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山区社会的习惯、契约和权利:龙泉司法档案的社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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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龙泉司法档案的社会史解读

如前所述,龙泉司法档案完整记录了近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在该地的转变过程,包括制度、程序、法理、实践等各方面的过渡和衔接。就如同近年学者们在其他民国地方司法档案的研究中所做的工作一样,仅从法律史的角度解读龙泉地方司法档案,就有多个层面的可能。首先,对比各个时期的诉讼档案,状纸、各类文书以及诉讼程序都有很大的不同,从中可以反映不同阶段的司法改革和制度变化。其次,如果仔细研读不同类型案件的审判过程和判词,我们还可以分析民国时期各种法律在地方判决中的使用,基层执法者对法的理解,以及司法程序的执行情况。再往下,我们还可以注意到一些细节,比如,在清末和民初,状纸中“号泣青天大老爷明鉴”之类用语还相当普遍,逐渐地这种旧式状纸上的习语被“伏乞知事暨承审官俯赐”或“请求县政府恩准/赐准”这样的用语所取代;到了民国后期,状纸的结尾则较为统一地使用“请求察核”“谨呈/诉龙泉地方法院公鉴”这样的语句。这些细节,不仅是民国司法从政法合一的县知事判案,向司法独立转变的反映;同时也从某种程度上体现出民众对于诉讼、执法机关的认知的变化。概言之,在法律史的角度,龙泉司法档案是研究近代司法改革和法律制度如何在基层实践的珍贵史料。

同时,这批档案也记录了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家庭婚姻等方面的信息,是了解近代浙西南山地社会经济民生、政治军事、宗族组织、婚姻形态等各个方面的第一手资料。龙泉司法档案中的案件,包括各类刑事案件,民事中的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所有门类的诉讼,涉及所有权、债务、继承、婚姻、社会风俗、官民关系等各个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其中卷帙浩繁的诉状、口供、查勘报告和作为证物保存下来的契约、书信等等,记录了大量的社会经济的信息,为我们呈现了晚清民国最基层的民众生活状态,以及人们在宗族、家庭、婚姻、信仰等方面的心态和观念的变化。这些来自于一个偏远山区县份的详细资料,将有助于我们构建更为全面的近代社会图景。

例如,以往对近代家庭婚姻史的研究,多强调包办婚姻受到批判,男女平等、婚姻自由观念的普及,民间旧婚俗与新观念、新法律之间的矛盾或妥协等等。这种新观念、新法律冲击、扫荡旧观念、旧习俗的近代社会历史图景,大都来源于对社会精英的思想言论和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婚姻案例的研究。然而,乡村社会底层民众的婚姻状态究竟如何,除了一些民间风俗习惯的概述,却少有资料详细展现。这批民国龙泉诉讼档案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诉讼档案,包含了买卖婚姻、不履行婚姻义务、抚养纠纷、家庭暴力、伪造婚书、诱拐、遗弃、离婚等多种类型的案件。民国二十九年(1930)公布的民法亲属编中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在此条法律的鼓励下,20世纪30年代之后,子女要求解除未成年之前,由父母包办之婚约,争取婚姻自由的诉讼增加明显;由女性提出的离婚案件也不罕见。但档案也提供了很多相反的案例。童养媳、招赘婚、一妻多夫、典卖婚等婚姻形态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家庭生活、情感经验,都在诉讼档案(其中包括当事人的自述)中得到记录。这些状况既不同于我们所熟悉的、受到西方思想影响的近代婚姻状态和观念,甚至也迥异于我们对传统婚姻、家庭伦理的理解,让我们看到中国婚姻、家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并反思以往的婚姻史、家庭史研究所形成的固定认知模式。

龙泉诉讼档案中的社会史料,不仅仅局限在民事案件的部分,刑事诉讼档案同样记录了当时的社会生态和官民关系。例如,有关兵役执行、税收、贪污渎职等方面的刑事诉讼档案,在民国后期大量增加。相对而言,北洋政府时期涉及此类案件的档案数量是较少的。随着国民党政府在县级的统治机构逐渐增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与民众的纠纷开始大量出现。在与税收有关的案件中,既包括龙泉直接税局起诉商家欠缴、拒缴营业税、所得税的刑事诉讼;也包括商家和个人起诉公务人员在执行收税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案件。20世纪40年代以后,随着战争局势的推进,兵役征派频繁,强拉壮丁和抗征事件都屡有发生,以“妨害兵役罪”起诉的刑事案件数量激增。这些档案为我们研究民国各时期地方政府的施政,以及官、民、法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翔实的材料。

但是,如果仅仅将这些法律文书作为一般的社会史史料,那么就犯了将史料抽离其语境的错误。这些诉讼档案所包含的丰富的社会经济信息,是镶嵌于法律诉讼过程和各种类型的法律文书之中的。因此,与其说它们反映了近代社会的面貌,不如说它们记录了法律制度、政治政策与社会经济、基层生活、民众观念变迁之间的互动机制和过程,包括人们怎样用法律的语言来陈述自己的生活和遭遇,为自己的行动创制意义。这才是这类史料的真正价值所在。

