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作为一种规范政治理论的自由主义,在近二十年的发展中,有一个分支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这就是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提出的“政治性的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有理论家甚至宣称:“在现代世界,如果存在一种有吸引力的普遍主义的话,它必定是某种形式的政治自由主义。”要评估它多大程度上有益于人类追求一种良善政治生活的思考和实践,就必须探究清楚:它是如何设想作为公民的人,以及这样的人之间的政治关系的;它着重强调哪些基本的人类价值,以及如何处理这些价值之间的冲突;对这些价值的一种有序化排列,最终是通过一个(组)原则表达出来的,那么它是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将这些根本的政治原则制定出来呢?在所有这些构想和处理方式中,它表现出来区别于其他形式的自由主义的理论特质是什么?
有人认为,政治自由主义最重要的理论特质,就体现在它是一种“政治性”的自由主义:它的理论建基于各种政治性的理念和观念之上。其他人会认为,这种自由主义的特点在于它对中立性(neutrality)的强调:它制定根本性正义原则的方式,不依赖任何整全性学说,也不攻击任何合乎情理的整全性学说。这些都没错,但如果我们深究一下,为什么这种自由主义会认为这种“政治性”或“中立性”是值得追求的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必然涉及政治自由主义的更深层次的理论承诺。
我在这本书中提出:这种更根本的理论关怀,可以归结为一种公共辩护(public justification)的承诺——政治生活里的根本原则,必须取得自由而又平等、理性而又合乎情理的公民的接受,才算是有辩护的。
更具体地讲,罗尔斯提出这种公共辩护的理念,实质是对自由民主政治在当代所遭遇的正当性危机的一种回应。自由主义的理论及其提倡的制度安排,在17、18世纪反对专制主义的斗争中确立了自身初步的正当性。而随着相关国家政治、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相应地发生变化,上述制度安排到了当代,却陷入了一种正当性的危机当中。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自由主义极力倡导和最为珍视的两种主要价值——自由与平等,在很多重要的问题上提出了对立的规范要求,它们处于一种激烈的对抗中。这是自由民主传统的内部冲突,罗尔斯称之为“和洛克传统相连的现代人的自由”与“和卢梭相连的古代人的自由”之间的冲突。政治自由主义没法通过压制、贬低或放弃这两个价值中的任一个来解决这个问题,而只能探寻一种使它们能够共容并存的方式。第二,人们所持有的关于什么是好生活的道德、哲学和宗教观念,呈现出一种不可化约的多元性。这种多元性,是人们自由地运用理性时自然而然就会产生的,因而是一种合理多元(reasonable pluralism)的事实。第一个问题的解决,要求制定出一个(或一组)能够调和及平衡这两种主价值的正义原则;而第二个问题也就是合理多元事实的存在,对这种正义原则的提出方式、论证策略和可用的辩护资源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同时也使得人们在这样的正义原则上达成共识变得更为艰难。这个正当性危机的本质,是人们在社会政治体系赖以运行的根本正义原则的内容及辩护方式上出现了深刻分歧。因应这两个问题,政治哲学家需要通过某种方式对正义原则的结构、内容及辩护方式做出调整,使依照这种正义原则有序地组织起来的政治社会能重获正当性。
公共辩护的理念,就是为了指导这项工作的展开而阐发出来的。对于该理念,罗尔斯在其著作或论文中都没有专门详述过。但根据我的理解,公共辩护的理念的确是罗尔斯政治哲学的核心思想,它是理解罗尔斯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性转向”(political turn)以及罗尔斯后期学术思想的关键线索。本书将以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文本为基础,阐发出一种罗尔斯式的公共辩护的理念:它是一种规范以及完整的理念形态,有其自身的原则、目标、规范性基础,以及应对上述正当性危机挑战的工作策略。由于这一任务实质上构成了罗尔斯后期政治哲学写作尤其是《政治自由主义》的重心,因此,检视公共辩护的理念,实质上也就是考察罗尔斯后期政治哲学工作是否以及多大程度上是成功的。同时,它也有助于理解罗尔斯提出的“政治性的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价值承诺、正义原则构造等方面的特质,并探究它在什么意义上有益于(如果有的话)人类对公平、正义的公共生活的思考和追求。总的来说,我希望本书提出的“公共辩护”这个新的视角和切入点,不仅能够揭示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特质,而且还能帮助我们理解罗尔斯后期政治哲学工作的主旨、实质、遇到的困难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接下来,将本书的篇章结构安排、论证线索及主要内容简要交代一下:
