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旧约章补编(清朝)上册
中荷《台湾媾和条约》
顺治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1662年2月1日)
台湾
由一方为自一六六一年五月一日到一六六二年二月一日围攻福尔摩沙的热兰遮城的大明招讨大将军国姓殿下,另一方为荷兰国该城长官菲特烈揆一及其议员们,所订立的条约条款如下:
1.双方都要把所造成的一切仇恨遗忘。
2.热兰遮城及其城外的工事、大炮及其他武器,粮食、商品、货币及所有其他物品,凡属于公司的都要交给国姓爷。
3.米、面包、葡萄酒、烧酒、肉、咸肉、油、醋、绳子、帆布、沥青、柏油、锚、火药、子弹、火绳及其他物品,凡所有被包围者从此地到巴达维亚的航程中所必需者,上述长官及议员们得以自上述公司的物品中,毫无阻碍地装进在泊船处及海边的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的船。
4.属于在福尔摩沙这城堡里的,以及在这战争中被带去其他地方的荷兰政府特殊人物的所有动产,经国姓爷的授权者检验之后,得以毫无短缺地装进上述的船。
5.除了上述物品之外,那二十八位众议会的议员们,每位得以带走二百个两盾半银币;此外有二十个人,即已婚的、单位主管及比较重要的人,得以合计带走一千个两盾半银币。
6.军人经过检查之后,可以带走他们的全部物品及货币,并依我们的习俗,全副武装,举着打开的旗子、燃着火绳、子弹上膛,打着鼓出去上船。
7.福尔摩沙的中国人之中还有人向公司负债的,他们负债的金额和原因,或因赎租或因其他缘故,都将从公司的簿记中抄录出来交给国姓爷。
8.这政府的全部文件簿记,现在都得以带往巴达维亚。
9.所有的公司职员、自由民、妇女、儿童、男奴、女奴,在这战争中落在国姓爷领域里且尚在福尔摩沙的,国姓爷将从今日起八至十日内交给上述的船,那些在中国的,也要尽快送来交给上述的船;对于那些不在国姓爷的领域里面仍在福尔摩沙的公司其他人员,也要立刻给予通行证以便去搭乘公司的船。
10.国姓爷要把他所夺去的四只船上的小艇及其附属设备立刻还给公司。
11.国姓爷也要安排足够的船给公司,以便运送人员和物品到公司的船。
12.农产品、牛和其他家畜以及其他为公司人员停留期间所需要的各类食物,要由国姓爷的部下以合理的价格,从今日起每天充足地供应给公司的上述人员。
13.在公司人员还留在此地或未上船以前,国姓爷的兵士或其他部下,如果不是为公司工作而来,就谁也不得越过目前用篮堡或该殿下的阵地所形成的界线,来接近这城堡或其城外工事。
14.在公司人员撤离以前,这城堡将只挂一面白旗。
15.仓库监督官在其他人员和物品都上船之后,将留在城堡里二至三天,然后才和人质一起被带去上船。
16.国姓爷将派官员或将官Ongkim及其幕僚Punpauw Jamosie为人质,于本条约经双方各按本国的方式签字、盖章和宣誓之后,立刻送去停在泊船处的一艘公司的船;相对的,公司将派这政府的副首长Joan Oetgens van Waveren及众议会议员David Harthouwer为人质,到大员市镇国姓爷那里;他们将各留在上述二个地方,直到一切按照条约内容确实履行完毕。
17.国姓爷的人被囚在这城堡里或被囚在此地泊船处公司船里的俘虏,将和我们的人被囚在国姓爷的领域里的俘虏交换。
18.本条约如有误会或确有需要而在此被遗漏之重要事项,将由双方基于能为对方乐于接受的共识,立刻修正之。
一六六二年二月一日在大员的热兰遮城里
签名者:Frederick Coijett等二十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