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语法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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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语言材料

1.4.1 语料来源

语法研究中使用什么语言材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材料不同结论就有可能不同。事实上,如果我们只能通过一些语料去了解一种语言,或者说一种语言就是我们所看到的那些语料所表现的样子,那么,说语法要描述那种语言的语法性质,就等于说语法要描写那些语料的语法性质。例句(1)已经表明,说它成立,语法就要给它解释;说它不成立,语法就要把它排除。

语料有各种来源。例如,有口头材料,有书面材料;有历时材料,有共时材料;有通用材料,有地区材料。语料的来源不同或性质不同,可能影响语法研究的方法和结论。例如,若用书面材料,就必须到文字材料中找语料;没有文字材料的语言固然不能描写,找不到文字材料的用法也不能算数。若用共时材料,就必须在同一时期的口语材料和书面材料中寻找语料,不同时代的语料不能混用。若用通用材料,就需要以各地区和各阶层通用的语言为准,方言材料可以用以比较不同的用法,而不是通用语法描写的对象。

描写当代语言的语法应该用当代的口语材料,这是20世纪语法学者逐渐形成的共识。然而,这一点怎样在汉语语法研究中具体实施,还有待研究。按照传统,汉语语法文献中的例句都出自书面材料,而且注明出处以示有征可信。即使现在,对这个问题也还没有明确的认识和足够的研究,这决定着语法研究的方向。如果语法研究只能使用书面材料,语法描写局限在一定材料的范围之内,其正确与否和完整与否就将受到材料的限制。我们不能证明那些材料足以体现汉语全貌,也就不能保证我们所讲的语法是完整的汉语语法。

从索绪尔提出语言学要研究语言、而不是研究言语以来,20世纪的语言学思想有所改变,在共时语言研究中开始重视主动搜集能代表语言其物的语料,这就出现怎样判断语言材料正确与否的问题。当代的语法研究已经从被动地接收语料转为主动地发掘语料,咨询和“内省”成为语法研究中搜集语料的标准作业方式。语法学者不仅关注哪些话能说,而且关注哪些话不能说。语言材料的范围扩大以后,判断它们是不是符合语法就成为开始语法研究的第一步工作。在鉴定语料的合语法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1.4.2 语料的合语法度

在语法研究中,语料是不是符合语法往往首先引起注意。传统语法书都是在描述正确的用法,难得列举被它否定的用法。按照惯例,除了特别普通的日常用语,传统语法书中的例句一般都有出处,在末尾注明见于什么书籍。

进入20世纪,特别是在强调发展语言描写技术的美国结构主义语言学派兴起以后,注重描写口语材料而不是描写书面材料的语言学观点逐渐占据优势,传统的工作方式开始发生变化。在Chomsky(1957)提出用转换方法分析句子以后,为了研究词语相互组合的可能性和语句的变形能力,语法工作者就需要尝试对可能想到的词语的种种组合方式做出判断,看看它们能不能出现在语言之中。那些词语组合可能是人们日常用语,也可能仅仅偶然一用,甚至根本不用。这就需要研究者随时做出判断,而不能求助于传统所要求的经典的书面材料,也不能依靠描写语言学者所倡导的片断的录音材料。于是,怎样判断各种各样的词语组合是不是符合语法规则,就成为语法研究中的重要问题。

合语法度(grammaticality)是由Chomsky提出的转换生成语法引出的一个研究课题。在此之前,不管是规定式语法还是描写式语法,都以现成的语料为例证阐述语法规则。规定式的语法向读者推荐学者认为典雅可法的用法,描写式的语法向读者介绍说话人实际的用法。而Chomsky提出的生成语法要进而反映说话人的内在的语言能力,而不仅仅是他表现在外的语言运用。内在的语言能力表现出来就形成实际说出来的话语,但是日常言谈之中出现的话语是为交际服务,交际中用不到的话是不会说的,所以它不见得能包括语言能力的全部表现。我们大可猜想还有一些话语本来也在语言能力的范围之内,但是由于它们没有遇到使用的机会而没有表现出来。为了探索说话人的语言能力到底允许他说出哪些话来,语法学者就需要逐一测试词语的各种组合方式能否在语言中出现。这样,仅仅客观地搜集语料就不够,还需要主动地把词语按各种排列方式组合起来,让说话人在内心反省一下,看看它们哪些可以成立,哪些不能成立。这就是所谓内省(introspection)方法。