诉讼档案所记录的法律变革与社会变迁之间的互动关系,至少包含以下三个层面的意思。第一,广义的法律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法典或法条的生命力取决于司法的实践,司法实践则需要不断地对社会现象、民众的行为和观念做出回应。晚清民国时期,传统法律被改造和抛弃的同时,社会经济也在发生变化,源自于西方的法律移植于正在经历巨变的社会之上,对社会规范和价值观等等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改革如何在具体的地方社会语境中得到实践,地方社会如何应对和利用新的法律和司法,都是重要的研究课题。

以本书重点涉及的继承问题为例。自唐代以来的法典日渐明确和严格了宗祧继承的原则,而宗祧继承又与财产继承相关联。宗祧继承的基础——宗法制度在20世纪初即遭遇挑战,但《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都保留了宗祧继承的内容,而对择嗣对象进行了修改。一直到民国二十九年(1940)正式实施民法的亲属、继承部分,宗祧继承才正式宣告废除。这个法律变化的过程,虽然漫长、曲折,却还清晰可辨。但在社会及司法实践的层面上,情况却更为复杂,且牵涉面甚广。本书通过“异姓承嗣”“祭田纠纷”和“族谱编纂”三个主题,探究地方宗族层面对这一法律变化的反应。

本书首先追溯了“禁立异姓为嗣”的观念,是怎样在宋代以来宗法伦理庶民化的过程中,开始被民间社会所知晓、利用和诠释的;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和诉讼又扮演了怎样的角色。这个涉及长时段的课题,是思考“礼”“法”“俗”关系的很好的个案。简言之,立嗣和禁立异姓为嗣,从不下庶人的“礼”变成适用于一般百姓的“法”,随着这个过程的发生,民间养异姓子和立异姓嗣的行为,被标识为地方性的“俗”。到了民国,“习惯法”概念的引入,以及礼法体系的瓦解,又使得这些被传统礼法排斥出去的“俗”,反过来成为了新法律的法源。族谱材料和诉讼档案的配合,让我们得以从宗族和普通人的角度去考察这个礼、法、俗的变迁轮回,以及这对地方社会的意义和影响。

龙泉司法档案的田土纠纷诉讼中,与宗族祭田有关的纠纷占大多数。祭田、书灯田等宗族公产,在龙泉大都采用族人轮值的方式经营管理。在祭田的耕种、租佃、收割、买卖,族谱、祭簿的重修和保管,甚至清明办祭宴请、丧葬仪式的各个环节,都会发生纠纷和诉讼。因为轮值的权利、份额和顺序都与宗祧继承有关,所以当宗族中某些房支出现绝嗣的状况时,围绕着立嗣和祭田轮值顺序,常常发生激烈的争夺。本书分析了不同时段与立嗣有关的祭田纠纷和诉讼,发现民国初年由“异姓继嗣”而引发的祭田轮值纠纷,不管是发生的原因,还是审判的程序,都与清代的情况没有太大区别。但是,当新民法继承编放弃了宗祧继承,祭田的性质也被法律认定为“公同共有物”,祭田收益的权利与人们在宗族中的身份、与“立嗣”行为之间的关系日渐淡化,祭田的特殊用途和特殊性质都在发生转变。法院在相关诉讼中的裁判,也有确认、强化这种改变的趋势。这反过来也影响到人们对于祭产性质、继承原则的认识。

民国晚期的族谱,编纂、记录了这个变化过程。一些宗族中的新精英很快洞悉了继承法的变化带给宗族、族产的巨大影响。20世纪30年代季氏宗族中受过法政教育的族人,就在修订族规谱例时主动做出调整,配合新的法律,重新定义宗祧继承、制定祭产分配原则。这个个案不仅说明了民国法律专业人士在地方社会中对宗族的改造,同时也生动地展现了建构宗族权威的话语从“宗法”到“民主”的变化。由于相关诉讼档案的保存,我们得以明了这种话语转变和话语权转移的过程,其中不仅仅有主导变革的精英对新法律的利用,也有那些在其他史料中往往只作为批判对象或根本无法出场的普通人的观念和行动。

法律变革与社会变迁的互动关系的第二个方面,即依靠诉讼档案的全面记录,我们可以从社会大众的角度观察他们对法律变革的理解和利用。如前所述,学者们早就强调,地方诉讼档案,对于推进经济史和社会史的研究,有很高的价值。但这不仅仅是“因为法律本身是一个社会经济系统对它自己的一种有意识的说明和构造”黄宗智:《中国法律制度的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研究》,《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更重要的是,这些诉讼本身还反映出基本的社会结构、地方权力网络,并为我们提供了一般民众在日常生活之中的抉择和表述。在依赖判例和案牍的研究中,当事人的行为是被转述的,因此仅利用这些文献并不能直接理解到民众的行动,以及他们对事件、法律的理解。而在法律史的视野下,即便是以诉讼档案为对象的研究,也主要关注司法官员、法学专家的行为和思想。黄宗智、滋贺、寺田等的研究,虽然都涉及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但由于黄宗智以重新理解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为主要目的,滋贺等学者的学术兴趣则在于总结中西法文化在基本原理上的差异,所以他们并没有将法律的实践和表达置于具体的地域社会脉络下进行分析,也很少真正关注到民众对于法的理解和操作。我们在龙泉司法档案的解读中,不仅包括向来为法史研究者所重视的判词,也更关注两造的状词以及他们的供词和言辞辩论记录。这些文书尽管也经过法律人士的加工,但至少是我们了解普通人的观念和行为的又一种资料。

