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员(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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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管理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

1)审查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与地下管线的专项保护措施。

①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移交,并在移交单上签字。

②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在报送该文件的“报验申请表”(A4)上签署意见。当专项保护措施不满足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

2)核查承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的签订情况。

3)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①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②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及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并且符合相关规定;若分阶段编写,应有编写计划。

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

④冬期、雨期等季节性安全施工方案的制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⑤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消防的要求。

⑥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4)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①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签署齐全有效。

②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③组织专家论证的、已有专家书面论证的审查报告,论证报告的签署齐全有效。

④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中提出的结论性意见予以进一步完善。

5)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①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应符合相关规定,安全管理目标应明确,并符合合同的约定。

②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③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全有效。

④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其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应齐备有效。

注:建设部(建质[2008]91号)文件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规定。

总承包单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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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人的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施工人员总人数的0.5%。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6)检查承包单位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2.第一次工地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人员参加。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汇报施工准备工作时,应包括现场的安全生产准备情况。

3.安全监理交底

安全监理交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安全监理交底可于第一次工地会议时与总监理工程师介绍项目监理规划合并进行。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专职和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参加安全监理交底。

安全监理交底的主要内容有:

1)明确本工程适用的国家和本地区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阐明合同约定的参加工程项目建设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

3)介绍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

4)介绍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5)提出有关施工安全资料报审及管理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负责编写的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中应包括安全监理交底会议纪要内容,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签认后及时发出。

4.检查开工条件

项目监理机构核查开工条件时,安全监理人员应检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准备工作是否达到开工条件,并在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A1)中审查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