使用这种方法去研究语言确实扩大了学者的观察范围,把各种组合方式逐一测试一下也能使语言描写走向精密化。然而这样做的前提是说话人对每一个词语组合都能做出准确的判断,换句话说,这要求说话人做出的判断恰如其分地反映我们所要描述的语言能力。如果说话人的判断不能代表他的语言能力,那么以他的判断为准写出的语法也就不能反映他的语言能力。恰恰是怎样获取能代表说话人的语言能力的判断这个问题,生成语法学派没有进行足够的研究,更没有为“内省”提出有效的操作方法。

事实上对有些词语组合,说话人往往拿不定主意,不知道该说它成立,还是该说它不成立。例如:


(16)a 刚才你叫我的时候,我没答应,因为那一会儿我吃饭了。

b 树上掉了一片叶子在地上。


有些词语组合,有人说成立,有人说不成立:


(17)a 张三站着过。

b 张三死了好几天了(也没死成)。


面对同一个词语组合L,如果两个人对它能否成立的判断不一致,这显然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两个人对某个词语用法的习惯不同,上文及下文讨论的用动词“影响”的几个句子就是一个例子。显然有些人已经默默地把“影响”的意思从负面的制动扩展到正面的启动,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已经允许它表示“使”的意思,另外一些人还没有这样做。

另一种情况是两个人对词语用法的习惯倒没有什么差异,但是在判断L成立不成立时,一个人成功地进入了L所需要的心态之中,另一个人没有进入L所需要的心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心态是指说L时需要的心理状态,它跟L的意义有关,但是二者并不等同。稍稍反省一下就会知道,说话人是首先有一种心理状态,然后说话,有什么心理状态就说什么话。

当我们问说话人词语组合L成立与否时,说话人首先要在内心中构拟说L时的心理状态,想想自己在什么情况下会说出它来。构拟成功,找到了说L的场合,他就说L成立;构拟失败,没有找到说L的场合,他就说L不成立。有些语句是日常用语,不需要什么特殊的场合,张嘴就能说。它们所需要的心态很容易构拟,所以大家的意见一致。有些语句所需要的心态不容易构拟,就有可能意见不一致。例如把(17a)放在(18)这种场合可能会有更多的人说它成立:


(18)a 甲:张三过去没站着。

b 乙:张三站着过。


如果我们设想张三是一个被关押的犯人,千方百计地想法寻死,但没有成功,这时(17b)的可接受性也会提高。

说话显然是一种近似下意识的反应活动,在一定的场合,产生了一定的心态,说话人就会不自觉地说出一些话来。这些话他过去可能说过,也可能没有说过。在他不自觉地说出口时,他并不认为自己不应该那样说。但是事后,在另一种环境中,把他说的原话拿来让他反省一下可不可以那样说时,他可能因为事过境迁,无法再现当初那样一种心态,而说它不能说。

当我们问别人一句话可不可以说时,如果那句话本身比较特殊,而对方又是对于语言运用无多研究的普通人,他就可能由于不太擅长凭空想象各种各样的说话场合,不容易进入说那种话的心态,而说它不能说。另一方面,对于语言运用十分讲究的人,又可能因为乐于对话语精雕细琢,发觉它有些出格,立即加以否定。在这两种情况下,即使适逢其会,进入一定的心态时,被咨询者自己也会很自然地讲出那句话来,但是当我们把它从合适的语境中抽出来,孤零零地问他能说不能说时,他就会予以否定,我们得到的回答也就不能代表被咨询者的实际语言能力。

