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具有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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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9]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这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战略目标,同时也是在“十三五”期间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所在。

完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意味着我们在抓经济的同时,不能忽视法治,必须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治,这两手是不可分开的。这首先要求我们应当将法治作为一种目的去追求,而不应当仅仅将法治作为一种手段。长期以来,有的地方的党政官员简单地将法治视为保障经济发展的工具和手段。需要的时候,就把法律高捧在手;而不需要的时候,就把法律搁在一边,甚至抛之脑后。实践中出现的野蛮拆迁、暴力执法、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都是上述观念的具体反映。这种做法虽然短期内可能促进经济发展,但无法形成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也难以保障经济的长期有序发展。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然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世界银行预测中国经济规模在2030年将超过美国。这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驾驭这样一个庞大经济体,必然需要法治的保障,因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靠人治,不能真正建立完善的市场,也难以保障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并不必然带来社会的公平和有序,与此相反,随着发展的加快,社会矛盾凸显、群体性事件频发,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发展经济并不能使社会矛盾迎刃而解。尤其是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法律保障下的自由、安全、尊严等要求也会日益增加。人民的幸福不仅体现为衣食无忧,还体现为能够呼吸新鲜的空气,享有必要的自由,要有尊严、体面地生存,能够轻松、愉快地生活,免于一切非法的强制和恐惧。总之,要真正实现民富国强、经济秩序稳定发展、人民生活幸福、社会安定有序,就必须靠法治。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法治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保障。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对资源的配置是通过竞争机制实现的,这就必须依循一套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规则,从而将“看不见的手”对经济的调控规范化。法治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具体体现在:

一是法治构建了交易正常进行的法律基础。科斯定理的要点,是要在产权界定清晰的背景下,促进交易的有效达成。产权的界定是市场有效运行的关键。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交易的总和,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确定了明晰的产权,确立了交易的前提;合同法等法律则明确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侵权法、刑法等则为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基本构建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要求建立保护产权、严守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为利益所驱动而相互竞争,彼此间有密切的利害关系,这就有必要通过法治来构建正常有序的市场秩序。例如,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遏制不正当竞争,防止垄断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优化企业创业、创新的法律环境;通过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促进当事人信守合同、严守允诺。

三是维护市场主体的合理预期。无论是房地产市场、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还是证券市场以及货币市场等,其稳定的基础在于制度的构建,一个健全的市场体系必然以健全的法律制度为基础,以交易当事人对制度的合理预期为前提;要营造良好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就需要破除一切阻碍对外开放的机制障碍,加快形成有利于培育新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制度安排。法治越健全,市场就越完善。

四是保护交易当事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这两项安全的保护,形成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的“稳定器”和“安全阀”。只有有效保护人民的安全,人们才会有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没有健全的法制,将导致人才、智力的外流与财富的流失。在全球化的时代,资本就像一只最容易受到惊吓的小鸟,对法治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一旦法治出现缺陷,资本必然受到惊吓,就像小鸟受到惊吓会四处逃散一样,纷纷外流。因此,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必须要推进产权保障法治化,依法保障各种所有制的权益。

五是有效防治市场发展所带来的“外部化效应”。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诸如环境污染、资源掠夺、生态破坏等一系列副“产品”。其深刻的原因在于未严格地依法办事,以及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例如,一些环境污染企业能够不经过全面的环评即可上马,一些企业的严重污染长期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都反映了我国环境保护中,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仍未落实。

六是提供有效的、可信服的纠纷解决机制。市场是交易的综合,其中充满了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但这些冲突绝非不可调和。法治,特别是完善的程序法律制度,是解决这些冲突和矛盾的最为有效的方法。

完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首先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理念,简政放权,从根本上约束和限制公权力,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使权力的运行守边界、有约束、受监督,逐步建立一个职能科学、职权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政府的执法行为必须规范、公正,使人民群众真正从执法中体会到公平正义。其次,要通过编纂民法典全面保障私权,尤其是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这就需要不断适应改革的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导向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最后,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依法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的审理;需要深化司法公开,加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构建阳光司法;需要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需要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强化其职业道德,努力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美国人经常夸耀他们的“美国梦”,所强调的是将世界上最优秀的人吸引到美国,人尽其才,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创造力。“美国梦”其实是以法治为支撑、为保障的。今天我们要实现中国梦,其关键也在于通过法治确立有效的制度框架,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最大限度地鼓励和激发人们的创造力,而这些都依赖于良好的法治环境。在经济领域广泛吸引人才和资本,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激发经济发展的活力,保持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需要营造尊商、重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法治环境。如果我们把经济比喻成是一个国家的血肉,那么法治就是一个国家的骨架和脊梁。因此,必须按照邓小平同志所提出的,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