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政治与农民上访: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透析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农民上访数量的日益增多逐渐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关于农民上访问题的研究,主流的观点认为基层政府的权力侵犯了农民的权利是根本原因,因此,随着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主张权利能力的增长,农民通过上访来维护被权力侵犯的权利也就成了一个基本的发展趋势。
取消农业税费以后,乡村两级组织迅速地推行了一系列体制变革,基层政府的权力也被极大地削弱,农民权利受到伤害的现象也应随之减少。出乎意料的是,农民上访的数量有增无减,政府的信访压力更大了。由此,一些研究者认为是税费改革后基层政府权力的弱化导致了农民上访量的快速攀升,从而试图将农民上访问题的研究重心从农民“维权”转向乡村“治权”(申端锋,2010)。
在豫东某县,2007—2008年共发生上访事件549起,其中维权型上访仅有1例,而因基层政府治理缺位引发的农民上访就有350例,占了总量的63.8%(桂华,2010)。湖北桥镇,从2003-2009年共发生农民上访案例739件,其中维权型上访占4.31%,治理型上访占61.8%,进一步地细分又可以发现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农民上访就有378起,占到了总数的51.15%(田先红,2010)。从以上这些统计数据可以发现,非因基层政府侵犯公民权利引发的农民上访事件在税费改革后占了主流,那么,国家权力退出了,农民为什么还要上访?农民上访的动力机制在哪里?锻造上访农民政治生活品性的社会文化基础何在?以上问题的回答,必须走出“权力侵犯权利”的西方政治学理论解释传统,从孕育农民日常政治生活逻辑的地方社会及其文化传统中寻找本土化的理论资源,进而去建构具有中国语境合理性的理论分析框架来认识当前中国农民上访案例中呈现出来的非侵权性动因、非抗争性诉求、生活化和具体化的目标指向等典型特征,以求能够更好地把握近些年来农民上访量剧增的真实逻辑。
一、文献评述
当前国内政治学、社会学领域的研究,深受农民权利启蒙话语的影响,维权范式一度成为主导农民上访问题研究的基本的理论分析框架。维权范式肇始于李连江和欧博文(2008),他们早在1997年就率先提出了“依法抗争”的分析概念,发现农民在抵制各种各样的“土政策”和农村干部的独断专制和腐败行为时,经常援引有关的政策或法律条文,有组织地向上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施加压力,以促使政府官员遵守相关的国家政策或法律。进而,他们认为农民以上访作为手段的“依法抗争”兼具政治参与和政治抵抗的双重特点。沿着维权范式的研究进路,后续的研究者们又相继提出了“以法抗争”(于建嵘,2004)、“以弱者身份抗争”(董海军,2008)、“以身抗争”(王洪伟,2010)、“依势博弈”(董海军,2010)等一系列具有类家族色彩的分析概念。其中,于建嵘提出的1998年以来中国农民以上访为主要形式的抗争行动已经进入到“以法抗争”阶段的判断遭到了学界较大的质疑。应星(2007)认为于建嵘的研究具有“较强烈的情感介入和价值预设”,“大大夸大了农民抗争的组织性尤其是政治性”,并提出当前以草根行动者为主导力量的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为,在方式上具有权宜性,在组织上具有双重性,在政治上具有模糊性。吴毅(2007)也指出,于建嵘的结论呈现出某种单线进化的图谱,显示出对农民维权行为发展趋势的理解具有泛政治化的严重倾向,当前中国农民的群体性利益表达行为并不具有政治性。于建嵘在回应相关质疑时指出,应星和吴毅的研究都没有脱离“精英政治”的解释框架,没有真正理解底层社会的政治逻辑,应充分重视底层社会的政治自主性(于建嵘,2008)。但是,在更多重视底层社会政治运作逻辑的后续研究中,研究者发现在乡镇场域中,农民并非简单地借用政策或法律,而是在“知势”的基础之上,综合利用各种对己有利的话语资源,以“造势”,进而“借势、用势”以改善他们在场域中的位置。因此,基层政府与上访农民之间的关系已经不能用“抗争性政治”来概括,而应以“博弈性政治”来替代(董海军,2011),场域政治呈现出“丛林逻辑”,一切都以对力的追逐与展示来决定博弈的结果(吴毅, 2007:626)。更有学者在底层政治自主性理论的指导下,提出了一个“要挟型上访”的分析框架,指出与维权抗争不同,“要挟型上访”是农民通过上访来胁迫基层政府介入其利益纠纷,从而实现其不合理的要求和利益主张(饶静、叶敬忠等,2011)。
维权范式持有者的后续发现,构成治权范式兴起的问题意识。李昌平(2008)是最早从乡村治权的角度看待农民上访问题的,他认为农村税费改革以后新的农民上访潮的出现,既不是国家信访制度的错,也不是农民维权意识兴起引发的,而主要是由乡村治权的丧失,尤其是由集体土地所有制遭到致命破坏造成的。李倾向于批判维权范式在农民上访问题研究中已经初步形成的滥用现象,认为这是西方权利话语引导的结果,严重忽视了乡村治理的重要性。申端锋(2010)则进一步提出农民上访问题的研究,应实现从“维权”到“治权”的研究范式转换,以更好地把握税改后农民上访量剧增的客观现象。秉持治权范式的研究进路,后续的研究者们还观察到了“治理型上访”(申端锋,2010)、“谋利型上访”(田先红,2010)、“无理上访”(陈柏峰,2011)及“政策激励型表达”(王德福,2011)等远较“维权式上访”更为复杂的农民上访现象。并且,有学者试图论证不同上访类型之间的关系,认为取消农业税费以后,治理型上访的猛增是造成当前信访困局的导火索和诱导根源。因为治理型上访的剧增,加剧了基层政府的信访压力,从而给谋利型上访者提供了搅局、谋利的机会。而谋利型上访者利用各种话语,将自己扮演成国家权力的受害者,使他们的上访行为被媒体、社会认为是具有维权道义的,进而使得维权型上访继续支撑着信访困局,形成积重难返的恶性循环(杨华,2011)。无疑,治权范式的持续研究进一步深化了对农民上访问题的认识。
