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管理制度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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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技立法中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1.部分法规内容不全面、不完整

例:《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第20条明确了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保护的问题,但操作规则上需细化,且无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的规定。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2011)第4条、第40条、第41条关于知识产权权属有相关规定,但内容较笼统。

2.部分法规时效滞后、相关内容严重欠缺

例:《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1993)、《国家级火炬计划管理办法》(1994)立法时间较早,基本未提及知识产权相关内容。

3.软性指标多、硬性指标少

当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往往要求将知识产权列为成果之一,但并不作为强制性评价指标。虽然不同科研项目有其成果形式的差异性,但是针对某些产业应用类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获取应当作为硬性指标之一。知识产权能够将智力成果通过法律确权成为可流通的产权商品,有利于科研成果的推广和普及。

4.量化指标多、质量评估少

在科研成果中,知识产权往往体现为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表现形式。目前在科技评价体系中,往往将知识产权评价指标用量化标准进行设置,即取得几项知识产权,则达标或给予奖励,这就会产生知识产权申请过滥的情况。部分科研成果在质量上并未达到项目的预期目标和创新标准,但通过知识产权的获取而顺利获得验收结题。对于知识产权,需要既注重数量,也考虑质量。

5.实践中流于形式

由于部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设置了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条件和内容,因此促使项目申报单位、科研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增加了知识产权管理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这在申报、立项、执行、结题和成果转化阶段都有所体现。由于之前科研成果重论文、轻专利的习惯,因此知识产权的实际落实程度并不令人满意,存在重形式、轻质量的问题。

6.人员和制度保障欠缺

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缺乏知识产权工作经验,较少配备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该类工作往往由行政或科研人员兼职,机构和人员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管理不科学,同时又缺乏物质、信息和资源平台作为支撑,无法提供激励机制和基本物质条件,出现知识产权获取率和成果转化率较低的问题。

(二)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

1.法律法规出台时间差异

科技工作体系庞大,计划项目设置纷繁复杂,设置在不同年代的科研计划和机构有不同的要求和标准。从21世纪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对大量的科研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和修订。但仍有一部分法律仍然使用20世纪90年代的版本,这就与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内容产生了不协调现象。

2.知识产权意识不强

知识产权制度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步获得社会和产业界的认可和重视,但是由于经济体制和市场机制的不完善现状,相关从业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还不够重视知识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因此仍然需要社会各方面加强宣传和培训。

3.工作实践经验不足

早期的科研工作并不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用。关于科研项目中的知识产权制度,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对之仍缺乏充足和成熟的了解,并且他们目前仍处于完成形式上要求的阶段,缺乏实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4.辅助制度未及时配套

知识产权的获取、保护、流通和管理不仅需要科研机构自身加强管理,还需要一整套完整的市场运作体制和司法行政保护机制。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融资、入股等运作形式仍在进一步完善和成熟中,而知识产权的行政指导、司法保护等制度也需要一段时间向专业化、技术化方向完善。因此,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配套制度未完全建立和成熟。

5.第三方市场机制未形成

知识产权的流通需要一系列第三方市场服务,例如流转中介、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等。第三方市场服务行业对于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管理水平和素质要求较高,目前我国在此类行业发展上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在行业意识、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培育力度,为知识产权在科研体系中的良好运作提供支撑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