经验证明,我们刚才的阐述不是无中生有,现实世界中确实有这样的例子。英国语言教育家H.E.Palmer在他的《Everyday Sentences in Spoken English》和《A Grammar of Spoken English》中讲过一些这样的例子。他说有些英国人在教外国人说英语时,会说出下面的话来:


(19)a Don't say don't; say do not; don't is a vulgar expression.

b Never use a preposition to finish a sentence with.

c You should say whom not who when it isn't subject; I don't know who you learn your English from.


说这些话的人意在教导别人应该怎样说和不应该怎样说,然而说话人不自觉地使用了他自己正在予以否定的表达方式。像(19a)那句话,说话人认为“don't”这个词粗俗,劝人家不要使用,但他自己说的这句话却正在使用被他否定的“don't”。

看到这些情况,我们就不难理解何以Chomsky(1965)有如下几句话:


很明显,说话人关于自己的语言行为和语言能力的报告和观点可能是错误的。因此,一部生成语法试图确定的,是说话人实际懂得的东西,而不是他对于自己的语言可能报告的内容。(中译本7页)


汉语语法学者并没有多少人接受Chomsky的生成语法观点,然而我们在研究汉语语句格式时,为了建立一种语法范畴,同样需要做出一些区分。特别是从50年代以来,我们普遍使用一个语句能不能变换成另一个语句作为证据,去证明存在着两个不同的语法范畴,这就经常需要判断一些语句能说不能说。

然而对于应该怎样做出这样的判断和应该怎样评价他人的判断,目前我们还缺乏足够的研究,甚至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所以在语法论著中经常可以看到带有很大随意性的判断,而一些结论却恰恰建立在这样一些不加分析就不能使用的判断之上。利用带有随意性的判断做根据,就会得出不正确的结论,使语法研究产生“不及”和“过”两种倾向。

所谓“不及”是,看到别人的论著举出的例句中有自己认为不成立的例子以后,马上把整个论述否定掉。我们当然不能用伪证证明自己的结论,因为从逻辑上讲,从假命题中可以推出任何命题,允许假命题存在就有可能毁掉一个严谨的逻辑推演系统。然而对别人的论著中举出的例子能否成立,对我们自己收集的例句能否成立,我们还是要慎重考虑的,因为这不是个简单问题。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知道,一个人对一个语句能否成立是予以肯定还是予以否定,这跟他个人的用法习惯有关,也跟他能不能随时随地进入那个语句所需要的心态有关。上文已经举过这样的例子,现在再看(20):


(20)a 屋里坐着几个人。

b 屋里坐了几个人。


大多数北方人只说(20a),不说(20b):有些人虽然不说,但还可以接受,有些人根本不接受。但南方人更多的是说(20b),不说(20a)。我们经常看到语法论著——甚至是出于可敬的学者之手——说什么什么不能说,但拿去问问别人,却都觉得很正常。这在汉语语法研究中不是个别现象。

所谓“过”是,根据几个例子,不加足够的分析就做出过分涵盖的结论。不妨看一个例子。汉语中的“NP1+‘的’+NP2”形式的名词短语往往有省说中心语NP2的用法。现在我们看涉及领属关系的例子,试比较“我的钢笔”和“我的孩子”:


(21)a 这是我的钢笔。

b 这是我的孩子。

(22)这是我的。


我们指着一枝钢笔可以说(21a),也可以说(22),意思相同。这表明(21a)中的“我的钢笔”可以省去中心语“钢笔”,只说“我的”。但是我们指着一个孩子可以说(21b),却不可能说(22)。这表明(21b)中的“我的孩子”一般不能省中心语“孩子”,不能只说“我的”。对此我们可以做出种种解释,比如认为原因在于“孩子”跟“我”之间的关系是所谓“不可转让的领属关系”(in-alienable possession),而“钢笔”跟“我”之间的关系是“可转让的领属关系”(alienable possession)。一个东西的领属关系可以转让时,它的所有权就可以属于这个人,也可以属于那个人,所有权属于谁就可以成为谈话的焦点。一个东西的领属关系不可转让时,它的所有权固定于某个人,没有属于他人的可能性,所有权也就不会成为谈话的焦点。而(22)是要鉴定所有权的句子,所以(21a)可以说成(22), (21b)不能说成(22)。