在本书的中编,我们将目光聚焦在乡村社会中的女性身上。之前法律和社会活动中的女性,很多只能通过男性士大夫的书写,才得到间接的呈现。清末取消妇女诉讼需要抱告的制度,这让女性,尤其是那些乡村中的普通女性,更多地直接现身于诉讼档案中。署名为女性并以女性第一人称叙事的状词,以及之后记录她们法庭讯问的笔录,尽管仍然不可避免地受到男性作者、记录者的影响,但还是提供了更多细节史料,详细地记载了女性在整个诉讼纠纷过程中的各种策略、行动、反应和申诉。从中我们得以看到,她们怎样受制于男性主导的宗法伦理,但同时又积极地利用这套规则和话语;她们如何得益于法律改革而站上了法庭,但却在这个仍然由男性控制的陌生空间中、在法律人士的专业质询下,显得手足无措。

第三,诉讼档案尽管是法律文书,但它们却特别清晰地显示出基层的法律实践是镶嵌在一个个具体的社会结构之中的。民间的法秩序与官方法律、司法活动之间的互动关系,在具体的乡村权力体系之中开展。同时,地方司法的变化还与民国的政治、经济政策有密切的关系。例如,档案中有大量毒品、赌博、风化等案件的记录。“开设花会、聚众赌博”的案件,在整个民国时期都层出不穷;但开设烟馆、贩卖、吸食鸦片之类的刑事诉讼,则主要集中在20世纪30年代,这与国民党所推行的“新生活运动”“禁烟禁毒”等政策有关。

本书的下编,以土地、山林的产权诉讼为例,讨论了在政权现代化的背景下,法律和地方司法制度、国家财政、土地政策、群众运动方式和地方原有的社会矛盾、权力结构如何共同作用,对地方上“凭契管业”的传统和产业经营秩序产生影响。

由于林业在龙泉地方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山产纠纷也相应成为物权、债权纠纷的主体。因山界不清而引发的纠葛,以及在合伙经营、拚山伐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在对这类纠纷的研究中,本书特别关注“权利”如何进行确认的问题。龙泉的山地自清代以来就没有官方档案,凭契管业成为山林产权秩序的基础。有关山林权利的诉讼,往往附有作为证据的契约。有部分契约抄件保留在现在的诉讼档案中;契约原件尽管绝大部分在诉讼完结后被领回,但也留有领状。此外,证据单也记录了作为证据提交的契约名称;状词和言辞辩论、判词中都有围绕契约进行申辩、陈述的记载。考察这些材料,特别是诉讼中当事人各方和司法人员、机构对契约证据的使用情况,会发现大部分契约在产权诉讼中的证据力有很大问题,有相当数量的契约链并非完整无瑕,因此不足以清楚地证明产权的归属。即便契约链完整且毫无瑕疵,由于没有山林清丈的档案,契约中的地名、四至所对应的实际位置,也要依靠乡村熟人社会中的“共识”来确认。脱离了这个熟人社会的权力和知识结构,契约的解读和契约纠纷的调解、判决、执行,都困难重重。

对土地资源和契约的控制和管理,是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特别重要的一部分。民国时期,中央和地方政府出于财政的需要,一直致力于清理契税、整理地籍、举办不动产登记。一次一次的契税和地籍整理运动尽管并不成功,但政府通过强调诉讼中官方地权凭证(包括验契执照、补税执照和土地管业状等等)的效力,使传统社会以私契证明产权的状态面临改变,也影响到人们的产权观念、交易习惯和地方的社会经济秩序。龙泉诉讼档案还显示,这些制度变化和政府行动对地方产权秩序的扰动,以及民间产权的证明习惯的变化,都经由民众被动接受或主动利用的过程而实现。强势的现代国家所带来权威的、统一化的标准,为乡村社会内部进行权利和权力争夺提供了新的武器。与其说这是外来力量与地方社会之间的拉锯战,不如说这是现代国家与地方社会之间相互利用的过程;如果说这个过程的最后,必定会以国家的成功入侵和现代制度的确立为结果,那么这种胜利也是通过地方社会内部的权力运作和斗争实现的。

地方诉讼档案是人们利用法律、回应法律的产物。龙泉司法档案的内容本身,已经将那些对于法律变化最为敏感的人群、社会组织、经济行为和观念心态展示给我们,通过研读档案发现它们并不困难。我在本书中所做的,只是将它们放置回一个近代山区社会的场景中,在尽量不割裂法律与社会的前提下,探究人们的行动和观念:他们如何受制于历史传统、社会结构和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近代制度变革,同时又在对制度、法律的诠释和利用中,创造新的社会秩序和话语、意义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