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旧约章补编(清朝)(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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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一、清代是中国与外国全面交往的时代,是近代条约关系发生发展的时代。本书是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的补编,凡该书中已收录的约章,本书不再收录。又,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分清代和中华民国两个时段,而本补编仅以清代(即从清朝建立至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为限,补录其所未载约章,故名之曰《中外旧约章补编(清朝)》。

二、本书所收录的“约章”,包含条约和章程两个类别:(一)条约。一般而言,广义的条约包括:条约(treaty)、规约(statute)、盟约(covenant,pact)、专约(convention)、公约(convention)、协议(agreement)、议定书(protocol)、临时协议(interim agreement)、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补充协议(supplementary arrangement)、在互换照会等基础上形成的换文(exchange of notes)等等。这些条约形式在清朝均有。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清政府参加的各类国际公约,凡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未收录的,因其是近代中外条约关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影响深远,故一并收录。(二)除了上述中外政府之间正式缔结的条约外,本书还收录了中国有关方面与外国企业、公司及法人代表等缔定的比较重要的各类章程、合同、约定及协议。严格说来,此类章程、合同等并不属于国际条约的范围,但在鸦片战争后的晚清社会,此类文件却往往具有与条约同等的效力,也是列强侵夺中国权益的重要和常见的手段,内容则涉及中外缔订国之间的外交、军事、工商、经贸、文教等关系。故本书将这些文件一并收录。需要说明的是,清朝初年台湾郑氏政权与荷兰、英国签订的约章,也发生在清史时段内,且与台湾回归祖国和清朝历史息息相关,故本书也加以辑补。

三、本补编包括凡例、目录、正文和附录。凡例是关于本补编相关编纂事项的说明。目录为便于查阅检索之用。正文为约章内容的汇示,其中包括约章名称(同时标注与约国,如“中俄”等;如与多国互定约章则标注“中外”字样等),签约时间地点,以及约章内容。页下附有注释,列举文献出处,并对某些约章内容中出现的中外文本不一、条款差异等现象予以解释说明。最后的附录则为“旧约章分国表”。另有“参考文献”。

四、本补编约章的编排顺序以其订立时间为序。在正文中,每个约章均以清代年号和夏历纪年为主,同时标注公元纪年,如同治九年五月二十三日(1870年6月21日)。一般而言,订立时间系指约章签字日期。若该约章没有准确的签字日期,比如说以照会形式确立的约章,则以最主要的照会(或往来照会并立)作为订立时间;若该约章的签字日期未能查明,则以相关重要日期(换约日期、批准日期或施行日期等)为序,并在注释里予以说明。约章只有年份无月日者,则放在该年之末;约章只有年月无日期者,则排在该年月之末。约章签字地点以清朝当时的地名为准,一般“省”、“县”字样省略。

五、若干约章类别辑补的处理方式。对正约之外另有附约的情况,采取两种处理方式:其一,与正约同时订立或内容密切相关的,不单列,与正约一并出现;其二,未与正约同时订立或正约、附约内容相对各自独立的,则单独罗列。两种处理方式均在文中予以说明。

六、有关征引文献的处理和说明。若约章文本之间无差异,又常见于各类约章汇编的,不专列,而在书后“参考文献”呈现。若文本上有差异,或是在各类常见的约章汇编中未列的约章,则在相应约章的注释中予以注明。约章出自原始档册者,由编者实施整理;若该约章存在标点和简化处理方面的讹误之处,则进行订正。

七、附录“旧约章分国表”中,将正表和附表中的约章统一按国别分类,两个以上缔约国的约章称为“多国”;而与各国互订的约章称为“外国”。其排序原则是:按照与该国的第一件约章的时间来确定国别先后排序(如1662年中荷签订第一件约章《台湾媾和条约》,而1672年中英签订第一件约章《东印度公司与台湾通商条约》,那么,荷兰排序在英国之前);与多个国家共同签订的约章排序在国别条约之后;与各国互订的约章排序在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