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如何是好?:现代传播思想与实践中的道德探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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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康德的绝对命令

一、定言命令与实践命令

康德在伦理道德问题的讨论上具有绝对的重要性。

其道德上的绝对命令包括:

(1)定言命令:“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为普遍规律,我不应行动。”(康德,1986)51也就是说,如果某一行为的规则不能成为一切人所普遍遵行的准则,此行为就是不道德的。

(2)实践命令:“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康德,1986)81

即每个人都是目的,而不是达致某个目的的手段,而这里的抽象人性所指的两个重要特征是善良意志和理性,从这个角度来看,绝对命令的两个表述确有统一性:两者都蕴含了普遍化的要求与平等的原则,而正是依据善良意志和理性,人们才可能会依据那些普遍性原则行事,这样的行动就是合道德的,即行动的道德性由那种非个人的善良意志(绝对精神)和理性(这既在个体,也体现在全部人类中)决定,这样行动总能指向一条公平与平等的道德之路。康德认为两个看似内容大相径庭的表述都是指向绝对命令的。而且,绝对在这里意味着无条件的,没有例外的余地。

“康德的伦理理论基于这样的观念:与其说伦理力量存在于行事的人身上,不如说存在于行为本身。”(帕特森等,2006)9这就使其与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思想的出发点完全不同了,他也开创了一个可证明的伦理传统,行为本身是清晰可见的,这样我们就可以依据行为本身进行适当的道德判断。人与其行为在这样的道德判断中被割裂了。

通过绝对命令的规范,康德实际上把人的意向及内在品质问题给悬置了,就是说无论你是什么人,有什么样的意愿,最终的道德判断要由你的行为来决定,遵行那些符合绝对命令的行为是你的责任和义务。这些规则是严格的、消极的:不撒谎、信守承诺、不谋杀、不自杀、不伤害、不偷盗;也可能是善意的积极行为:帮助他人、仁慈、慷慨、感恩等。这个名单可能会很长,但是从他的论述中能够得到论证支持的道德要求非常类似一种摩西十诫的宗教教诲或者规范体系。实际上,康德并不关心具体的道德行为是哪些,他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统一的判断标准。

二、对绝对命令的批评

当然,在一些人看来,有一些难题是康德的理论处理不了的。以撒谎为例(雷切尔斯,2008)123-125:不撒谎就是康德所指的绝对命令式的规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撒谎。

首先,根据绝对命令(1),采纳不撒谎作为一个绝对的规范,因为它是一个可普遍化的规范。如果我们将要撒谎,我们遵循的规范将是“允许撒谎”。“允许撒谎”如果作为一个普遍的规范的话,我们将处于一种不信任的氛围中,说真话抑或是撒谎都无所谓,撒谎实际上就没有用了,为了谎言成功,一般来说必须使人们相信其所言为真,谎言的成功或者谎言之所以为谎言在于没有撒谎的普遍法则。也就是说,撒谎不可普遍化。因此,不应撒谎。

根据绝对命令(2),谎言的本质在于告知某人一些虚假的信息,以达到某种不可告人之目的,这样,听话人在欺骗的过程中实际上成为撒谎者达到某个目的的手段了,这违背了每个人都是目的,而不是达致某个目的的手段这个绝对命令。

对该论证最锐利的批评是对撒谎情境问题的思考,即撒谎总是在某个特定情境中的行为,同样不撒谎往往也是一个完整社会情境行为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根据什么样的准则可以把一种特定情境化的抽象行为(不撒谎)变成一种普遍的规范性要求?

由此出现的是,在具体情境中可能面对的(绝对)规范描述问题:也就是说,你在某个具体的个人化行为中遵循的是怎样的规范问题,比如在撒谎这个事情上,如果你撒谎,可用“允许撒谎”这个规范来界定,这是不可普遍化的,也可用“撒谎能够拯救生命,就是被允许的”这样的规范,这个规范看起来又是可普遍化的。这样规范描述就会自相矛盾,同一性被打破了。

因此,在一个关于人们之间的对话中,是否撒谎涉及以下问题:某个谎言是明显有利于听话者本人的,比如在安慰一个精神处于崩溃边缘的人时撒谎,这明显就是以对话者为目的,这实际上也是符合绝对命令(2)的要求。

就情境化角度来看,更加重要的是可能面临重大的规范冲突。关于这个的经典场景或者例子是如何面对谋杀者的案例(这个案例也是对情境的控制性描述):一个人从谋杀者那里逃走,并恰巧藏身在你附近或者知晓的地方,当谋杀者向你征询那人的方向和所在时,如果说真话,谋杀者将会找到并杀了他;如果沉默不言也会导致谋杀者在正确的方向上达到其目标;唯有谎言能够救那逃亡者。这个时候你应该怎么做呢?不撒谎与撒个谎拯救生命,孰轻孰重,大部分人都能分辨出来。