然而尽管我们一般不把(21b)说成(22), (21b)却像(21a)一样,可以把中心语移到前面:


(23)a 钢笔是我的。

b 孩子是我的。


这表明在一定条件下,“我的孩子”之类短语也可以跟中心语分开。另外, (21b)不大可能说成(22),还跟(22)中干巴巴地用“这”指人有关系,说成(23b)就去掉了这个障碍。

再看一些例子就会发现,同是亲属名称,但把“孩子”换成“爸爸”情况似乎就有所不同。它可以用(21b)的格式说成(24):


(24)这是我的爸爸。


当我们问别人(21b)能不能说成(22)时,说不定还有人会勉强认可,把(24)说成(22)就绝对没有人赞同。不仅如此,说成(25),恐怕绝大多数人也不会认可:


(25)爸爸是我的。


对此我们又可以给出各种解释,比如认为父母对孩子有隶属和监护关系,虽然一般不可转让,但是还可能有属于谁所有的问题。(23b)这句话多出现在夫妻口角时,就足以说明问题,因为那时会出现孩子为谁所有的争论。反过来,按我们目前的社会和家庭观念,子女对父母就没有这层关系,所以不说(22)这种话。

这样解释对不对是另一个问题,我们关心的是(25)是不是不能说。事实上问题不像一眼看上去那么简单,因为(25)可以用在(26)中:


(26)孩子是你的,爸爸可是我的。


这表明在需要确定父母属谁所有时,(25)跟(23b)一样,也可以说。我们之所以直觉上否定“我的爸爸”中的“爸爸”可以省去,实际上是没有进入那种心态。由此看来,“我的钢笔”、“我的孩子”和“我的爸爸”之类短语能不能省说中心语,一个重要原因是使用频率,也就是生熟程度。如果社会风气是子女抢着认父母和养父母,那么(25)这句话会像(23b)一样地频繁出现,我们也就不会说它不能说。

如果不幸而吾言中,情况确实如此,那么对于“我的爸爸”之类短语可不可以省说中心语这一点就要认真考虑。第一个要考虑的问题是,如果咨询的结果是大家都认为(25)不能说,那么我们是不是还要对结论加以分析。事实上,当说话人说某语句不能说时,如果马上就此立论,不进一步探讨是哪些因素驱使他做出这个结论,不分析在某些情况下他是不是会做出相反的结论,我们就不知道所描写的是什么性质的语言现象。因为,如果我们肯于深入分析其原因何在,往往会发现问题只在于能不能进入说那个语句所需要的心态,跟典型的病句性质不同。正是因此,我们经常看到被语法论著判定为不能说的语句其实是能够出现的。

既然如此,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像上面提到的一些左右判断的因素实际上跟交际需要有关系,它们是不是语言能力的问题;即使是语言能力的问题,是不是要在语法中予以处理。打个比方,我们今天绝大多数人只用钢笔写字,不用它作画,事实上有钢笔画,但是知道有此一说的人恐怕不多。情况如此,那么当我们描写钢笔的功能时,能不能说它只能写字,不能作画呢?

我们知道语言是人创造的用以描写主客观世界的一套符号系统,仅就语言跟社会的关系这一点而言,它的语句必然要反映社会状态,但是能不能因此就把语言跟社会画等号,说语言所反映的社会状态就是语言本体,就是语言能力呢?

