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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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部 证据的主观条件——法官的思维活动

第一章 接受证据的条件

主题1 方法

第1节 总述

苏格拉底在与梅诺探讨美德的习得性时,通过梅诺的奴隶证明了先验知识是绝对存在的。他让奴隶计算一个长方形的边长,这个长方形的面积是另一个边长为2英尺(约合61厘米)的长方形的面积的2倍,但是这个奴隶没有任何相关基础知识,苏格拉底也不能直接教他,他必须自己去发现。刚开始奴隶确实给出了一个错误的答案,他回答说该长方形的边长是4英尺,以为两个长方形的边长和面积关系都应该是一样的。结果苏格拉底以胜利者的口吻对梅诺说,实际上,奴隶真心相信自己具备了那些其实他并不具备的知识,然后,苏格拉底用自己独有的方式引导他得出了正确答案。古根海姆引用这位哲学家的逸事是为了说明先验知识的本质M.古根海姆:《格言式知识的原理》,柏林,1885年。,在我们慎重考虑该如何对待证人时,可以从苏格拉底的方法中得出与之类似的最简单范例。我们永远不能忘记,大多数人面对任何问题时,都永远坚信自己了解并可以复述事实,即使他们的口气不太确定:“我相信看起来……”这样的迟疑是有弦外之音的。有人说:“我相信……”那仅仅表示他想要说服自己不要相信可能更加了解情况的人提出的别的可能性,但显然,他知道自己的表达方式中暗含着疑虑。但如果涉及的仅是纯粹事实层面的问题(“刚下雨了”“当时是九点”“他的胡子是棕色的”或“当时是八点”),这类事实对叙述者是无关紧要的,而他却用“我相信”这样的词开头,这就表示他真的不肯定。只有包含隐藏的观察、结论和判断的描述才是重要的。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个因素也会形成干扰——幻想。证人声称自己确信无疑其实只是因为他做出了这样的断言,所有的“我相信”“可能”和“貌似”只是针对意外买的保险。

就算对事件没有特别确信和百分之百的保证,人们也常常会做出这样毫无保留的论断。这种日常生活中的情景同样会出现在法庭证人做证时,而且情况会更加严重,尤其是在关键问题上。任何有过亲身经历的人都绝对确信,证人并不知道自己知道些什么。很多论断被提出的时候都显得无比确定。可如果继续做详尽调查,考察论断的立场和来源,就会发现,其实只有很小一部分能站得住脚。在日常生活中也常常会发生最坚信不疑的信念由于受到挑战而动摇的情况,比如受到猛烈的攻击和遭遇刨根问底的质疑时。那些认真而乐观的人尤为如此。有人讲述一件事,就有人提出疑问,质疑他的确定性,怀疑是否存在欺瞒,于是讲述者就开始动摇。他回忆说,因为丰富的想象力,他相信自己看见的并不是事实本身,最终他承认事情很可能不是他说的那样。在庭审中这种情况更加常见。置身法庭这件事本身就会让大多数人感到兴奋,再想到自己的证言可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就让他们更加兴奋;而官员的权威性又会让很多人屈从,压抑自己原本的想法。所以,无论一个人原本多么确信自己证据的真实性,在质疑自己的法官面前他也无法作出任何确定,这又有什么奇怪的呢?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学家最困难的任务之一就是直击事实,不能盲目而不假思索地接受证词,也不能摆布证人,使其因为犹豫和怀疑而不敢讲出真相。不过更困难的是像苏格拉底引导梅诺的奴隶那样,引导本来无意作伪、只是因为看错或者做出错误结论的证人讲出真相。坦荡地说出这与法官无关是非常现代化的做法——证人只管做证、证据只管是否被接受、法官只管判断。而法庭的首要责任在于建立事实真相,而仅仅建立在合规基础上的真相是不够的,况且,如果我们注意到某种观察结果是不实的却置之不理,很可能就使我们缺失了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那整件案子就可能大逆转。至少拿出证据的可能性被排除在外了。所以我们也许可以用苏格拉底的方法开展工作。但由于这样做不利于证据的确认,所以我们必须更加谨慎小心。因为我们虽然不是在解答数学问题,但案件往往都比求长方形的面积复杂许多。一方面,只有在极其罕见的情况下我们自己完全不会犯错,所以我们万万不可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就引导别人同意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小心不要妨碍证人提出可能有道理的观点。在相信别人更加了解情况并且有自己的观点的时候,我们最好还是不要提出什么建议,即使平时我们常会抱有这种纯粹的交换意见、虚怀若谷的态度。要是谁可以纠正证人明显错误的观念,引导其发现自己的错误然后说出真相,既达到目的又不会过犹不及,不会对真相附带的信息造成任何一丝减损,那这个人就可称得上我们当中的大师了。

第2节 自然科学的方法参见《H.格罗斯全集》,第6卷,第328页;第8卷,第84页。

如果要问我们应该如何计划自己的工作,使用什么样的方法,那就得承认,仅仅科学地建立自己学科的原理是不够的。想要取得进展就要科学地管理日常工作。每一句话、每次调查、每次正式行动都要满足整个法律体系学科制定的统一标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平凡的体力劳动中超脱出来,超越它那让人感觉迟钝的厌烦感、令人烦恼的单调性和对法律与公正的可怕威胁。法学家们研究的只是消亡了的法律语言,不断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并且,就像有人抱怨的那样,还要往中间加入更多的内容,所以我们肯定都对(法律的)科学化十分厌烦。这是因为法律是一种要从又长又含糊的术语和文本解释中做出推论,从而痛苦地追寻合理化的学科。法律体系只空有其表,就像艾和林所说的成为“表演哲学技巧的马戏团”一样。

但是提高科学素质是对的。我们需要掌握科学的方法,这是近一个世纪以来被证实最有用的。自从沃柯尼希告诉我们“法律理论必须成为一种自然科学”沃柯尼希:《创立法制的尝试》,波恩,1819年。之后,人类已经在此战斗号角的召唤下做出了诸多改进。(施皮策H.施皮策:《论哲学与有机自然科学的关系》,莱比锡,1883年。)尽管由于误解,可能会被引向一些错误的方向,但它的确是一个真正可以指导我们的学科及其应用科学的方向。显然事情不宜操之过急。在错过了踏上正确之路的时机又突然要回归时,他们总会过于轻率。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如此,我们发现,最近隆布罗索犯罪论的支持者做出的草率结论亦如此,他们的观察没错但不够充分,推论也很牵强,难以自圆其说。我们并不是要得出科学的方法参见《H.格罗斯全集》,第8卷,第89页。,而是要汇总事实来加以研究。至于推理这件事就留给我们幸运的后继者来做吧。不过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可以对流程稍加改动,从正确和简单的观察中得出特定的推论。“从事实到观点,”奥丁根说,“几千年来世界一直努力要以观念征服物质却不可得,现在则反过来了。”A.冯·奥丁根:《伦理统计》,埃朗根,1882年。“从事实到观点”,我们的出路在这里,让我们开始不带预设地观察生活,不带任何格言教给我们的偏见;让我们来亲自开创,排除所有干扰因素。最后,当我们发现没有任何值得怀疑之处时,才能谦虚谨慎地提出理论并做出推论。每一次彻底的调查之前都必须先明确该题目的性质是什么。这就是史上最有智慧的书《论愚蠢》埃德曼:《论愚蠢》,1886年。中的格言。这样的公理一般的主张必须贯彻在每次法律任务之中,尤其是涉及刑事法的任务。有可能我们读了成千上万的证词之后还是会得出这种类似的、让人疲惫不堪的、矛盾的结论:证人和法官并没有确定问题的性质,也没弄清自己想从对方身上得到什么。一方讲的是一回事,另一方讲的则是另一回事,证人不清楚他本来应该明确的问题,法官也没有告诉过他。但这个有缺陷的程式并不是证人的问题,而是法官的。

真正的问题被界定清楚之后,实质的现代科学调查才能开始。在这一点上我认为艾宾浩斯艾宾浩斯:《论记忆》,莱比锡,1885年。界定得最好。其中包括为了达成某种效果努力还原条件的复杂性,包括改变这些条件、用一种可用数据测量的方式将各个因素独立开来,最后用可量化的方法针对效果界定出相应的变化。

我无法再进一步证明这是建立我们的学科必要原则的唯一正确的方法。我们的目标只是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验证这个方法的可操作性,然后看看它是否真是得到完整而确定结果的唯一方式。如果是的话,那它就不仅是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或者验证收集到的证据时发挥作用,还可在验证每个部分、分析其组成要素时发挥作用。

先来看看完整的审判过程。

要达成的效果是取得证明A有罪的证据。其成立的复杂条件是所有取证手段的集合,有个别条件需要通过个别的证据来源加以确定,这些证据来源包括证人证词、对房屋的检查、验尸、实验报告,等等。

现在,条件的恒定性在于使目前的实例标准化,也就是说,当有类似情况出现时,比如,出现同样的证据时,有罪证据就成立了。现在伴随而来的是结果上的变化,比如想要通过证据证明有罪,证据就必须通过检验,每个条件,例如每个证据的来源就必须得到确认,其相应的价值就必须予以确定和变更。最终,相应的结果上的改变(被证据证明)也得通过检验。流程最后是讨论,剩下的都不证自明。其中将各个要素独立开来的环节相对简单,因为每份陈述、每个视觉印象、每种作用等都可以很容易地被抽取出来。难点在于决定其价值。但如果我们清楚地发现界定每项具体证据的来源是有必要的,并且我们的任务只是确定其相对价值,那至少在一定范围内就必须允许这样一种可能性。估值要考虑两件事:1.可靠度(主观的和相对的);2.重要性(客观的和绝对的)。一方面,证据本身的价值必须取决于给出证据的人的可信度和他在该条件下的作用;另一方面,要了解那些被认定为可靠证据的证据是如何影响“效果”的,还必须检验这些影响的自身及其外部条件。所以考虑证词时,首先要确定证人是否有能力和意愿说出真相,然后,通过证词在改变整个案件结构中能带来怎样的改变这一点确定其重要性。

最重要、也是最难的部分在于条件的变量以及因此造成的效果的变化,例如,对已有材料的批判性解读。应用到案子上,问题就成了:我考虑到证据的每一个细枝末节本身,排除其他因素,然后我在客观条件允许情况下尽最大可能地改变此细节。然后我假定证人的证词有部分或者全部都是谎话,是错误的观察、错误的推论等,然后我再问问自己:定罪的证据、对一项具体审判的确立,现在是否还是公正的?如果不是,那在其他有关的可能情况下呢?我能掌握这些情况吗?如果现在证明了真相已经板上钉钉,就算将所有这些变量考虑进去,控告还是公正的,那被告就是有罪的,但仅限于在上述情况下。

另一个必要的程序是针对证据的每个细节是怎样产生的,进行一次又一次彻底的微型审判。再举个例子。现在要达到的效果是要确定某个具体问题的客观正确性(根据证人、表面因素等)。条件的复杂性包括收集可能会影响到其正确性的影响因素,比如证人不诚实,事发时所在位置不清楚,目标不可靠,专家疏忽,等等。有必要弄清上述哪些因素会对案子有影响,影响到什么程度。而标准化则包括对比现在这个案子和其他案子的条件。变量还包括从证据中提取出可能错误的细节,然后从不同的角度纠正它们,最后观察在这些不同程式下会有什么样的效果。

只要条件允许,在准备和评判每一项新证据时都采用这个程序就能避免错误。除此之外只有一个条件是必要的:对其顺序进行小范围而微小的调查,这在每种自然科学中都是必要的举措。“在与自然现象有关的所有真相中,和顺序相关的那些对我们而言是最重要的。其中的知识是我们对未来作出明智判断的基础。”米尔忽略这一点正是导致我们失败的最大原因。J.S.米尔:《逻辑系统》。我们必须在确定证据的时候坚持这个原则。不论何时出现涉及对“效果”有干扰的问题,顺序都被证实是最重要的因素。只有在仔细思考过顺序之后才能发现谬误。

简而言之,长久以来我们都把自己限制在仅研究法律标准这个范围内。现在我们要对其构成进行深入的考虑。这显然要求我们退回到早就该退回的起点上。而作为我们榜样的自然科学已经公开而坦诚地做出了这样的努力。古代药学首先检查了一遍万能药和炼丹,当代医学解剖学则用显微镜和科学实验发现没有万能药,也几乎没有特效药。现代医学看见了错误。但是我们的律师到了今天还在“炼丹”,傲慢地对待研究真相这项最重要的任务。

主题2 心理学的教训

第3节 概论

犯罪学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弄清楚如何对待那些至关重要的人物,比如证人、被告、陪审员、同事等。这些人对判决具有重要意义。每个案件的成功都取决于犯罪学家的技能、智慧、对人性的了解、耐性和得体的礼节。只要留心很快就会发现,有没有这种素质,会使人在工作效率方面产生巨大差距。这对证人和被告的重要性自不必说,但是对其他人也有影响。不同的主审法官和专家之间的交流也是需要进行日常观察的问题。某个法官根据法律提出问题,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他根本不必明确表示自己对整个案情完全没有兴趣,专家们也有很多机会发现这一点。有人陈述案件,对专家讲述其中各种各样的可能性,了解他们是否会问其他问题,如果问的话都问什么,还可能询问专家解决问题的办法,用这种方式来熟悉案件,表现出对专家那艰难的、被极大忽略了的工作的特殊兴趣。有人说,专家会对所有案件都一视同仁从而取得同样的效果。不幸的是,这只有在专家们没有和别的普通人一样的缺点、不会受到有无兴趣的巨大影响时才有可能。想象一下,除了伟大的最高法院的预审法官之外,所有长官和官员、审判员都表现出同样的冷漠会是什么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最敬业的专家都会变得冷漠,于是他们只去做自己绝对不得不做的事情。但如果同一个法庭上的所有人都被同样热切的兴趣激励,像上文所述的那样开展工作,情况又会有怎样的不同!就算是最冷漠的、最不专业的专家都会因为大家表现出来的兴趣而最终意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从而付出最大的努力。

这个道理在主法官、陪审员和其他法官身上也适用。我们往往可以看到,某些主审法官即使在审理悬念迭出的刑事案件时也能使所有人感到枯燥乏味,事情一拖再拖,人们只希望赶快看见结果。幸运的是,大部分法官都很清楚最简单的案件的重要性。不管担任什么职务,他和他的伙伴都有共同的任务,如果需要判决一个案子,每个人都需要全力以赴。差别不在于暂时的新鲜感或是无聊感,只在于参与者的心理是否正确。每个案子都必须用全新的关切、共识和合作的态度来对待。这种必要性就是刑事法官的教育机会。不论面对的是被告、证人、助理法官还是专家,道理都是一样的,这是不可避免的。

在此范畴内,对人性的了解成了犯罪学家最重要的职业素养,但这种知识并不来源于书本,所以很难对它发起挑战。有意思的是,关于这个题目的论述并不少,不过我怀疑,无论是谁,研究或罗列(像福尔克马尔列举的珀克尔、赫茨、迈斯特、恩格尔、杰斯沃克斯和其他人的书中的)论点的人总是收获甚少。对人性的理解只能通过坚持观察、对比、总结和进一步对比得来(当然少数天才除外)。这样才能让人走在前列,独立于其他人给出的用来修复自己对人性的无知的一大堆信息之外。这必须从我们工作中数不尽的案件中观察得来。那些不得不与骗子、撒谎的马贩子、考古学家、魔术师打交道的人很快就能得出意义非凡的结论:这个阶层中那些职场最得意、最赚钱的人其实对自己本行的了解是最少的。马贩子对马根本就不了解,考古学家对古董的价值、历史和品质也没有什么判断,打牌行骗的人知道的花招其实只能骗骗最单纯的人。不管怎么说他们都能赚到能使自己衣食无忧的钱,而这仅仅是由于他们在不断重复的场景中实践了自己对同伴的了解罢了。

我当然不是说我们犯罪学家不需要法律的专业知识、全部依靠对人的了解就够了。我们的任务要求我们的知识至少要超过马贩子,而不了解人性肯定是不行的。不过法官工作的繁重性正好说明他需要掌握远远超过纯粹的法律范围内的知识。他必须首先成为一位法学家而不仅仅是犯罪学家,必须全面掌握超出自己专业范畴的、自己学科之内所有最新的研究动向。如果忽略了纯理论知识,他就会降格为一个单纯的体力劳动者。他的职责不仅是熟悉成百上千的事物,了解所有手工行业和商业,还包括最终要在人类能力允许的范围内以法律为材料尽可能多地创造。

第4节 证人的品格

刑事法官最简单粗暴的玩忽职守就是仅满足于简单提问,然后决定让证人讲出自己想讲的话。如果止步于此的话,就会使对是否讲出真相的良知的拷问成为决定判决的唯一因素;证人确实要为不实或者隐瞒的事情负有部分责任。但其他的也是更大的其实是没有尽全力问出证据的全部价值、对被告漠不关心的法官的责任。教育的任务是要把每个个体改造成好的、值得信任的证人,不管他是第一次还是最后一次来做证,而不是像有人认为的那样,把全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把所有人都教育成为合格的证人。这种教育必须包括两个方向:让人愿意并且能够说出真相。第一个要求不仅针对谎言,还要求人具有完全的责任心。教育的手段并不能决定该如何面对谎言本身,但可以让人做出经过思索的、小心谨慎的回答。我们这里指的并不是满口谎话的人、本质就是骗子的人和那些存在本身就是为了诋毁人类的人。我们指的只是不习惯于讲述完整而纯粹的真相的人,一生都满足于“大概如此”的人,以及从来没有机会了解诚实的价值的人。可以说很大一部分人在谈话和复述过去的事件时注意力都是涣散的,这一点真让人不安。他们不会直接、快速、坦诚地谈及重点,总是迂回曲折——“如果我不走捷径,那就走岔路,如果不是今天,那就是明天,如果到不了目的地,也总会走到某个地方的”。这种人没有家,只有旅馆,如果他们不去某个地方,去其他的地方也行。

这类人可以这样定义:如果有人看见他们在说话时绕弯子并且生气地指出来,他们就会害怕或者漫不经心地说:“哦,我以为这样不太准确。”这种缺乏责任心、不关心真相的态度对我们的行业会造成严重的伤害。我认为这比明显的错误造成的伤害要大得多得多。因为,未加掩饰的谎言总是比可能是真相的谎言更容易发现。此外,谎言一般是出自我们已经在提防的人之口,但这种莫名的“大概如此”则来自根本称不上是不值得信任的人之口。参见《H.格罗斯全集》中略文斯蒂姆的文章,第7卷,第191页。

缺乏责任心在所有年龄、性别和所有阶层的人中都很常见,但最常见也最明显的则出现在生活中到处无所事事的人中。在日常生活中不靠谱的人,在需要绝对诚实的场合也会不靠谱。这种人当中最危险的莫过于以作秀为生的人。他们没皮没脸不是因为无所事事,但无所事事却是因为没皮没脸。这些人中有小贩、商人、客栈老板、商店经理、马车夫、艺术家等,尤其还有妓女(隆布罗索等)。这些人的职业都很有问题,但他们做的都不是真正的工作,他们选择这样的职业就是为了逃避有规律的、真正的工作。他们有很多闲散时间,工作的一部分是聊八卦,一部分是闲荡,就连自己的双手都懒得多用。简而言之,因为他们能从闲游浪荡中获利,也就难怪在做证的时候他们也是漫不经心、只说出“大概如此”的真相了。当然,要列举出更高的社会阶层中存在的类似的事也不是什么难事。

这类人中最可恨也最危险的是天生的流浪汉——不需要工作的或一心追求无所事事的人。那些没有意识到这世界容不下懒汉、去往天堂的机会必须用劳动换取的人都是没有良知的。我们不可能指望这些人能给出可靠的证供。通过长期积累的经验,犯罪学家也许可以制定出的少数几条规则中的一条就是:不论性别和社会阶层如何,真正的流浪汉永远都不会做出可靠的证供——hic niger est, hunc Tu, Romane, cavetto。拉丁文,意为“这是一个无耻之徒,罗马人,你们要提防他”。——译者注

第5节 证词的正确性

培养证人说出真相的能力必须基于以下三点:①法官了解所有会对正确观察和复述造成负面影响的因素;②法官自己清楚地知道对案件有用的因素是哪些;③消除证人身上的负面影响。很多时候要想做到最后这点很困难,但也不是不可能。人犯了错误一般很快就能意识到,但是“被叫到和被选到”是两码事,同样地,发现什么是正确的,用基本的观察代替武断的观察,也是法官的任务中最难的部分。

当证人既不想也没有能力说出真相时,培训工作可以通过几个常见的观点展开。耐心对待证人可能是事关成功的关键。当然,没有足够的时间时很难保持耐心,当代忙碌的生活让我们本来就没有时间。但这种情况必须改变,公正有助于让每个人尽其所能。如果一个民族中的精英人物都没有足够的钱来达成这一点,那就不可能指望出现让人满意的法庭——“no checkee no washee。”早期华人移民洗衣店主对美国人说的洋泾浜英语,意为“没有支票不能洗衣”。——译者注没有钱就没有公正。有时间的人就会有耐心。

耐心在取证时也是最需要的。很多证人都习惯于重复太多没用的话,大多数刑事法官也习惯于让他们闭嘴,只说简短的陈述。但那是很傻的做法。证人会说得不得要领,就像被告有时出于某种原因也会做得那样。尤其当证人发现法官不希望他这样说的时候就会浪费更多时间。让别人不赞同正是证人的目的。他从来不会无故引起他人的不耐烦,有的证据确实就是因为说话不经大脑的人讲得太多而带出来的本来要花大量努力才能获得的事实。此外,故意要拖延的人都不会说多余的话,即使真的说了,也只会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就算他知道自己说得太多(大部分时候他其实是知道的,因为可以从听众不耐烦的表情看出来),他永远也不知道哪些超过了限度。即使有人叫他说得简短一点,他还是会不为所动,要么是又从头开始说,要么是如果他真的屈服了,那他就会遗漏重要的,甚至是最重要的事情。千万不要忘记了,很大一部分人在来法庭之前已经准备过要说的话,或者是准备过梗概。如果不允许人们按照自己的方式来,他们就会犯迷糊,那我们就不可能发现任何明朗的甚至是半明朗的事。总体而言,讲得最多的人之前都已经完整地思考过证词。那些在庭审时仅仅回答是或不是的人并不是在伟大的命令面前故意少说,因为只有有话可说的人才会故意少说。一旦话匣子打开了,最好就让他们自由发挥,只有在情况失控、证人的话让人筋疲力尽的时候才能用恰当的问题来打断证人。不让某人讲得太多是有方法的。但是必须防患于未然,而且只有在对一连串事件进行描述——比如某次激烈的争吵时有用。此时如果一个人处于知晓全部真相的位置,不管这些消息是通过一个还是多个证人得到的,后面的证人可能会被告知:“从什么时候起×走进了房间。”否则这个人就要被迫去听所有证人说的在争吵发生的头一天争吵的双方都做了什么,以及这些本来很无聊的事是如何引发案件的。但是如果你设置了主题,证人就很容易抛开他认为可能会用到的第一部分的证词,却又不会导致丧失连贯性。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告诉证人“从这个或那个点开始”时,这种要求提出后证人一般会有一个停顿,这时他显然在思考怎样把自己之前准备的讲述抛在一边。但是如果这种办法不起作用,证人说必须从更早的时候开始说,那就由他去吧。否则他为了你的要求拼命在内心挣扎,无法继续用他自己的办法,就会弄乱所有信息。