从以上这些研究成果中,我们可以发现,随着农业税费的取消,近些年来,农民上访的诉求越来越多元化、“正当性话语”越来越功利化、政治博弈过程越来越复杂化。所以,本书认为,要想深刻理解税改后农民上访量剧增的逻辑,尤其是农民的非抗争上访现象,就必须走出纯粹的“抗争性政治”的影响,发挥“社会学的想象力”,寻找新的解释路径,从农民日常生活实践出发,理解农民的生活政治哲学,弄清楚三个基本问题:农民为什么要上访?农民在上访中要什么?农民要的过程是如何呈现出来的?因此,本节既是对农民上访问题研究的一个理论反思,也是在中国语境中理解农民生活政治哲学的一个社会文化性思考。
二、回归生活政治:一个可能的路径创新
政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每一个时代的思想家、政论家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出发,论述过观点可能完全不同的政治观。所以,人们对“政治”概念意涵的解读,也就必然是千差万别的(王浦劬,2005:3),想对“政治”下一个清晰的能够得到广泛认同的定义也就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传统的政治学主要关注国家机构的设计、政权的组织形式、政治制度的安排、政党制度、政治社团、国家权力的分配及运作等宏观方面的内容,以及抽象的正义、公平、平等、公民、权利、义务、民主、自由、法治等基本的政治概念。随着后现代理论的兴起,当代西方政治学研究呈现出越来越多样化的发展特征,政治学研究开始逐步分化,典型的特征是从宏观政治学的研究中延伸出了一个新的微观政治学的研究范式。按照国内学者衣俊卿(2006)的论述,“宏观政治是指国家制度的安排、国家权力的运作等宏观的、中心化的权力结构和控制机制”,“微观政治是指内在于所有社会活动和日常生活层面的弥散化的、微观化的权力结构和控制机制”。传统的宏观政治哲学忽视社会中普遍存在着的多样的、分散的、边缘化的、微观的权力结构和控制机制,习惯于把中心化的、宏观的权力运作和国家制度安排等宏观政治活动的内容等放大为普遍的、绝对的规律和力量。在这样的学术研究范式影响下,乡村政治在改革开放政治学科恢复以后的整个20世纪80年代都没能进入主流政治学的研究论域。直到90年代初,在“历史充满变数”的政治风波冲击下(吴毅,2005),政治学界的部分学者才开始将关注的焦点从上层政治转向下层政治,并将乡村政治纳入政治学的学科研究视域中,逐步建立起农村政治学研究的学科地位(徐勇,1992)。但是,那个时代的乡村政治研究,借的是村民自治的“东风”,走的是制度主义的研究进路,核心论题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框架设计,理论关怀是通向国家宪政的民主政治,可以说是宏观政治学研究内容的拓展,而并不能归入微观政治学的研究范畴中。
20世纪的西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提出了“回归生活世界”的“日常生活思维”,试图把人们的日常生活世界从背景世界中拉回到理性的地平线上。“日常生活研究”被西方的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政治学家运用于各自的研究领域,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樊红敏,2008)。当西方学者将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推衍到“日常生活世界”之后,生活政治的重要性就逐步显现了出来,鲍曼、贝克、吉登斯、福柯等欧洲学者对此都有论述。其中,吉登斯是在全球化时代和后现代社会来临的大背景下,基于对传统政治模式的反思提出要实现从“解放政治”到“生活政治”的跨越,以便从全新的角度来面对当代世界共同面对的政治问题(郑伟,2004)。在吉登斯看来,“解放政治”和“生活政治”并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合作共赢的关系,只有结合两种视角,才能兼顾宏观与微观,更好地认识现代社会的政治问题。福柯关于生活政治的思考,根源于他的权力理论。福柯(2007)反对“国家中心论”的支配型权力观,着眼于疯癫史、监狱史、临床医学史、性经验史等边缘化的、非中心的社会现象,将权力看作是非中心的、多元的、分散的、无处不在的关系存在,关注权力的微观运作和技术问题。在福柯(1999:169)的研究视野中,精神病院、监狱、医院、家庭等,无处不存在着权力的运作,无一不体现着政治的运作逻辑,所以他的研究也就被自视为“日常生活政治学”。
日常生活政治学与微观政治学有着紧密的关系,是在反思与解构传统政治学研究范式的过程中出现,并蓬勃发展起来的。然而,国内学界迄今对“生活政治”尚缺乏必要的关注,对微观政治的研究还没有有效展开。问题是,如果不能正确理解人们的微观的日常生活政治,也就很难厘清普通民众与宏观政治之间的关联,而只有理解了微观政治才能更有效地认识和把握民众参与宏观政治行为的实践机制。生活政治学是后现代的产物,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生活政治中的诸多政治现象在传统社会就不存在,只不过在当时的理论研究范式下,没有人过多地关注这些话题,才在客观上屏蔽了生活政治的重要性。