本书的第1章将阐明政治自由主义所秉持的公共辩护理念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理念。我们会发现,政治自由主义将公共辩护看作是自由平等公民间就他们在公共生活中采纳何种“相待之道”而进行的理由交换和论辩。它诉诸公民的实践理性,包括理性(rationality)与合情理性(reasonableness),是彼此间要求理由和给出理由的一种实践。因此,政治领域的根本原则——正义原则——获得公共辩护的标准,不可能存在于某些理性无法理解的、未“祛魅”的实体那里,也不能等同于理论理性领域的正确的逻辑推演或因果推导。这种检验标准只能是:在满足实践理性所有的相关要求的条件下,它是自由平等、理性而又合乎情理的人们彼此都可以接受的原则。这表明公共辩护是一个“现代性”的理念,因为它认可人的实践理性在人类实践事务上的最高权威,而不认为需要诉诸自然目的论学说或超自然神学。另外,前述终极性标准里蕴含着自由主义公共辩护事业的双重目标或双重要求:它试图为政治权威的正当性提供好的规范理由,但这些理由又是合乎情理的公民们可以普遍接受的。
第2章尝试对政治自由主义的公共辩护原则的基础做出说明。公共辩护理念要求:政治社会里的根本原则,只有获得自由平等、理性而又合乎情理的公民的接受,才是有辩护的。我们称这个根本要求为公共辩护的原则。但公共辩护原则自身蕴含着一个问题:它声称根本的政治原则只有取得合乎情理的公民的同意才可算得上是有辩护的,那么似乎这个要求也适用于对其自身的辩护,即公共辩护原则本身似乎也需要取得理性和合乎情理的公民的合理同意。这样的话,对这个原则自身的辩护便陷入了向后无穷倒退。这要求我们必须对公共辩护的原则的基础进行深入的探究。通过与完善论的自由主义的比较,我们将论证表明:公共辩护原则的基础,在于对公民的两种道德能力,以及作为这种能力运用的结果而出现的合理多元的事实的尊重。我希望我提出的这种基础说明,不仅能合理地回应完善论自由主义对政治自由主义的批评,而且它还能解释公共辩护原则所面临的、对自身的辩护的无穷倒退链条是如何终止的。
本书第3章主要处理公共辩护工作的开展策略问题。如第1章所述,政治自由主义坚持的公共辩护要实现双重目标或双重要求,但它们之间是存在矛盾和冲突的。那么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步骤来展开公共辩护的工作,才能在此过程中协调两个目标间的冲突,以便使它们都能最终实现呢?我提出,罗尔斯所采取的策略,可以依照内格尔(Thomas Nagel)所提出的“两种观点”和“两次辩护”的思想来理解:在第一阶段(所谓的“特定辩护”阶段),先要求人们搁置其持有的各种各样的整全性学说,单单从一个政治性视角(仅仅从公民这种政治身份)出发考虑哪种正义观念是值得采纳的。然后在第二阶段(包括“充分辩护”阶段以及“公共辩护”也即重叠共识阶段),每一个人从各自所信奉和承诺的各种合乎情理的整全性学说出发考虑:把在上一阶段所挑选出来的正义观念,通过反思平衡的方法接纳进自己的合乎情理的整全性学说,这是否是理性的呢?正是这种分阶段的辩护策略,使得政治自由主义能够避开由所谓的“认识论的禁制”带来的“辩护真诚性”问题。并且,这也能够为后文的分析确立一个框架,后面我们将看到,许多重要争论也与这个分阶段的工作策略有关。
第4章将具体地分析上述辩护的第一阶段,也就是特定辩护阶段,并表明罗尔斯是如何利用政治建构主义的方法来将一种政治性的正义观念“建构”出来的。我将阐明为什么政治自由主义要采纳政治建构主义这种独特的方式来开出它的正义原则。并且,我们还会分析:在什么意义上以及为什么可以说,经由此建构程序得到的那种正义观念及其原则,对于公民而言就是有辩护的,这一点至关重要。在本章的最后,我强调指出政治建构主义,以及可看作是其“建构”结果的政治性的正义观念,都具有一种实践性的特质。但这种特质常被人误以为政治自由主义有一种保守主义、传统主义、社会或文化相对主义的倾向,我将提出理由表明为什么这是一种误解。
第5章是对第4章的补充论证。主要是处理理论家们对辩护的第一阶段所采纳的那个政治性的公共视角(要求人们搁置他们的整全性观点而从同一的公民身份考虑问题)以及对这种政治建构主义的内部和外部批评。由此普遍主义立场的理论家发起的外部批评认为:作为建构的出发点,即所谓“公共”视角,其实不恰当地将一些行动者(如处于自由社会之内,却不分享自由主义的那种政治同一性的少数派)排斥在伦理考量的范围之外,因此它并非一个真正的公共视角。政治建构主义以及可看作此建构的结果的那个正义观念,都沦为一种特殊主义或地方主义的观念。我指出这种批评其实是错置的:政治自由主义的确认为,为了实践地解决一个社会内部最重要的公共价值(如自由和平等)冲突的问题,一种正义观念的内容必须是厚实的,并是因应它所要面对的社会而独特地确定的。这是使得政治哲学成为现实的乌托邦而非贬义上的纯粹乌托邦的关键。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治自由主义要去否定或没有空间接纳一般性的、稀薄的普遍正义原则(例如体现在基本人权清单中的那些普遍价值)。相反,我认为秉承“政治性”的自由主义的精神,从政治自由主义内部出发,罗尔斯完全有理论资源能够为普遍正义原则提供一种独立的论证。我将尝试去勾勒这种论证是怎样进行的。
