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序言
本书由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一版,后来北京大学出版社在1996年、2001年又换了两个版本,共印刷了11次,这次新版在形式上应该说是第四版了。但是,第二、三次换版毕竟只换了书的封面和版式,内容并没有进行任何修改,所以不是实质的改版。因此,这次新版仍只能称“第二版”。
在本书第一版的“前言”中,笔者曾向读者坦言:该书只是个讲义整理稿,体系很不完整,内容很不完善,错误和不妥之处在所难免,并承诺在以后的再版中予以纠正。现在,当笔者写这个“第二版序言”的时候,离那个“承诺”之时已经整整14年了。如果说,当时称该书“错误和不妥之处仍会存在”只是一种推测、判断和略表谦虚之辞的话,那么,在今天,在《行政诉讼法》已在中国大地上实施了17个年头,大量的判例、司法解释以及不断出版和发表的新的论著、论文已经将当年的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学说推到了一个全新阶段的时候,该书的“错误和不妥之处仍会存在”就不只是一种推测、判断和略表谦虚之辞,而是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了,而且“错误和不妥之处”已经不只是停留在“仍会存在”的程度,而是达到近于“随处可见,俯拾皆是”的程度了。这真是令笔者汗颜。
那么,笔者的这本书是不是已经完全变成了一盆“脏水”,应该干脆利落地倒掉了事呢?我想,那倒不至于,因为这盆“脏水”里还是有可爱的“小孩”的。不然,出版社为什么将之反复印刷了11次呢?为什么还能有这么多读者喜欢“她”呢?尽管喜欢她的人同时也有很多不喜欢她之处:不喜欢她的“脏”,不喜欢她躺在一盆“脏水”里。显然,这全是笔者的错,是笔者的懒,是笔者的不作为(14年未对该书作任何修改)造成的。笔者早就应该将这个澡盆里的脏水倒掉,给读者呈现一个干净的“小孩”。
今天笔者终于腾出时间来,或者更确切地说,笔者压下了一些别的事情,抵制住了外面世界的重重诱惑(各种会议、讲座、论坛和案件论证等),开始孤独地坐在书房里来做这件“给小孩洗澡”的工作。此项工作大概包括这么几件事: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本书第一版出版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其他大量的司法解释、批复,修改或补充本书原版中的有关内容。
第二,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重写“行政赔偿诉讼”一章,因为笔者撰写本书原版时,《国家赔偿法》尚未正式制定,相应司法解释更未出台。
第三,根据这十多年来的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大量行政诉讼案件实例,研究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法律或与法律有关的问题,并就其中的某些问题发表自己的若干拙见。尽管《行政诉讼法》目前尚未修改,笔者在这一版本中所依据的基本法律仍然是本人在第一版写作时所依据的同一部《行政诉讼法》,但该法的整个实施环境、背景以及在其实施中所呈现出的各种问题与14年前笔者写作本书第一版时已大不相同了,《行政诉讼法》的许多条文已经到了应该修改,甚至是必须修改的时候了。因此,笔者现在的这个修改版在阐述“实然”问题的同时,不能不附带研究某些“应然”的问题,发表一点实定法释义之外的拙见。
第四,借鉴和参考学界近年来行政诉讼法研究的前沿成果,对原版中一些过时的,乃至“错误和不妥”的理论观点加以必要的和适当的修正和更新。当然笔者在做这种“修正和更新”的工作时,注意坚持和遵循下述两项原则:其一,“修正和更新”是在原版的基础上“修正和更新”,而不是完全推倒重来,不是写一部新书。因此,新版相对于原版,大的体系结构基本不动,内容和观点只要没有重要“错误和不妥”的,基本不动,写作体例和规范也基本不动。其二,坚持以现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应司法解释为基本依据,对今后可能的修改和发展趋势及学术界的不同见解,虽适当予以介绍,但尽可能不混淆“应然”和“实然”的界限。虽然《行政诉讼法》很快就要修改了,然而毕竟现在还没有修改,本书不想过多涉及或预测可能修改的内容。新《行政诉讼法》的阐释工作只能等到《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为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以后,笔者对本书再作修改时做,即此事只能寄希望于本书第三版了。
此外,本书第二版相较第一版,书名去掉了一个“学”字,由“行政诉讼法学”变成了“行政诉讼法”。之所以作此修改,理由有四:其一,笔者自感本书“学”味不够;其二,法学,特别是应用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学”(Science)有重要区别,共用一个“学”字,历来学界有争议;其三,在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法学著作很少,或几乎没有人用“学”(Science)的,我读的行政法著作书名几乎都叫Administrative Law,没有叫Scie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的;其四,法学著作,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著作不加“学”似乎更“顺眼”些,而且,不加“学”并不妨碍作者施“学”味于自己的著作之中。
本书的修改和再版,首先,要感谢法律出版社法学学术出版分社的茅院生社长和刘彦沣编辑,没有他们的多次督促和“好言相劝”,我是静不下心来做这件多少年前早就该做而一直没有做的工作的。其次,我要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为这本书作出了诸多贡献的杨立范副总编、李霞主任和其他编辑,没有他们的辛勤工作和热心推介,这本书是不可能在14年印刷11次之多的。实际上,本书出再版,北京大学出版社也多次与我谈过。我最后决定在法律出版社出,还真有点对不住北京大学出版社,在此我要对北京大学出版社表示歉意。此外,我还要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事业部的郭燕红主任和杜宇峰女士,她们也多次策划过我的这本书和其他旧作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再版。正是由于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多位编辑的关心和帮助,促成笔者完成了本书的修改再版,同时我将在未来几年继续对自己上世纪的旧作进行改造、重构和再版。最后,我当然还要特别感谢我的“上帝”——本书和我的其他著作的读者,没有你们的支持和厚爱,我不可能在我大学毕业后的这二十多年里一次又一次地享受自己的劳动被社会认可的快乐。
最后,在这个序言结束之前,笔者还要再重复一下本人在第一版前言中最后所作的那个坦言、希望和承诺:尽管我做了努力,“但是限于笔者的水平,错误和不妥之处仍会存在。对此,愿读者们不吝指教,以使笔者能在以后再版(第三版)中予以纠正”。
姜明安
2006年12月15日
于北京八里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