取证时需要的耐心在交叉询问时也同样需要。不只是儿童或迟钝的人,聪明人也会常常只回答“是”或者“不是”病理状态如果很明显是很容易识别的,但是病理状态和正常状态之间有一个非常宽阔而被完全占据的边界。,面对这种答案需要相应的耐心,要花点时间不断询问。缺乏耐心的危险很明显,那就是有可能对缄默的证人提出带有暗示性的问题,从而得到证人本来不可能说出的答案。当然,并不是每个在法庭上只回答一个字的人都会这样,但是长期来看,这种习惯于简明扼要的人确实没办法在长长的讲话中连贯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而如果证人只做最简短的回答,需要我们据此编织出一个连贯而精致的故事,那么如果证人听到自己的证词时,通常也无法发现其中可能包含的不实之处。他对自己的长长讲话是如此陌生,以至于大部分时候他都在惊叹于自己出色的表达,于是连最显眼的疏漏都无法发现。但就算他发现了,他可能也会因为太吝惜于言辞而不作回应,在表示赞同之后就很愉快地看着这种折磨结束。所以,只有耐心这种品质能够让寡言少语的证人说出尽管简短但连贯的信息来。这一点在庭审时要注意。

第6节 取证的预设

取证最重要的规则之一就是不要指望哪个证人能描述出自己记得的事情。即使只是训练儿童,弗罗贝尔都说过:“人只能引导,不能去刺探。”弗罗贝尔:《人类的表现》,凯尔豪,1826年。在司法程序中更是如此,也更难做到,因为律师对每个证人最多也只有几个小时的时间,就像老师对每个学生只有那么几年一样。但是我们必须下定决心引导证人说出来,即便刚开始没有效果,也不能急于求成。

这其中的主要问题是判断证人的水平,然后在那个层面上和他对话。我们肯定无法在短时间内让证人提升到我们的水平。“教导的目标,”朗格说,“是赋予孩子们一种更敏锐的感知力,比如,达到智识自由。所以找到他们‘得到资助的想法’就很有必要,但要注意不能过度阐释。”K.朗格:《论感知》,普劳恩,1889年。这话说得太对了。发展感知力对我们来说并不是特别困难的事,但我们的问题不在于让别人为自己的人生做准备,而在于为了一个既有的目标发展他的感知力。如果出于此目的我们希望能让别人达到智识自由的话,就只能让他自己去独立思考有关的问题,不让奇怪的建议和推理干扰他,迫使他不带有任何他人或情境施加的影响来看待案件。这并不是说只需要排除特别的影响或其他人的观点,也不是要排除恐惧参见《H.格罗斯全集》,第6卷,第240页。、愤怒和所有可能会影响他的一切情绪,而是要在上述影响出现之前就建立起自己不偏不倚的立场。观点、评价、偏见、迷信等可能都是造成混乱和困惑的重要因素。只有奥吉厄斯的牛舍被全部清洗干净之后才能指望证人可能有感知力,指望他要告诉我们的话是他能负责的,而且他可以复述出来。

只要我们遵守上述第二条规则,并且研究证人的“得到资助的想法”,实施这一必要的初步措施就不会太困难。有人说,只要两个人谈话的时候不知道对方“得到资助的想法”,那就是鸡同鸭讲。正因如此才会产生一些惊人的误会。这不仅是价值观不同导致推论不同的问题,实际上还事关整个人的心智。通常人们认为了解讲故事所用的词语的含义就够了。但是,对每种知识都很容易获得外在的、非常浅显的理解,而真正的明晰的理解只能通过了解证人关于案件所有情况的思维习惯才能取得。我清晰地记得,在一起嫉妒杀人案件中,最重要的证人是被害者的哥哥,一个诚实单纯的樵夫,在乡下长大,但从任何方面来看都不是白痴。他的证词简短、有决断力,并充满智慧。当谈到杀人动机这个最重要的问题时,我问他是不是因为一个女孩,他耸耸肩回答道:“是的,大家都这样说。”通过进一步的调查我有了一个惊人的发现:不仅“嫉妒”这个词,还包括对这个词所代表含义的理解,对他来说都是完全陌生的。他曾经爱慕过的女孩被人抢走了,对此他没吵没闹,也没人告诉过他别人遇到这种事时会怎样的痛苦和激动,他根本没有机会去考虑这种事理论上的可能性,所以“嫉妒”对他来说是完全陌生的。当然他的证词现在已经改变了。我以为我从他那里听到的那些东西实际上都是错的,他的“得到资助的想法”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在本案中起到制约作用的概念,但证人对此的了解实在是太贫乏了。

发现“得到资助的想法”当然不是件容易事。但是其对证人和被告的客观价值至少是事实。只有在明显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排除“得到资助的想法”的影响,即存在陪审团,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将陪审团的判决变成一种乌托邦式的梦想。最好的情况是主审法官只认识一两个陪审员,但也根本不可能了解他们的“得到资助的想法”。陪审员问到某个问题时可能会略微透露一点,等轮到公诉人和被告律师陈述的时候,法官的表情也能说明一二,但那时通常已经太晚了。就算早点发现也无济于事。面对一个人可能还行,但是要了解12名与自己没有任何特别交往的人的思维习惯肯定是不可能的。

弗罗贝尔规则的第三部分——“尽量不要提前预设”是必须严格恪守的。我说这话不是因为悲观,而是因为我们的律师经过无数训练,能更好地安排整件事,更好地了解相关历史信息中哪些要排除,哪些在一定程度上要保留,结果很容易就会忘记自己的权利范围,向没有技能的外行——就算他们是受过教育的人——出示了太多的材料。这时候必须想到,大多数证人是没受过教育的,我们不能将自己降低到他们的层次,他们面对一大堆我们看都觉得困难的材料时肯定很不开心。要是我们不了解证人的观点就会问过多问题,这就无法达成目的。而在一些特殊的案例中,遇到受过教育的人时,我们还是会因为习惯于面对没文化的人而处理不当,我们会假设他由于受过一点教育,他就能了解我们的专长。经验也难以消除这种幻觉。究竟是因为我们训练不当,从而阻碍了从证人身上得到自然自在的表述,还是我们的行业对受过教育的人的评价太过理想化?不管是什么原因,事实上,我们工作中最困难的部分都是关于如何面对最有文化的证人的。有一次我要对一位目击了一个小小案件的著名学者的证词进行总结。我做得很慢,他要么不喜欢我念的那些词汇,要么怀疑某个论点的确定性。更别提我浪费了一两个小时重写的那份材料上满满都是修改的痕迹,这份材料最终居然是一堆废话。开头和结论矛盾,不知所云,更糟的是不真实。后来通过看很多其他证人明确的证词我才发现,那个学者太过负责、小心、准确,以至于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到底看见了什么。他的证词毫无用处。我有过很多次这样的经历,其他人也是一样。“在什么地方不要过多预先假设?”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所有地方。首先,对人们观察的能力不要有预设。他们总说听见、看见或者感觉到了很罕见的事。他们总说自己抓住、碰到、数过或者检查过什么,结果,仔细的检查证明,他们只是瞟了一眼而已。非普通知觉问题更麻烦,这时需要特别敏感的感觉或是信息。人们相信习惯,当需要仔细观察的时候他们通常缺乏应对特殊情况的知识。如果预设证人具备这种专业知识技能,就会犯下大错。通常他没有这种知识,或者虽然有但是从来没有应用过。

同样,我们还会预设证人有很好的注意力和对某事的兴趣,最后惊讶地发现:人即使对自己的事情都如此不关心。所以在非私人的问题上,我们应该预想到大家会很不感兴趣,如果你真正理解这一点的话就会发现,人们常常会彻底忽略很多问题。多数人了解事物的外在,却以为自己也知道其本质,一旦被问起来都能坚定地给出回答。不过如果你真相信他们的话,就会造成危险的后果,因为几乎没有当事后诸葛亮的机会。

所以,在和证人谈论任何新问题之前,都有必要了解一下他对该话题的总体认知水平,他认为这是什么、这让他联想到了什么。如果你判断他对此一无所知并据此评估他的问题和结论,至少不会犯错,并能最快地达到你的目的。

同时,你还应尽可能慢慢地开展工作。卡鲁斯指出,我们不应该给一位学者指出任何目标,除非他不能自己发现。卡鲁斯:《心理学》,莱比锡,1823年。任何一种力量在可以被利用之前都要得到充分发展。这个过程通常很难,但在儿童教育中这是很有必要的,通常能收获成功。这是一种用事例进行教育的形式。人们教孩子将新的事物与过去的经验进行类比,比如通过自己遭受过的严重痛苦设想自己折磨动物会让动物多么痛苦。这样的比较基本都能成功,不管是用在儿童还是证人身上。对一个事件的冗长描述,比如某一个人被虐待的案件,如果让证人自己设想自己也有如此经历的话,效果可能完全不同。一开始他可能只把这当作一个“精彩的笑话”来看,但要是假设自己也遭遇同样的事,把两个故事联系在一起,他的描述可能就变了。这个方法有很多变化形式,通常都会很有用,甚至可以用在被告身上,因为这样一来事件就能和他非常熟悉的自我中心联系起来,那他就能开始理解自己的行为了。

但最伟大的技能是用在陪审员身上的。把新情况同他们已知的、熟悉的事关联起来就让事情变得容易理解了。困难之处是,陪审员是由几个陌生人构成的团体,要找到让所有人都熟悉,并且熟悉到能让他们很容易将其和现在的案子联系起来的例子,是很罕见的事。要真找到了那可谓天大的喜事。

不过,光是找出一个和眼下案例相似的案子还不够。要让人们理解并能跟进案子,就必须为每个细节、动机、理念、反应和外在条件都找到类似的类比。就像人都有祖先,对祖先的确认让人发现了表亲的存在。

第7节 利己主义

利己主义的内在特征很可能在法律事务上与在日常生活中一样影响深刻。歌德无比敏锐地体验过这一点:“要我说,”他写道(《与艾克曼对话录》卷1),“把某个时期看作退化或者过渡时期都是很主观的看法。相反,所有进步时期都显而易见。整个当代文明都是很保守的,因为主观上……每个人都在炫耀自己的贵族气派,这成了一件在哪儿都显得非常重要性的事。但再也找不到让自己从属于对人类的博爱之下的努力了。”

比起歌德时代,这一毋庸置疑的看法其实更适用于我们现在。当今的典型现象就是每个人都对自己有着夸张的兴趣。结果就是每个人只关心自己或者自己周围的环境,只理解自己已经知道和感受到的,只在自己有个人优势的地方工作。所以可以得出结论:只有在考虑到这种夸大的自尊、并把它看作一个主要因素时才可能取得明确的进展。有些小得不能再小的事证明了这一点。一个人拿到一本字典时首先会去查找自己的名字,尽管他知道那几个字本来就在那里,然后愉快地陷入沉思;拿到一张能让伟大的自己永垂不朽的照片时也是如此。在讨论个性的时候如果有人说他“天生如此”,就会让他很开心。在讨论外国城市时,则喜欢谈论自己家乡或者曾去过的地方,就算这些仅能引起那些去过这些地方的人的兴趣。每个人都想努力发挥自己的影响力——无论是对自己生活的环境还是对仅和自己有关的问题。如果有人宣称自己过得很开心,那毫无疑问,他的意思就是他有机会把他这个“我”大力推到舞台中央。

拉撒路对人性中这一特点的历史重要性给出了精当的评价:“伯里克利之所以能在自己的政治生命中扮演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就是因为他能叫出所有雅典公民的名字。汉尼拔、华伦斯坦、拿破仑一世也仅仅是因为知道并能叫出每个士兵的名字,就把超越对军队、国家和自由最深的爱的勇气传染给了整支军队。”M.拉撒路:《心理的生活》,柏林,1856年。

每天我们都能看见这种利己主义的小例子。那些被从工作中拖来做证、觉得特别厌烦和无聊的证人,都可以从我们倾注的一点点对他个人的关心、对他所干事情的理解和对他的看法和作用的考量中获得成就感和价值感。此外,人是带着对自己职业的理解去评判同行的。有个农民在医生办公室冷笑的故事说:“如果他连怎么种燕麦都不知道,还能指望他知道啥呢?”这其实不仅仅是故事,除了粗野的农民,很多人也是这样的。这种态度常常会出现,尤其是在要花大量时间投入一件事的人群中,比如士兵、骑兵、水手和猎人等。如果无法理解虚荣心这种人类特质而用特殊办法对待这类人的话,明智的做法是至少表现出理解和对他们的事情的兴趣,让他们相信你真的认为所有人都应该知道如何正确地安装马鞍,或如何在千步之外区分出德国猎犬和英国猎犬。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让他们尊重法官个人,而是尊重其职务,不过证人会认为这是对法官个人的。一旦他抱有这样尊重的态度,就会愿意帮助我们,或是经过仔细思索协助我们得出关于某个案子的艰难结论。怒气冲冲的证人和对案件感兴趣且心情好的证人所做的贡献有天壤之别,不是说在数量上,而是在真相和证词的可靠性上,后者的可靠性要高得多。

此外,在对被告的调查中,他对自己祖先的自恋也很重要。不要给人设陷阱,问出真相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所以必须用得当的方式对付否认指控的嫌疑人,以让案情水落石出,这往往是有心机的操控无法达到的。经常会有匿名或者使用假名的罪犯在接受调查时,仅仅由于介绍情况就泄露了关于他们首都的清晰线索,这时再追查下去就没什么难度了。在对很多有名的罪犯的审讯中,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不过要好好加以利用。

同样的动机也会出现在利己主义的次一级形式——顽固中,一个可能会因为自相矛盾而生气绝望的人,只要加以引导就能说出有价值的答案。这一招我是从我的老管家那儿学来的,他是一名非常诚实的士兵,一个喜剧化的人物,但我长期磨炼出的技能对他不可思议的顽固简直无可奈何。只要我提出某个跟工作有关的想法,我得到的总是一模一样的回答:“没用的,先生。”最后我只好列出一个清单,写下我的计划:“西蒙,现在这样就行了,因为你最近说过这事是可以的,那就这样。”然后他就会看着我,想想自己什么时候说过,然后就真的去做了。我经常用这一招,一次都没有失手过。只要对这个办法做些必要改动就能适用于罪犯。一旦发现真正顽固的人,就必须避开所有互相矛盾的东西,因为那会让麻烦更多。撒谎或操纵也没用。只有避开矛盾之处直接问出问题,你会发现当这个顽固派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时就会迂回地再回到那个问题上。这时你可以帮他造一座金色大桥,或者一扇可以让他默默撤退的隐形门,这样就算最最顽固的人也不会再坚持原来的故事了。只有他在被迫一再被带回初始点的时候才会再重复原来的看法。但一旦发现了问题所在,就要注意不要再找任何借口回到该问题,不要一再去确认已经彻底解决了的问题——这就好像把睡着的人叫醒让他吃安眠药一样。

一般说来最重要的规则是:利己主义、懒惰和狂妄是人类身上仅有的几个无条件存在的动机。而爱、忠诚、诚实、宗教和爱国主义尽管坚若磐石,也有崩溃的时候。我们可以放心地指望10个人连续10次表现出这些品质,但是第11次的时候他就可能像纸牌屋一样坍塌。但利己主义和懒惰这样的特质即使经过成百上千次都不会让人失望。更简单点说就是:利己主义,因为懒惰和狂妄也只是利己主义的修订版而已。面对一个人时只要记住这一点就好。找寻真相和线索时有这一点就足够了,比如,你要是担心一个嫌疑犯其实是无辜的,那从荣誉、良知、人性和宗教等方面入手你肯定会失败,但如果搜索整个利己主义的版图,一切真相就能水落石出。是否表现出利己主义就是检验一个人是否说真话的最佳标准。想想看,如果有人费尽心机地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很显然,要判断其正确性必须将其和某种动机结合在一起考虑。现在如果逻辑链条很容易就能与动机联系在一起,那至少说明这个链条很有可能是正确的。而动机呢?如果动机是高尚的,比如友情、爱情、慈悲、忠诚、同情,那么这个链条也可能是对的,很高兴情况比我想象的要好,但不见得一定都是对的。但是,如果动机是利己主义或是其数不清的变种中的任何一种呢?要是此时的逻辑也是通的,那么整个案子就能被完全确定地解释清楚了。

第8节 秘密

要不是让人类守住秘密实在是困难了,法律上获得真相的成功率就会低得多。大众对这一本质很明显却没有被清晰理解的现象都很熟悉。关于人们如何对待秘密的格言主要是说女人尤其难以保守秘密。意大利人说,一个不说话的女人很可能要开始大哭了;德国人说保守秘密造成的负担会影响女人的健康,加速衰老;英国人用更粗鄙的语言表达过同样的意思。经典格言讲过这一点,数不清的童话、故事、小说和诗歌都描述过缄默的困难之处,有一部特别优美的现代小说(费迪南德·昆伯格,《沉默的重量》)也是以此为写作主题的。保持缄默之难在洛策的名言中是这样说的:我们很早就学会了如何表达,但很晚才知道如何沉默。洛策:《本能:短文合集》,莱比锡,1885年。对犯罪学家来说,这一点不仅可以用在罪犯身上,还可以用在那些因为某些原因而说话有所保留的证人身上。后者是许多危险的根源,证人被迫在真正的秘密周围绕圈子而不能说出来,直到他揭露出一半的真相。但如果证人止步于此,对他的话就要好好考虑一下,因为“一半是真相比全部是谎言还要糟糕”。后者揭露了其对象、意图,并允许辩护,但半真半假可能因为各种关联和情况的限制,导致在确定部分有罪的人的身份及其卷入罪行的情况时造成令人头疼的错误。因此犯罪学家必须仔细考虑秘密的问题。

而对证人本人的缄默,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他不能泄密,这一点其实根本无须明说。这种泄露是一种粗野而卑劣的行为,所以理论上说是不可能发生的。但事实上这种情况出现得还挺频繁的,刑事法官可能会问出一些端倪,或者劝说某个热情的年轻人讲出真相。提问时法官往往只会说到事件本身,不提名字、地点或者特定的时间,也不提一些事关细节的问题,所以看似不会造成任何伤害。但其实最重要的证据都是以这样的方式被发现的。最糟的是,因为说话的人不知道名字或者任何具体的内容,那问题的答案可能就会“变质”甚至殃及无辜。值得思考的是,上文提及的情况往往只会在最有意思的案件中发生,罪行尤其能打动人负面的注意力,这可能是因为同一个故事被不同证人复述若干次之后,产生了很多种排列组合的方式。这样一来推断并整合材料就变为可能。为了警示大家,我想说一则薄伽丘写过的广为流传的古老逸事:一个年轻而深受爱戴的牧师被一群妇女追问他第一次亲身经历的忏悔是什么内容。犹豫良久之后年轻人认为,只要不说出忏悔者的名字就没关系,所以他告诉那些妇女是关于通奸的。几分钟之后来了一对迟到的客人——侯爵和他迷人的妻子。两人都责怪牧师不常去自己家里。侯爵大声地说:“你忘记了自己的第一个忏悔者,这真是太不好了。”于是大家都明白了。这种讽刺性对我们的职业来说影响重大,因为大家都很清楚“赤裸裸的事实”的绝对安全性是如何发生变化的。听众其实都无须把信息整合起来,因为从各种渠道得来的信息会自己整合,最后形成最重要的正式信息,通过本来遮遮掩掩的渠道变得尽人皆知。成形的秘密其实具有普遍重要性,所以应该从各个节点去守护它而不仅仅是从细节上。

二是刑事法官必须在证人和被告面前维持缄默的形象。如果前面的第一点的关键在于言多必失,那这一点的关键就在于自负感能让人打开话匣子。不管法官是想让被告知道自己已经了解了多少信息,或者他的结论有多么准确,还是希望以自信打动证人,他都可能在不同案子中犯下同样严重的错误。如果法官太心急,刚开始就想表现得无所不知,而实际上却带来一些错误的话,那基本就没办法办赢案子了。被告肯定会避开法官错误的假设,然后对证人暗示某些问题,之后的事就很容易猜出来了。在这种情况下维持正确的做法很困难。要是法官永远不透露已经知道的内容可能就失去了自己辨别案情的最重要的渠道,所以这样做的时机不宜太迟,但是如果用得太早或者说得喋喋不休也会适得其反。以我的经验来看,我从来没有因为保持沉默而后悔过,尤其是在我已经说了一些内容的情况下。做这件事时唯一的规则不言自明:永远不要朝不正确的方向多走一步,永远不要表现出你知道的比你实际知道的要多的姿态。要排除这种办法中的不实之处,因为事情败露的可能性很高。

还有另一种大家可能都知道的高风险——optima fide,即知道不实之事的危险。这对我们当中最聪明、最勇敢的人恰恰是最危险的,因为他们正好是马上会展开整合、推理、定义各种可能性,围绕也许仅仅存在可能性的矛盾问题开始调查的人。对结果而言,某个谎言是有人故意说的还是仅仅是由于某人的个性过于乐观才说出来的并没有任何区别。所以都需要小心。不过我建议要从说话太多的人身上学点什么。过于爱交流的邻居很快就会被他人注意到,如果有心人仔细研究过“为什么”和“多少”的问题,就不难推导出与这位邻居有关的重要情况。涉及他人的秘密时,首先要确定的就是什么是真正的秘密,如果有人要避免伤害自己和他人的话会对哪些东西闭口不言。要是发现了一个真正的秘密,就有必要考虑一下哪种做法带来的问题更大——是保守秘密还是泄露它。如果有可能,最好就任秘密自行发展,毕竟通过折磨证人得到秘密总会造成通常不小的伤害。但如果你真心相信应该说出这个秘密——比如当一个无辜的人受到牵连时,说的时候一定要万般小心,因为言者无心听者有意,这总是一件艰难的事。

首要原则是不要对秘密表现得过于急切,越少提及越好,最好不要直接引到这个问题上,它会自己出现的,尤其是在事情很重要的情况下。很多本来不太被重视的问题就是因为有人热切探寻才被小心翼翼地守护起来。在必要的情况下,当其他所有手段都失败时,也不要告诉证人太多,而且要小心谨慎,说得太多可能反而不好。这个过程必须经过精心的设计,并且集中在你想知道的秘密及其重要性上。如果证人发现自己因为说出秘密而揭示出一些真正重要的东西,就会产生令人意想不到的结果。

相对而言,最重要的秘密就是自己的罪行和最能暗示其存在的相关因素,还有招供,这是非常了不起的心理学问题。参见“食人者”布拉图恰的妻子的著名的招供。布拉图恰说自己掐死了12岁的女儿,还烤着吃了她。他说他妻子是共犯。女人一开始否认后来却招供了。原来牧师说她只有“供认不讳”才能得到赦免。但是她和她丈夫的招供都是假的。孩子还活着。布拉图恰是精神病患者,而他妻子招供则是为了得到赦免。在很多案例中罪犯招供的原因其实很明显。罪犯发现证据链非常完整,很快他就要被定罪了,所以他希望通过招供求得减刑,或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叙述将更多罪责推到别人身上。此外,招供中也会有虚荣心,就像年轻农民承认自己在入室盗窃后的分赃中得到的赃物比实际得到的更多(当然,从他们对自己罪行的夸张描绘中就能发现这一点)。也有人(比如政治犯等)是出于关怀他人,想给他人留下安身立命之地,出于“坚定的信念”而招供(就像政治犯和其他犯人等)。还有人招供是出于高尚的目的,比如拯救自己的家人、朋友,还有为了欺骗而招供的,以及为了在同案犯中争取时间的招供(不管是为了逃避真正的罪行还是要打击已经妥协的人)。最后这种情况总体来说只会出现在预谋计划成功时,这时法官可能会被精心构建的、平凡却有说服力的不在场证据感到震惊。招认某种小的罪行通常是为了替更大罪行做不在场证据。最后一种招供是天主教徒的忏悔及临终忏悔。前一种忏悔的特点是忏悔者并不是出于减轻罪行的目的,而是希望修正错误,就算觉得很难他也会坚持,并希望能苦修悔过。临终忏悔则有其宗教基础,或是希望避免对无辜之人实施(更多)惩罚。

