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加强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治理的领导
一、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治理的政治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要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明确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这是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全新要求,也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保障。把食品安全放在党政同责的高度来部署、推动和落实,充分体现了对食品安全治理规律认识的全面深化,是对民生领域的高度关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重要论述,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从思想和行动上切实统一到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新要求上来,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更安全、更放心。
201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指出,地方各级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明确党委的领导责任和政府的行政责任
各省(市、区)党委和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对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提出具体的贯彻意见。
1.强化党委食品安全工作领导责任
(1)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要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年度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党的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
(2)强化党委主要负责同志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研究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检查指导食品安全工作,并提出明确要求。
(3)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党委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定期向上一级党委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每年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上一级党委要就下一级党委的专题报告提出意见要求,指导下一级党委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4)加大食品安全工作支持力度。党委要领导和督促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履行职责,全力支持食品安全工作。推动其他群团组织、社会各界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和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优化专业结构,配强监管力量,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
(5)严格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力度。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让干得好的有体现、干不好的有惩戒。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强化政府食品安全行政责任
(1)强化食品安全工作部署。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食品安全工作,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要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部署。制订实施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食品安全专项规划或实施计划。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研究重大事项,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贯彻落实上级相关决策部署。
(2)加大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力度。政府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投入长效机制,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确保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切实满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统一权威的监管机构。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协管员队伍和食品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加强食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加大装备保障力度。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3)健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重大信息报告机制和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减轻社会危害。
(4)推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政府要督促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一级政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并开展评议考核。对职责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的工作,政府应依法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对涉及跨领域、多部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动落实。
(5)切实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作用。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工作部署,每年召开全体会议,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就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报请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并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总牵头、总调度、总协调、总督查等作用。
3.强化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食品安全责任
(1)加大党委工作部门支持保障力度。党委工作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在食品安全战略和政策研究、监管和侦查机构建设、干部队伍配备、宣传舆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督办、追责问责、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2)强化政府工作部门监管责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责任,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案件查处、信息发布、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各相关工作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违法犯罪案件侦办和相关工作职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共享资源、互通信息,切实防范监管失责缺位,提升食品安全协同共治能力。
(3)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搭建辐射面广、群众参与度强的工作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普及和社会监督活动,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食品安全工作的保障措施
(1)坚持“一岗双责”。党委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其他负责同志要加强对分管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做好本系统、本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相关负责同志要做好分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要将履行食品安全“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2)强化督查督办。党委政府要健全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督查机制,将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加大督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建立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警示通报、约谈,并限期整改。
(3)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党委政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或者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本地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严格食品安全工作的绩效考评
201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快制订关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指出,组织对各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现场考核,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问责办法。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
要如期实现《“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的既定目标,就必须运用好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这个指挥棒。
1.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考核目的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4.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5.考核评分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10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后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6.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该省(区、市)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