如果把生活政治学的关注点锁定在农民与政治的关联上,我们就会发现在“皇权不下县”的传统官僚体制下,农民的生活世界里践行的是“民不告,官不究”的“集权的简约治理”(黄宗智,2007),或者说是“实体治理”(李怀印,2008),农民与宏观政治之间基本上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然而,这并不能说农民的生活里就没有政治,就不涉及权力的运作问题。实际上,正是因为农民生活在自治的微观政治的特定场域内,才没有能够建立起与国家宏观政治的紧密关联关系。也正是如此,孙中山(1981:617)先生才会说:“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外国旁观的人说中国是一盘散沙,这个原因在什么地方呢?就是因为一般人民只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而没有国族主义。中国人对于家族和宗族的团结力非常大,往往因为保护宗族起见,宁肯牺牲身家性命。”“至于说到对国家,从没有一次极大牺牲精神去做的。所以中国人的团结力,只能及于宗族而至,还没有扩张到国族”。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民之所以形成“有宗族认同而无国族认同”的政治信任格局,根本原因在于普通农民的生活政治与国家的宏观政治长期以来都处于割裂、分离的状态。只有理解了农民的生活政治逻辑,才能以国家的、政党的等各种宏观层面的政治力量去改造农民的日常政治形态,打通微观政治与宏观政治之间的关联,才能建立起农民对现代国家的政治认同。
所以,当前的乡村政治研究,尤其是农民上访问题的研究,一个重要的分支方向应该是将研究重心继续下沉,关注农民生活世界里日常的权力运作、农民行为抉择等微观的政治社会现象,理解农民生活政治的实践逻辑,以及微观政治与宏观政治活动之间的承接与转换机制,进而去理解中国语境下的农民与政治关系。结合“公域、私域与公私秩序”的理论分析框架,笔者认为可以将农民的日常生活政治实践场域区分为两个不同却又有机衔接在一起的组成部分:私域和公域。“私域”指的是村庄或以村庄为中心的地方社会,里面通行的是民间法、习惯法等地方性规范;“公域”是相对于“私域”而言的,是国家公权力的实践场域,里面的政治是宏观的政治,关注的是官僚行政体系的设置、普遍主义的法治规则的治理效力等。本节以作为社会行动者的农民为研究对象,着力分析中国农民的日常政治生活品性,探讨“私域”里的权威与秩序形成机制,挖掘“私域”与“公域”之间的衔接机制,进而从农民的视角去认识和把握农民上访的实践逻辑。
三、“气”与农民的生活政治
“人是生活在矛盾中的。”在村庄生活中,每个人都活在网状的社会关系结构中,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交往是非常频繁的,矛盾与纠纷的发生自然也是常见的社会现象。有矛盾,有纠纷,就有可能滋生出“气”来。日常实践中的“气”是由于“人们在村庄生活中,未能达到期待的常识性正义衡平感觉时,针对相关人和事所生发的一种激烈情感”(陈柏峰,2007)。本书认可“气”是一种“激烈情感”的说法。从行动者的角度出发,既然“气”是一种“激烈情感”,在“气头上”“理智被情感冲昏了大脑”的时候,“气”就极有可能得到肆意的释放。但是,一旦冷静下来,行动者从情感回归理智,社会结构就会重新笼罩在行动者身上,行动者就不得不审视“气昏头脑”状态下采取的行动的后果。如果,“气”的释放严重过度,回归结构中的行动者就不得不想办法采取补救的措施,以避免形势的迅速恶化。
一般来说,“气”一旦发生,就会有“理亏”的一方,也会有“占理”的一方。“气”的释放,首先来自于“占理”的一方,“占理”的行动者可以要求“理亏”的一方做出道歉性让步,承认自己的过错。同时,“占理”方也不能过分,必须掌握好尺寸,“得饶人时且饶人”,否则就有可能激化矛盾,导致原本“理亏”一方的情绪反弹,恶化双方的关系。因此,在纠纷发生,“气”已生成的情况下,无论是“理亏”方,还是“占理”方,都必须控制好“气”的释放强度与烈度,掌握好火候。
作为“激烈情感”出现的“气”,如果能够通过双方的摆事实讲道理自觉达成共识,使双方都能再次触摸到“常识性正义衡平感觉”(滋贺秀三, 1998:13),情感也就会随之冷却,矛盾与纠纷也就烟消云散了。虽然在农民的日常生活实践中,“气”的产生与消解在大多数时候,都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并不需要外界力量的干预,但是,“气头上的事情,谁能说得准呢”?当事人双方不能自我解决的时候,纠纷就会提交到乡村权威那里,由地方精英来裁决。对于即将摆在面前的纠纷,乡村权威必须要衡量主持调解成功的胜算,只有胜券在握的时候,他们才有可能义不容辞地出任调解人。当然,在地方社会中,人与人之间都是知根知底的,纠纷的双方对于寻找谁做调解人也是有共识的,很难想象他们会一致同意寻找一个双方或单方不信任的调解人。在传统社会里,并不存在“调解”一说,通常的说法是“评理”。主持评理的乡村权威的一般“公式总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再“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双方时常这样就消气和解了(费孝通,2006:46)。乡村权威的调解往往采用的是“延伸个案法”(朱晓阳,2004)的策略,必须考虑到事件的前因后果,照顾到双方的面子,而不是就事论事。“纠纷不过是作为互惠的正义原则受到惩罚的一种表现而已,解决纠纷则是试图使受到损毁的互惠原则得以恢复”(赵旭东,2003:149),如果纠纷当事人双方能够各退一步,使双方的互惠关系得以修复,纠纷也就消逝了。