有关招供类型的清单很长,但绝对不是多余的。我们只会碰到其中一小部分,更多的是多多少少未加解释的。米特迈尔已经很敏锐地探讨过这个话题,引用了很多例子以及相对而言研究得很透彻的文献。C.J.A.米特迈尔:《德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原则》,达姆施塔特,1834年。一部分案例可能可以用良知带来的压力解释,尤其是有些神经质的、紧张的人会被自己杀害之人的鬼魂来复仇的画面淹没,或者一直听见自己偷来的钱在耳边叮当作响,等等。如果招供者仅仅想通过招供来逃避这些画面和惩罚,这就不是正常的良知,而是一种病态的想象力异常活跃罢了。坡将这些忏悔称为彻底的堕落。但如果没有这种狂热和宗教影响力,是出于纯粹的压力招供的话,那就是良知在起作用了,参见艾森豪斯:《良知的本质与诞生》,莱比锡,1894年。这是另一个需要阐述的词汇。我还没发现有任何其他动机能让人在没有任何益处的情况下眼睁睁做出伤害自己的事,只有在这种良知作用下的招供才会出现这种情况。要解释这些案例非常困难。有个办法就是把这当作纯粹的愚蠢和冲动,或者根本不予理会。但是愚蠢这个说法并不受专业人士喜欢,因为就算我们同意某人是因为蠢才招了供,以后当他意识到这个错误时一定会痛苦悔恨的,我们还是会发现很多人招供后却并不后悔,而这些人并没有任何智力缺陷。而采取不予理会的态度虽然做起来很容易却是错的,因为我们都知道有很多案子不管我们费多大劲都找不到嫌疑人招供动机。他招供只是因为他想招了,仅此而已。

对外行来说,嫌疑人招供了案子就了结了,可对法官来说这才是他工作真正的开始。需要警示的是,在所有法律体系下,只有当供词与其他证据完全吻合的时候,法律才认可其为证据。供词是获得证据的一种手段,但不是证据本身。它要成为证据还需要有一些客观的、明显与其同期的内容对其予以支撑和确认。但法律同样要求这些同期证据必须是通过完全独立的方式获得并得以成立的,这样它才具有价值。嫌疑犯招供供词的存在对法官、目击者、专家和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人都有巨大的暗示性影响。供词一旦取得,所有人对案件的所有认识都会染上它的色彩,大量经验显示了这种暗示是如何影响判案进程的。具体说来,就是有关人员会强烈倾向于将自己认知到的事物进行分类和改编,以适应某些业已存在的解释,这样一来解释本身会被过度延展,而事实也会被挤压、被修剪,直到它能轻松地装入解释的框架。有一个所有观察者都认可的神奇现象,就是我们的认知一开始都是柔软的、具有可塑性的,会很容易地被这些认知的原有形态塑型。当这个认知出现一段时间、我们允许它达成一种平衡之后,它会变得僵化和不可塑起来。所以,如果我们的观察本身是根据某些观念展开的,那这种观察到的易被塑型的物质就很容易根据固有观念而成型,多余和不均匀的地方会被挤掉,空白会被填平,如果进行这样的改编是可能的话,那它就很容易实现。所以,如果我们有了新的、不同于以往的观念,那观察到的事物就很容易因这个新观念而被改变,只有经过很长时间以后,这种基于观念的观察固化之后,新的改变才不容易再出现。这是日常的体验,存在于我们的工作和普通事物中。我们听到某个案件就开始考虑最初的信息。出于某种原因我们开始怀疑A是罪犯。对这个假设的验证结果会贯穿于这个议题的所有细枝末节之中。那就对上了。还有验尸结果,还有目击者的口供。所有都对上了。当然会有疑点,不过这都被置于一旁,都被看作是观察不当的结果,重点是,证据都指向A了。现在假设B刚供认犯罪事实,这当然是重大转折,我们就把之前怀疑A的所有理由一一抛开,然后发展出一套B犯罪的理论。很自然地,所有证据都适用于B,就算之前适用于A,现在却切切实实适用于B了。疑点当然会再次出现,可又会像之前一样被抛诸脑后。

如果对待白纸黑字不能改动的证据都如此,那对即将被采纳、可能很容易被已有供词影响的证词就更是如此了。其中的教育意义不仅是对法官及其助理的,还有对证人的。

对法官自己来说,他必须牢牢记住自己的工作不是把证词塞到已有证供的框架中,让证据在供词中锦上添花,而是要让供词和其他的证据都能分别各自成立。当代文明体系的立法者立足于一个合理的假设——有伪证存在。我们难道没听说过类似的事吗?嫌疑人给出供词,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是这个人想死,还是他得病了,参见布拉图恰食人的例子。还是为了逃避真正的罪责,只有找出这供词与其他证据的矛盾之处时才能证明它是假的。但如果法官只是把证词塞到已有证供的框架中,那他就抛弃了让自己获得真相的办法。此外,我们也不能假设伪证只会出现在杀人案中。其实在重要的、不止一人牵涉其中的案件中都存在大量伪证。可能有一两个人被抓住了,于是他们就认下了全部罪责,比如在盗窃、争吵、暴乱等情况下。我重复一次:供词的提示作用非常之大,所以很难排除其影响去考虑其他证据,但是如果不想欺骗自己的话,就必须坚持这样做。

对付证人更麻烦,因为来自他们和我们的已有的困难都会呈现出来。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忽略供词的存在,这样就能让证人不带偏见地讲述。但是这本身不可能实现,并且这样一来对证人的盘问也会变得很荒谬,因为他们可能都已经知道被告招供了。如果可能的话,唯一的办法就是告诉证人确实有供词,但请他注意,那还没有成为证据。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冷静,防止证人根据已有的角度去提供自己的证据。从这个角度说我们很难证明证人对真相的影响比法官要小。最激动的证人也可能被法官引导出清醒而有用的证据;反之,要是法官放弃了对确凿事实的安全底线,最冷静的证人也可能给出最误导人的证词。

那些非常聪明的证人(不见得是受过很好教育的)可以积极应对做证,在他们宣誓之后只要告知他们要像没有供词那样来考虑案情即可。愿意听从并且跟着某个自信的人的思路的人,数量大得惊人,尤其在农民中。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把证词分解到各个要素中来分析。这种分析既困难又重要,因为必须决定其中哪些是材料上而非形式上的要素,哪些又仅仅只是表面上的要素而已。假设在一次恶劣的斗殴事件中有人被刺伤了,A供认是自己干的。现在证人证明A确实威胁过证人并参与了争斗,当时他摸了一下自己的背包然后就离开了人群,而就在A来去的过程中就有人被刺伤。在这个简单的案子中就有很多因素必须评估,每个都要单独拿出来考虑。所以我们要考虑:如果A没有招供,那威胁有什么用?有威胁也不代表攻击者对受伤者进行了攻击,可能他摸背包这件事有别的解释?难道他只是去摸刀子吗?当时时间够他把刀拿出来刺人吗?有没有可能受攻击者当时已经受伤了?我们可以总结说所有关于A的证据都不是对他不利的,但如果和供词联系起来,那这些证据几乎就等同于A犯罪的直接证据了。

但是如果将每种感觉都和结论结合起来,并且将其他可能发生在他人身上的同样的感觉也考虑进去,那分析就没那么简单了,不过我们还是得这样做。

而与没那么聪明的人打交道时,如果不能用同样的办法,那就满足于基本规则就够了。如果严格要求描述的准确性及在任何条件下都强调意会的原因,我们一般说来可以将一种对任何个体都不确定的知觉转化成对坦白者而言可信赖的知觉。相对而言发现不实证供比较罕见,不过一旦发生就必须不怕麻烦,将其与原有证据进行比对,这样就很容易找到用证据去配合供词的做法。证人都不愿意说假话,法官也同样热切地要查出真相,但是为了把罪名加到招供者头上,涉及的问题肯定都被曲解了很多。由于影响巨大,这种调查万万不可忽略。每一项证据都呈现出一个典型视角。证据可以用来证明真正的招供者就是罪犯,也可以用来证明真正的罪犯才是有罪的,不过有的细节必须进行更改,通常这样的细节会有很多。如果有机会听证人再说一遍,这个程序就会更有启发性。要是证据指向第二个、更有可能犯罪的罪犯时,证人(假设他们说的都是实话)自然会确认,当问到为什么之前的说法会指向招供者,答案无疑就是:他们是无心之失,是供词有暗示的作用。我们不能忽视由于疾病、逼真的梦、中毒,尤其是煤气中毒造成的虚假招供。中毒过深但幸存的人经常会说自己犯了杀人罪(霍夫曼:《司法医学》,第676页)。

与此类似的情况也会在搜集到有力的、影响作用类似于供词的证据时发生。这时候法官的任务比证人的更轻松,因为他没必要告诉大家已经有证据了。从日常观察中可以发现,人们很容易被现存的疑虑影响。举个例子足以说明这一点。一个很聪明的人在夜里被袭受伤,根据他的描述警方抓获了某人。第二天嫌疑犯被带到伤者面前指认。他确认那就是伤害他的人,不过因为他的描述不是特别契合嫌疑犯的特征,所以有人问他为何现在那么肯定,“哦,如果他不是罪犯的话你们怎么会把他带到这来?”真是让人大吃一惊的回答。仅仅因为某个嫌疑犯是根据受伤者的故事被抓捕来的,受伤者就认为自己的证据可以板上钉钉地指认嫌疑犯了。我认为仅仅基于犯罪学家对案件的了解就深入挖掘案情,这是犯罪学家工作最困难之处。

第9节 兴趣

任何抱着诚意工作的人都必须努力唤醒并保持其合作者的兴趣。法官的职责是呈现相关的材料,要将好的、系统的、尽可能多但不多余的材料安排妥当;保证自己详细了解案情。能做到这一点的人都知道,哪怕是在最普通和最简单的案件中都有让人感兴趣的点,也就是能吸引他们的注意力以及力量的地方。这些在本质上都是不言自明的。不过在某些情形下,面对专家这类人,要费的劲会更大。专家,无论是非常谦虚的工人还是非常有名望的学者,他们最重要的感受就是认为法官对自己的工作十分感兴趣,他们相信法官有能力去评判自己努力及掌握的知识,相信他并不仅仅是因为法律的要求才去质疑和倾听,并且最终相信,法官已经对自己的工作有足够的了解。

不管在意识层面多么强烈地想参与解决某个问题,如果一个专家发现旁人都没有合作意识、没有兴趣,也不理解他,就算他自己有再真诚的意愿也无法开展工作。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如果别的学科的代表缺乏对我们的尊重(老实说,现实情况真是如此),那这种不尊重是在我们和他们领域的专家交往中,由于被他们发现我们对重要问题竟然如此无知和冷漠造成的。如果专家用不怎么尊重的语气谈及我们,并且这种态度传播开来,我们自己要负全责。我并不是要求刑事法官必须具备除自己专业领域之外的所有学科的十分专业的知识——那是专家的责任,但法官必须要在这些知识与自己工作发生交集的地方有所洞见,特别是如果他不想以无知的姿态和专家们接触,或还想与专家顺利合作并如实评价其工作的话。也正因如此,法官就得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表现出兴趣。如果法官仅仅是接受报告、照章办事,从来不表现出自己有多么急于获知结论,而仅仅把其当作一个数字,就难怪最后专家也只会把法官的工作当作一个数字而丧失了兴趣。没人会对本身无趣的事情感兴趣,专家也不例外。当然,我不是说法官应该装作很有兴趣——这是最糟糕的,而是他必须有感兴趣的能力,不然他就不该当法官。兴趣是可以被激发、被强化的。如果法官认为找到专家对案件至关重要,那他就必须至少对见专家很有兴趣。有了这一点之后他就会很专注地读他们的报告,会注意到自己不了解的地方并去求教于专家。一个问题引出另一个问题,一个回答接着另一个回答,这就有了理解,理解就代表一种更浓厚的兴趣。从来不会有人觉得要求司法专家给法官解释某些要点是很难的事情。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我从来没有碰到过或者听说过这样的抱怨。相反,在这种关系中获得乐趣和效率都是很常见的事,总体而言也是有利的。其中的关键其实就在于专家对自己的工作有兴趣,以一种大部分司法工作者无法企及的具体方式。这对我们来说又是一件可悲的事。化学家、物理学家等人研究自己的题目就是因为他们想要成为一名化学家、物理学家,但是律师研究法律并不是因为他自己想成为一名律师,只不过因为他希望成为一名官员,又没有什么特殊的兴趣,所以他选择自己的职业方向时只是从最有发展前途的角度来考虑的。这是很令人心酸的事实,也是最基本的规则——想研究法律及法律学科的人是例外,所以我们必须从外行和我们的专家身上学到那种真正的兴趣。但好在兴趣是可以习得的,随着兴趣的增加,知识也会增加,当然在工作中获得乐趣和成功的概率也会增加。

关于兴趣,最难的地方是如何引起证人的兴趣,因为这纯粹是一个有关训练的问题。引起兴趣的目的应该是获取注意力,因为全神贯注才能有正确的证词——这对我们的任务而言是最重要的。“没有兴趣就没有注意力,”福尔克马尔这样说,“绝对新鲜的并不会激发兴趣,缩小理解范围同样会缩小注意力范围。”冯·福尔克马尔:《心理学教程》,克滕,1875年。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绝对新鲜的并不会激发兴趣”,这一点常常被忽略。就算我用一种特别惊喜的方式,告诉一位没受过什么教育的人,塔西佗的《编年史》在维罗纳被找到了,或者一头保存完好的猛犸象被从冰块中切割出来了,或者默诺拉天文台发现了火星运河,所有这些非常有意思的话题他都漠不关心,因为这些对他来说都是绝对新鲜的事情,他并不知道这代表什么,或者该怎么去理解,其中没有任何他感兴趣的东西。K.哈塞尔布鲁纳:《注意力原理》,维也纳,1901年。要是我激动地告诉一个虽然受过教育但对某个案件毫无兴趣的人,说我已经找到理解整个案情的关键点了,那我也肯定会有同样的遭遇。我不能指望自己的谈话者在完全不了解这个关键点的前因后果及其重要性的情况下,还能对此事有任何兴趣、关注或者理解。就算万事万物都是自然存在的、都能被解释清楚,我们还是每天都会碰到同样的情况。我们让证人面对某个问题,某个对我们这些全盘了解情况的人来说至关重要,可对证人确实无关紧要、没头没脑所以也没什么兴趣的问题,又怎么能要求他热切地关注这个问题并给出经过深思熟虑的有效答案呢?E.维尔斯马和K.玛尔波:《对所谓注意力波动的研究》,《心理学期刊》,第26卷,第168页,1901年。我自己就听到一个证人在回答法官问到某天天气的时候说:“听着,把我大老远地叫来讨论天气的问题,真是——”这位老人家讲得没错,因为这种没头没脑的问题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如果法官对证人解释说天气对案情至关重要,是如何前后联系的,而他的答案又有多重要,那证人就会急切地想回答问题,并竭尽所能通过各种有关的细节来回想当时的天气,于是最终才能得出对证据非常有价值的补充。这是抓住证人注意力的唯一一种方式。如果仅仅是命令其集中注意力,那就和命令其大声点说话一样——运气好时他真的提高了一点声音,不过一小会儿就故态复萌了。注意力可以被激发但不是通过命令得来的,只要使用适当的方法,就可以成功地在任何时候激发出任何人的兴趣。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就是你本人要有同样的兴趣。如果自己都没有兴趣根本不可能去感染其他人,没有比证人在昏昏欲睡无聊至极时被盘问更致命的事了。可如果提问与回答的人都很有兴趣的话,就会有令人惊喜的效果,这时就算最困倦的、甚至本性最无聊的证人也会醒过来:他们的兴趣及注意力就能被步步推进,他们自己能增长知识,话语的可信度也得以提高。这就是因为他们看见法官严肃地对待这件事,所以知道了这件事和案件的重要性以及如果犯错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于是他们会小心翼翼讲出真相,全神贯注地避免错误,这样一来,就算从刚开始很让人失望的证人口中都能得到最有用的证词。

如果你自己已经有极大的兴趣,同时也成功唤起了证人的兴趣,那就要仔细考虑证人对已经确认的证据知道多少,他是否只选择了那些可能有用的信息来说。一方面,告知证人的细节肯定能够引发其更大的兴趣,获得更确定的答案。但另一方面,也要小心考量,对一位我们知之甚少、可信度也不确定的证人,是否能告诉他某些微妙而重要的问题。这是非常难抉择的,尤其是当要告诉证人一些假设和联想,或者告诉他他的回答将怎样改变案情时。后者尤其具有暗示作用,所以一般只能在证人的陈述看似没什么用但实际却大大不然的情况下才能说。通常只要告知证人其证词的作用就能让他清楚地了解它的重要性,于是他自己就能发现应该好好反省自己、仔细考虑的答案。我们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一个本来要随口给出一个无关痛痒的回答的证人,在了解自己的话的重要性之后重新考虑,然后给出一个和刚开始的回答完全不同甚至是矛盾的答案。

该在何时、以哪种方式告知证人没有确定的规则。最好的结果当然是唤起证人兴趣但又不会因为他说得太多造成危险,这是一个很有技术含量的重要问题。我只能给出这样一个确定的原则:最好的时机就是在初审证人时,在他非常小心、对已知或者怀疑的问题有所保留时,这样证人的注意力和兴趣可能会被激发起来。但如果需要更全面的信息以增加并强化该案件中的重要因素,那就要在之后较安全时再让证人回想,并以此修正证词,使之更有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获得成功的关键也在于付出更多的努力。不过这一点对法律的任何环节都是通用的,证人的兴趣至关重要,所以值得我们付出全部努力。

主题3 现象学:精神状态的外在表现研究

第10节

现象学总体上是关于外在表征的学科。其作用就在于将引起外在表征的内在过程系统对应起来,同时也能通过外在表征推导出内在过程。从广义上说,这可以理解为研究人类习惯和全部举止的学科。但从本质上说,只有通过外在表现出的举止才可以推导出确定的生理状态,所以我们所谓的现象学可以定义为正常心理学的符号学。这门学科在法律上意义重大,但现在还不能承担通过无数外在表象推导出确定无疑的内在过程的重任。此外,观察样本量还不够大,准确度不够高,心理学研究也不够进步。从自我定位为精神病符号学的意大利实证主义学校的教学实践就能看出,过早应用该学科的知识会造成很危险的错误。但如果我们的符号学只是为了大致建立关于症状的系统,那至少能够对从这些症状中得来的惯常推论进行批判性的研究,减少涉及单个症状解释和价值评估的夸张程度。看起来我们现在的任务是有一定破坏性的,但如果我们能为该学科以后的发展指明道路,检查并抛开现在手中的无用材料,也算是一大成就。

第11节 一般外在条件

“每种意识状态都有其物理关联。”H.L.亥姆霍兹:《论自然力的相互作用》,柯尼希堡,1854年。亥姆霍兹这样说,这句话中包含了全部问题所在。每种心理事件都有与其相对应的、以某种形式呈现出来的物理事件,A.莱曼:《心理状态的肢体表现》,莱比锡,第一部分,1899年;第二部分,1901年。所以才能够被感知到,或者通过某些痕迹表现出来。当然,同样的内在状态不见得一定会有同样对应的身体表现,对所有人来说如是,对在不同时期的同一个人来说也如是。现代概括法总有其危险和不正确性,对此我们怎么小心谨慎都不为过。如果概括可行,那么心理事件就必须至少和物理事件一样清晰,但是出于很多原因,这一点是不可能做到的。第一,身体表现几乎不可能总是瞬间的心理反应的直接和自发的表达(比如面对危险时握紧拳头)。一般说来其中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从生理学、解剖学甚至是返祖现象中得来的解释都只是近似的和假设性的。此外,意外的习惯和遗传会产生某种影响,尽管不能改变表达本身,还是能够在其形成过程中产生重塑作用,让表达本身自然到令人完全无法察觉。这种现象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很个性化的,所以对每个人都要开展一次新的研究。此外,这种现象也不会一直保持不变,比如我们可以把某个行为称为习惯,说:“他有觉得尴尬时就摸下巴的习惯。”但是众所周知,这种习惯是会改变的。

再者说,纯粹的生理条件能在很多层面上表现出来(比如脸红、颤抖、笑、流泪、结巴等),最重要的是,很少有人希望对朋友完全敞开心扉,所以大家没有必要主动调节自己的肢体表达方式。总之,这是人类几千年来进化的结果。尽管某些表达方式代代相传下来,却不断地被调节,到今天已经无法识别了。一般说来,想要瞒过其他人的意愿有其先决的局限性,所以说假话时某些简单但重要的动作就会和语言发生矛盾。比如你能听见某个人说“她下去了”,但同时看见他虽不是很清晰却正切切实实地指着上方。这时他的话是假的,但手势是真的。讲话的人把所有注意力都集中在自己想说的话上,所以缺乏照管的共存意识在某种程度上挪动了他的手。

在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来自一个杀死儿童的嫌疑人。那女孩说她自己生下了孩子,给他洗了澡,然后放在床上躺在自己身旁。她说她看见被罩的一角落在了孩子脸上,还想着那会阻碍他呼吸,但是恰在此时她昏厥过去,所以孩子就这么被捂死了。她抽泣着讲述事发过程的时候,她的左手手掌张开按在自己大腿上,好像是在重演她做的事,看起来好像她先把某种柔软的东西——可能就是被罩的一角盖在孩子口鼻上,然后按在上面。这个动作的意义如此重大,它不可避免地指向了她是否就是这样捂死了孩子的问题。最后她哭着承认了。

与此类似,在另一个案子中,一个男人向我们保证自己和邻居一直和平相处,可说这话的时候他的拳头一直紧握着。这个姿势就表现出他对邻居的敌意,而他的话本身没有显露出丝毫敌意。

当然,如果在不易进行观察时就赋予诸如此类的动作、表情太多价值,确定性的问题就会受到极大的挑战。接受证词、察觉和观察动作的难度足以提醒我们这一点。所以就有一种(由于练习不够导致的)危险:很轻易就把无关紧要或习惯性的动作误认为是很重要的;以为自己看见的比实际的要多,以及观察得太过明显,以至于证人迅速就控制好了自己的动作表情。简而言之,要做到这一点确实有困难,不过一旦克服困难,那之前付出的努力都是值得的。

我的一个建议是:不要从谋杀或抢劫开始入手,要从日常生活中简单的情形开始,这样就不会有犯下大错的危险,而且观察的时候也能更加镇定自若。动作和表情是非常强大的习惯,几乎每个人都有,尤其是在重要问题的表达上。观察某人打电话时会如何用空的一只手代替两只手做动作是很有意思的。他威胁般地紧握拳头,像在数什么一样依次伸开指头,生气的时候跺脚,不明白什么的时候把指头放到头上,就好像对话者就在他面前一样。这种根植于心的习惯其实几乎从来都没有改变过。我们撒谎的时候这些动作也会在,如果人在撒谎的同时还有意无意地想到真相的话,可以想象,这个念头对他的影响比那转瞬即逝的谎言要大。所以问题就在于强度,因为每种动作或表情都是由一种强大的冲动造成的,而更有力的那一种显然就会占据上风、让人做出某种动作。