三、康德的辩护与反对意见

针对这个案例,康德辩护的理由是,如果你诚实地回答了谋杀者(这太违背我们的道德直觉了,从公正与正义角度看,受害者已然成为一个无关紧要的人,甚至可能成为我们维护绝对规范之不撒谎的一个工具或者手段)关于受害者去向的问题后,那个受害者已经再次逃走了,这样谋杀就不会出现了。但是,如果你撒谎,指出了受害者不在的一个方向,而这个受害者在二次行动时恰巧走上了这个方向,被谋杀者撞见并遇害。这样,你就会被公正地指责为(谎言)直接导致其死亡。甚至,如果你说了真话,导致谋杀者在受害者的房子中可能被邻居抓住,谋杀行为也会被阻止。这样看来,撒谎无论怀有怎样的好意,都得为(坏)结果负责(不管其多么的无法预见),并受到惩罚(雷切尔斯,2008)124

康德的意思是:我们是无法预测并确定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事物发展可能确有其偶然性,在当下社会这种偶然性尤其明显,这不知道会不会导致我们怀念康德所说的,并回归式地坚守某些规训和原则性的东西),那么不如诚实,以避免撒谎这样一个如此明显和确定的不道德行为。

但是康德的这个辩护将在三个方面遭到人们的反对:

(1)从大的情境或者长时段角度来看,我们的行为后果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有些事情的结果还是相对比较确定的,特别是基于我们对人们一般理性和判断力的基本认可。(康德也指出唯有理性才能确立道德。)(蒂洛等,2008)54

(2)康德也使用具体的情境性和行为结果的可能性来分析论证撒谎问题,但是照说绝对命令是要求普遍的道德规则,无须讨论结果的。

(3)在责任认定方面,他指出了撒谎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说真话导致了恶劣的后果,难道我们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除了撒谎以外,人们对其绝对命令的完整性也提出了质疑:他并不能提出自成体系的德目表。很多非道德甚至不道德的规范也可以通过绝对命令的道德验证被推论出来,类似的例子比如“切勿帮助危机之中的任何人”“三月份星期一永远吃素”等,也就是说,绝对命令对道德的判断在一定程度上是无力甚至无效的(蒂洛等,2008;麦金太尔,2008)。

这些攻击导致康德在论证上存在一些无法逾越的障碍,看上去绝对命令的主张在逻辑严密上是失败了(也许只有上帝能够帮忙,不让那些看起来会冲突的规范在某个具体的情境中出现,但是康德会反对这种帮助的)。但是其所提的那些德目却自有其价值。

四、康德的道德根基

麦金太尔(2008)50指出:“康德本人当然毫不怀疑何种准则事实上是道德的表达;有德性的凡人也无须哲学家去告诉他们善良的意志何在,而康德也从未怀疑过他从自己有德性的父母处学到的那些准则正是那些受理性检证的准则。因此,如果说克尔凯郭尔的道德学的内容是保守的,那么康德的道德学的内容也同样是保守的,这不足为奇。柯尼斯堡的康德的孩提时代与哥本哈根的克尔凯郭尔的孩提时代,都深受路德教的熏陶,所以尽管两人相距百年之久,却带有相同的传统道德印记。”

这样看来,事情就变得清晰了。康德实际上一手接过的是神的诫言体系(通过家庭和宗教信仰),类似上帝的话或者十诫,甚至更加繁复的来自《圣经》或《塔木德》等规训文本所倡导的道德体系;另一方面,神诫论往往要面临这样的困难:缺乏某种超自然之存在的理性基础,也不能证明这种超自然存在物的支持足以令所讨论的道德体系合理且有用。所以,康德期望为其传承的道德规训体系找到一种合理的论证基础,这个东西就是理性。作为人的本性之一,单靠推理我们就可以建立起整套正确的道德规则,就像数学与逻辑推理一样。然而,康德继承的道德条目与其理性论证的路径是两条不同的路,在方法上甚至是南辕北辙的,这导致康德自我辩护的困难性。

但是,康德的训诫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活”在很多一般人心中的。康德说的这些戒条是如此接近我们的道德感觉,有部分原因基于其提出的融贯性要求:“道德理由如果确实是有效的,它对所有的人,在所有的时候都有约束。这是一个融贯的要求,并且康德认为没有哪个理性的人能够否认它,这是对的。”(雷切尔斯,2008)128可能一些被康德提到的道德条目是具有普遍历史传承性与合理内核的,另外原因是其思想影响力传播开来的结果。

从传播伦理的角度来看,康德的绝对命令有不可忽视的价值。从大的方面来看,也许“表达自由”可以是这样一种绝对命令。还有比如一般情况下不撒谎应该是对一个传播者的基本与普遍的要求,特别在新闻记者的职业伦理中这也应该是一个强规范。然而,我们已经看到,把不撒谎贯彻到传播活动的每一场景和情境中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传播活动从来就与具体情境密切相关,是一种实践性特别强的活动,与康德式的强规范存在内在冲突。更准确地说,现代传播的活动与观念的诞生是对作为重新发现的个人地位与关系的动态探索过程,这个过程总是指向未来和不确定世界,它恰好是对过去枷锁式僵死规范体系的一种反抗,因此无论是神诫式的还是绝对命令的强规范方式都可能难以完整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