在这里,必须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气”的释放过程中的自我调控程度,还是乡村权威参与“评理”所要达致的目标,都不是私人性的,纠纷当事人不能肆意任性,乡村权威也不能依据与当事人关系的远近按照日常生活中“差序的正义”(赵旭东,2003:304)的原则来调处纠纷,而必须按照地方性公共规范来调节。从根本上来说,这是一种日常化的、微观的权力运作技术,是农民日常生活政治的重要的体现机制。纠纷的当事人与乡村权威所要达到的理想的调解结果,并不是要得到绝对的对与错的结论,而是要达到与纠纷当事人双方,包括他们各自所在的家庭、宗族、派系在村庄所处的权力与社会地位相匹配的,能够得到村庄里绝大多数人普遍认可而不会乱说闲话被人“看笑话”的目标。所以,“气”的释放与纠纷的调解,都是一种微妙的权力的运作技术。如果不能恰当地处理其中复杂的权力关系,就会导致调解的失败,就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造成纠纷当事人双方“气”的累积,以及乡村权威的名誉受损。
四、“忍”的政治哲学与农民的时运观
在乡村社会狭小的生活空间中,既然有“气”的释放及相关的微观权力运作技术,相应也就会产生农民“忍”的日常政治生活品性。应星(2010)认为在乡土中国农民的日常生活中,气有两个不同的形态:以忍御气和以气立人,其中前者是主流,后者是补充。然而,从“以气立人”的本质内涵来看,此种形态仍然属于“忍”的价值范畴。对于纠纷双方当事人来说,“气”的释放强度和烈度是要掌握火候的,既跟双方在村庄里的权力结构有关,也跟“占理”与“理亏”相互循环的关系密不可分。不管乡村权威是否参与调解,在“气”的激发之初,“占理”的一方,强势的一方,都不能无所顾忌地将“气”百分百地宣泄出去;“理亏”的一方,弱势的一方,也不能成为单纯的“受气包”,成为“气”的完全的承受者。如果火候过了,形势就会发生逆转,原本“占理”的一方就会失去村庄舆论的道义支持,失去释放“气”的伦理基础,而“理亏”的一方则会重新得到地方社会伦理的支持,就会“忍无可忍,就无须再忍”,为获得基本的人格尊严及社会承认而奋起抗争。因此,“承认的政治”(应星,2010)本质是“忍”已经达到了极限,弱者的“气”也突破了必须忍耐的临界点而发生的日常抗争行为。
从行动者的主观意愿出发,农民日常生活中的“忍”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积极的“忍”和消极的“忍”。积极的“忍”,主要是对“占理”、强势的一方来说的,正所谓“宰相肚里能撑船”,“退一步海阔天空”,“冤家宜解不宜结”,如果“占理”方能够主动做出适当的让步,使“气”的释放程度滞留在“理亏”方能够接受的底线之上,就有可能获得“大度”、有涵养的好名声,增加自身的面子和威望。消极的“忍”,就是要“克己”,克制、压抑自己的情绪,让对方能够发泄情绪,释放“气”以平息争端,对于“理亏”、弱势的一方尤其需要如此。
但是,无论是积极的“忍”,还是消解的“忍”,当事人显然都不是单纯计算一时一地的得失,而是着眼于长远,从长远的利益来衡量和决定当前的行为选择。因为,与“气”和“忍”相伴随的还有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概念“报”。翟学伟(2007)认为“报”在中国数千年的文明进程中所具有的社会和文化意义绝不亚于人情、面子和关系。报,在农民的日常生活实践中也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报恩和报仇。如果农民能够在“气”的释放过程中采取积极的“忍”的策略,能够主动退让一步,往往会让“理亏”、弱势的对家为此心存感激,并在“滴水之恩,定当涌泉相报”的恩惠返还型文化中获得未来可能的超出预期的回报。同时,在“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乡土社会里,谁也难保自己将来没有需要对方帮忙的时候,今天把人家得罪了,成了仇家,将来谁又会来帮助自己呢。与其得理不饶人,结一个仇家,还不如退让一步,施给对方一个人情,卖对方一个面子,也许将来能够得到意想不到的回报。
如果说积极的“忍”与“报恩”文化紧密相关的话,一时一地的消极的“忍”则与“有仇不报非君子”的“报仇”文化密切相关。“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等俗语无时无刻不在提醒人们“忍”就有翻身的机会,就有“报仇”的可能。很明显,在这里,中国人“忍”的品性之形成,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们深刻领悟到的“时”“运”观,知道“时来运转”的无限可能性。正是农民的时运观使他们能够忍得一时之气,能够寄托长远,长时段地韬光养晦。即便是这一辈子没有办法翻身,农民也会默默地积蓄力量,期待在“子子孙孙而去”的某一个后代身上获得爆发的机会。也是在这里,农民传宗接代的价值观获得了宗教般的意义,农民不单是以眼前的、一时的利益作为日常行为抉择最为重要的考量因素,而且是以长远的,甚至是个体、家庭和宗族生命的无限延续为背景来决定行为选择的。只要香火不断,只要血脉可以延续,一切皆有希望。所以,长期以来,宗族都对农民的生儿育女行为持鼓励的态度,农民也将“绝后”看作是人生最大的恐惧。因此可以说,“‘时’的介入导致了中国人可以放弃对现实不平等的不满,而把一切寄托于后代”(翟学伟,2010)。一旦后代有了“出息”,强与弱之间发生了力量对比上的地位转换,“运”就来了,隐忍的“气”就会寻找新的释放机会,纠纷就有可能再次发生。
从地方社会秩序的形成机制上来讲,“忍”的政治哲学具有无可替代的实践价值。“忍”的本质是“克己”,“克己”的功能在于“复礼”,如能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依孔子之见就能“成仁”。而这即是“忍”的最高境界,追求原则的“修养之忍”(陈少明,2007)。在“修养之忍”的伦理文化影响下,“父义当慈,子义当孝,兄之义友,弟之义恭。夫妇、朋友乃至一切相与之人,莫不自然互有应尽之义”(梁漱溟, 2005:72),“义务本位”成为传统社会里中国农民行为逻辑的基本特征。而在伦理本位的社会中,个人观念和权利观念是不重要的,关键是人皆应有义务观念。“忍”就是要让农民在日常的人际交往中能够常常想着“对方”,按照地方性的伦理规范来做出恰当的抉择行为。所以,有原则的“忍”与“克己”是再生产社区正义观和农民的“常识性正义衡平感觉”的基本机制,是乡土社会礼治秩序得以自动生成的内在基础,是人在社会化过程中要达到的基本目标。而“气”的平衡,“忍”的限度,都是农民在日常生活政治中领悟到的实践哲学,是农民“正心,修身”的基本内容。