根据赫伯特·斯宾塞的说法,通常来说,任何一种心理,只要超过既定强度范围就会在肢体动作上表现出来,这是一条普遍存在的重要规律。赫伯特·斯宾塞:《短论:科学的,政治的,思辨的》,第2辑。这条规律对我们更加重要,因为我们几乎从来不需要去处理轻微的、非深入的表面感觉。大部分情况下那种感觉都“超过一定强度”了,所以我们就能够从至少是以某种动作形式表达出的肢体语言中感觉到。

一位年长的英国医生查尔斯·贝尔非常谨慎地提出,所谓激情的外在表现,只不过是身体构造或者说身体状况导致的随机运动的伴生现象。查尔斯·贝尔:《表情的解析及哲学》,伦敦,1806和1847年。后来达尔文及其同伴证明,这个观点可以用来解读所有动作,比如听到某件恶心的事时做出防御动作,身处危险中时握紧拳头,或在野生动物中常见的露出牙齿,或者公牛低下头等等。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很多动作的形式都变得让人难以理解,只有在很有经验的人看来才会显得特别重要。再加上每个人对其的区分都不一样,所以就更加难以琢磨。我们都非常清楚,历经一代代人之后,这种区分是如何传承下来并最终定型成为一种类型的,就像专门训练搬运工、杂技演员或击剑运动员的肌肉一样,我们身体不同部位的肌肉发育也是受大脑控制的,尤其是脸上和手上的肌肉在经过几个世纪的固定表情或者特定运动之后。这就让我们能够观察到常识意义上的原始的、动物性、或激情或谦逊的脸庞,普通的、紧张的或灵活的手,但也导致其后对这些现象的科学解释以隆布罗索“犯罪红斑”的形式遭遇巨大的灾难,因为这种过于急促得出的理论是建立在一无所有、缺乏经验和研究材料的基础上的。不过犯罪红斑的概念并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儿,也不是隆布罗索发明的。康德在《人类学》中有一句不经意的话,说第一个首先尝试科学地解释这些古老的观察结论的人是德国人J.B.弗里德赖希,他明确地说决定某些身体病理现象的可能是道德堕落问题。J.B.弗里德赖希:《法庭心理学的系统》。有人在几种不同类型的案例中清晰地观察到了这一点,例如纵火会出现在两性关系异常的情况下,下毒也是出于异常的性冲动,溺死则是疯狂酗酒的结果,等等。现代精神病理学对这些奇谈怪论并没有更深入的了解,如今人们又开始谈论的那些类似的事件其实也无法得到证明。但是与之关系非常紧密、经过准确观察之后发现类似事件数量持续增加的现象确实存在,这是不容置疑的。参见《格罗斯全集》中奈克的文章,第1卷,第200页;第4卷,第253页。如果我们基于日常生活中的现象,认可这个常常被援引的事实:每个人都能一眼看出谁是老猎人,谁是退休官员,谁是演员,谁又是贵族淑女等,那就可以进一步推论:训练有素的观察者就可以分辨出商人、官员、屠夫、鞋匠、真正的流浪汉、希腊人、性变态,等等。所以这就产生了一条很重要的定律:某件事外在的粗糙形式一旦被确认无疑,那有可能对其内在微妙的表现形式的判断也是正确的。用来界定粗糙与否的界限可以用特殊的特点来划分,其中的差别取决于观察者的技能、他所面对的材料的性质及其手段是否高超,所以没人能说清这个过程中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尽管这个问题还会牵涉出很多其他的问题,但从一些既定的特征,以及芸芸众生为衣食奔波的日常中,我们还是可以窥见一些规律。在判断愚蠢和聪明的面相时他是相士,说到智慧的前额和畸形的前额时他成了颅骨学者;他能够观察与恐惧和喜悦对应的表情,以及有哪些模仿的方法;他能够分辨细软优雅的手和肥胖粗糙的手,也就赞同了手相学的有效性;他看出某人的字写得文质彬彬又很流畅,另一个却笨拙矫情得令人不快,这时他就已经在运用笔迹学的首要原则了。所有这些观察和推论都没人能否定,但也没人能说出自己用来判断的特定的界限何在。

所以,我们能得出的唯一恰当的观点就是从我们之前认为过于鲁莽、大胆及未经证明的评论中来的。但我们同时也得小心:不加深思熟虑地做出太远的推论是无效的,因为我们可能会被更敏锐和仔细的观察、更丰富的材料和更好的办法带得太远了。

举例来说,赫伯特·斯宾塞所说的关于讲话时的“音色”对心理状态表达的重要性的观察到底能不能成立,以前还没有人想过这个问题,也没有考虑过能从这个单一数据中获得任何重要结论,而此言一出就涌现出大量被完全证实、有正确基础的结果。达尔文非常娴熟地将其收为己用。C.达尔文:《情绪的表达》。他指出,飞快地抱怨受到的不公待遇或者遭受很小痛苦的人,说话时的语调几乎很高,如果一个人发出深沉的呻吟或刺耳的尖叫声,则表示他非常痛苦。现在,我们律师就能做出很多类似的观察结论。稍微有点经验的人都能很快地从某个新来的人的语调中发现他到底想要什么。比如,要是被告恰好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被传唤,就会用表示疑问但不真正把问题问出来的语气。挑剔的人、讲别人坏话但自己并不全信自己说的话的人,他们神秘的语气就把他们出卖了。来自成百个案件中的大量生理现象已经证明,罪犯否认罪行时的声音也能出卖他们。神经的刺激比嘴的张合对吞咽反射倾向的影响要大得多,还会通过扰乱心脏活动造成心悸和血压的波动,这能从右侧颈动脉清晰可见的脉动(就在脖子右侧中间位置距耳下大约一掌宽处)看出来。左侧颈动脉没有这种现象可能是因为主动脉和右侧颈动脉有更为直接的联系。上述种种加在一起,就营造出一种意味深长的、带有轻微颤抖的、冷漠和单调的声音,这种声音经常出现在否认罪行的罪犯身上。专家几乎都能分辨出这种声音。

但是,不同的音色对犯罪学家来说其实尤为危险。因为潜心研究过音色的人都很容易全盘接受这种听声辨真假的理论,就算他已经正确地识别了100次,还是有可能被一种他认为是“典型的、外露的”声音欺骗。但要说音色有欺骗性,或是模仿能完全骗过别人,我是很难相信的。带有欺骗性的音色通常是有人的刻意为之,也许能骗得了一时,但这需要说话者把全部注意力投入其中,而这种状态往往只能坚持一小会儿。如果说话者需要投入注意力来维持自己的说话方式,他的声音就会不自觉地回到符合其物理特性要求的语调上,当出现这种改变时,说话者就大大地出卖了自己。对此我们可以大概总结为:有效的模仿其实是很难的。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之前错误的观察和错误的推理——替代方案和类似的错误很容易产生误导。所以可以确定的是,根据声音做出的判断可能具有很大的价值,但是将声音作为一种工具来看待时,我们对它的研究太少了,因此远远谈不上是定论。

这个问题还有另一个方面,那就是声音和动作截然相反。拉撒路提出,观看击剑比赛的观众会无法抑制地去模拟运动员的动作,只要手里拿着什么可以摇晃的东西,就会跟随运动员的节奏挥动它。施特里希对演习或者游行中的士兵的不自觉动作也给出过同样的观察结论。S.施特里希:《对动作概念的研究》,维也纳,1882年。日常生活中还有很多类似的现象,比如跟上走在我们旁边的人的步伐,投球手在球离手之后还是使劲转动身体保持平衡想拿好球,身体跟随音乐的节拍或者车轮轧过鹅卵石的律动摆动,甚至包括同属一个阶层的人们愉快交谈时通过某种动作强调自己说过的话。还有点头表示同意,摇头表示反对,耸肩表示不在乎。本来说的话已经表达得很清楚了,不需要伴随动作来强化语气,但身体还是会不自觉地做出动作。

另一个方面是,声音可以反过来被表情和动作影响。如果我们固定做出某种表情或者让身体摆出某种兴奋的姿势,那可以肯定,我们多多少少会受到那种情绪的影响。这是莫兹利提出的一个完全正确的论断,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能验证它。对我们来说,这可以作为“让自己沉浸其中”现象的有效证实手段。假设你能很好地想象出一个愤怒男人的样子:紧皱眉头,紧握拳头,咬紧牙关,低吼,喘粗气,再让自己模拟这个人。这种情况下就算你觉得自己心态平和有爱,也可能在模仿了一小会儿之后就变得特别愤怒。通过模仿就能活生生地改变你自己,所以你也能够通过同样的方式让自己沉浸到可以想象到的任何情绪状态中,这些状态的外在表达都很有力。我们可能都注意到了,罪犯竟然可以非常成功地表现出自己的热情,以至于大家都相信他们是正直的。同样,一个无辜的嫌疑人、一个明显很贫穷的人、一个被自己信任的仆人骗了钱的人,他们各自的愤怒也能让人相信。诸如此类。这类情绪戏码在法庭上每天都会发生,而且表现得如此之妙,以至于最有经验的法官都相信了,还认为这种事很难装出来,因为他认为伪装本来就很难,要一直装就更难。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伪装往往都不需要太成功,并且都没什么技巧性可言;谁要想装出生气的样子就需要做出恰当的动作(不是艺术方面的),这就创造出了必要的条件,就能刺激身体制造正确的“伪装”以及做出接下来的动作,而这些又会影响到声音。所以不需要任何演技就能自导自演,做到正确而有说服力。最有力的表演并不是单纯靠语言表达,而是语言与动作相互影响成就的,这种影响力在很多情况下都能看出来,最终人们甚至自己都相信了。那些“精神天平”精度特别高的人,甚至会患上臆想症。有人认为写作与阅读具有和动作、表情一样的效果,对一个人的声音和总体外观都有非常惊人的影响,所以大体来说一个人是在说话、表演、写作还是在思考其实没什么区别。那些曾经写过特别粗俗的信件的人应该熟知这一点。

这种令人兴奋的动作很容易被察觉出来,但是要早点进行观察。如果证人已经沉浸其中并为即将展开的演说而激动起来,他就能把自己的动作调节得很自然,就无法发现伪装和不实之处了。而在他刚开始时,他的动作还不怎么娴熟,此时还能看得出确切的意志力的作用以及极为明显的夸张。动作会比语言走得更远,这并不是特别难发现的事实。一旦发现了,就有必要了解语言和动作之间的某种协调性,因为其实很多人缺乏这种协调性,这是习惯性的诚实,就比如某些比较做作的人会有过多的手势。但是如果一个人的语言和动作突然变得协调起来,尤其是经过一番声情并茂的演讲之后,你可能就可以确定对方正在很有技巧地发起了总攻或者呈现出他希望别人看到的面貌了。除了能清楚看到事实的重要性之外,这项工作中本身存在的乐趣对工作者的付出来说也是很大的奖赏。

和这个现象密切相关的还有颜色的改变,不过很遗憾,这一点常常被高估了。《红色的执着:瑞士罗曼地心理档案》从这个意义上说,脸色苍白受到的关注却比较少,因为它更不常见,也更不可疑。经常有人在讨论模仿问题(尤其是模仿癫痫)时说,脸色苍白是不可能造假的。但这是错的,因为有一种特殊的心理学实验程序能够成功地造就苍白的脸色。该实验让实验对象胸腔猛烈收缩,声门闭合,吸气肌肉收缩。不过这一点对我们并没有实用价值,因为这个把戏需要非常生动和明显的动作,也就无法在法庭上人为制造出苍白的脸色来,所以这个方法对想造假的人来说没什么用处。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模仿癫痫发作,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也无法再继续下去,因为这个人此时肯定得倒在地上了。

众所周知,苍白是由血管肌肉抽搐导致血管壁变窄从而阻碍血流造成的。但这种抽搐往往只会在极度的生气、恐惧、疼痛、惊恐和愤怒时发生,简而言之,在兴奋的情况下没人可以伪造出苍白。苍白也没有什么区分价值,因为一个人脸色变得苍白既可能是因为担心罪行被揭发的恐惧,也可能是因为对受到不公正怀疑的愤怒。

同样,脸红也是小动脉血管壁短暂受损的结果。亨勒:《论脸红》,布雷斯劳,1882年。这导致血管的肌肉纤维突然松弛,导致血管内血流量骤增。某些人是可以自己控制脸红的,比如将胸腔完全打开,声门闭合,呼气肌肉收缩。但这一点对我们也没有什么特别的价值,因为模拟脸红最大的用处无非就是让女性显得更加高贵、谦逊。但就算是为了这个原因,脸红也没什么用处,因为要做到这一点也必须非常用力,别人一下就能看出来。即使可以通过外在辅助措施来制造脸红,比如吸入某种化学物质,也没人愿意在法庭上尝试。

再者说,脸红也不能证明是有罪还是无辜。有很多人脸红其实并不是因为内疚。其实在这个问题上最重要的是自我观察,只要能回想起自己脸红原因的人都会对脸红不以为然。我自己就属于没有任何原因就会满脸通红的人,不仅在孩提时期如此,而且毕业之后很久都是如此。只要听见任何让人感到羞愧的事情,比如盗窃、抢劫、谋杀之类的,我的脸就会红到可以让任何人都觉得我就是罪犯之一的程度。我家乡有一名我从小就认识的老处女,因为对我祖父无望的爱而一直单身。她对我而言是一个特别诗意的人物,只要一听到有人谈到她奇丑无比的外表,我就会站在她那边,说她长得其实也没那么糟糕。大家都嘲笑我的审美品位,从那时开始,只要有人谈到她或者她所住的街道甚至只是她穿的皮草(她以前喜欢穿贵重的皮草),我都会脸红。她的年龄可以从她的初恋估算出来。我常常会痛苦地想到这件事,很多人有过和我一样的遭遇,因此,把脸红看作有犯罪学价值的一个表征是没道理的。但在少数情况下脸红也可能是很重要的。

就算我们对导致神经纤维受到影响的内在过程一无所知,这个问题仍然非常有趣。脸红这个现象在世界各地都会发生,其发生的场合与过程从野蛮人时代至今未变。Th·魏茨:《原始民族人类学》(第一部分),莱比锡,1859年。而且不管一个人是否受过教育,都一样会脸红。以前我曾秉承一个观念很长时间,就是:脸红在受过教育的人中才会发生,在农民身上非常罕见。不过这一点现在看来是不对的。劳动人民,尤其是长时间待在户外的人,色素沉着比较多,因此肤色就深,所以他们脸红不大容易被看出来,但是其发生的场合和概率是一样的。同理,有人说吉卜赛人从来不会脸红——当然,没有廉耻和荣誉感的人很少会脸红,但是只要和吉卜赛人打过交道的人都说能看见他们脸红。

对于脸红和年龄的关系,达尔文说过,幼小的孩子不懂脸红是什么。年轻人比老年人脸红的次数多,女性比男性多。愚笨的人几乎不会脸红,盲人和天生的白化病病人则特别多。就像达尔文所言,脸红的生理过程是很了不起的。脸红往往伴随着极快的眼睑收缩,好像是要防止血液上涌到眼睛里一样。绝大多数情况下此后眼睛会垂下,就算只是生气或恼怒;最后脸红会更甚,一般可以发现脸上出现不规则的小点,然后布满整个面孔。如果你想让证人不要脸红,那就只能在脸红刚开始发生时行动,也就是眼睛刚要动的时候,而办法就是不要去注意他,不要看着他,继续说你的话。这个技巧的价值在于,很多人都对脸红感到特别困惑,他们脸红的时候往往六神无主。没有别的原因导致脸红和困惑,脸红本身就是困惑的原因。所有容易脸红、对此有一定经验的人都可以肯定这一点。我本人从来不敢在脸红的时候妄下任何定论。弗里德赖希也提醒大家说,比起已经习惯了的人,第一次经历法庭审判程序的人更容易脸红,所以正是这种不习惯造成了困惑。

梅内特明确地说:“脸红总是取决于一种影响深远的联想,在这个过程中,同时兴奋起来的神经元素达到饱和状态,限制了大脑的有序活动,加上同时进行的大脑活动的简单性也决定了联想功能的范围。”梅内特:《精神病学》,维也纳,1884年。在思考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对这个定义是否合理的疑问会逐渐清晰起来。想象一下,某个被告第一次看见用来控告自己的证据,法官把精心准备的证明他罪行的材料一件一件呈现出来。现在设想一下这将会令思维多么混乱,哪怕被告真是无辜的。这件事本身对他来说很陌生,他可能会想,其中有什么是他知道的(比如事情发生的地点、其中涉及的利益关系、物品的所有权等),那他就该知道,同时还有脱罪的可能——不在场证明、所有权等。这些念头纷至沓来。然后,只有在他想到怀疑他的具体原因的时候,他就必须——从某种程度上说——感同身受其中的利害关系,然后一一为这些原因寻找解释。我们有几十种思维逻辑,它们同时启动并互相穿插。如果某时出现一条特别危险的证据,被告意识到这种危险而怕得脸红起来,审判员就想:“我终于抓到了,他脸红了!现在要赶紧行动,加速审判,然后把这些语焉不详的答案记录下来!”但是过后如果被告拒绝认罪,说那是因为审判员他们把自己搞迷糊了才说的,这时候谁又会相信他呢?

“你脸红了,所以你就是撒谎了,是你做的!”这种想法出现在很多例子中,从劝诫小孩子到让嫌疑人招供不一而足。

最后别忘了,有些脸红的现象和心理状态没有任何关系。路德维希·迈尔称之为“伪造的脸红”路德维希·迈尔:《论故意脸红》,威斯特伐利亚文献,第4卷。(更好的说法是“机械动作制造的脸红”),指出,特别敏感的女性可能因为微小的摩擦而脸红,比如脸枕在枕头上、被手抚摸过等。这种脸红和普通的脸红很难区分。这种敏感的女性如果作为被告来到法庭上,大家都不知道她那么敏感,如果她要是用手摸了摸脸就脸红了,可能就有人会说这就是“证据”了。

第12节 性格的主要迹象

弗里德里希·格斯特克在某次心情特别好的时候说,要判断一个人的性格,最好的办法就是观察他如何戴帽子。如果他是端正地戴上的,就说明他诚实、迂腐而无趣;如果帽子微微歪斜,那他就属于最优秀也最有趣的那一类人,机灵又可爱;如果帽子歪得太厉害,那代表帽子的主人个性轻浮、固执专横。帽子戴在后脑勺上则表现出主人粗心大意、随和、自负、好色和奢靡等性格,帽子戴得越靠后这个人就越危险;把帽子紧紧扣在太阳穴上的人喜欢抱怨,性情忧郁,令人不快。从我第一次读到这位游历各处、经验丰富的作者的这个观点到现在已经过去很多年了,我无数次叹服他对人观察的精妙,但是,除了戴帽子的方式之外,还有很多能够说明人个性的东西。我们需要了解很多类似的特点。一个人可以通过别人穿鞋的方法去看其个性,其他人则通过观察用伞的方法;谨慎的母亲会教导儿子观察未来媳妇对待倒在地上的扫帚的方式,或者是她吃芝士的方法——奢侈贪婪的人会厚厚地切下一大块,合格的媳妇则会小心翼翼地切下薄薄的一块。很多人会通过人的整洁干净程度去评判一个家庭、酒店的客人和城市的居民,这也不是没道理。

拉撒路曾回忆起虔诚的克里斯多夫·冯·施密德告诉过他的一件事。一个聪明的男孩子躺在树下,根据每个路过的人说的话来判断这个人的职业。“多好的木材啊!”“早上好,木匠。”“多华丽的树皮。”“早上好,硝皮匠。”“好美的树枝呀。”“早上好,画家。”这个意味深长的故事告诉我们,其实只要用心一点,就很容易发现可能会被隐藏的细节。这个故事微妙而清楚地告诉我们,自我主义是如何精准地让每个人首先——并且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仅仅——注意到自己认为最重要的事情!此外,人们总是急匆匆地给他人一眼看穿他们灵魂的机会,所以我们只需要睁开眼睛——观察和了解简单得如同儿戏!我们每个人在每天的生活中几乎都会遇到很有意味的事情,比如透过我书房的窗户,我能看到一座很大的花园,里面有一所房子,晚上木匠离开时会拿两块木头挡在进门的地方,最后在上面交叉着放一块木板。然后每天晚上都有一帮年轻人过来,把那里当成一个很好的游乐场。他们穿过这个路障的方式就成了让我观察他们个性的机会。一个人轻快地跳过去——他在生活中也应该会轻松而快速地取得成就;另一个人很小心地走过来,慢慢爬上木板,然后小心翼翼地从另一边爬下去——仔细、深思熟虑、确定;第三个爬上跳下——没有目标、随机但守规矩;第四个精神满满地跑过来,然后停下来鲁莽地爬下去——让人看了不舒服的男孩,不过还是能将目标向前推进;然后又来了第五个人,他因为跳得太低剐在木板上滚了下来,但他站起来揉揉膝盖,走回来重新助跑然后非常漂亮地跳过去了——他也能漂亮地实现人生的目标,因为他坚毅、无畏、充满勇气和坚韧!他不会一蹶不振的;最后第六个冲了过来,只用一脚,那些木板和木块就碎了,掉落下来,他很骄傲地跑了过去,后面的人就利用了这个空当——他就是能在人生中发现新路的人,伟人往往来自这个人群。

当然,所有这些都只是一个游戏,没人胆敢仅从这些观察中得出事关我们严肃工作的结论来。但是如果工作做得好,有大量样本而不是将几个单一的点拿到一起,并能从恰当的案例中得出恰当的推论,这种方式还是有附带价值的。这种研究要在生活本身中进行,可以轻松地取得进展,如果观察得很仔细,理解得很正确,尤其是提出的观点也恰当的话,就能轻易获得结论并留下深刻印象,然后在正确的时机自动派上用场。不过这只能作为索引使用,只能说明“今天的案情可能也一样”。这代表了很多种含义,成立的是取证的观点,而不是证据或者一点点的证明本身,只是取证的方法存在犯错的可能。不过只要能小心翼翼地沿着这条路走,就算犯了错也能立刻发现,这时我们的记忆又会告诉我们另一个办法可能是对的。

最重要的是获取关于人类这个物种的知识,而犯罪学家恰好最需要这种知识。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面前的人只是“A,某某案件的嫌疑人”。但是他的身份却不仅如此,尤其是他成为“A,某某案件的嫌疑人”之前的经历更复杂。所以很不幸的是,法官犯下的最严重的也是最常见的错误就是他没能和被判有罪的人对其之前的经历进行或多或少必要的探讨。难道他不知道每种行为都是个性的体现?难道大家不知道行为和个性是互相关联的,作为行为的体现,个性不能仅仅从行为本身推理出来?“罪行是罪犯以生理为基础的心灵及其环境外在条件加在一起的产物。”(李斯特)每个特定的行为只有在该人特定的性格和这种行为本身有关联的时候才有意义——某种个性会引发特定的行为,另一种个性则让另外的人觉得该行为不可思议或者无法引起共鸣。但是谁能说自己在不了解一个人世界观的情况下可以完全了解他的个性,谁又会和罪犯探讨他们的世界观呢?“想要了解人,”希佩尔说道,“就得通过他们的愿望来判断。”G.冯·希佩尔:《上升的人生经历》,奥丁根编辑,莱比锡,1880年。而这也是施特鲁韦的观点:“人的信念表明他的目的。”G.施·特鲁韦:《精神生活或人类的发展史》,柏林,1869年。但是我们中有谁会去问罪犯的愿望和信念呢?

