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融合教育的工作机制
【本章导言】
融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是当前特殊教育发展的新趋势,与隔离式教育相比,融合教育不仅强调“人人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强调教育应该主动满足“所有人的学习需求”。融合教育主张将残疾学生安置在普通教育环境中,普通教育学校有责任去除任何不利于残疾学生参与学校一般活动的障碍,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支援;同时,增加普通教师与特殊教育教师的合作,共同计划、协同教学,促进残疾学生实质性参与班级活动,最终让班级中包含普通学生在内的所有学生受益。融合教育更进一步的意蕴旨在强调让残疾学生在普通教育环境中达成能“进入”一般教育环境之外,还要能实质性地“参与”所有教育活动并产生良好互动,最终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获得“进步”[1]。从这个意义上讲,融合教育并非仅仅把残疾学生和普通学生在空间上安置在一起,其最终目的是促使残疾学生真正融入普通教育环境,且能得到适当协助与支援,从而与普通学生开展良好互动,进而真正获得进步与潜能发展。
融合教育坚持特殊教育应该是普通教育的一环,而且不能从普通教育分离。近30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以及各国教育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西班牙、意大利、法国、瑞典等发达国家首先打破了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二元分离的教育体制,进而走向普特合一教育安置体系,实现了全面融合。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的试验与推广,融合教育也逐渐成为我国特殊教育领域内的热门话题。它不仅对我国的特殊教育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其“通过残疾儿童教育这一杠杆撬动教育体制整体变革的趋势也日益明显”。[2]2012年发布的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3],我国普通小学、初中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招收的残疾学生3.50万人,在校生19.98万人,分别占特殊教育招生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53.30%和52.74%。可见,随班就读已经成为我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主要形式,融合教育在我国的推行也进入了关键时期。
融合教育的推行需要教育体制乃至社会体系的全面改革,是一项不同部门(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学校、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等)、不同行为主体(普通学校领导、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康复师,家长、普通学生等)共同协作、共同支持、共同推进的工作。如果在配套措施、支援措施尚未完备的条件下实施融合教育,有时很容易带来负面效果,形成新的阻滞和困境。因此,如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融合教育的运行机制,明确我国在融合教育实施过程中一些重要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从而梳理融合教育的工作机制,是推动融合教育在我国顺利发展的先决要素。本章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社区三个重要相关主体出发,分别阐述了融合教育运行与推广的流程和具体实施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