另一种是内部批评,它并不反对从一些自由主义的理念出发来为自由社会制定正义原则。它要批评的是:由罗尔斯鉴定出来的、作为其政治建构的公共视角的那些社会公共文化的根本性观念(如“人”观念或“社会”观念),也许并非自由社会中最核心、最重要的观念。对这种内部批评,我将论证表明:如果政治自由主义持有的“公民”观念和“社会”观念,以及它对自由、平等的理解,优于其最强劲的对手效用主义(utilitarianism)的解释,那么这个内部批评就并不像其宣称的那样有力。
第6章,关涉在前面“特定辩护阶段”获得辩护的正义观念的进一步辩护问题(包括充分辩护及公共辩护)。这个问题对应于《正义论》第三篇中所讨论的稳定性问题。我指出,罗尔斯《正义论》第三篇中所讨论的稳定性论证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在那里,他是把“作为公平的正义”当作一种整全性的观点呈现出来;而在一个多元社会里,持有不同的整全性学说的公民不可能认可“作为公平的正义”所建基的那个康德式的整全性的基础。更为关键的是,这种多元性的出现,却又是“作为公平的正义”这种正义原则(尤其是第一原则)得到充分遵循后必然会出现的结果。给定自由社会长久存在合理多元的状况,那么政治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政治性的学说,它本身就无法提供或指定一种能够跨越政治与非政治这两个领域并指导社会成员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观点。这样一来,它就缺失要求各种合乎情理的整全性学说应该(should)认可和接受其政治性正义观念的“定言力量”。我将分析指出,罗尔斯的基本设想是:鉴于《正义论》中稳定性论证的失败教训,追求那种强意义上的“定言力量”是不可欲的。面对自由社会里的多元论的事实,政治自由主义应该向内用力,向持有各种整全性学说的公民表明正义观自身有什么优势、凭什么可能会(would)赢得合乎情理的整全性学说对其的忠诚,从而产生出一种对其自身的支撑。缓解由“定言力量”缺失所带来的严重问题的方式是:政治自由主义仍然是一种规范的理论,它对这种公共辩护以及中立立场的承诺,必然会推出对特定类型的政治安排的承诺——那种允许人们自由地选择、追求不同的好生活的政治安排,而反对那种使用国家强力推行某种整全性观点而压制另一些整全性观点的政治安排。面对合理多元的恒久事实,如果各种整全性学说是合理的,也即认为一种可以让它们所珍视的价值、学说及教义在多元的社会里共存共荣下去的政治条件是必要及可欲的,那么政治自由主义对于它们就仍然有一种弱意义上的规约力量。
我们前面讨论的是充分辩护阶段,即每一种合乎情理的整全性学说从它们自身立场出发理性地考虑是否可以接纳那个政治性的正义观念的问题。但罗尔斯认为,对正义观念的完整辩护,还必须是所有(或绝大多数)合乎情理的学说在该正义观念上达成重叠共识(所谓的“公共辩护”阶段)。这个阶段的辩护,涉及政治哲学领域两个重量级人物——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的一场著名争论。我将努力澄清哈贝马斯在这个问题上批评罗尔斯的理论出发点及意图;并表明在什么意义上,重叠共识仍然扮演着对正义观念作进一步辩护的角色。并且我还将阐明:这个任务的完成,为什么不需要按照哈贝马斯所设想的那样,必须以每个人在相同的理由的基础上接受那个正义观的这种方式来进行。
在最后作总结的第7章,我把这种公共辩护的理念所要求的那种政治形态,概括为一种“辩护的政治”。与一般的观点不同,我认为这种辩护的政治,其意义并不必然局限于那些已然具备自由民主传统的社会;它的生命力和吸引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由之出发的那种实践理性的观念——作为自由平等公民的观念,以及作为一种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的观念——所表达的公共价值与政治理想。
总的来说,本书希望把对罗尔斯(尤其是后期的)政治哲学的研究推向深入。罗尔斯后期的政治哲学转向一直被很多理论家认为是不可取的,作为这种转向的结果的“政治自由主义”,也经常被批评为一种脱离了形而上学的贫乏理论,而且还抛弃了自由主义固有的普遍主义的特质。我希望本书所阐发的“公共辩护”理念,能够为人们理解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罗尔斯政治哲学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和切入点。如本书下面要表明的那样:“辩护的政治”当然仍有其自身的种种问题与困难,但如果说自由平等的人们在一个多元世界里寻求正义的相待之道,仍是当今政治哲学面临的主要实践任务的话,那么我希望表明这种“辩护的政治”的确有值得我们去捍卫的潜质与前景;其本身存在的缺陷或问题不是我们抛弃它的理由,而是思考如何完善它的新起点。毕竟,如罗尔斯所言,政治哲学的主要功能与角色,就是捍卫那些人类有理由认为是合乎情理的政治信念。我也是如此看待本书所做的理论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