五、“私域”里的权威与秩序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初步形成这样一个农民日常政治博弈的公式:常识性正义衡平感觉被打破→气的滋生及释放→忍的政治→力量对比发生变化→新的矛盾诞生→常识性正义衡平感觉再次被打破→气的再次累积与释放……一个旧的仇恨终结了,一个新的仇恨就会随之产生,如此循环往复、重复博弈,就构成农民过度释放“气”所可能引发的日常政治生活的基本内容。
“气”的过度释放在乡村社会的“私域”中是一件几率非常小的事件。因为在乡土社会里,农民是终老于乡的,宗族或以宗族为内在基础的村庄是一个熟人社会的单元,个体之间的互助合作是应对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的挑战所必须采取的生存策略,谁也不能保证这辈子不求人,更不能保证后世子孙不求人。宗族和村庄正是为解决单个家庭所不能解决但农民在生产生活中又必需的公共品供给难题而存在的。所以从长远利益考虑,农民在日常的生活政治博弈中,就必须控制“气”的释放程度,就必须采取“忍耐”的斗争策略,就必须听从乡村权威的调解,必须按照地方性规范行事,必须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由此可以看出,宗族和村庄不仅是农民日常的一个生产、生活、娱乐单位,而且还是农民可以依赖的,深深认同的一个“我们”的单位,是农民的一个“私域”,承载着农民的恩怨情仇、喜怒哀乐。
结合以上的讨论内容,本书认为在农民的日常生活政治中,作为行动者的农民长期生活在“私域”中,在频繁的人际互动中难免会发生纠纷,但是他们在乡村权威的参与下应对纠纷时,追求的并不是普遍的、绝对的公平与正义,而是相对的“常识性正义衡平感觉”,是特殊的、相对的、地方化的,与行动者各自所处权力结构相匹配的公平与正义。而这种地方化的来自小传统的公平与正义观即是地方社会秩序生成与维系的内在机制。所以,特殊主义,构成农民生活政治中规则呈现的基本特征。
费孝通(2006:40)说,乡土社会里通行的是“礼治秩序”,梁漱溟(2005)认为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无论是“礼治秩序”,还是“伦理本位”,如果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国家法相比,遵循的都是特殊主义的逻辑。也就是说在熟人社会里,人际互动的规则是人情、面子、关系、孝道等地方性规范,是气、忍、报、时运等地方化的微观的权力运作与斗争逻辑。在“礼治”规范下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并不是自由而平等的,个体与群体都是嵌入到地方社会的权力结构和社会结构当中的。重新审视费孝通所讲的“差序格局”的概念,不仅应包括横向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差”,而且还应包括纵向的等级化的“序”(阎云翔,2006a)。可以说,传统社会里的权力结构是差序的,个体与群体所处的社会地位和拥有的权力大小也是不同的。与之相匹配的是,“维系私人的道德”也必然是“差序”的,无论是儒家伦理文化思想的基本架构“三纲五常”,还是封建礼教思想对妇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三从”规范以及“妇德、妇言、妇容、妇功”的“四德”规定,都以差序为其核心特征。总而言之,传统社会里,差序性的道德是和差序性的权力结构相匹配的,二者共同影响着、决定着农民特殊主义的行为逻辑,支撑着、维系着熟人社会内部长期性的相对稳定的基础性秩序。
回到村落内部,我们会进一步发现,相对于国家法来说是特殊主义的“礼”或“伦理”,对于作为个体而存在的农民来说则是具有“公共性”的整体主义的地方性规范。在传统的宗族和自然村里,“人们常常以合作的方式化解他们的纠纷,而根本不关心适用这些纠纷的法律”,这里是“无需法律的秩序”的实践场域(罗伯特·C.埃里克森,2003)。无需法律并不是说乡土社会是无法无天,不需要公共规范的,因为乡土社会是一个依靠礼治形成秩序的社会,“礼是合式的路子,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费孝通,2006:43)。“传统是什么”,传统是村规民约、族规家法、习惯法、民间法,是人们在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土地上所形成的“地方性共识”,是约束人们日常行为逻辑的公共规则。因此,礼治就是以地方性共识、以公共规则为内在秩序机制的习惯法、民间法来治理。由于其极度强调“公共性”,对个人而言,“礼治秩序”所蕴含的就是整体主义的价值取向,是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行动逻辑。整体不是单个的我,是由诸多的“小我”聚集而成的“大我”。整体主义强调的是以“小我”为中心向往外推的人情、面子等社会交往机制具有“公共性”,“自我”必须“克己”,必须控制“气”的释放程度,必须采取“忍”的策略,以按照地方性共识、公共规则来约束自己的行动。