例如在秦代之前本来人人都可以自称为“朕”,从秦始皇开始,“朕”成为帝王自称的专用词。我们也许——仅仅是也许——可以说敬称是语法范畴,但是能不能说像“朕”之类词为帝王专用这也是汉语的语法范畴呢?

如果不加分辨,巨细不遗地都写入语法之中,那么语法就将变成社会状态的投影:社会上有的东西它要有,社会上没有的东西它也要没有。我们在§1.3中讨论过“一只象有八十条腿”这个句子,根据现实社会状况,这一类句子是应该从语言中排除出去的。我们肯于把它归入合语法的句子,理由只能是在别一社会状态中它可能出现。如果事实确是如此,那么由于“我的爸爸”在别的社会状态中可能出现省说中心语的情况,语法中也同样可以认为它可以省说中心语:至于在某社会中它能不能省中心语,那要看在那种社会状态下它的领属关系会不会成为谈话的焦点。

由此看来,就一个语句能说不能说去咨询说话人,得到的回答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它会受到说话人所处的社会状态的影响,不能一概归为语言本身的性质。如果不加分析就作为语言能力加以描写,结果就是带有某一种社会状态特色的语法模型,不能适用于别的社会环境。所谓的语言之法,也就会变成某一个社会的模型,而不是语言的模型。事实上语言作为一种工具,除了描写现实世界以外,还有描写其他可能世界(possible world)的能力。如果我们把体现某些社会观念的语言现象跟语言本性分开,首先描写语言的本性,然后说明怎样根据不同的社会观念使用语言,那么不仅能提高语法描写的普遍适用性,而且能正确地反映语言跟社会的关系。

语句的合语法性是语法学中的基本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国外学者在语用学和一些交叉学科领域内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包括从功能、认知、心理、社会、人种等方面对语言进行的种种研究,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这个问题。它是提倡描写语言能力或提倡语法描写精确化带来的复杂问题。尽管我们还不能完全予以解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以某个语句能不能说做根据直接立论很容易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这是不足为训的。

既然语句的合语法性十分复杂,那么当我们发现语法论证中所举例句不成立时,就不能简单地下结论。我们首先要反省那些例句何以不成立,是作者的语言习惯跟我们不同,还是我们没有成功地进入那些例句所需要的心态。其次要分析通过那些例句作者要建立什么样的语法范畴,是不是一旦那些例句不成立,那个语法范畴也就化为泡影。有时虽然个别例句不成立,但作者建立的语法范畴还是成立的,我们也就不能因为个别例句不纯而归咎整个语法范畴。一些语法论著,特别是海外的汉语语法论著,常常因为例句不纯受到指摘,而殃及全文。我们固然不能鼓励语法论证使用不成立的例句,但是个别例句是否成立毕竟跟整个结论是否成立是两码事。只要有能够支持结论的例句,文章的论证就没有完全失败。这样看问题有助于正确地理解和评价别人的工作,免去许多无关大局的争论。

从逻辑上讲,我们必须区分两种意图不同的论述。一种是意在描述某个词语的性质,另一种是意在论述某个范畴的性质。在举例说明某个词语有没有某种用法时,例句不成立,论证就可能完全落空。然而在举例说明存在某个语法范畴时,仅仅个别例句不成立,就不能否定整个范畴的存在。语法描写所能为力的是说明语言中有没有某个语法范畴,语法描写所不能为力的是说明语言中的每一个词语有哪些用法。语法学者建立语法范畴是为了概括地描述词语类型的性质,至于每一个词语的用法可以归入哪一个语法范畴,那是具体描写每一个词语用法时要做的事情。

我们不妨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研究英语动词的用法可以分为几个类型和做出用来描写英语动词的用法类型表,这是英语语法学者的工作。但是像英国学者A. S. Hornby等编纂的《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 of Current English》那样,给每个动词标上用法类型符号,那就是英语词典编纂者的工作。

