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说明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于1997年3月14日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刑法发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昭示着我国刑事法制建设步入一个新的、成熟的阶段。
1979年《刑法》施行十七年有余,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保证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社会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出现了许多需要用刑法来解决的新问题、新情况,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颁布了22个补充修改刑法的条例、决定或补充规定,并在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规定了“依照”、“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达一百三十多条。这些规定都是刑法的组成部分,不仅及时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而且也为刑法修订积累了经验,但这毕竟是权宜之计,刑法典之外存在诸多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律规范,显得分散,难免有不协调不统一之处,且仍有一些新问题未能解决;同时又由于原刑法条文有的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不便掌握和运用;有的规定已经过时,需要删除。为此,立法机关从1982年开始酝酿刑法修改工作,其间经历了几个集中研究的阶段,并广泛征求刑事法学专家学者和司法实践部门的意见,总结多方面的经验,最终形成了现行的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修订的《刑法》条文达452条,较1979年《刑法》增加了260条,内容变化较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且考虑到分则只有103条,可能有些犯罪行为必须追究,法律又没有明文规定,因而规定了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精神的类推制度。新修订的《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并在第3条、第4条、第5条规定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一律平等、罪刑相适应三项基本原则,分则条文增加到350条,对各种犯罪进一步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对罪与罪之间的法定刑作了综合平衡。
(二)对刑法总则有关规定的完善。扩大了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范围;确立了普遍管辖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强化了刑法对公民正当防卫权的保护;设专节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对共同犯罪、刑罚种类、酌情减轻处罚、累犯以及自首、缓刑、减刑、假释制度等都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三)对刑法分则结构的调整。新修订的《刑法》沿用1979年《刑法》的大章制,总计10章,将第一章“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将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改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将1979年《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并入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增加规定了危害国防利益罪;将贪污贿赂罪独立成章;将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修改为分则一章等。
(四)对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完善和补充。新修订的《刑法》更为科学地设计了具体的罪状和法定刑,且为适应新形势下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严密刑事法网,增加了许多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监管秩序罪,非法组织卖血罪,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等。
刑法理论来源于司法实践,又服务于司法实践。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呈现了百家争鸣、十分繁荣的局面,基础理论朝纵深方向发展,同时刑法理论亦不断地运用于司法实践。新修订的刑法在许多方面也吸收了刑法理论研究的成果,然而它的公布施行,会给刑法理论研究带来什么影响?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当前注释新刑法的版本达百余种,是普及刑法所必需,这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人们的注意力,影响了刑法基本理论研究,但是我们希望借新刑法施行的时机,使刑法理论研究再上一个台阶,不要使刑法理论成为刑事立法被动的追随者。
编者
1998年4月
重印说明
200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