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具有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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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运动为什么没有以“法治”为口号

五四运动为中国请来了两位先生,一位是“德先生(Democracy,民主)”,一位是“赛先生(Science,科学)”,但是却漏请了一位“罗先生(Law,法律)”,也就是说,五四运动只以“民主”“科学”为口号,而没有以“法治”为口号。在中国社会转型和变化中,这一缺漏也造成了不少负面影响。

德先生、赛先生口号的提出,是以救亡图存为目标的,是要打破旧秩序,建立新世界。“民主”“科学”口号最早由陈独秀等人提出。陈独秀指出,“国人而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则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19]在他看来,科学与人权就像是车之两轮,推动国家进步。同时他也提出,拥护民主科学旨在“救治中国政治上道德上学术上思想上一切的黑暗”,“建设西洋式之新国家,组织西洋式之新社会”,“以求适今世之生存”。(《新青年》第2卷第3号)而取向于维护秩序的法治精神,就被人们普遍忽略了。有的时候,法治甚至会被误解为是对救亡图存目标的阻碍。比如,五四运动中著名的“痛打章宗祥、火烧赵家楼”事件,被当时的舆论一边倒地评价为爱国义举。比如康有为说:“学生此举,真可谓代表四万万之民意,代伸四万万之民权,以讨国贼者,孟子所谓国人皆曰可杀也。”他还说:“夫今之中华,号为民国……其法律生杀,以民意为主,非如专制时之以政府为主也。”[20]这种观点直接以民意代替法律,以民主取代法治,是当时社会上的普遍观念。

不多的保持清醒的知识分子之一是梁漱溟先生,他说:“我的意思很平常,我愿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因为,“在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前,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纵然是国民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绝不能说我们所做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在事实上讲,试问这几年,那一件不是借着‘国民意思’四个大字,不受法律的制裁,才闹到今天这个地步。”[21]当时,梁的主张鲜有赞同应和者。

实际上,民主和科学口号的提出者陈独秀,对于法治理念也有认识和论述。他说:“西洋所谓法治国者,其最大精神,乃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绝无尊卑贵贱之殊。虽君主国亦以此为主宪之正轨,民主共和,益无论矣。然则共和国民之教育,其应发挥人权平等之精神,毫无疑义。复次欲知孔子之道,果为何物。此主张尊孔与废孔者,皆应有明了之概念,非可笼统其词以褒贬也。”[22]但他的法治论述,还是要掀起一场推翻旧制度、旧文化的革命,服务于“打倒孔家店”这个目标,而对于法治稳定社会、维护秩序的内涵并没有深刻认识。

并且,当时的知识分子对于法治的认识,主要强调其民主内涵,更多是一种实质主义的法治观。比如,陈独秀认为,“共和立宪而不出于多数国民之自觉与自动,皆伪共和也,伪立宪也,政治之装饰品也,与欧、美各国之共和立宪决非一物。”[23]可见,按照陈独秀的观点,只有实现了民主,法治才具有正当性,民主是包含法治的,实现民主是实现法治的基础,只有民众有了自觉的民主意识,并通过民主的方式制定宪法,建立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才是正当的,法治才是值得追求的。在陈独秀看来,在当时的中国,人们“于共和国体之下,备受专制政治之痛苦”,“所谓立宪政体,所谓国民政治,果能实现与否,纯然以多数国民能否对于政治,自觉其居于主人的主动的地位为唯一根本之条件”[24],如果人民不能成为国家的主人,则任何的政治和法律制度都只是压迫人民的工具。可见,按照当时知识分子的主流观点,与民主相比,法治并没有独立的价值,其只是为民主服务的。

而且,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民主”相对于“法治”有更直接的急迫性。民主是公民自我权利的苏醒,而法治更偏向于公共生活的改变。在当时,中国还没有走出专制主义的阴影,民国成立后,中国社会很快陷入尊孔复古、帝制复辟和军阀混战的混乱局面,而民主直接指向君主专制余孽、反对军阀的割据盘剥,更直接回应当时中国社会的迫切需求。能否实现民主,是对中国前途的政治选择,而对退回专制的可能性的焦虑,使得当时的知识分子对于民主议题更为关注。而且从当时的社会状况来看,虽然封建制度已经被推翻,但专制制度依然存在,成为阻碍中国进步的障碍,因此,当时的知识分子主要提出了“民主”与“科学”的口号,而没有喊出“法治”的口号。而内忧外患丝毫没有改变的局势以及五四运动爆发于“新二十一条”的国耻情绪背景,使人们普遍认为,只有通过民主,国家才能自立自强,而法治显然并不能保障国家的独立和自主。相反,在弱肉强食的国际政治丛林中,法治也没有能够为积贫积弱的中国提供保护。

另外,法治是一种现代的公共生活方式,它挑战了熟人社会背景下礼法为教的“德治”大体系,也为当时人们的普遍观念所难以接纳。陈独秀在《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一文中比较了中国“德治”与西方“法治”的区别,认为“法治”所挑战的根本对象是民间“淳厚”的“德治”背景下的道德风俗。陈独秀虽然认为法治社会,“商业往还,对法信用者多,对人信用者寡;些微授受,恒依法立据。浅见者每讥其俗薄而不惮烦也。父子昆季之间,称贷责偿,锱铢必较,违之者不惜诉诸法律”,因而有伤“淳厚”,法治“以小人始,以君子终”[25],但普通民众对于这种“有伤淳厚”的新的生活方式,还是出于本能加以排斥。陈独秀可以问“即非淳厚也何伤?”而普通百姓在一个人心不古、世道浇漓的社会中,却不会认为“淳厚”是应该被伤害的。

五四运动没有把法治作为口号,也是因为人们并没有认识到法治的独立价值,而是将其作为民主所包含、所附带的成分。例如,陈独秀指出,“西洋所谓法治国者,其最大精神,乃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绝无尊卑贵贱之殊。虽君主国亦以此为立宪之正轨,民主共和,益无论矣。”[26]李大钊说,“唯民主义,乃立宪之本;英雄主义,乃专制之源。”[27]而且法治不能回应当时社会最急迫的需求,尤其是不能解决当时人们普遍关切的国家存亡问题。救亡图存,自立自强是当时的时代精神,而民主指向自立,科学指向自强,自然就被作为最重要的价值,成为最重要的国民理念。而法治更多被看作是国家独立和强大之后,才应该思考和追求的目标。在这个意义上,五四运动没有提出法治口号,确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也是一种历史的遗憾。

五四精神对法治的淡忘,对中国后来的历史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在很长时间内,法治并没有在国人的观念中真正落地生根,人们普遍欠缺法治观念。而后来的历史,特别是“文革”的教训证明,缺乏法治规约的大民主,会走向民主的反面。民主本质上是法治的民主,脱离了法治的民主,民主不可能有序地进行,社会也可能因此处于无序的状态,国家和人民也会遭受深重的灾难。百年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仍然是我们今天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五四运动并没有提出法治思想,但不能说该运动对法治的建设并没有任何意义。五四运动作为一场思想运动,对当时民国的建立具有重要作用。五四运动提出了法治的实质价值,也推动了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民主促进了个人的人格觉醒,促进了权利意识的勃兴。当人们认识到自己的权利,要求对自己的权利加强保障,就自然而然会产生建立法治、确立规则的诉求,这对于法治观念的普及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可以说,尽管五四运动没有提出法治思想,但五四运动已经培育了法治思想所需要的土壤,从这个意义上说,五四运动也是一场法治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