这样看问题,语法学者所关心的就不应该是个别语料是不是符合语法,而是从自己掌握的语料中可以归纳出什么样的语法范畴,所以语料是不是合语法也就不是语法研究不可逾越的难关。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语法学者的工作是务其大而遗其细。如果仅仅斤斤计较某个词语有没有某个用法,某个例句是不是成立,而忽视建立具有类型意义的语法范畴,那就脱离不开诠释词语的训诂传统,很难设想这样做能建立起现代意义的语法系统。

历史证明,我们不是没有研究汉语语言文字的传统,恰恰相反,古人在描写个别词语用法方面进行过许多工作,而且编出了各种解释词语意义的辞书。然而现代意义的汉语语法是马建忠按照西方语法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却不是诞生在中国的小学传统之中。相反,很难设想西方人在古希腊时期对个别词语用法的研究会超过两千年之后的中国人,然而西方在古希腊时期就有语法之学。即使有其他原因在内,这也足以证明语法跟研究个别词语的用法不是一回事。

语法是描述词语的类型特征,这就是说,语法是描述一批词语的共性,而不是描述个别词语的个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不是用错误的材料做唯一的证据去推导普遍的结论,个别语料是不是绝对可靠对语法论述不一定有很大影响。

对传统语法而言,情况尤其如此。这是因为大多数传统语法规则仅仅陈述一种倾向,而非一无例外。我们知道,对全称命题“有甲必有乙”而言,只要有一个甲例外,整个命题就是假命题。但是,对命题“有甲有时有乙”而言,在个别情况下有甲而无乙,并不影响命题的正确性。看看传统语法书就知道,绝大多数传统语法规则都不是全称命题,例如:


(27)一个动词有时候会有两个宾语,多半是一个指人,一个指物。

(28)一般的情形,主语代表主动者,宾语代表被动者。


(27)说“有时候”如此,那就说明有时候并不如此。(28)说“一般的情形”是这样,意味着有时候例外。

现代语法论著情况有所不同,它们追求语法规则的精确性和系统性,特别是供电子计算机作自然语言信息处理使用的语法规则,不剔除例外就会破坏整个系统的严密性,甚至影响使用。然而,即使在这时,个别例证可疑或不确,也不一定影响大局。例如个别词语有还是没有某种用法,这往往是词语的个性,无关乎重要的语法规则。“不能尽如人意”可不可以说成“不尽人意”,“按顺序上车”可不可以说成“顺序上车”,都是这种情况。即使是关乎句法格式的问题,例如“难免吃亏”和“难免不吃亏”,“屋里点着一盏灯”和“屋里点了一盏灯”,是不是都成立,二者有没有区别,这些问题也不见得对语法本体有很大影响。因为它们只关系到个别词语的用法,可以个别处理。

1.4.3 语料的鉴定:心态

人们有一定的心态才能说出一定的话语,所以当我们问说话人某个语句能不能说时,他的判断决定于他能不能找到说那个语句时的心态。前面讨论“我的钢笔”、“我的孩子”和“我的爸爸”之类短语能不能省去中心语时,我们说过这跟它们的领属关系能不能成为谈话焦点有关。如果中心语的所有者是谁能够成为谈话的焦点,中心语就可以省去,否则就不能省去。说话人几乎不用思考就能告诉我们“我的钢笔”之类短语可以自由地省去中心语,这是因为日常生活中经常会谈论钢笔是谁的。相反,孩子是谁的很少成为话题,它的中心语就很少省略。爸爸是谁的更不大可能成为话题,它的中心语就几乎绝对不能省略。