如果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说的就是正确的,认为只要和罪犯交谈过几句就能大致正确地推进案件,那不仅这种行为本身马上就会出问题,要了解罪犯内心世界重要情况的努力也会出问题。所以我们最好通过一般原理及其特定关系来尽可能清晰地判断对方。

碰到重要的证人,尤其是当案件审判中的很多因素取决于他的判断、经历、感觉和想法而没有任何其他方式能够替代时,我们也要采取上述处理办法。当然,这类分析可能吃力不讨好;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它又可能有言简意赅的效果,所以我们对此无须怀疑,这也是理所当然的。谁会想放弃叔本华的公式“通过自己的所作所为我们才发现自己是谁”呢?通过对方的所作所为,甚至仅仅是通过和对方进行的关于过去和最近做了什么的简单对话来了解一个重要的人的信息,这是再简单不过的方式了。但迄今为止我们只在很大的案子,比如谋杀或重大的政治犯罪中用过这种办法,并且也只是非常浅表地使用过,对核心行为我们关注甚少。但其实看起来越小的举动往往关系越大。假设我们允许对方谈论任何一个他们知道的人,他就会判断其行为,或表扬或批评,在他认为自己仅仅是在评论别人的时候,其实说的完全都是自己,因为他对别人做的所有评论都是为了证明和提升自己,他表扬的好事肯定他自己也做过,批评的坏事则是自己不做的,或者至少他希望别人相信自己会做好事而不会做坏事。要是他很不高兴地谈到某些朋友,就代表他放弃了之前和他们有过的共同之处。然后他肯定会咒骂他们,责怪是他们邪恶的本质造就了这一切,但仔细观察的人就能发现,其实他是因为自己从同样的邪恶中没捞到什么好处才不喜欢的。同时,他根本不可能压抑自己的愿望和需求。现在,了解了这一点,再去了解他的动机并判断其对于犯罪的态度就易如反掌了。“Nos besoins vent nos forces.”拉丁文,意为:我们毫无阻碍地释放自己的力量。——译者注但是表面的需求并不能让我们真正兴奋起来,而实际的需求却能让我们兴奋。一旦被强迫,我们要达到目的的力量就会发生惊人增长。在许多犯罪案件中,我们曾惊叹于这种力量的巨大!如果我们了解犯罪行为背后真正的需求,那就不需要再感叹这种力量之大了。因为我们发现了罪犯的需求,也就确定了罪行和罪犯之间的关系。这种需求中肯定有某种乐趣存在,无论什么人,一定会对某种形式的乐趣有明显需求,直到他筋疲力尽为止。人的天性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像机器一样一直都保持状态,我们一定需要某种解脱和乐趣。

“乐趣”这个词当然是最广义的说法,因为某人可能仅仅静静坐在壁炉边或树荫旁就能找到乐趣,而另一个人则只能从工作的创新中找到乐趣。我认为,如果知道了一个人的乐趣所在,就不可能不了解这个人,知道一个人的意愿、力量、奋斗、知识、感觉和感知的最佳途径就是了解他的乐趣。再说,确实有人是因为乐趣来到法庭的,无论是拒绝还是乐于谈论自己的乐趣所在,都能说明这个人的个性。知名作家托马斯·肯皮斯的《效仿耶稣》是《圣经》之外世界上流传最广的书,他说过:“Occasiones hominem fragilem non faciunt, sea, qualis sit, ostendunt.”拉丁文,意为:弱小的力量不可能创造出我们看见的人类和海洋。——译者注这对犯罪学家来说简直就是金句名言。机遇、去经历一番的机会每个人都有,而无止境的时间就是人遇到的最大的危险,所以《圣经》把魔鬼称为“诱惑者”是一种极大的智慧。一个人的行为与其发现的机遇之间的关系可以完全彻底地体现出他的个性。但是能直接观察人面对这种机遇时会作何表现的机会很少,并且这种事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人丧失对此的兴趣。但是到了这个时候,我们要做的不是学习,而是要了解,此时我们的责任就是研究人的乐趣所在,了解他们面对自己的机遇时的所作所为。

还有一些方法可以让你大致去观察和评判一个人。最重要的就是尽可能地了解你自己,因为精准的自我认知往往导致对他人更深的不信任,而只有对他人心存怀疑的人才有可能少犯错。即使是在一些有合理的不信任的理由、怀着良好动机对他人做出假设却备遭批评的案例中,让一个人从不信任对方变为能接受对方好的一面,其实并不难。无论如何,在感受到一些真正好的事情时,人会被说服而且会变得更开心。但反之则不然,因为太容易轻信的人总是设想每件事最好的一面,就算他已经被骗过1000次现在还是会被骗。为什么自我认知会导致对他人的怀疑,这一点最好还是别去深究的好。这就是事实。

每个人都被自己对自己做出承诺的方式所定义。我不是说我们应该遵守还是破坏承诺,因为没人会怀疑诚信的人会兑现诺言而卑鄙的人不会。我说的是兑现承诺的方式和程度。拉罗什富科曾意味深长地说:“我们出于希望做出承诺,出于恐惧付诸实践。”拉罗什富科:《道德箴言录》。在某些特定的案例中,对比一下承诺、希望、行动和恐惧,就能得出重要的结论,尤其是在共谋案中。

如果有可能的话——其实在大部分案件中都是可能的,我们应该去了解一个人的风格——他灵魂的笔迹。我无法确定地说出其中包括哪些要素。风格只能好好研究,然后根据其与某些我们设想出的品质相结合的能力来加以验证。每个人都知道教育,教养和智识都肯定能在风格中体现出来,但也可以看出,风格能很清晰地表现出一个人个性软还是硬,善良还是残酷,坚决还是软弱,完整还是粗心,以及其他数百种品质。一般来说,研究风格时可以先假设出一个人的某些个性特征,然后在读其人手稿的时候问问自己,这种特征是否能和手稿中的吻合,是否能和这个人构思文章时的倾向性和关系吻合。只读一次当然不会有太多收获,但如果重复不断地以新的眼光来读,比如见到他一次就读一次,或者有任何新的观点出现时就读一次,那就不可能得不出一个确定的、有价值的结果。那时关于亟待证实的某件事的突然印象、亟待确定的案件性质等内容就会从手稿中冒出来,那时就不用再浪费时间去工作了。重复阅读能让上述问题变得越来越清晰明确,很快人们就能知道是从手稿的哪些地方或者方向发现了这些问题的——那些出处都集中在一起,其他的则被暗示出来,很快就能得出更进一步的结论,而它本身当然并不是什么证据,不过和其他无数现象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就有巨大的价值了。

某些很小的、看似无关紧要的品质和习惯其实很重要。有很多人已经说过这一点了,但是关于人某种风格的重要性的例子非常之多:“这个人从不迟到。”“这个人不会健忘。”“这个人天天都装着一支铅笔或小刀。”“这个人天天喷香水。”“这个人穿着干净的、小心刷理过的衣服。”只要经过一点点训练,人马上就能从这些品质中推导出这个人的整个内心世界。这种观察通常可以从思想比较简单的人入手,尤其是农民。很多年前我处理过一个失踪案。当时怀疑失踪者被杀害了,但做了好多调查都没有结果,直到最后我询问了一名上了年纪但特别聪明的农民,他和失踪者关系很好。我让证人非常准确地描述他朋友的性情,以便我了解他的品质和习惯等,从他行为的倾向中我推测出他可能会去的地方。农民认为所有该说的都说了,然后说他从来没有过一件像样的工具。这一点太妙了,其价值堪比令死者复活让我直接从他身上了解一样。他是一个小气的伐木工,以前总是在高山里购买小块林地来砍树,砍倒以后就把木材带到山谷里或者烧成炭。而他从来没有过一件像样的工具,也没给帮他干活的人买过,这一点让我知道了他狭隘的思想、令人费解的吝啬、令人恶心的谨小慎微和有限的善良,这些品质会让帮他干活的人因为工具太破而责怪自己一无是处,这些都由他从来不买工具这一点证实了。所以我想,这个年长而有丰富经验的农民的寥寥数语完全证明了,他已经知无不言了。这种话虽不多但能切中要害的人必须小心对待,我们应该尽一切努力去理解他们的言下之意。

但法官也需要留心并适当保留自己通过观察得出的意见。不管是谁,只要留神去观察和自己打交道的那些人,很快就会发现他们都有某些类似的但显然无关紧要的品质。在这些熟人中,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把他们的个性归类到某种品质中,有了一系列诸如此类的观察结果,再要总结概括、从中抽象出特定规则来也就不难了。所以必要时,如果某项工作很重要而一个人又能很轻松地使用恰当的规律,那我就要说,得感谢这个人平时的努力。

要了解一个人对自己的看法,看他把自己当作哪一类人,有个基本而常用的标志性办法,就是看他怎么使用“我”这个词。哈尔滕施泰因已经提醒大家要注意这一点的重要性,《伦理学基本原理》,莱比锡,1844年。福尔克马尔说:“‘我们’有很广的使用范围,从偶然同时产生一种感觉、表述或想法,到最完整的家庭圈子,‘我们’打破了‘我’,甚至都没有把最有力的敌对者排除在外;恨,正如爱一样,定义了它的‘我们’。”“我们”这个词的有意思之处就在于,在“我们”这个或大或小的群体的对面,就是整个世界。我说“我们”时可能仅仅代表我妻子和我,也可能是我的小家和大家中的人,我所在的整个街道的人、社区的人,或者我这个城市的人。我说我们评审员,我们奥地利中部的人,我们奥地利人,我们德国人,我们欧洲人,我们地球人。我说我们律师,我们金发族,我们基督教徒,我们哺乳动物,我们每月合作者,我们老年人俱乐部的人,我们已婚人士,我们庭审中的对手。但我也会在涉及某些偶然联系的时候说“我们”,比如乘坐同一列火车,在同一座山的山顶相遇,住同一家酒店,听同一场音乐会,等等。总之,“我们”可以用来定义从最窄、最重要、最本质的一直到最个人、最偶然的所有关系。于是也就不难理解,用“我们”也能把有某种邪恶的共同点的人联系在一起,他们也会大量使用这个词,出于习惯,在某些本来不想说的场合他们也会说出这个词。所以,如果你注意听,可能会从某个否认自己罪行的人说漏嘴的“我们”这个词中,获得他其实和自己不齿的人混在一起的信息,比如“我们”小偷、“我们”强盗、“我们”赌徒、“我们”精神错乱者等。

对此可以这样理解:人这种社会动物会在各个方面寻求陪伴,这样他会觉得更有安全感,他能把软弱和不受保护的感觉安放在“我”中,将强大和勇敢体现在“我们”中,于是就出现了这个词的多种多样的用法。我不是说可以用这个词捕捉到罪行,但它可以让我们的工作更清楚。就像任何一种用来测试诚实性的工具一样,它是对我们的对象所在位置的索引。

第13节 特殊的性格迹象

在大部分案件中,人们会假设只需了解对方的某个对现在来说很重要的点就可以了,比如不诚实、懒惰等,这是错的。这不但会导致偏见,而且要比了解这个人的全部、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要难得多。每个独立的品质都只是全部特质的某个症状而已,只能通过整个复杂的体系来解释,优点、缺点其实相辅相成。至少从或好或坏品质的特质及数量上能看到其他或好或坏性格的影响。善良会被软弱影响,并且可以说一部分善良就是来自软弱,犹豫不决、过度敏感、麻木、负能量、毫无推理能力等也一样,最糟糕的缺点都是由一些本身是好的品质决定的:决断、精力旺盛、有目的性的行为、知道谁是同伴、健康的自我人格等。每个人都是天性和教养相结合的结果,也就是数不清的单个条件的产物,而他说每句话时采用的表述方式也都是这些条件的产物。所以如果要评判这个人,就得把所有条件都考虑进去。

因此,所有这些都表明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我们来说是最重要的,当然,只表现出其某个侧面的品质也很有价值,但后者只能作为索引使用,不能帮我们省却进一步研究对方本质的麻烦。这种单个的品质数量庞大,没人能把它们一一厘清,但通过与此有关的例子还是能说明一些问题的。

比如,我们会问,哪些人能告诉我们关于一个人所作所为、本质性格的最好、最可靠的信息。有人会说:那些会被问到这种信息的人,比如他最好的朋友或是上级。但是当面对这些人的时候,其实没人能够彻底表露出自己真实的一面,因为就算最诚实的人也会在别人面前努力表现出自己好的一面,甚至表现得比真实的自我更好。这是人性中所有以自我为主的品质的基础,我们都会尽力避免减损现在拥有的福祉。而如果上级要对一个人做出任何评价,他只能保守地说这个人是否受过惩罚,或者此人是否涉及与法律有关或者与上级自身有关的事情。但是政府对他的社会性格一无所知,他们必须进行调查,由侦探给出调查结果。其实侦探最多也就是找机会去问看守和审讯过这些人的人,这些人可能是仆人、家具商、搬运工、街角的流浪汉等。我不知道为什么我们不自己去审讯这些人,但如果真的自己去审讯的话,我们就能了解这些人可能会是给我们提供重要情报的人,然后我们就能根据我们需要的答案去设计问题。如今,官方声明常常以令人厌烦的老太婆的闲话的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这真是一件特别消极的事。但就其本身而言,到仆人及其同等阶层的人中了解某人的信息是对的。不过我们必须知道,这样做不是因为闲话很容易获得,而是因为在完全无足轻重的人面前,人最容易表现出自己的缺点。这是一个广为人知的,但是研究得不够透彻的、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仔细想想:没人会因为在动物面前做了邪恶的事或犯了罪而羞愧,但如果面对的是一个白痴,羞愧感会增加一点点,现在假设这个证人的智力水平和重要性程度平稳增加,那么羞愧感就会随之提升。所以,我们在对我们最重要的人面前是最有自制力的。彼得·罗泽格这个有史以来最棒的学生,有一次讲了一个一流的故事,说的是某些人“最私密的秘密”是如何通过跟他保证不会外传的人之口变成街谈巷议的话题的。最后人们发现,传话的人是一个驼背、寡言的老妇人,她白天在不同人家里打工,在没人看见的客厅一角静静工作,显得对一切漠不关心的样子。没人告诉过她什么话,但是在她面前人们也无所顾忌,所以她可能就是猜测了一下,然后把消息串联起来。没人看见这个无足轻重的老女人,她就像机器一样在工作,她的想法,她发现的那些有人争吵或者觉得焦虑、失望、喜悦的事情,对所有人来说都不重要,就这样,她发现了很多要对重要人物保密的事情。这个简单的故事非常重要,它告诉我们,我们不用留心闲谈,但一定要留心那些被别人认为对信息漠不关心的人,他们能够提供的消息会比重要人物提供的更重要、更可靠。这件事只需要推己及人就可以理解:我们对自己的仆人了解多少?我们知道他们的教名是什么,毕竟我们得叫他们;知道他们来自哪里,毕竟我们能听出口音;知道他们的年纪,我们能看见;还有一些我们会接触到的关于他们的特点。但是我们知道他们的家庭关系、过去、计划、喜悦和悲伤吗?女主人了解的情况可能会多一些,因为日常接触比较多,而先生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去关心其他人的事情。其实女主人知道的也很有限,日常生活中的接触也不深。但是反过来,仆人们对我们了解多少呢?夫妻关系、孩子教育、经济状况、亲戚关系、朋友往来、个人偏好的乐趣、每种欢乐、每个麻烦、每个希望,从最微小的身体疼痛到最简单的卫生间里的秘密,他们全都知道。什么能瞒得住他们?他们当中最边缘的人都能知道,即使不知道也不是因为我们隐瞒的技巧高超,而是因为他们太蠢了。可以看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什么能瞒得住的,所以也就不用麻烦了。

除此之外还有另一个原因,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会让下属或无关痛痒的人发现自己的弱点。那就是我们痛恨那些了解我们巨大缺点的人。这一部分是因为羞愧,一部分是为自己苦恼,一部分纯粹是因为自我主义,但事实是,一旦我们发现有人通过我们的弱点看到我们的堕落,我们的怒火马上就会对准这个人。这种情况太常见了,所以被告越希望证人不在场,证人的证词就越可靠。人微言轻者不会被看作是真的证人,人们认为他们不会感受到什么,到最后才发现原来他们看到的至少和任何其他人看到的一样多,不过那时已经太迟了。谨记塔西佗的警句“figulus odit figulum”拉丁文,意为:陶器工匠恨死陶器工匠。——译者注就不会铸成大错。一个搬运工至少会因为工作方面的忌惮而恨另一个搬运工,原因就是同行很了解彼此的弱点,知道对方会如何掩饰自己的无知,知道每个人的行为多么具有欺骗性,并且大家愿意付出多少努力来让自己的工作以最佳面目呈现出来。但如果你知道邻居和你一样明智,那他就会变成任何一场纷争中棘手的证人,如果你常常以这种方式想到他,他就很可恨了。所以如果有人像“陶器工匠”似的提出某条证据,那你一定要万分小心。团队精神和嫉妒就能以惊人的力量挖出真相,不管是通过哪种方式,最后真相就会越来越扭曲,因为所谓的团队精神其实只不过是普遍的自私罢了。康德提到,自我主义永远会把人的“我”推到台前,使之成为所有人注意的焦点,《人类学或哲学人类学》,莱比锡,1831年,Ch.施塔克。但是他没有充分阐述这个观点。因为一个仅仅追求别人关注的人只不过是自负而已,但自我主义则是要寻求自己单独的利益,哪怕牺牲别人也在所不惜,所以他表现出团队精神的时候,他要追求团队利益也是因为自己能够分一杯羹。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真的非常了解与自己从事同一行业的人,但是出于嫉妒,他们讲得特别少,不过,在哪个方面说得少,就要取决于案件的特点和他自己的个性了。

在很多情况下,要注意判断是否客观的东西说得太多,主观的则太少。意思就是,从业者可能会夸大所有普遍性的问题,但是对这个特定的同行的嫉妒心就会让他产生戒心。绝对的界限可能很难得出,就算在主观上也很难。假设A有些关于自己同行B的话要说,假设B的成就得到了认可,如果A和B是在同一个领域工作的人,那么他就不可能太过看轻B的工作,否则就有他自己的工作也同样低劣的嫌疑。客观地说,反之亦然:A吹嘘整个行业的效率水平其实并不能让他有多得意,因为我们知道他的竞争者也会同样被高估。我不想给出关于某个具体行当的例子,但每个人都遇到过一个又一个“陶器工匠”,从最低贱的到最高贵的行当都是如此,只要想想他们对自己同行的评论,就能知道我说的话是对的。我不是说这一点在每个案件中都一模一样,但是肯定大致相同。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留意。很多在自己本行业干得得心应手的人会希望自己在其他哪怕不相干的领域也受到好评。据历史记载,某位摄政王听到有人夸奖自己其实很一般的笛子吹奏技巧时会很开心,某位诗人听闻有人喜欢他其实惨不忍睹的画作时会高兴,某位元帅不希望别人提到自己在战争中取得的胜利,却很渴望有人赞扬自己其实很可疑的朗诵水平。这在普通人身上也一样。某一行的人幼稚地希望在另一个行当大放异彩,市侩之人靠旁人的称赞而得到满足。这一点的重要性其实在于,人试图在展现自己知识和能力时得出的结论可能是错误的,而谈到过去的事时,哪怕最诚实的人都可能会撒谎骗人。

比如某个在班上特别憨厚懦弱的学生后来暗示自己是最狂野的运动员,一个不懂事的艺术家鲁莽地挥霍妈妈的血汗钱,想让别人以为自己是纨绔子弟,曾经是女生里最不起眼的老夫人热衷于说她伟大的罗曼史。当某类事情对人们很重要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地分析。

在这类极力表现得比实际情况更有趣的人中,有人会宣称一切皆有可能,结果把很多法官引入特别麻烦的错误中。尤其是被告试图通过编造关于自己伟大成就的故事来脱罪,而证人被问到这是否属实时。可能会有证人认为,如果自己说的那些丰功伟绩是不存在的,就意味着贬低了自己和自己的观点。这其实很好发现,他们属于创始人或发明家或其他这类人中最差的一群。这种人多得简直令人吃惊:有人在研究怎样偿还国债,或怎样解决社会问题,或该怎样灌溉撒哈拉沙漠,或者想发明一艘飞船、一台永动机、一种万能药,或者是对人的同情心泛滥到要去考虑万事万物的福祉。规则就是,他们并不会在大庭广众之下实施自己的计划,所以会行事比较慎重,但他们的习性会让他们在各方面不经意地表露出来,从而揭穿他们最巧妙的伪装。如果你怀疑某人就是此类人,并且案件很重要,他可能就会在谈话中提到某项工程或者发明。接着他会说自己的同行刚开始是如何处理的,我把这称为“嫌疑热身”。这时你就知道这个人是什么货色了。他们属于一大群人中的一员,不是说这群人都不正常,而是一旦跨过了将特别值得信赖和不可靠分割开来的界限,这些人就算很想说出真相,也会因为自己头脑不清而扭曲了它。

我们不会把这种人和那些真的有权有势、但为了证明自己而夸大其词的人混为一谈。不管是善良的还是邪恶的人中,确实有非常聪明能干而且有自知之明的人,他们既可能是被告也可能是证人。前者表现出这种迹象的方式是供出比实际要多的罪行,或者用一种过于清晰的方式讲自己的故事,表现出自己的能力和狂妄。所以可能会有人把和其他三个人一起犯的罪自己扛了,或把一个简单的盗窃案说成暴力犯罪,又或是把自己或对手的罪行描述得比实际情况恶劣很多。证人也会这样做,比如把自己防卫的能力或者找到失物的技术或者对罪犯的甄别能力说得比实际高明很多,甚至会用特别冗余的话来描述情况,以彰显自己的能力。这样一来最简单的真相常常就被扭曲了。嫌疑人如果是这种人就特别棘手。除了他们常常会做多余的事情之外,一旦碰到不公的待遇,他们就会是最难控制和嘴巴最严的人。关于这类人,100多年前本·达维德说的一句话现在看来仍然很有道理:“迫害会让明智的人变得粗陋愚蠢,从而轻易转向残忍和邪恶的那一面。”《简述对犹太人的形象刻画》,1793年。常常有本质极好的人历经挫折之后变成这样。最常见的是嫌疑人,尤其是被捕的那些,随着时间推移而彻底改变,变得阴沉粗陋,易怒邪恶,对最有善意的行为都充满挑衅和憎恨,甚至敢于彻底保持沉默、不辩一言。这种现象需要万分小心地对待,因为我们面对的是受到不公待遇的狠角色。不管他们是不是很无辜,也不管他们是不是被特别重视,也不管具体出于什么原因而采取了怎样的方式,我们都必须往回走,用另一种方法去处理,切记:就算有非常确实的证据证明他们的罪行,他们也有可能是清白的。

要想识别出这类人,可以主要从生活方式、外貌特征和表达方式入手。只要知道了他们在法庭上会有哪些行为就清楚了。至于要了解每个人的个性特征,就需要仔细留心他们生活的方式和行事的方式。福尔克马尔有一句很简单的话:“我们想得到某些东西,仅仅是因为曾经拥有过。”按这个思路去思考,可以让犯罪学家注意到很多之前可能没发现的问题。很多盗窃、抢劫、谋杀或由嫉妒导致的种种罪行,以及很多性侵犯等罪行被发现,都是因为有人了解到罪犯曾经得到过,因此他们才会犯罪,而失去之后他们更会不遗余力地夺回来。其中最让人惊诧的是,在失去和动念要夺回来之间居然可以隔那么长的时间,看起来好像是每次起了念头的单个瞬间在漫长的岁月中自己累加起来,导致最后的罪行爆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了解罪犯的过去,其犯罪动机就很难解释清楚。

同样地,在不计其数的罪犯中,很多人犯罪的动机掩藏在难以解释的残忍行为之下。所有这些案子,尤其是掌握的证据无法证明嫌疑人可能的罪行的时候,就要好好研究一下其成长的背景。古斯塔夫·斯垂伍说,年轻人去做外科医生纯粹是出于残酷,出于想看见别人痛苦、想自己制造痛苦的愿望,这也是可能的。学药学的学生最后去当刽子手、有钱人付钱给屠夫让他去宰杀牛,都是出于同样的原因。要处理一桩极端残酷的案件,要是不了解罪犯的成长背景,又怎么可能搞清犯罪动机呢?