所以,在农民的日常生活政治中,农民是向乡村权威寻求庇护,在社会结构中寻找网络资源,以整体主义进路的地方性规则为基础决定自身的行为取向的。因为在相对封闭的社会运行系统中,农民可以不依靠国家力量,就能够化解生产生活中的难题,有效解决日常纠纷,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就必然导致农民对国家缺乏认知,对皇权及国族缺乏政治认同。并且,在“类别化”的频繁的内外群体斗争中(杨宜音,2008),强化了农民对宗族等内群体的“自己人认同”意识,增强了内群体的团结力和凝聚力,同时也阻隔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联关系,最终使农民形成了“有宗族认同而无国族认同”的政治信任格局。进一步地讲,农民的政治学是生活的政治学,如果在宗族和村庄里,能够解决日常生活中个人和家庭所不能解决的一切难题,农民就不会向宗族和村庄以外的更高层次的力量寻找支援和帮助。那么,农民的生活政治学就仅仅是发生在“私域”里的底层政治。反而,如果宗族瓦解了,村庄内部的结构性力量消失了,乡村权威的功能式微了,个体农民及其家庭的难题无法在村庄里解决了,农民就不得不向宗族和村庄以外那个不熟悉的世界去寻找新的力量来化解生活政治中出现的难题,农民政治学的发生领地也就从“私域”延伸到了“公域”。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还有必要来探讨一下锻造日常生活政治中农民特殊主义行为逻辑的社会文化基础。
前面我们已经讲到,传统社会里的权力结构是差序型的,道德规范也是差序型的,由差序型的社会结构再生产出来的农民的行为逻辑自然也是特殊主义的。说到底,约束农民行为逻辑的规范是与个体或宗族所处的社会地位高低,个体所在派系势力的强弱等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相匹配的。因此,只有“不识时务”的个体或宗族才会一味地去追求绝对的公平与正义,大多数时候,个体或宗族寻求的只是与自身势力相匹配的纠纷解决办法。所以说,乡村社会里不同农民之间地位高低,不同派性、派系之间势力大小、强弱等地域社会里的结构性因素的存在就是生成农民特殊主义行为逻辑的社会基础。而农民“忍”的政治品性的形成,农民时运观对子孙后代的寄托,则说明,传宗接代、子孙繁衍生生不息,是生成农民特殊主义行为逻辑,锻造农民日常生活政治观的价值基础。除此以外,农民在实践中对特殊主义逻辑的地方规则的把握之所以能够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就来源于农民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对地方规则的深深认同。这就是锻造农民特殊主义行为逻辑的心理认同机制,只有农民在心中“内化”了、认同了规则,才会在精神无意识之中去遵守规则,才能在村庄生活中按照“自己人”的行为逻辑来待人处事。也就是说,以宗族和村庄为实践场域的地方社会,为农民特殊主义行为逻辑的锻造,为农民日常生活政治哲学观的形成,提供了社会基础、价值基础和心理文化认同基础。所以,在相对封闭、流动性较小的传统社会里,农民的生活政治学是发生在以地方社会为基础的“私域”里,关于微观权力技术运作的,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实践息息相关的微观的政治学。
六、求援型政治学:游走在“私域”与“公域”之间
在传统的皇权官僚体制下,“县官治县,乡绅治乡”是基层政治运作的常态。一旦农民在日常生活世界中遇到在宗族、村庄里面通过乡村权威解决不了的问题或是对纠纷调解的结果不满意的时候,也有可能向“父母官”求援。但是,农民求援的结果不仅是可能被视作“刁民”,先责打50大板,再讯问详情,在绝大多数时候还会被发回原地,由乡保、乡约、董事、管事等准官员来调解。当然,也有人为了申冤,敢于越级告状,甚至会出现一些冒死拦御驾、告御状的案例。然而,不管最终结果如何,申冤者都会在这个过程中承担极大的物质代价、精神代价,乃至付出生命的代价。所以,除非有重大的冤屈,否则农民是不会向宗族、村庄以外的公权力去寻求问题的化解之道的。这在客观上导致农民的政治学主要局限于“私域”,发生在地方社会里。
当前的问题是,经过百余年的国家政权建设,尤其是30余年消费主义导向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农村社会出现了新的阶层分化现象,新的派系和派性势力正在发育,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也在逐步趋于固化。但是,农民的权利意识也在觉醒,农民的行为逻辑正在发生历史性变化,行动者在日常行为的抉择中往往会失去结构的约束,成为纯粹的自由行动者,由此导致锻造农民特殊主义行为逻辑的社会基础正在发生新的变化;同时,在现代性的冲洗下,部分农民已经不再把“绝后”视作人生最大的“恐惧”,农民的生育观和生育行为也在发生史无前例的变化。即便是仍有较强男孩生育偏好地区的农民,往往也不会将村庄视作人生的发展地和归宿地,而是期待着能够在城市生活中获得发展的机会,最好能够终生脱离村庄,锤炼农民日常生活政治品性的价值基础也在迅速流失。此外,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通过上学、参军、外出打工等途径早早地脱离了村庄,接受了新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新的生活方式的熏陶,失去了对特殊主义运作逻辑的地方性规范的认知,他们的权利观和规则意识与他们的祖辈、父辈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酝酿农民特殊主义逻辑的社会文化基础自然也就受到了不可避免的侵蚀。
遗憾的是,乡村社会的巨变,却并没有能够锻造出权利与义务观念兼备的现代公民,农民的权利观呈现出严重的残缺性特征,“无公德的个人”得以出现,畸形的个人主义行为泛滥(阎云翔,2006b:261)。在这样的情况下,地方社会的“公共性”迅速流失,地方社会失去了对“无公德的个人”的规约能力,农民敢于只讲权利而不屑于讲义务,敢于只讲私人的“小道理”而不讲地方上的“大道理”,村庄的灵魂已经出窍,村庄只剩下了一个空壳。农民的价值观念、行为逻辑和人际关联模式都在发生质变,乡村社会出现了“结构混乱”(董磊明等,2008)的现象,人们越来越肆无忌惮地“释放”“气”(陈柏峰,2007),越来越缺乏“忍”的耐性,生活预期越来越短期化,乡村权威失去了介入民间纠纷的能力,乡村内生力量已经无法再有效整合村庄社会的秩序。