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么联想到随着历史的进展和社会的变迁语言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语言中不断地出现过去没有的新词语和新用法,我们就不难想到:既然有什么心态就说什么话,那么说过去不说的话就需要有过去说话时没有出现的心态,这就说明心态可以通过诱导而产生。在研究语言单位的合语法性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事实确实如此。我们这里介绍两种心态诱导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利用同类词语或同类格式的类比同化作用诱导心态。上一节讨论“我的爸爸”能不能省中心语时,例(25)几乎可以认为绝对不能接受。但是把它放在(26)中,可接受性就大大增加。之所以如此,显然是因为跟它同类的短语“我的孩子”有(25)那样的句式,让它在前面诱导一下,接着说(25),我们就可以顺势按照同样的心态去理解(25)。结果在(26)中,领属成分成为谈话的对象,后一个分句虽然仍是(25)原句,听起来就跟单说时感觉不同。

用同化诱导所需要的心态,在汉语中有悠久的传统,在古汉语中这种例子很多。王力1980(232页)在论及词的变性时曾举(29)为例,说明利用骈句可以使词的变性更为显著。(29)中的句子如果不是骈偶形式,就比较难懂。


(29)a 于是从,争割地以奉秦。(贾谊《过秦论》)

b 器便而巧诈生,求而心志广。(苏轼《始皇论》)


古典诗歌为了达到言简意赅的效果,经常使用平行的方式诱导特殊的句式。叶圣陶先生在论诗的语言时曾说:


我以为凡特殊句式,必对仗而后成立,如“名岂文章著,官应老病休”是也。若云“名岂文章著,老衰官合休”,则上一语为不易理解,作者决不肯如是写。今为对仗,则令读者两相比勘,得以揣摩,知为名岂以文章而著,官应以老病而休之意。律诗中间两联,属于平常句型者固不少。而欲以诗意构成纯出人工之语言,自非使之对仗,纳入中间两联不可。此所以特殊句型必为对句也。易言之,因有对仗之法,乃令作者各逞其能,创为各种特殊句型,句型虽特殊,而作者克达其意,读者能会其旨。(王力1980:481页引)


利用同化的方法去诱导所需要的心态,依靠的是类比(analogy)作用,它跟词语用法的规则化(regularization)现象有关。我们知道,在语言演变发展过程中,很少出现凭空创造一个前所未有的句子格式的情况。频频见到的是用旧瓶装新醋的方式扩展词语的用法,这就是在原有的句子格式中使用过去没有这样用过的词语。我们不妨看汉语中的两个例子。

第一个是形容词带宾语当及物动词使用的例子。吕叔湘、朱德熙二先生编写《语法修辞讲话》的时候,已经看到形容词用做及物动词的例子一天天多起来,肯定了“密切关系”和“端正态度”之类用法的正确性,因为它们跟后面的宾语本来就配得拢。但是这种组合有生熟之分,例如“端正我们的态度”习见,而“整齐我们的步伐”就生疏。但把二者并列在一起,说成“端正我们的态度,整齐我们的步伐”,后者就既不费解,也没有不自然的感觉。这就是通过类比使词语用法产生规则化的例子。

第二个例子是汉语中所谓的“兼语式”的用例。现代汉语中有兼语式用法的动词本来不是很多,经常使用的只是“使、叫、让”,如(30):


(30)a 这真叫人为难。

b 你让我说什么好呢。


刚才说到的《语法修辞讲话》一书问世在20世纪50年代初,当时常常使用兼语式的动词还不多,所以书中否定一些动词有这种用法,认为像(31a)这种格式应该改为(31b):


(31)a ……教育他们彻底了解……

b ……教育他们,使他们彻底了解……


然而后来使用兼语式的动词逐渐多起来了,结果在1979年原书重印时,删去了否定“教育”和“组织”有这种用法的例句。所以如此,显然是因为这些动词都有一定表示使令或意愿的含义,跟“使、叫、让”等有相似之处。过去虽然很少这样用,甚至不这样用,一旦有必要,它们还是会发展出“使、叫、让”之类动词的用法,进入兼语式的句法规则范围之中。在历史语言学中讨论语音演变时,Wang(1969)曾提出词汇扩散说,认为语音变异是从少数词开始,逐渐扩散到其他有关的词。我们说在语法中,词语的新用法经常是从散见的例子开始,向同类词语扩展。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有现成的例子作同化诱导是很重要的因素。它使同类的词语发展出同样的用法,表现出规则化的现象。