而在有可能被嫌疑人的那些表面动机骗过的案件中,做背景调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很多达到死刑量刑标准的犯罪中都有多个动机,有表面的也有隐藏的,”克劳斯说,“而每个罪犯都是在具有主导性的显著动机驱使下犯罪的。”A.克劳斯:《犯罪者心理学》,图宾根,1884年。我们很清楚,窃贼常常用自己需要某样东西作为借口,为自己开脱,很多罪犯抢劫的时候会装成在做自我防御的样子,很多好色的人就算是对一个小孩子下了毒手,还是会说是孩子引诱了他。在谋杀案中更甚,罪犯招供的时候常常要为自己找借口。毒死自己丈夫的女子,尤其是在她想改嫁的情况下,总会说对方十恶不赦,自己这样做只不过是替天行道罢了。这类案件中罪犯的心理层面非常复杂,原因在于,其或多或少地说服了自己事情就是如此,最终他竟然相信自己做的事全部或至少有一部分是有道理的。如果一个人相信自己说的话,那么要找出反证就更加困难,因为本来可以用来证伪的心理学论点失效了。这个重要的事实让我们必须在明显撒谎的人和真相信自己的话的人之间划出明确的界限。我们必须找出两者之间的差别,因为让一个案件自圆其说的理由永远不会像真正的原因那样藏匿得那么深。因此,说服自己相信自己编造的真相的人会对所有疑虑和反对意见更加警惕,这和一个从来没有怀疑过自己说的话的人是不一样的。前者不仅没有良知,并且就像谚语所说:“坏良心加尖耳朵。”明知自己做得不对的人会留心观察所有反对意见,而他这种留心用意绝不应被主审官轻易忽视。

一旦这个尖耳朵发现谁真相信了他给出的动机,我们就能进一步把他识别出来(当然和辨识一般欺骗行为的迹象不同),方法就是让他自己说出一些人犯下的罪行,其中的表面动机就是真实的动机。俗话说得好:人不会因为老了就不会犯年轻人的错误,而是因为他自己再也无法宽恕这些罪行才不犯的。同理,人犯下罪行不仅是因为坏,还因为他能替别人犯下的同样的罪行找到借口。当然,让被告为法律上明文规定的罪行辩护不大可能,毕竟没有哪个抢劫案嫌疑人会为江洋大盗唱赞歌,但是如果有更好或者看上去更好的犯罪动机,人人都会为其他具有同样动机的罪行辩护。每一个实验都证明事实就是如此,于是动机就这样被认定了。

第14节 概论英文原文中在此标题前有标题“身体特性单元”,因在原文中未找到与之相对应的同级标题,故未将其作为正式标题。特此说明。——编者注

在我们谈到人会根据的内心状况表现出某些外在表征的时候,必须进一步阐述:有一系列心理状态尤其能对外表构成影响,或者反之,有些外在的特性也能对心理状态或者精神状态造成巨大的影响。前者的例子就包括大家都熟知的,信徒往往给人一种特别女性化的印象。后者则像久尔科维奇说的,阳痿的人脾气坏。V.久尔科维奇:《阳痿的病理学和治疗方法》,维也纳,莱比锡,1889年。有句特别残酷但是很真实的谚语说:“要小心那些被打上记号的人。”《圣经》首先就提到邪恶的圣斑。当然,没人能说身体上有任何畸形的人都是因为其邪恶的品性——“Non cum hoc, sed propter hoc.”拉丁文,意为:与此无关,但因此而生。——译者注没开化的人,也就是说大部分的人,在面对不幸具有身体畸形的人时都不会有关心和保护的态度,而是咒骂的恶劣态度。不光成人如此,儿童也是一样,他们很讨厌长得丑的玩伴(不论是有意还是无心的),于是他们就会一直让那个不开心的孩子注意到自己的外表。于是在很多案例中,罪犯从很小的年纪开始就脾气不好,刚开始是某种痛苦,然后嫉妒,然后不善良,接着是对幸运之人的压抑的愤怒,对搞破坏的向往,还有其他所有仇恨心态。在这个过程中所有压抑的痛苦日积月累,这些感受就越来越剧烈,然后形成一种惯性思维,最后就造就了一个“被打上邪恶标记的人”。这是不容置疑的。此外,其实这些带标记的人往往要比一般人聪明而悟性高。很难说这是意外还是有因果关系,但是因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由于身体畸形而被剥夺了一般人能享受的乐趣,所以如果他们品尝到的只是虐待、嘲弄和质疑,因果关系说就更有可能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更多地思考,比别人更有必要培养自己的智慧,多半是为了免于被打。他们通常能够成功,却永远不可能有温和的脾气和可爱的性格,毕竟他们需要用尖锐、痛苦而具有破坏性的才智来保护自己。此外,如果这个畸形的人不是天生友善,其他隐匿的邪恶想法就会在他心中生根发芽,要是他们不需要动用这些想法——撒谎、诽谤、阴谋、用别人不齿的方法等来保护自己,这些想法倒还不会被付诸实践。但所有这些最后就形成了一种特别确定的复杂现象,这些所有畸形的人所共有的特质就会牢牢植根于专家心中:聋人对人的不信任,盲人威胁性的表情,驼背的人难以形容且极其有特点的笑容,这些都只是这类现象中的一部分而已。

人们对此不仅非常熟悉,还有一种反常的坚信不疑,所以我们常常发现畸形的人被怀疑犯罪的概率要比普通人高得多,尤其是当有人犯下某种特别邪恶的、引起公愤的罪行时。这种情况下一旦畸形人被怀疑,那怀疑的理由往往不难找到,最终还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多。在这句美好的谚语“Vox populi, vox dei。”拉丁文,意为:人民之声即上帝之声。——译者注背后,这些不幸的人就会堕入被证明有罪的深渊,而这可能仅仅是因为他们有红色的头发或者驼背而已。这种事多得吓人。参见《H.格罗斯全集》中奈克的文章,第1卷,第200页;第4卷,第153页。

第15节 暴怒的原因

与上述现象一样重要的,还有暴怒的外在后果。暴怒的过程无法仅仅用语言解释,不过它常常被高估并且被错误阐释。暴怒之所以重要有两个原因:1.犯罪;2.可以做审案的确认性标记。

针对第一点,没有必要证明罪行是由生气、嫉妒或者愤怒造成的,也没有必要说明恐惧和害怕会导致人做出一些难以解释的行为,这些都是众所周知、大量存在的事实,对此详尽解释既多余也不可能。不过因为这些现象正好处在人们熟视无睹的边缘,所以应该加以说明。例如,对物品发怒的行为,可以解释很多所谓的蓄意伤害致损,比如纵火。我们每个人都曾陷入对某件物品大怒的情绪中,比如该物品给自己造成很大的困难或者让自己承受痛苦,我们也记得把该物品远远扔开、撕碎或者砸坏时心里有多么痛快。我还是学生时有一本嵌在猪皮包裹的木框里的特别古老的、厚厚的拉丁文全书《辞海》参见《H.格罗斯全集》中伯恩哈迪的文章,第5卷,第40页。。这本非常好的书每每在主人生气的时候就会被砸到地上,每次都能极大地纾解我的压力。这种习惯是从我曾祖父那里遗传的,好在书没有受到太大的破坏。不过,当某个可怜的学徒工因为自己唯一一件衣服被钉子挂坏而破坏篱笆时,或某个年轻农夫宰掉一条冲着自己叫、想咬自己小腿的狗时,这些人做的事其实并不比我对自己的书做得更糟糕。F.T.费舍尔在他写的伟大的小说《也是一个》中对物品邪恶的本性有非常精彩的刻画,作者说,物品常常会和魔鬼一起开主教会议,议题就是折磨人类。

这种对没有生命力的物件的怒气让我找到有人放火烧了一大堆干草的线索。一个旅客在国内旅行,在坏天气要来临时他想要找一个庇护所。暴雨降临的前一分钟他找到了一个高高的用稻草堆起来的干草垛,于是他钻进去舒舒服服地躺着,享受着自己的幸运,就这样睡着了,但很快他就醒了,发现自己的衣服和周围所有的稻草都湿透了,因为正好他头顶上的那一块漏水了。于是他对这种“邪恶”暴跳如雷,就放火把稻草堆烧得一干二净。

有人会说,这个人的怒火成为犯罪动机这件事本身并不能在法律层面对案件产生任何影响。尽管这说得没错,但我们还是得从把罪行和罪犯结合在一起的角度来审案。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说这种结合是人类共性的自然结果,甚至可能说我们自己在同样的情况下也会做出同样的事,如果我们真的无法证明其中有什么绝对邪恶的因素,那罪行就被全面减轻了。并且,在这些比较小的案件中,现代犯罪学的基本理念就凸显了出来:“被惩罚的对象是罪犯而不是罪行,受刑的是人而不是一个概念。”(李斯特)

人产生明显暴怒的情绪这一点对审理案件来说非常重要,所以有必要彻底弄清楚这种怒气从何而来。在无法辨别这种怒气是真实的还是伪装出来的时,这一点显得更加重要。不过,只有在其产生能够一步步与原因结合在一起分析时,我们才能恰当地评估暴怒。假设我让嫌疑人知道了他被怀疑的原因,如果他的怒火随着每一个新证据的出现而步步升级,那这种怒火可能就比他对不太重要的原因表现出些许生气,而对比较重要的证据表现出比较迟缓的愤怒要更真实自然一些。

很多人研究过异常兴奋时的身体现象特性,尤其是动物的。由于动物的行为比较简单,伪装的可能性比较低,所以比较易于理解,长期来看也与人类表达情绪的方式类似。根据达尔文的说法,很多动物在焦虑、害怕和恐惧的时候毛发都会不自觉地直立起来,以显得体型更大更可怕。即使是现在,人类头发直立起到的作用也比以前我们想象的要大得多。每个人都见过别人或自己恐惧时头发直立起来的样子。我清楚地看见过,被审讯的无辜者在发现自己可能被错认为真凶、将面对极槽的处境时,就出现过这种现象。不过我相信,很多时候我们看不见头发在恐惧时直立,其实是因为手从前额到头顶的抚摸动作。可能头发根部直立时人虽然看不见但能感觉到,这就导致头皮有轻微的发痒或刺痛的感觉,所以人会不自觉地用手去摸头来缓解这种感觉。所以这个动作就是不自觉地缓解刺激感的一种形式。审讯时这种经典动作的出现可能就有非常重要的含义。因为这个过程肯定是大脑通过神经传递命令给很薄的肌肉导致的,这就和恐惧、焦虑或担忧的人头发突然会变白类似。这种事件历史上还是比较多的,G.普歇统计过头发突然变白的案例(其中一例发生在一个可怜的罪犯要被行刑之前),《两个世界画报》,1872年一月刊。这种情况不大能引起我们的兴趣,因为就算被告一夜白头,还是没有任何证据能证实他清白与否。但如果证人的头发明显变色,可以肯定他一定遭受了某种心理折磨从而变老了,不过到底是由真实的还是想象中的经历导致的,就得继续调查了,因为想象的和实际发生的事件会导致同样的精神和身体后果。

要理解其他暴怒导致的现象,就必须研究其基础和反常的原因。斯宾瑟说当恐惧以大叫、藏匿、抽泣和颤抖的方式表现出来,就意味着发现真正可怕的事情了,这种破坏性的感受就以肌肉紧张、咬紧牙关、伸开爪子等方式表现出来,这些都是杀戮的较弱的表达方式。所有这些动作最初都是从动物那里遗传的,到了人类身上当然程度大为减轻,比如伸开爪子这个动作常常在一个人述说自己对另一个人的愤怒和苦恼时以伸缩手指的形式表现出来。做这个动作的人都在有意无意地表达想伤害对方的意图。达尔文以非常敏锐的观察力发现了这一点。他说人可能非常愤恨他人,但如果他的身体还没有受到影响,那还不能算被激怒了。这就很清楚地表明了外在表征和内心激烈情感之间的联系之紧密,我们要想对后者作出评论时都需要联系前者的反应。当然,我们从来不会在一个人看起来很淡然的情况下说他情绪激愤或者很生气,不管他的言辞多么激烈。这就说明了关注肢体语言的重要性。

福尔克马尔说:“恐惧时的颤抖和大口呼吸,生气时的怒目相视,压抑烦恼的苦闷,愤怒时中烧的火焰,嫉妒时的斜视和急速跳跃的心脏,这都多么重要啊。”W.福尔克曼·冯·福尔克马尔:《心理学教程(两卷本)》,克滕,1875年。达尔文也对恐惧进行了描述:心跳骤快,脸色苍白,冒冷汗,汗毛直立,口干舌燥,于是就会频频咽口水,声音嘶哑,打哈欠,鼻孔收缩,瞳孔放大,括约肌松弛。原始人表现得更明显,颤抖根本无法控制。这个特征可以被看作是跨越文化和个体差异的一个标准,可以判断一个人在多么努力地控制自己内心的激荡不要被人看出来。和吉卜赛人相处过的人就能知道他们的自控力非常差。这个现象还造就了各种关于未开化族群的野蛮统治者的逸事,他们仅从外在举止就能判定一个人是否有嫌疑,甚至常常能从带到自己面前的几个人中找出真正的罪人,准得惊人。贝恩说可以命令印度犯人把大米放到嘴里,过一会儿吐出来。如果米粒还是干燥的话就证明这个人有罪——因为恐惧使他口干舌燥。A.贝恩:《情绪和意志》,1875年。obstupui, stetetuntque comae, et vox faucibus haesit.拉丁文,意为:恐惧来得如此猝不及防,使我脑子一片空白,呆若木鸡。——译者注

关于胆小怯懦的典型影响,见保罗·哈滕贝格的书。《羞怯之人与羞怯》,巴黎,1901年。

自己流露出犯罪感会造成自己对自己的愤怒大爆发,我认为这常常是犯罪感的一个明证。至少我从没见过哪个清白的人突然对自己大怒,也从没听过有人见过这种现象,不过我无法从心理学方面来解释这个现象。因为这种场景反映的是愤怒的最极端外化形式,所以这种爆发是非常原始的,不可能和其他情绪混为一谈。掐自己的手掐到出血,或者用指甲使劲抓前额,不一定是对自己生气的表现,这只不过是为了释放某种蓄积的能量、想去对付其他人的一种表现罢了。别人能看出来的自己对自己生气的表现只可能是用会伤害别人的办法来伤害自己,比如揍、捶、拉头发等。这在比欧洲人更加情绪化的东方人身上更常见。所以我见过吉卜赛人用头撞墙,犹太人跪在地上伸出手疯狂地捂住自己的耳朵,以至于第二天脸还是肿的。但是其他种族中性格激烈的人也会做出同样的事情。比如我见过一个女子扯下自己的一把头发,一个有罪的杀人犯把头撞向窗户一角,一个17岁的杀人犯滚到街角,疯狂地把头撞到地上,大叫道:“绞死我吧!把我的头绞下来!”

这些情况通常都非常相像:罪犯的犯罪手法非常娴熟,根本不可能被识破,他们厚颜无耻地用尽一切办法否认罪行。但当他发现大势已去的时候,就把自己无边的愤怒指向了自己这个没能克服障碍、不够小心狡猾的人,所以就产生了可怕的自我惩罚,如果这个人是清白,这样的行为就根本说不过去。

这种对自己生气的表现常常以昏厥收场,原因是,比起怒气爆发来,意识到自己的无助会让人更加筋疲力尽。赖兴巴赫曾调查过身处困境的人昏厥的原因。K.冯·赖兴巴赫:《感性的人类》,考塔,1854年。现在有人解释说这是碳酸气体排放和人体毒素造成的,另一种解释说这是神经现象,因为仅仅感觉到这种气体的释放是不可能导致昏厥、丧失意识的。对我们而言,其实这两个解释都差不多。一个人是否发现自己不能自主控制身体状况,或者发现已经铁证如山无法逃避,这些都无关紧要,重点是他发现自己在法律面前处于很恶劣的境地时会昏倒,正如小说或舞台上的人物发现自己无力面对某个戏剧化的场景时一样。

但是,如果生气的后果不是对自己暴怒,另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就是大笑。参见H.贝格松:《笑》,巴黎,1900年。关于这一点达尔文说过,大笑所表达的情绪常常不是真实的,它可能是生气、愤怒、痛苦、纠结、谦虚和羞愧,而表达生气时就是对自己生气,是嘲弄的一种形式。这种木讷干涩的笑很有意味,往往出现在被告发现已经走投无路时,很难将其和其他类型的大笑混在一起。有人觉得这种笑仿佛是在告诉自己:“这就是你又坏又蠢的下场!”

第16节 残酷

这个标题下面的内容必须包括在某些情况下非常重要的条件。这些条件尽管彼此并不相关,但它们的共性在于都是思维过程的外在表现形式。

在很多案例中我们可以从残酷、嗜血和好色之间的动态关系中得到一些解释。关于这一点,一些比较年长的作者,比如米切尔米切尔:《论生殖器与头脑的共同损益》,维也纳,1804年。、布拉姆罗德布拉姆罗德:《论疯狂》,莱比锡,1836年。、弗里德赖希弗里德赖希:《法律心理学》,雷根堡,1832年。等给出了一些迄今为止仍然很有价值的例子。他们提到过很多人,不光男性会在性事中追求由残酷带来的或多或少的刺激感,比如折磨动物,咬、打、勒伴侣等。现在这被称作虐待狂。参见《H.格罗斯全集》中奈克的文章,第15卷,第114页。有的女孩讲述过自己对某些情人的恐惧,这些人让她们受到无尽的折磨,尤其是在激情巅峰时会咬人、勒脖子等。这个现象在犯罪学上有一定价值。一方面,有的罪行只能从性虐待的角度来解释;另一方面,了解这些人的习惯反过来又能帮助我们定罪。如维也纳的Ballogh-Steiner案,是某个妓女被掐死的案子。警察当时在追捕一个人称“鸡人”的男子,因为他会随身带着两只鸟,到高潮时就掐死它们。可以合理推断,能干出这种事的人也可能在同样的情况下掐死一个人。所以在调查犯下非常残酷的罪行的罪犯时,不要忽略他的性习惯,更好的办法是不管案件本身是否与性有关,也要对这个方面进行专门的调查。施伦克·诺青:《催眠学》杂志,第7卷,第121页;第8卷,第40页,第275页;第9卷,第98页。

同样地,导致残酷伤害和谋杀的行为通常也会包含某种形式的癫痫发作。所以在调查被告的时候一定要问问医生,因为残忍、欲望和精神紊乱常常是密切相关的。关于这一点隆布罗索掌握了异常丰富的材料。

第17节 乡愁

思乡之愁是极其重要的一个问题,不可低估。很多人对此开展过研究,得出一个结论,即主要是儿童(特别是处于青春期的)、愚蠢和软弱的人会有很严重的乡愁,他们往往会用强烈的感官刺激来对抗这种感觉,所以很容易误入歧途,尤其是卷入纵火案中。有人说没受过教育的人独自在非常偏僻的地方时,比如山顶、荒野、边境的山村等,特别容易感受到乡愁。这看起来有一定道理,因为受过教育的人很容易找到分散悲思的方法,某种程度上来说在他们多少有点国际化的文化视野中随身携带着家乡的某个部分。同样地,可以理解某些个性化程度不高的地区的居民不太容易感受到什么差异性。尤其是从某个城市搬到另一个城市去的人就很容易找到自我定位,但是搬到山区或者平原去的人则会因差别太大而感到陌生和无所适从,所以这个思乡情切的人就可能通过最扰人、最激烈的乐子来消解乡愁,如果找不到这种乐子,他就会纵火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杀人,总之,他想要的就是爆炸式的释放。这类情况太多了,一定要加以重视。我们一定要在找不到暴力行为的动机或者嫌疑人具备上述特征时谨记乡愁这个要素。当然,如果有人发现嫌疑人思乡甚苦,那就有理由推导出其犯罪的理由。有一个规则是:这些可怜人由于觉得太不快乐、即使入狱也不见得会更悲伤,所以往往不会否认罪行。除此之外,他们还真不见得喜欢法律程序,只觉得那是一种新鲜的强烈的刺激。

据我所知,这些思乡之人招供的时候永远不会说出犯罪动机。显然他们自己都不明白动机是什么,所以也无从解释。所以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说法:“不知道为什么,我必须那样做。”这种现象是否反常这一点必须由医生来判断,如果乡愁确实是犯罪理由的话就一定要咨询医生。当然也有可能罪犯为了激发人的同情心,会把自己的动机解释为无法忍受的乡愁。不过这永远不可能是真的,因为我们已经了解,真正由于乡愁而犯罪的人其实并不知道这个原因,所以根本无法解释。

第18节 反射动作

反射动作比我们想象中意义更重大。根据洛策所说:“反射行为不仅限于日常习惯和琐事。即便是非常复杂的牵涉到犯罪内容的行为也有可能是这样产生的……某个瞬间某种情绪突然占了上风,某种持续的强烈情绪突然越过某个阻碍,或者突然丧失了对一系列不断变化的念头的理性控制。这种行为就会自己生发出来,而不需要行动者下定任何决心。在审这种罪犯时,我们常听见这种解释,人们常认为这是自我开脱,因为他们害怕从这真相中发现关于判罪种种令人困扰和烦闷的事。仅仅意识到这种心理因素的存在对传统观念产生的影响很小;这些案件的问题就在于无法阻止从想法到行动的自动转化这一过程,这对我们的机体来说是很自然的一种转化,就像许多其他现象一样,是我们的意志力决定的。”洛策:《医学心理学》,莱比锡,1852年。反射动作需要仔细研究。参见《H.格罗斯全集》中博泽的文章,第1卷,第93页。最多最有名的是:垂下眼帘,咳嗽,打喷嚏,吞咽,所有对趋近身体及倒下物体的被动反应,还有提睾反射和膝跳反应等。其他同样的行为还包括经常练习的某个动作最后变成不自觉的动作。E.舒尔则:《心理学及教学法杂志》,第6卷,第1页。所以,比如对如何识别一个伪装者的性别这种愚蠢的问题,一个有名的答案就是:让某个小物件落在其膝盖上,如果对方是女人,她就会张开腿,因为她习惯了穿裙子,张开腿裙身就能接住这个物件;男人则会并拢双腿,因为穿着裤子只能这样接住物件。有很多这样的习惯性动作,我们很难说清到底它是反射还是习惯。差别在于前者是一个独立的动作,而后者则是连贯的,甚至可能是无意识的长时间的动作。比如我工作的时候就会拿出一支雪茄,把尾端切开,然后点着抽,其实我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做了这一系列动作,这就肯定不是反射而是习惯动作了。后者还不包括那些实际上被归类为担任了某种防御角色的行为,当这个行为与一个人的经历有关时这种动作不具有犯罪学意义,因为一个人是很难处在他人的角度去看问题的。一天晚上我路过一条不常去的街道,走进一家客栈的时候正好有个醉汉被人推了出来。我马上就给了那个可怜的家伙重重一耳光。我立刻就后悔了,听见这个受辱的人苦叹着“里面的人扔我出来,外面的人打我耳光”的时候我更后悔。要是我打伤了他的耳朵,或者严重伤害了他,那就会变成一个刑事案件,而且我怀疑任何人会相信那只是一个“反射动作”,尽管我直到现在也相信那就是反射。至少我当时根本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事,自己又该做何反应,只是感到某种不友好的东西靠近了我,所以就用打耳光这种防御动作来面对。直到听见耳光响、感觉到手掌震动时我才发现自己做了什么。同样的事情其实在我学生时代也发生过。一个黎明时分我在郊外打猎,有个东西从房子那边快速靠过来,像个很大的球从那条窄窄的路上滚下来。我在完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用手中的登山杖对着那个球重击了一下,原来那是两只互相撕咬掐架的猫,其中一只是我喜爱的宠物,所以我马上就后悔不已,但是其实我的举动都是下意识的,只不过动手赶走了正在靠近自己的东西而已。要是有人听我解释,就算我造成巨大的伤害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但我还是不相信会有人听我解释。