与此同时,中国农村的基层政权也正在逐步失去治理能力。在农业税费征缴时代,随着分税制改革的推进,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基层政权就不得不通过借用人情、面子和常理等地方上的非正式治理资源来完成正式体制下的治理任务。取消农业税费以后,基层政权的财政收入进一步萎缩,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的矛盾进一步尖锐化。财税制度改革倒逼而来的乡村体制变革使小组长被撤销了,村庄被合并了,村干部被精简了,乡镇的机构设置和人员规模也缩减了,却并没有能够真正化解基层政权财力不足的状况,还进一步弱化了基层政权的治理能力,使“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的纠纷化解机制失去了基本的效力,如此一来,农民在生活世界中遇到的矛盾、纠纷,就失去了在地方社会得到有效化解的机会,地方社会秩序的生成与维系机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但是,农民仍然期待能够找回“常识性正义衡平感觉”,能够使纠纷中的对方继续按照地方规则控制“气”的释放程度或为“气”的过度释放做出道歉性行为。问题是,失去了乡村权威的调解,失去了村庄里原本存在着的对于“气”的平衡机制,畸形的个人主义就会畅行无阻,农民生活政治中的问题也就不再可能依托宗族、村庄内的结构性力量得以化解。微观权力运作的平衡机制失去了功效,农民日常生活中积累的“气”就必然需要在地方社会以外寻找新的释放与平衡机制,农民的生活政治学也就必然会突破私域的界限向宏观的政治研究领域转移,转移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即是上访。
农民上访与他们的国家观有着紧密的相关关系。普通人的国家观是朴素的,他们对国家不仅要观其行,而且还要察其言,从国家的承诺出发,看政府是否兑现承诺(裴宜理等,2008)。国家的合法性不在于“首长”是不是人们一票一票地“投”出来的,而在于“首长”所代表的党和政府在革命实践和建设实践中所做出的“人民政府为人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承诺能否兑现。既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有了难题找政府,请公仆帮忙解决难道还会有错吗?农民这样想,自然也会这样做。不仅农民如此,而且中国的政治高层同样无法摆脱意识形态的困境,无论是胡锦涛同志提出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三个“为民”思想,还是习近平同志倡导的“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权力敬戒观”,都包容着普通农民对国家的政治想象。国家的概念在中国极大程度上仍然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罗尔斯,1988)的化身而存在的(项,2010),国家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是“善”的,而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在市民阶层看来是“恶”的,是需要市民社会对抗的力量。由此,在中国社会里,普通农民的国家观和政治高层的意识形态话语之间形成了上下呼应的形势,二者汇流形成的合力使社会主义的政治话语仍然具有极强的实践效力。
所以,农民上访向“人民公仆”反映民意在中国社会就具有意识形态上至高无上的合法性。受这样的结构性条件的约束,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必须毫无条件地充分保证农民的上访权。在传统的皇权官僚体制下,农民越级上访是要承担极大的成本,付出极大的代价的。但是,近十多年来,受西方公民权利话语的影响,国家为了保护农民的上访权,间接地分担了农民的上访成本。具体来讲,中国的信访体制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农民越级上访,无论是到省城,还是到北京,无论是到信访部门,还是到党委、政府,接受信访的部门和公职人员并不会直接帮助解决问题,而是将信访信件发回上访人员的户籍所在地,由基层政权组织负责解决。因此,信访体制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问责与监督的制度,而不是直接解决问题的制度。农民越级上访本身并不能解决问题,而是为了通过上级官员的“体察民意”,来反制基层政权组织,施压地方政府。所以,对于上访农民来说,信访体制更是一个施压的制度设计。