诱导心态的第二种方法是异化诱导。在语音学中讲到,当两个或更多相同或相似的音连在一起的时候,其中一个音会变得跟其他音不相同或不相似,这就是所谓语音异化现象。在语法中,同一个词连续出现时会换用别的词,同一种句式连续使用时会做一些错综变化,这也是异化现象。利用异化作用诱导心态最常见的例子是,连续使用“的”字组成多层定语时,为了避免“的”字重复出现,往往省去一个或几个“的”。例如我们一般只说“脏的糖”和“干净的糖”,不说“脏糖”和“干净糖”。但是一旦前面有带“的”字的修饰语,情况就会发生变化,例如“沾满了土的脏糖”就比“沾满了土的脏的糖”更顺畅。所以如此,异化作用就是一个因素。

形容词用来修饰名词时后面要不要加“的”往往很难判定,孤零零地拿出个别例子去咨询别人,结果不一定可靠。赵元任(1968)曾以(32)为例,证明“重箱子”不是一定要说成“很重的箱子”,吕叔湘先生的译文又补充了例(33):


(32)你不累吗,老提遛着那么个重箱子?

(33)把重箱子搁后头,轻箱子搁前头。


例(32)和例(33)都是上下文词语影响心态的例子。例(32)中的“重箱子”前面有“那么个”,它起压缩定语的作用;例(33)用“重箱子”跟“轻箱子”对比,有相互同化的作用。二者都表明有些词语单看似乎不能说,有了一定的上下文就能说。

汉语中带“的”字的短语也体现了同类词语诱导心态的作用。例如在餐厅里说起酒来,常常用“白的”指白酒,“啤的”指啤酒。“白”是词,跟“的”组成“的”字短语是正常的。然而“啤”不是词,若不是受到“白的”诱导,不可能说“啤的”。

以研究社会语言学驰名的美国语言学者W.Labov(1975)综合文献中的报告,指出语言学者所引以为例证的材料往往跟咨询结果不一致,文中就语言现象的变异提出了许多发人深省的问题。例如英语句子(34):


(34) All the boys didn't leave.

(所有 那些男孩子 没有 离去)


对(34)有两种理解方式:一种理解是“并非所有的男孩子都走了”,相当于汉语句子(35a);另一种理解是“所有的男孩子都没有走”,相当于汉语句子(35b)。


(35)a 那些男孩子没都走。

b 那些男孩子都没走。


如果英语句子前面有all(全部)、every(每一)、any(任何),后面有否定词not (不/没),英美人一般理解为否定数量,而不是否定动词。所以(34)一般理解为前一种意思,很少理解为后一种意思。

然而运用一定的实验技巧,英美人也会逐渐接受否定动词的理解方式。例如首先画出一些图形,其中有一些三角形,有一些四边形,然后问下面的问题:


(36) If all the squares were triangles, then all figures would not have four sides.True or false?


如果按照否定数量的方式理解,问题就是(37a);如果按照否定动词的方式理解,问题就是(37b):


(37)a 假如四边形都画成三角形,那些图形就不会都有四条边。对不对?

b 假如四边形都画成三角形,那些图形就都不会有四条边。对不对?


结果在24个人中,有23个人按照(37b)的理解方式回答问题。这个例子表明只要用一定的条件给予诱导,固有的用法习惯也会改变。

我们不想过分强调语言的可变性,事实上无论事物多么容易变异,我们想认识它,也不能不确定一个基本的立足点或出发点。但是Labov(1975)揭示的现象却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当我们以一些语句能不能说为根据进而立论时,首先要认真考虑那些语句为什么不能说,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说。如果一遇到眼生耳生的语句不加分析就予以否定,很容易把非语言学的因素当作语言的本性作出错误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