仔细调查反射行为时需要考虑某些因素,其本身可能不会简单地具备犯罪意义,但是可能会让这个意义变得更清晰。例证一是当你睡着时的反应。我们不会在睡眠时排泄,这是因为排泄物挤压着大肠,产生一种让直肠肌肉收缩的反应,这种收缩只能在施加特别强的压力或者自己有意识放松时才能放松下来。

例证二是,习惯性的反应可能在某种条件下失效,尤其是让人产生特别强有力的深刻印象时。比如,手疼的时候会抽回来这就是反射,就算这个人可能被别的东西深深地吸引从而没有意识到手疼的整个过程也会抽回来,但是如果他对别的事物的兴趣大到已经让他完全忘记疼痛就不会感到手疼了。就像谚语说的,身处整个外部世界,疼痛的外在影响必须强烈到足够唤醒反射。但是也有可能无法吸引注意力,这样就不会发生反射了。如果我们假设反射动作是某种感觉神经传导带来的兴奋导致的,这种神经接收到刺激信号,然后把它传导至中枢部位,将这种兴奋感转化为动作。(朗杜瓦L.朗杜瓦:《人类心理学教程》,维也纳,1892年。)我们排除了大脑的活动。但是这种排除只能针对有意识的活动,从反射中枢而来的直接的转化只可能产生在大脑对此已习以为常之后,这样以后出现同样的情况时才可能下意识地做出同样的反应。但是如果大脑同时接收到其他特别强烈的刺激,就不可能激发出无意识的行为。关于这一点我可以举出一个有启发意义的例子。我的女仆打开一个纸糊的火柴盒时习惯于用大拇指和食指捏着盒子的长边从一角把它撕开。有一次,显然因为盒子装得太满,或者这个动作太快,火柴突然着了,整个火柴盒都烧起来了。结果她并没有直接把盒子扔掉,吓坏了的她还拿着盒子。听见她哭的声音,我儿子从另一个房间冲出来大叫:“扔开它,丢掉它。”这时她才扔了。她拿着这个燃烧的物体在手上的时间之长足够我儿子从另一个房间跑过去,所以她伤得很重,治疗了好几周。有人问她为什么疼得那么厉害还是把这个盒子拿在手里的时候她只是说:“没想起来。”然后她说,直到听见叫她扔掉盒子的时候她才反应过来这才是最聪明的做法。显然,当时恐惧和疼痛完全占据了她的大脑,所以她简直无法去做任何正确的事情,甚至根本无法协助完成反射行动。

这个事实表明,脊髓神经单独的活动并不足以构成反射,否则就算大脑被别的事情全部占据了,反射也能够发生。它没有发生就说明大脑也必须参与反射。不过这个区别对我们来说并没有什么意义,因为如果我们认定大脑需要参与反射,那就要确定其参与的程度。这样大脑活动就成了问题,其在反射行为中要负多大的责也成了问题,我们还得明确,当确定反射动作是犯罪原因的时候,我们就必须无一例外地考虑到对应的量刑问题。而且还得正式考虑,研究出现反射的问题,因为当一个人说“那是纯粹的反射行为”时通常其实都不是。但如果他说“我不知道怎么发生的”或者“我没别的选择”,或者他因为真的不知道一件事是怎么发生因此否认自己做过那件事的时候,才有可能是反射行为。这里涉及的问题显然很难,不管是取证还是判罪都很难,所以不管我们的判断是由于控制力不足,还是真的心怀恶意参见《H.格罗斯全集》,第2卷,第140页;第3卷,第350页;第7卷,第155页;第8卷,第198页。其实都没有什么差别。

第19节 衣着

关于衣着是人的内心状态的外在表现的话题,足足可以写一本书。有人说一个女人的性格可以从她的鞋子上看出来,但实际上这已经远远超过一双鞋子的范围,而是事关衣着的每一个细节,并且对两性来说都是如此。犯罪学家观察人的衣着、注意到穿衣者的特质、最后通过检查纠正自己的印象的机会比任何人都多。在这件事上我们可以设定一些原则。看到一个人衣衫旧到连原本的布料都看不出来,但上面没有一个破洞,衣服的布料和补丁的布料都特别粗糙却都很干净,鞋子很旧却是齐整干净的,我们应该判断他和他妻子都是诚实之人,这是绝对不会错的。当然,我们在现在那些打扮得让人难过的“运动员”身上也看不出什么智慧,我们还会怀疑穿着带有暗示意味的女人对丈夫不会很忠贞,当然也不会对穿着打扮十分明智自重的女子掉以轻心。如果一个人的总体形象没出错的话,它其实可以表达出人对某些特殊事物倾注的注意力。考虑过这点的人总能在日常中找到新的信息并做出新的、可靠的推论。不管怎么说,每个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对某人来说某个很有说服力的具体细节,对另一个人来说可能要将其和其他细节结合在一起考虑才有价值,而对第三个人来说则需要再结合第三个现象。有人可能对判断衣着必须从最微小的细节入手、进行长时间的观察才行这个观点并不赞同,理由是个人偏好和经济状况等会对一个人的衣着产生很大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不见得是特别深入的。有某种特别偏好这一点在某些条件下就足够说明问题了,人迫于形势而选择某一种而不是其他衣着也一样。有谁见过某个正直的农夫穿一件旧的晚宴礼服?他可能会穿一件特别破旧的羊皮衣,但肯定不会买一件晚宴礼服,就算可以便宜买到或者作为礼物收到,他也会把这种衣服留给别人,留给那些一眼就能看出没落的优雅气质的人。想想退伍军人、猎人和官员等人衣服的特点。谁还看不出一个真正的文员、民主党人或者保守贵族的着装不同呢?这种不同就像英国人、法国人、德国人和美国人的衣着差异那么清晰,不仅是气候条件造成的,还有特殊的、难以更改的民族性格造成的。狂妄、粗心、清洁、阿谀奉承、焦虑、冷漠、受尊敬、想吸引别人注意或者不流俗,所有这些及其他数不清的类似品质都在穿衣方式中最有力、最确切地表现出来了。其实不用看所有衣物,很多时候一件单品就能说明性格了。

第20节 面相及相关

面相属于价值可高可低的一门学科。古代人对它非常依赖,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毕达哥拉斯等都对它很有兴趣。后来它被人们遗忘了,直到巴普蒂丝塔·波尔塔写人类面相学的书时才又被拿出来研究,最终,到拉瓦特尔和加尔的相关作品问世时,这门学科短暂地火了一阵。拉瓦特尔著名的论文J. K.拉瓦特尔:《相貌上的细节:提升对人的了解和爱》,莱比锡,1775年。当时引起很大的反响,受到大家的狂热崇拜。歌德对他的兴趣也在冯·德·海伦的畅销书和歌德与拉瓦特尔的书信往来中有所体现。如果拉瓦特尔没有把这一点用自己具有神秘主义特点又毋庸置疑的方式表达出来,如果他观察得再多些、断言再少些,他的大名可能就留存得更久些,也能对这门学科做出更大的贡献,可是大家很快就遗忘了他的说法,然后转向加尔臭名昭著的骨相学。从某种程度上说,加尔是和自己的朋友施普尔茨海姆在合作,他也犯了和拉瓦特尔同样的错误F. J.加尔:《大脑生理学课程简介》,巴黎,1808年。《神经系统研究》,巴黎,1809年。,因为他也迷失在没有科学依据的理论中,以至于甚至忽略了很多他的学说中其实非常正确和有启发性的东西。他的学说被证明过两次,一次是B. V.科塔B.V.科塔:《颅相学的历史与本质》,德累斯顿,1838年。和R.R.诺埃尔R.R.诺埃尔:《精神生活的物质基础》,莱比锡,1874年。集中研究后公正地承认了其巨大的价值;第二次则是隆布罗索及其学派发明了与为罪犯验伤有关的学说,其中最棒的部分都建立在一直被人嘲笑至今才有人认真研究的加尔博士的学说基础上。伟大的生理学家J.穆勒宣称:“对于加尔学说系统的基本可能性原则,我们无法作出任何先验的反对。”除了沙克的伟大作品之外,直到最近才有人对面相学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最重要的作品当属达尔文的达尔文:《人类和动物的情绪表达》。,然后是皮德里皮德里:《表情学与面相学的科学系统》,代特莫尔德,1867年。和卡鲁斯的“象征的”卡鲁斯:《人外表的象征意义》,莱比锡,1858年。,这些都是建立在伟大的英国解剖学家和外科医生贝尔贝尔:《表情的解剖和哲学》,伦敦,1847年。的基础研究之上的。其他重要的作品包括勒布伦、赖希、曼泰加扎、迪谢纳博士、斯克劳普、马格努斯、戈斯曼、舍贝斯特、恩格尔、施耐德、K.米歇尔、冯特、C.朗格、吉罗代、A.莫梭、A.贝尔、维纳、洛策、魏茨、莱吕、门罗、霍伊辛格、赫巴特、孔泰、麦奈特、戈尔茨、修斯和博雷勒布伦:《表情座谈会》,1820年。赖希:《人的外表及其与精神生活的关系》,海德堡,1878年。P.曼泰加扎:《面相学与表情》,莱比锡,1890年。迪谢纳:《人类面相学的机制》,1862年。斯克劳普:《表情学问答手册》,莱比锡,1892年。H.马格努斯:《眼睛的语言》。戈斯曼:《相面术问答手册》,柏林,1896年。A.舍贝斯特:《语言与手势》,莱比锡,1861年。恩格尔:《对表情学的思考》,柏林,1785年。G.施耐德《:动物性的意愿》,1880年。K.米歇尔:《手势的语言》,科隆,1886年。冯特:《基本原理和其他》,莱比锡,1894年。C.朗格:《论情绪变化》,1887年。吉罗代:《表情学、面相学以及手势学》,巴黎,1895年。A.莫梭:《恐惧》,1889年。D. A.贝尔:《犯罪者》,莱比锡,1893年。维纳:《精神世界》。洛策:《医学心理学》。Th.魏茨:《原始民族人类学》,莱比锡,1877年。门罗:《对疯狂的评论》。C. F.霍伊辛格:《生理及心理人类学概论》,埃森那赫,1829年。赫巴特:《心理学研究》,哥廷根,1839年。孔泰:《思想生理学》,巴黎,1824年。T.麦奈特:《面相学的机理》,1888年。F.戈尔茨:《论现代颅相学》,《德国评论》,11至12月刊,1885年。H.修斯:《唯意志论基础上的人类表情学》,美因河畔法兰克福,1900年。博雷:《面相学研究》,斯图加特,1899年。等人的作品。现在面相学其实处于非常次要的地位。颅相学则是对那些柔软性状起到支撑作用的骨骼,由于人的面相尤其取决于其颅骨构造,所以面相学也要研究颅骨的形状。面相学学说的发展方向其实在于模拟。但它关注的是脸孔的特征和伴随意识改变而发生的改变,模拟的意思则是研究本来应该只呈现在内部的状态是如何自发地令表情和动作造成改变。所以对模拟感兴趣的主要是演员、演讲家和生活中的普通喜剧演员。颅相学则还是医生、人类学家和心理学家的研究领域,所以面相学的研究对我们律师来说就非常重要。人们对面相学作为一门学科的价值评价高低不一。通常大家会说很多东西确实不是从脸上就可以看出来的,而很多信息往往是根据既定规则表现出来的,所以一个人对从自己脸上传达出的信息要么立刻就能感知到,要么肯定感知不到。也有人说这种事是无法习得的。这种说法是处理问题的一种方式,每每在工作量很大的时候就会冒出来——谁都不想被麻烦的问题困扰,所以就说这事没什么价值。但是那些非常认真的、不讨厌付出努力的人就能在工作中应用这个学科的知识而获益匪浅。

可以说,面相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权利是建立在这句常常被重复的格言之上的:一门学科中最简单的原理都有效的话,即可推广发展开来。没人会怀疑有聪明和愚蠢的脸、善良和残酷的脸,如果这一点成立,就可以进一步说其他类型的脸也可以区分开来,所以从脸上可以读出不少灵魂要素来。而由于没人能够指明这种读心术应该在哪种程度上打住,所以我们尽可以检查、观察、收集材料。而如果能意识到自觉的错误,比如夸大事实或作出没有根据的评论,有人仅仅从实际存在的和小心观察到的事实中就能得出结论,那一门重要而具有坚实基础的学科的诞生就指日可待了。

敏锐至极的精神病学家迈纳特认为,面相学是建立在发散和平行图案基础之上的。《精神病学》,维也纳,1884年。他列举了很多有面相学意义的材料,但也有完全没有价值的材料,包括人类评判自己同胞的自觉行为的固定形式,它们指向的是一个普遍基础,那就是从与他人自觉行为相呼应的自己的自觉行为中是可以看出某些端倪的。在汉斯·菲尔绍极其详尽的面相学观察结论中,有一点提到了瞳孔是如何表达出兴趣的,这是很有价值的。他相信瞳孔是我们的目光进入他人内心生活的一扇门,“内心”这个词已经很接近我们要研究的目标了。这是如何发生的,为什么是这一块而不是其他的肌肉受到神经支配参与到某些进程的发展中,我们并不知道,但这并不重要,因为最终会有人绞尽脑汁去思考我们为什么听不见眼睛看不见耳朵。不过,从某种程度来说,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回溯到1840年,J.穆勒写道:“我们并不清楚为什么不同的精神病和不同的神经有关,以及为什么某些面部肌肉和某些情绪对应。”J.穆勒:《人类心理学手册》,1840年。格拉迪奥在40年前就认为,必须否认肌肉的发育仅仅是为了做表情这个目的。格拉迪奥:《面相与表情》,巴黎,1865年。几乎是在同一时期,皮德里就知道表情肌活动一部分与想象中的对象有关,一部分受到想象中的感官影响。这一点就包含了所有表情肌活动的意义中的关键。达尔文关于情绪表达的跨时代巨著最终彻底明确地界定了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就有了足够的材料开展深入的研究。我认为钻研达尔文的书对每个犯罪学家来说都是绝对必要的,因为他从各个角度,用各种方法解释了他真正经历过的现象。我这里就列举几条达尔文最重要的论述和观察结论,证明其对我们的作用有多大。

他建议把以下几个人群作为研究对象:一是儿童,因为他们总是精力旺盛,无所顾忌地表达出情绪;二是精神病人,因为他们受到强烈情绪的支配无法自控;三是受到电击的人,便于我们控制他们相关的肌肉。此外,得在所有人类和动物中找到用作表情确定的标准。在所有这些对象中,只有儿童对我们是有价值的。其他的要么离我们活动范围太远,要么就是只有理论价值。但我还想加入一个研究对象,就是单纯的没受过教育的人,如农民等朴拙无华之人,他们没有理由和我们演戏。我们可以从这种人和儿童身上学到很多。我相信对他们的研究不仅是对一个特殊人群的研究,而且是建立了一种对全人类普遍适用的范例。儿童和成人有同样的特征,不过表达方式更加清晰简单。设想一下达尔文的格言:生气和愤慨时眼睛发光,呼吸急促而深,鼻孔扩张,眼神空洞,这些是在儿童和成人身上都表达得非常强烈的特征性指征。没有谁表现得更强或者更弱,一旦对儿童定义好了,也就了解了成年人。所以只要对儿童和单纯之人的面相学进行了研究,那对其他人的研究也就不再是难事了,只需要关注故意或者习惯掩饰表情的特征即可,剩余的只需应用已经确立的原理在细节上稍加修改就行。

达尔文提出了解释大多数表情和动作的三大原则,简单地说就是:

1.有目的的习惯原则;

2.矛盾原则;

3.神经系统直接活动原则。

关于第一条。在一系列漫长的代际遗传中,当任何一种喜好、经验或者厌恶等导致了某种自觉行为时,以后只要再有相似的经历就会有再产生同样行为的倾向。这些行为可能已经没什么用处了,但是因为遗传变成了一种反射行为。

这一点其实很明显,特别是当我们发现习惯在促成极端复杂的行为中的作用时,比如动物的习性,马匹跨过很高障碍时的步伐,猎犬指路,小牛吸奶等。要让我们做出反向伸展胳膊的动作是很难的,哪怕躺在床上时也是如此;我们可以无意识地套上手套。格拉特莱特说:“激烈反对某些问题的人总会闭上眼睛,赞成的人则总会点头,眼睛睁得大大的,描述恐怖事件的人总闭上眼睛摇头,仔细观察的人总会眉毛上扬。应该是在想象事情顺利完成或者眉毛已经收紧了——这都能让目光更敏锐。于是反射行为就产生了。”

关于第二条。狗和猫打架就是以为对方的动作是在宣战,要是对方友善动作就会是相反的,尽管知道这一点其实没什么意义。M.泰勒说,肢体语言其实极大地依赖于其对立面,比如耸肩是坚定的反面,表示的是无动于衷。泰勒:《人类早期历史》。

而神经系统直接活动的例子包括脸色苍白、颤抖(害怕、恐惧、痛苦、冷、热、喜悦)、心跳加快、脸红、流汗、抽搐、流泪、扯头发、小便,等等。有了这些细分类别就可以找到主干来划分每种现象了。

我想用达尔文的例子来探讨几个问题。他警告我们,最重要的是不要看见J.雷德:《肌肉感觉》,《精神科学》杂志,第47期,第510页。某些肌肉活动就认为是某种情绪兴奋的结果,因为其中存在区别。有无数的习惯,尤其是面部活动的发生,是偶然或是某种突然疼痛的结果,并没有什么意义。这类活动常常是最清晰的,不要让没有经验的人怀疑它们有什么含义,其实它们和任何情绪状态都没有关联。就算这种判断建立在整张脸孔的变化上,已经确认有某种特定含义,我们还是有犯错的危险,因为所有公认的表情状态都可能另有原因(比如习惯、神经紊乱、受伤等)。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也需要仔细小心,尤其在应用达尔文提出的标准时,比如当我们不想看见或者不喜欢某事时总会闭上眼睛,也还是得承认有人会在别的甚至相反的情况下习惯闭上眼睛。

我们必须承认,除了上述特例之外,在审判时这些现象还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当我们给被告看某项非常重要的证据(如非常明确的笔迹对比)而他闭上了眼睛的时候。这个举动就很特殊而且重要,尤其是如果他的言辞带有质疑该证物的意味时。这种眼睛动作和语言之间的矛盾就很有提示性。同样的,如果被告在听到自己面临的各种可能性——审判的进展、关系和后果的时候,如果他认为很危险,就会闭上眼睛。证人也会有这样做的时候,就是他宣称会说出比我们想象的更多、更有杀伤力的证词,而我们把其后果告知他的时候,他也会闭上眼睛。他闭上眼睛可能是因为他认为自己说得太多了,这时应该抓住时机让他恢复理智,不要再说更多夸张而不负责的言论了。

这种形式不能和那些想要更好地了解自己证词的重要性、绞尽脑汁措辞的人以及要在脑海中复述一遍、对故事确定性详加斟酌的人的动作混为一谈。这两种类型是不同的:前者是为了不去看证词的后果,闭眼的时间非常短;后者闭眼的时间更长,因为需要很多时间措辞并考虑某个问题。此外,前者伴随着某种恐惧的表情,后者则只是持续时间较长。最重要的是前者手部会同时作出明显的防御动作,这只会在要排除某种欲望的时候发生。这个动作即使在特别冷静的人身上也可以发现,所以是比较可靠的,所以它不会出现在为了不受干扰地思考某个问题而闭上眼睛的人身上。

同样地,被告或证人突然闭上嘴巴的动作也很重要。下定决心和闭上嘴巴二者不可分割,我们很难想象某个优柔寡断而疑虑重重的人静静地闭着嘴巴,而一个决断坚定的人大张着嘴巴的样子。其中原因就说明了达尔文的第一条原则:有目的的习惯原则。当人下定决心决定了某事时,这种决心很快就会在和肢体行动关系密切的动作中表现出来。在我突然决定直面那些并非无理的不同观点或者想到某件不太愉快的事情时,一种肢体动作,而且是特别有力的动作就会紧跟其后:我可能会把椅子往后挪,抬起手肘,可能会把头埋在手里,然后再把椅子后挪,然后再开始观察或者思考。但这种动作的肢体运动幅度相对较小,不同的决心会造成许多不同表现。简而言之,人下定决心后会迅速做出一系列动作。有动作肌肉就要收缩,这显然就需要相关肌肉处于方便迅速随着肢体活动的状态。比如,坐着的时候,就无法轻易地大步跨出去,也无法用大腿做更多的动作,于是我们只能用面部和上肢的肌肉,这样嘴巴就会因为肌肉收缩而闭上。同样重要的还有手臂突然甩开,拳头紧握,前臂弯曲。任何人都可以自己做一下这个动作,看看自己会不会有种下定决心的感受。我们已经仔细观察过并说明过,不光心理状态会影响外在动作,而且模拟任何一种外在动作都会唤醒或者至少明白地表现出与其相关的心理状态。

所以如果发现别人有下决心的迹象,可能就能肯定在他说过的话或者将要说的话中出现一种转折。如果在被告身上观察到这种迹象,那他肯定是下定决心要招供、要继续否认罪行或是要招出或保护共犯的名字、犯罪地点等。因为这种行为本身代表他已经决定了说还是不说,所以没有什么比他给出的说明更重要的事了。其重要性在于,即使法庭能够知道他下定了决心,要让改变他的主意是很难的。因此,我们无从得知要是他反悔了会怎么样,我们只能知道,在所有可能性中只包括下定决心之后会发生什么,也就是被告要么招供,要么决定不发一言。这就让我们省去很多麻烦,因为人下定决心之后就很难再改变想法。

同样地,证人要决定不说出真相或者只说部分真相也是如此。他要是最终决定坦白或者决定继续撒谎,那一定会表露出某种迹象,于是,在这种迹象出现之后,不管他做什么,我们都没必要继续试图改变他了。

观察陪审员下定决心的表情是很有意思的,尤其是因为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是很艰难的抉择,会导致一系列严重的后果。这种表情会经常出现,就代表陪审员对于自己要如何判定已经很清楚了。这个时候再出现什么样的证词其实已经无关紧要。让决心已定的陪审员改变想法的可能性很低,因为在那以后他就不会再去关注证词,或会以一种很有偏见的眼光来看待所有问题。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要看出这个人的决定是什么其实并不难。如果在那之后出现什么特别不利的证据,那被告肯定就遭殃了;如果出现无罪的证据那就宣告他是清白的。研究过这个问题的人会发现,多数陪审员的表现其实非常清楚,我们能够统计出他们的投票情况从而预测出判决。我清楚地记得多年前发生的一个案子。一个农夫和他的两个儿子被控杀害了一名住在他们家的智力障碍者。陪审团全体宣告他们无罪,因为不管怎么努力都没能找到被害者的尸体。后来出现了一名新的证人,这个案子又浮出水面,于是在第一次庭审后一年又进行了一次庭审。这次庭审持续了很多天,这期间三名被告收到了一大堆匿名信,主要是说在某某地方发现了一名智障妇女,和被害者可能是同一个人。因此被告请求推迟审判当庭释放。当时公诉人提出反对,说只要案子还在继续(当时情况对起诉方很不利),请求就没什么意义。“神的磨坊磨得慢,”他如此总结道,“一年之后我肯定还会出现在这里。”他的表情表达出他肯定被告有罪的信念坚如磐石,这种表情出现在一位天赋过人的人脸上,对陪审员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给他们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他说出这句话的一瞬间,大家都能清晰地看出陪审员做出决定的迹象,从那一刻起被告就完了。

