》、朱熹的《约束榜》、黄震的《词诉约束》、胡太初的《昼帘绪论》等著作对告状格式及断案经验作出了卓有成效的总结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