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交通衔接
10.1 一般规定
10.1.1 交通衔接应包括网络衔接、车站设施衔接,以及信息、票价和管理衔接等。
10.1.2 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干,应通过换乘衔接扩大自身的服务范围。交通衔接方式一般包括:步行、非机动车、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小汽车等市内交通以及航空、国铁、城际铁路、公路客运等对外交通。
10.1.3 轨道交通衔接规划应依据城市规划和用地实际,与轨道交通线路同步规划。轨道车站的交通衔接配套设施宜与轨道车站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10.1.4 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同步编制交通衔接规划。交通衔接规划编制内容包括:车站功能定位、规划原则、客流预测、衔接方式、配套规模、规划布局、用地控制、实施方案等。
10.1.5 与铁路、民航、公路等重要对外交通枢纽相衔接的轨道交通车站,应与枢纽统一规划、一体化设计,宜同步建设或预留接口。
10.1.6 轨道交通车站和公共汽(电)车站、出租汽车站点及交通枢纽应紧密结合;轨道交通车站应考虑非机动车停放、出租汽车候车等相关衔接设施,视条件设置机动车停放设施,根据规划设置公共汽(电)车换乘设施。
10.1.7 轨道交通车站宜兼具人行过街功能。
10.1.8 轨道交通与地面公交等应逐步实现运营信息共享。
10.2 交通设施设置标准
10.2.1 交通衔接规划的需求规模应根据客流预测、用地实际,对进出站客流进行分方向及分方式的定性、定量分析,并依据轨道交通车站类型、换乘方式及其相应的比例,确定各种交通衔接方式的需求规模。
10.2.2 轨道交通车站站内、外各种交通换乘设施均应设明显的指示和标志标识系统,且站内、外指示标志系统应易辨、相互对应无盲点、可链接、连续,以方便换乘。标志标识系统的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0.2.3 换乘设施用地应靠近轨道站点布置,轨道交通换乘优先次序应为步行>自行车>地面公交>出租汽车>小汽车。各类设施与轨道站点出入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行车停车场与站点出入口的步行距离宜控制在50m以内;
2 公交换乘场站与站点出入口的步行距离宜控制在150m以内;
3 出租汽车上下客区与站点出入口的步行距离宜控制在150m以内;
4 小汽车停车场与轨道站点出入口的步行距离宜控制在200m以内。
10.2.4 根据轨道车站用地实际,非机动车停车场可因地制宜,结合高架车站、站前广场等综合布置和确定。
10.2.5 鼓励采用综合开发附建形式提供换乘设施,集约利用城市土地并缩短换乘距离。
10.2.6 不建议在中心区站点设置P+R专用停车场,外围站点需设置时,P+R停车场宜共用配建和公共停车场,不宜采用独立占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