与做出决定的迹象有关的是惊讶的表情。“手高高举起,”达尔文如是说,“然后用手捂住嘴巴。”此外,通常眉毛会上扬,不是特别文雅的人还会敲自己的额头,在很多例子中人的躯干还会出现轻微扭转的姿势,一般转向左边。原因很简单。我们发现熟知的某事发生了变化时都会很惊讶。这时候听到消息的人如果认为事情不太难懂,就会觉得有必要理顺一下思路。当我听说又有一份尼伯龙根手稿被发现,或者找到治疗麻风病的方法,或者有人到达南极的时候,我会很惊讶,这时紧跟着的动作表情其实都是多余的。但是在远古时代我们的习惯动作就形成了,这种动作比现代文明存在的时间要长得多,它形成的时候又怎么知道我们现代人会关心些什么呢。让当时的人惊讶的事都是简单、外在而绝对直接的新鲜事:洪水来了,猎物接近营地,发现敌方阵营等,简单来说就是需要立刻采取行动的事。所以就产生了对我们很有意味的动作,这种动作和作出某些必要的行动相关。我们要跳起来时会先抬起手,往上看的时候会扬起眉毛以便看得更远,会拍打自己的前额来刺激因为久坐而麻木的腿部肌肉,会把手掌捂在嘴上扭动躯干是因为发现了什么不愉快的事情,想要将其隔绝在外然后逃开。惊讶就是通过这些互相矛盾的动作表达出来的。

在法律程序中,当某人因为种种原因压抑自己本该惊讶的表现时,这个迹象就很重要。他可能在言谈中能够隐瞒住,但是至少会有一个重要的动作会出卖他,这对案件就非常重要。所以,假设当我们拿出某项被寄予厚望的证据却发现没有什么用时,就得换个角度看整个案件。所以不要被欺骗,要通过观察证人的动作、表情得出结论,这比言辞更可靠。

轻蔑常常从某些鼻部和口部动作中表达出来。比如皱起鼻子,还有所谓的打喷嚏、吐口水、吹鼻子等像是要把什么赶走的动作,以及抱着手臂、提起肩膀。这些动作似乎和未开化之人闻见某个一文不名、低贱卑劣的人的恶心体味有关,印度人形容嘲弄的对象时会说“他恶臭熏天”。我们的祖先也是这样想的,鼻子的动作,尤其是皱起鼻翼呼气、打喷嚏很能说明问题。此外,提起肩膀的动作似乎是表示想把自己的整个身体从恶心的气氛中拉出来,在这里这样的举止就有骄傲的意味。如果看见证人有此类举止,那肯定就表示他有某些优点,如果被告有此类举止则表达否认罪行,或者只能咬定某些致命的证词是造谣,或者表示全部证词都是谎言。

同样,证人也会用这种方式表达讽刺。当被告或者其他不诚实的证人说某位证人造谣并强加给他一个很勉强的动机,说他是共犯等时,这种情况就给了他一个机会,表现出自己对现在占上风的人的鄙视。这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这不仅表现出了鄙视者的优点,还表示我们应该对这种鄙视仔细研究。当然,鄙视很大程度上是被激发出来的,所以需要很仔细地去观察。要把真正的鄙视和装出来的鄙视区别开来,后者几乎都会伴随着不必要的笑。人们都认为笑容是沉默的武器,这是很有道理的,但是这种类型的笑容是为了对抗不怎么严重的控诉才出现的,有时也会针对比较严重的控诉,但显然永远不会出现在会有严重后果的指控中。如果涉及非常邪恶的事情,没有哪个真的无辜之人会笑,因为他会用别的动作而不是笑来讽刺说谎者。就算最糊涂的人想用干涩的笑声掩饰自己的无知,也会在自己被造谣中伤、被迫讽刺撒谎者时放弃笑容,只有伪装的人才会继续笑。但专门练习过怎样表达讽刺的人就知道不该笑,可是他的鼻子就会做出很戏剧化的动作,这种夸张就会出卖他。

和讽刺比较接近的是反抗和怨恨。它们的特征是面对情绪指向之人时露出虎牙,皱起眉头。我相信随后还会有嘴巴紧闭起、短促地呼吸几次。这个动作伴随着决断和讽刺的结合,可能就是反抗和怨恨的来源。在讨论决断的时候我已经解释过,表达下定决心时嘴巴是闭起来的,张着嘴巴表示怨恨和反抗是不可想象的。表示讽刺时还要呼气,如果嘴巴闭着,要呼气的话就只能通过鼻子了。

嘲弄和轻视也和反抗与怨恨有一样的表情,不过程度轻一些。这让刑法学家的工作量更大,这些表现出反抗和怨恨情绪的被告真可以算是我们最难对付的人了。必须认真关照并耐心地对待他们,因为他们当中清白之人还不少,尤其是被判过很多次刑之后又成为被告的人。最用力的反抗和最孩子气的行为会导致他“迫害”人类,尤其是当他真的无辜的时候。这种人会把法官看作不公正的代表,把怨气撒在他身上,用侮辱人的方式和最刻骨的仇恨吐出几个反抗的词。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经验的法官当然会把这看作是内疚的表现,认为怨恨的人可能是在责怪自己的反抗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于是就不会仔细聆听这个不幸的人的话。这种情况会如何演变成不公正的判决就很明显了。但是无论这个人是否有罪,法官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去尽力了解这类人,因为反抗和怨恨之人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愤懑的,而愤懑又来自不公的待遇。法官就算无法消除这个人的罪名,至少也有责任不要再火上浇油。对付这类人唯一也是最简单的办法是耐心诚恳地探讨这个案子,表现出仔细倾听所有细节,甚至是有可能听取用以证明对方无辜的证据的姿态,而不是过度热切地讨论这个人可能的罪名。大多数情况下这可能不会在一开始就起效。这个人应该需要时间去仔细思考,在寂静的夜晚接受这样的结论:其实这个世界并没有在计划毁灭自己。然后当他开始发现自己怨恨的静默只会伤害自己时,那么在一再被审的过程中他可能就会纠正自己的行为。破冰之后,就算是刚开始只会表现出怨恨和反抗的被告,也会表现得温驯而诚恳。我们需要的仅仅是耐心。

不幸的是,真正的暴怒很常见。身体直立或前倾,四肢僵硬,唇齿紧咬,声音要么巨大、要么消失、要么嘶哑,前额皱起,瞳孔收缩。此外还会发现脸色改变,要么变红要么苍白。装出来的暴怒不常见,因为其本身特征非常明显,所以基本不大可能看错。达尔文说有时可以通过闪烁的眼神和难以名状的做作感去确认某人有罪。后者对每个刑法学家来说都很常见,已经有一些专门的心理学词汇来描述这种表现了。知道自己无辜的人都会根据自己的状态自然而不加控制地表现自己,所以天真的人都会以本真示人。他们没觉得任何事物可疑就是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叫可疑。但知道自己有罪想要掩饰的人就要通过矫饰和模仿来控制自己的表现,往往也就会弄巧成拙。

有罪的人通过其闪烁的眼神也能看出端倪。看见美好的事物或者感到喜悦、热情和兴高采烈时眼神也会发亮,但并不是一种诗意化的表达,因为那只不过是泪水突然大量分泌出来罢了。神经兴奋导致泪水分泌,所以有罪之人的眼神闪烁也一样。某种程度上说这应该是流泪的第一阶段。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姿势是表示放弃的:把手放在膝盖上。这是最明显的姿势之一,因为“手放在膝盖上”是众所周知的表示无计可施的姿势。所以这个姿势是在说“我不会再做什么了,既不能,也不会”。所以可以说,放弃及其对应姿势对判断嫌疑人是否有罪并没有什么用处,因为有罪之人或无罪之人都可能放弃,或者可能对任何事情加以干预。放弃表示抛弃一切或者某些特殊的事物,在法庭上,无辜的人放弃的是希望,因为无辜可能是真的也可能只是号称的,所以这个姿势在某些案件中就是很明确的迹象。要注意的是在被告的亲友中有人尽了最大努力去拯救他,最后发现证据无可辩驳时的放弃。还有那些勇敢地想尽办法拯救客户的律师最终接受自己失败时的放弃。最终,被告会在清楚意识到情况危急时表现出放弃。我相信无辜之人常常做出表示放弃的姿势并不是偶然的。有罪的人被定罪时可能会抬头看天、咬牙切齿地憎恨自己,或者表现出毫无生气漠不关心的样子,但很少做出表现放弃及与之相对应的姿势表情。放弃代表投降和出让某些自己宣称的价值,如果没有宣称就没法放弃。同样,没有权利说自己无罪和放弃的人,就不会以放弃的态度投降,最多会表现出失望或生气或愤怒来。因此有罪的人不会表现出放弃的姿势。

皱眉也会在上述情况之外发生。任何让人紧张、处理起来困难重重的问题都能让人频频皱眉。这个表情最开始是源自让人紧张的活动往往需要更敏锐的视觉,而这在某种程度上就需要收缩眉毛上方的前额皮肤来实现,因为这样会使视线更清晰。被告或证人进行深思熟虑,考虑问题是真是假都事关重大,也决定了其本人是否相信将要陈述的情况。设想一下,如果问题是要找到某个确定的、但是发生在很久之前的不在场证据,被告需要想出当天自己在哪里。如果他对于找到不在场证据这件事很诚恳,比如他真的不在场也没有实施犯罪,那要想出当天的情况、找出当时看见他在其他场所的证人就非常重要。所以他会绞尽脑汁。但是如果他是谎称自己不在场——很多犯人就是这样做的,他要让人们相信没人能够想出距今那么遥远的一天自己在哪里、待了多久,那他就没有必要仔细去想某些其实没有发生过的事,那他往往会表现出某种周详却并不诚恳深入的思考的样子——诚恳和深入这两个词告诉了我们真正的思考应该是什么样的。同样,不诚恳的证人也会在被迫要仔细思考时装模作样。我们至少应该特别关注这种装作仔细思考却不得要领的证人,这时就可以肯定他们的证词是假的。

与此迥异的另一种表情是表现出人完全沉浸在思索中的空洞眼神——这与绞尽脑汁的回忆或者强烈要求不受别人打扰的情况都不一样。这时不会有什么特别的表情,仅在可能感觉到尴尬——比如发现有人在看自己,或者发现自己完全忘记别人的存在时,才会在前额、嘴唇或者下巴有些许表露。有人觉得这不会在法庭上发生,却常常在法官与被告经过较长时间的讨论、要宣布讨论内容时发生。如果这耗时很长,就有可能出现证人没有在听而是空洞地望着远处的情况。他那时是在回顾自己的一生或者自己行为的后果。他沉浸在某种被称为直觉思考的思绪中,处在回顾事情的过程中。深入思考是需要将细节和推论结合在一起的,所以我们所说的这种思考仅仅是精神的洞见而已。这时候最容易获取招供,前提是法官能够看见这一点。

皱眉是在表达某种反感人所共知,但是我想应该还有别的意味——比如要是皱眉和微笑同时发生,就会表现出某种不信任。这一点的原因不大容易发现,可能是微笑着否定和皱眉敏锐观察的结合吧。但这样的表情在任何时候都是可靠的,都是不信任和怀疑的表现。所以要是相信做出该表情的人真相信他听见的话,那你就错了。如果你拿自己做一个实验的话,你就会发现自己做这个表情的时候在不自觉地对自己说“呃,好吧,那肯定不是真的”或者“看看,真是弥天大谎!”之类的。最常见的场合是在证人与被告对质,尤其是在证人互相对质的时候。

眉头将皱未皱、同时眉毛上扬表示尴尬,这不是特别常见,不过总是在看到某种新奇和难以解释的事物时出现,或者是自己的话被扭曲的时候,实际上,在所有需要更准确的生理、心理视觉清晰度而需要排除表面的干扰因素时,这种表情在某个被告宣称某事——比如,他不理解某条论述为什么能证明自己有罪——的时候就很重要。如果他真的有罪就肯定了解犯罪的情况及对其的描述,这样就算他说100次自己不理解,其实他要么是想证明自己无辜,要么就是要争取时间再编一些借口。如果他真无辜,那就可能是他真不明白该论述的意思,因为他确实不知道当时的情况。于是他就会皱着眉在论述开始时仔细聆听。而有罪的人可能也会想表现出非常认真投入的样子,但是他不会皱眉,因为没有必要看得更敏锐,他已经清晰了解整个过程了。了解某人在自己生命历程中是否感到很焦虑或很受挫折,还是心不在焉,这对犯罪学家格外重要。关于这一点达尔文指出,要扬起眉头就要收缩某几块肌肉(比如收缩眉毛和鼻子锥状肌的肌肉,就能让眼睑上抬或下垂)。收缩是通过眉毛中间的束状肌肉强烈聚拢实现的。通过肌肉收缩,提高了眉头,因为收缩眉毛的肌肉同时又把眉头聚拢了起来,眉头紧皱就能看见肌肉团块。于是就短暂地出现斜纵不一的皱纹。这种表情是绝大多数人都能不加训练就做出来的,很多人永远无法自觉地做出来,这在妇女儿童中比在男性中更常见。要谨记,皱眉永远是一种精神疼痛的标志,而不是肉体。有趣的是,皱眉同时总是伴随着嘴角下垂,这是一个定律。

要深入了解这些表情动作,就需要了解为什么是某些而不是其他肌肉在某种精神状态下被牵动。皮德里认为,这是因为让这些肌肉收缩的相关运动神经紧挨着相应的运动中心,这些肌肉是感觉器官的支撑。后半句话肯定是对的,但前半句就很可疑。显然任何一种表情动作都需要大量纤细的、有强大运动力的肌肉协同,这样才能根据精神状态作出反应。可能身体其他部分的肌肉对此也有贡献,只不过我们没有观察到罢了。不过即便有,这些动作也是次要的。

有一条普遍规律就是:所有喜悦和振奋人心的表情(即使是惊讶)都会伴随着前额皮肤上扬,而鼻孔、眼睛、眼睑则在悲伤和压抑的时候反之。比起很多我们认为很重要但不清楚其意义的表情,这条简单的规律更能迅速地被我们识别。哈里斯说过,任何一张脸上的动作都是这样的:“动眼神经是高级运动神经。刺激首先到达这里,最细微的心情变化都会最先在眼睛瞳孔的样子、动作和状态中表现出来。如果刺激很强,就会到达三叉神经根部,导致咀嚼肌运动,然后这种激烈的情绪就会传染到其他表情中。”《瓦格纳简明词典》,第三册,第一条。当然,没人会说如果有发展最完善的面相学就可以帮助我们克服所有困难,但是只要稍加注意,它就能对我们有很大帮助。我们确实需要这种帮助,就算它只在当时是正确的,就像拉·罗彻付克德指出的:“了解所有人的共性比了解某个人的个性要难。”

第21节 手

对手部的观察在重要程度上与面部相等,而某些情况下甚至更重要,因为手几乎不需要什么刺激。一只手可能细腻或粗糙,白皙或黑沉,指甲可能精心修剪过也可能像个爪子。手的外观可能会变,但是形态和特点不会。面部在做过1000次表情纹后最终就会形成真性皱纹,最终即使在内心状态并非如此的时候看起来也是如此,但是手部就不会。经常像假信徒一样翻白眼,最终会让脸庞看起来伪善,或者至少是虚伪,但是每天双手合十祷告一次,祷告一年都不会有人从你手上看出来。不过知道人的手无法伪装这一点貌似没什么用处,因为我们几乎无法分辨不同的手,但其实手是仅次于面部的最有区分度的器官。有条普遍定律告诉我们,不同的效果是不同原因导致的,所以通过前者就能推知后者。所以如果我们注意到人类手部的不同特点,就必须推知与之对应的影响是什么,但由于我们不可能把这些影响来源都一一了解清楚,于是就可以总结说它们是不同的精神状态造成的。

从心理学角度研究过手部的人随着时间增长都会坚信手传达的信息,最终他只会在手相和面相发生矛盾的时候才会产生疑虑。如果这时他觉得手比脸可能更真实,并且如果从手推知的信息几乎没有错,他就会想起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手是人体器官中的器官,工具中的工具。”如果这句话没错的话,最得力的工具肯定和主人精神状态最密切相关,如果这种关系真的存在,二者之间也会有互动。要是手仅仅只是一种物理构造话,牛顿就不可能说出“就算没有别的证据,拇指也能说服我上帝的存在”这样的话。

至于能从这个角度推导出多么重要的原理,我无法轻易断言。可能从科学角度最正确的做法就是仔细小心地收集观察的材料,然后交给需要专业调查材料的解剖学家,再去收集性格为人熟知的人物的手部照片,而且要找有足够好的装备的人来收集。如果我们拥有足够的材料去推导重要的原理,可能贝尔、卡鲁斯、德·阿彭蒂格尼、阿伦、戈斯曼、利尔施、兰茨贝格C.贝尔:《人类的手》,伦敦,1865年。K.G.卡鲁斯《:论不同的手的成因和意义》,斯图加特,1864年。德·阿彭蒂格尼:《手指论》,巴黎,1843年。阿伦:《手相学手册》,伦敦,1885年。戈斯曼:《男人的手,女人的手,小孩的手》,柏林,1892年,1893年,1894年。利尔施:《左手》,柏林,1893年。J.兰茨贝格:《基于人外形的占卜术》,柏林,1895年。等对此的论述就能被验证。不过他们的论述本身也有矛盾之处,因为他们说的基本原理还不足以发展出一套体系。也许没人会怀疑一些更常见的说法,比如魏克曼说过,美丽的手往往对应美丽的灵魂,或者巴尔扎克说的,有智慧的人都有漂亮的手,或者说手是人的第二张脸。但是如果具体对应起来就会令很多人怀疑。比如,埃塞尔把劳作者的手称为“基础的”,有肌肉的手是“运动的”,认为这两类人有更强的意志力和目的性,以及更弱的灵魂和性格细腻度。所以“敏感的”手一般代表一种乐观的个性,“精神性的”手则表现出美丽的灵魂和高贵的精神。W.埃塞尔:《心理学》,明斯特,1854年。

不管这种分类有多正确,确立并描述出不同的意义符号是非常困难的,尤其是因为被命名的对象从来不会以清晰明确的被定义过的细分特征出现。其间的界限是软性的,就像某些性格特征,当某一组特征几乎直接融入另一组的时候,要表述和确认它都变得很难。并且如果不能依赖某个系统的、目前还很遥远的处理法则的话,我们可能还得依靠由于频繁重复而看似可靠的观察法。

赫伯特·斯宾塞在总结中得到一个对犯罪学家来说不算特别有心理学意义但是很重要的推论,他说祖先用手工作的人,他们的手都比较有重量。反之,祖先没有特别倚重手的人,他们的手都又小又细腻。于是犹太人又小又精致的手,吉卜赛人常见的形状完美但几乎都很小的手,都是从高种姓的印度人那里继承来的,还有所谓拥有种族手的真正的贵族也是如此。劳作,甚至颤抖、弹钢琴等,都会改变手的形态,这是不言自明的,因为练习久了肌肉就会强壮,摩擦多了、经历风吹日晒又不小心护理的话皮肤就会变粗。众所周知,物理特性是继承来的,在对各个种族的研究中都能观察到,因此熟练的人看一眼某人的手就能指出一系列关于其日常生活的事实,这又有什么奇怪的呢?没人会怀疑有粗糙、低贱、敏感和肥胖的手,又有谁不知道饱受折磨的、有灵性的、精致的和细腻的手呢?当然不能用某种特定的分类来描述和区分手,对此海伦·本彻说得很中肯:“谁能从十万分之一双同样好看的手中发现其奥秘呢?”

不过,我们不会被一只精心护理、美妙优雅的手骗过,这一点也很神奇。应该说任何人都知道农夫巨大的拳头的特征,那通常也是和谐美好、表现出宁静和可信赖的手。我们感到他是诚实可靠、能如实表达自我、敏锐决断、理解力强并且能常常说出精彩之语的人。这种信心不光来自他年复一年诚实劳动的事实,还来自他的手传达出来的稳定和决断。另一方面,看见一双精心呵护、白里透红的绅士的手时我们就会感到厌恶,这可能是因为不喜欢这双手的状态或形状,或者是其指甲让我们想到了不愉快的经历,或者是因为手指位置的问题,还是别的什么原因。我们会得到某种警示,只要不是太过分的话,这种警示常常是有道理的。某些特征肯定会表现出这个人的个性:冷漠,傲慢,心肠很硬,会冷静思考,贪婪,这些品质就像善良、坦率、有风度与诚实一样,肯定会表现在手上。

我们很容易感受到一只女性化的手的美丽。温顺、柔软、驯服、精致和诚实都从手上清晰明白地流露出来,让人能感受到。

要解释这个现象,对其进行科学分类并作出系统构架,至少在现在是不太科学的想法。这种现象是从身体传达到身体的,虽然可靠但难以解释。从来没有观察过的人就算很投入地去看,可能还是看不出门道,所以这种人就不要考虑这一点了。但是对此坚信不疑的人要注意避免夸张和犹豫。如果要给学习手的语言的人一条建议,那就是不要过快地做出什么应该什么不应该的价值判断,要小心处理并用以后的经验对其进行求证。追踪手尤其是手指的动作非常有意思。我不是说那些外在的、和手臂协同的动作,那些是可以装出来的。我说的是始于手腕、仅仅出现在手掌部分的动作。对这类动作进行研究就要关注儿童的手,那种未加训练、没有技能、处于自然状态的手。双手握住或者用手指指向自身尤其是指向嘴部的动作最能清晰地表现出某种欲求,这与孩子吮吸乳房有类似之处。这种动作达尔文在小猫身上也见到过。

男性化的手的动作通常太过沉重缓慢,显然,更精细的动作应该还是女性化的手做得更好,尤其是在那些活泼的、紧张的、神经质的女性中。这就说明了为什么看一个人的手比听他说话还要有用。放在膝盖上的手显然说明不了什么,但是隐藏的怒火却能让手慢慢握成一个拳头,或者手指很有特点地前屈,像是要把某人眼睛挖出来一样,或者两只手在深深的痛苦中绞在一起,或者其他四个指头的指腹欢快地滑过大拇指指腹,又或者是几个手指不连贯地、紧张地、不耐烦地、害怕地动来动去,还有可能整个手像精神十足的猫的爪子那样欢乐地张开、握紧。

仔细观察会发现,脚趾也能说明很多问题,尤其是在穿着特别精致的鞋子、可以自由挪动脚趾的女士身上。生气的时候要是觉得跺脚太明显,这些女士就会紧紧地把脚趾压向地面;而尴尬的时候则会将脚底重心微微转向内侧,以脚尖点地;不耐烦则表现为在脚跟和脚趾之间不断切换重心,并且越来越快;蔑视和欲求则会让她们竖起脚,直到鞋底完全面向前方,脚的重心全放在脚跟上;好色则通常表现为伸出一只脚,胫骨轻轻前伸,所有脚趾都紧扣住鞋底,就像一只猫感到舒服时的样子。这类女人不会说什么,不会有表情上的表示,也不用手的动作来表达,却用脚说明了一切。内在经验一定会外化,而脚就是最多见的表现渠道。

所以要牢记,那些号称自己勤奋工作,实际上却想通过不工作过活的人,比如盗贼、赌棍等,对他们的手必须多加注意。关于笔迹学的价值可以参阅我的《司法检验官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