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著作权法:判例综述与规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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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著作权归属

1 引述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产生。著作权归属分为原始归属和继受归属。著作权原始归属是指作品之上著作权的最初归属;继受归属是指通过继承或转让而取得著作权。《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二章第二节调整著作权归属问题。其中,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规范著作权原始归属,是本编的重点。

《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谓“作者”通常是指完成作品创作的自然人,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可“视为作者”(《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三款)。作品不一定只有一个作者。当作品经合作创作完成(即“合作作品”),则“作者”可以是多人,多个“合作作者”可以一起享受著作权(《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三条)。作品也不一定是全新的作品,可以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改编、翻译、整理、注释、汇编而形成新作品(以下统称“演绎作品”)。演绎创作人也是“作者”,享受作者待遇,依照《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享受著作权,尽管《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称其为“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和“汇编人”。无论是合作作品还是演绎作品,都涉及多个作者行使著作权之冲突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对此,《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三条与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设有相应规范。

在著作权归属于作者的一般原则之外,依著作权法特别规定,著作权可以不归属作品的创作人而归属于作品创作的“投资人”。这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可依照约定归属于委托人。第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全部或部分归属于作者所在单位。依照自然人作者享有权利的不同,“职务作品”可进一步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的自然人作者享有全部著作权,但权利行使受到单位权利的限制;而特殊职务作品的自然人作者只享有署名权。第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统称“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影视作品的作者只享受署名权和依照约定获得报酬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本编讨论的著作权归属约定不同于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转让是对已经完成的特定作品的著作权进行转让,限于著作财产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合同,是著作权继受取得。而著作权归属约定是著作权原始取得,针对未来完成的作品。比如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员工与工作单位约定尚未创作完成的全部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都归属于单位,适用特殊职务作品的有关规定。而且,著作权归属约定并没有书面的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