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南京国民政府中央政治会议《继承法先决各点审查意见书》说明“宗祧”继承之原意,是在西周宗法封建制度下的一种身份继承。西周宗法废,则宗祧继承就已不存在。后世庶民所言、所用之“宗祧”继承概念,都是名实不符的。事实上,在明清学者对于平民立嗣和宗祧继承的讨论中,均有类似的观点。以下就其中最基本的“禁立异姓子为嗣”为例,讨论在西周宗法废亡之后,它如何出现在法律中?又经历了一个怎样的法律演化和社会实践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