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著作权法:判例综述与规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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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作品

1 引述

“作品”是著作权制度的“细胞”,是著作权法最基本的法律概念之一。“著作权法”之“著作”是指“作品”。我国大陆采用“著作权”的术语是沿用《大清著作权律》和《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的称谓。现今我国台湾“著作权法”仍采用“著作”一语,其第五条规定“著作”是指“语文著作、音乐著作、美术著作”等。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从实质和形式两方面进行界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条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然而,“作品”这一概念高度抽象。为便于实行,《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三条又以非穷尽的方式罗列多种作品形式,从经验维度框定作品的范围。此外,《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五条将诸多特殊客体排除于著作权法之外,使其社会利用不受制于著作权和相关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