吊诡的是,农民的施压,往往会起到理想的效果。因为农民上访的诉求是语境化的、具体的,接待上访的政府部门并不能完全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理解事情的原委,甄别事情的真假,只能将信件发回原籍。在压力型体制下,基层政权组织并没有跟上级部门讨价还价的余地,不管农民上访是否合法、有理,上级部门要的是农民不再上访的结果,所以,基层政权组织就不得不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来平息事端。但是,基层政权组织的妥协、忍让,往往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上访农民得了一时的好处,暂时听从劝告不再上访了,可是心中的“气”并没有能够真正释放出来,而且会在不断上访的过程中越积越深,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会使问题越来越失去解决的条件。此外,上访农民不但没有因为越级上访受到责罚,而且还得到了一些让人意想不到的好处,这就使越来越多的农民逐渐认识到“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道理,就会事无大小,直接找政府去,而谋利性上访群体也正是在这样的体制背景下走进历史舞台的。越来越多的农民去上访,中央政府进一步失去了鉴别上访农民诉求合法合理性的条件,信访渠道越来越拥挤不堪,基层维稳进入“维而不稳”的怪圈(贺雪峰,2011)。
我们并不否认个别农民通过读书、看报、上网、看电视等手段了解并接受了现代权利启蒙话语的影响,开始有了明确的权利意识,有了对民主政治参与权利的表达诉求,但是对于普遍意义上的农民来说,他们的生活面向仍然是活生生的、现实的、具体的,他们上访更多是想借助于信访制度的责任追究机制寻求更高层级政权的回应,期待诉求对象能够施压于地方政府,从而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解决他们反映的问题,是一种基于对高层政权有着高度的政治信任的求援型上访。应该说,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60余年的发展,中国农民的行为逻辑发生了巨大的历史性变迁,但是农民仍然主要是生活在村庄里的农民,作为阶层和阶级意义上的整体性的农民概念还没有在大众心目中形成,抗争性政治在绝大多数时候依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农民的生活政治学是适应农民日常实践需要的保守的政治学,如果能够依赖宗族和村庄内部的结构性力量,在“私域”里化解个体农户和单个家庭不能化解的实践难题,社区里的“大道理”能够管得住个人化的“小道理”,农民就难以将诉求的对象直接指向国家。只有在地方社会失去解决问题能力的情况下,农民才会转而向自认为可靠的“人民公仆”上访、求援以寻求问题解决之道。这样,农民的生活政治学,就转而成为面向“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的“求援型政治学”,就实现了从微观政治实践场域向宏观政治实践场域的跳跃。从中可以看出,农民的生活政治学既具有儒家思想的传统,更具有社会主义新文化的传统,是儒家政治哲学和社会主义政治哲学的融合、延续。
七、简短的结论
结合上文的讨论,回到本书开头提出的三个基本问题,我们可以尝试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民非抗争性上访的初衷主要不是为了争取抽象的公民权利和维护抽象的阶层权益,而是在日常的生活实践和频繁的人际互动中滋生了“气”,地方社会又失去了平息“气”的内在机制,民间权威和基层政权不能有效地化解农民心中的“怨气”,农民为了压在心头的“怨气”能够释放出来才选择了上访。当前农民上访量的居高不下,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锻造农民日常政治生活品性的“私域”发生了结构性变化,气、忍、报、时运等的实践机制遭到了破坏,地方社会失去了矛盾处理和纠纷调解的能力,农民心中有“气”需要释放。
其次,在这样的农民上访事件中,与其说他们是为了与国家、与政府抗争,是抗争性政治,还不如说他们是在向政府求援,是求援型政治。农民的上访只不过是为了释放“忍”不下的一口“怨气”,他们期望通过上访以向政府求援的方式能够让事情回归到纠纷发生前的原始状态,再次触摸到“常识性正义衡平感觉”,获得对己有利的社区性舆论评价,重整面子资源。但是,信访体制链条中的各级政府却并不知道农民隐藏在纸质文本下面的具体的利益诉求,不能设身处地像乡村权威那样运用“延伸个案法”来解决问题,只能将案件发回原籍,推给基层政权去处理。不仅如此,更严重的问题是高层政府还会产生对农民上访问题的误判,认为是基层政权的侵权或是不作为,以及农民权利意识的彰显导致了农民上访量的不断增加,“政府所予非农民所求”,这必然会带来农民重复上访及新的农民上访事件的日益增多,以致带来信访治理的“积重难返之痛”,加重国家信访制度的荷载。
再次,农民上访游离在“私域”与“公域”之间,如果农民能够在乡村权威的介入下,能够在地方社会解决生活政治问题,农民就不会将诉求上移到“公域”中向政府求援。并且,如果能够通过上访,施压于基层政权,使问题能够在“私域”中依赖乡村权威得以解决纠纷,农民也就极有可能会失去持续上访的动力。但是,如果基层政权仍然不能化解纠纷,就有可能会激化矛盾,甚至会使上访农民由此生发对政府的不满情绪,进而有可能会造成农民在重复上访中发生利益诉求目标的转换,使农民的生活政治扩展到“公域”中,演变成为“承认的政治”,使人格的冲突及情绪的对抗成为农民上访持续发生的关键动力(应星,2011:219)。
本书倡导生活政治学的视角,提出“公域与私域”的分析框架,从农民日常政治生活品性的锻造机制层面来研究农民上访问题,并不是要完全否认维权范式的存在合理性,而是因为社会转型期农民上访问题具有诉求目标多样化、实践机制复杂化、现象丰富化等多元特征,客观上需要契合中国本土文化内涵的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从本研究的结论来看,既然农民上访事件的剧增与“私域”失去秩序整合能力紧密相关,那么,如何通过新时期的社会建设,加强农村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力度,恢复和重建地方社会里农民日常政治生活的秩序机制就成为一个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