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浙江渔场修复的相关理论基础
一、渔场修复的相关概念界定
在给读者介绍浙江渔场修复现状之前,有必要将相关概念阐述清楚。囿于篇幅,这里只介绍渔场、渔场修复、渔民渔权与渔业资源等几个概念。
(一)渔场
渔场指的是鱼类或其他具有捕捞价值的水生经济动物密集经过或滞游的水域,是该类动物随产卵繁殖、索饵育肥或越冬适温等对环境条件要求的变化,在一定季节聚集成群游经或滞留于一定水域范围而形成的,在渔业生产上具有捕捞价值的相对集中的场所。
1.构成渔场的必要条件
渔场往往局限在某一海区的某一水层,甚至局限于某一时期。这种局限性主要取决于鱼群的密集程度、持续时间的长短,以及鱼类(水生经济动物)的生物学特性和生态习性及环境条件的变化。因此,构成渔场必须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要有大量鱼群洄游经过或集群栖息
海洋渔业生产的主要捕捞对象是那些在进行洄游、繁殖、索饵或越冬等活动的鱼类或其他水生经济动物的密集群体,特别是繁殖群体,密度大且稳定,而且多数鱼群是以同一体长组或同一年龄组进行集群的,如鲑鳟鱼类。因此,在进行捕捞作业时,如果对达不到捕捞规格的对象(如低龄或性未成熟的幼鱼)进行酷捕,则必然得不偿失,严重影响来年的资源量,甚至能导致渔业资源的衰退,后患无穷。
(2)要有适宜的鱼类集群和栖息的环境条件
如果某一海区的某一时期具有适宜鱼类和其他水生经济动物进行洄游、繁殖、索饵和越冬的外界环境条件(包括生物和非生物条件),它们就可以集群或栖息在一起,从而为渔场的形成创造条件。生物条件是指饵料生物和共栖生物以及其他各种生物的种间关系。非生物条件是指海流、水系、水温、盐度、水深、底质、地貌和气象等,在外界环境因素中,特别是海洋环境因素,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海洋水温状况的变化和水生经济动物的洄游分布与集散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而水生经济动物在不同的生活阶段对其周围的环境条件有着不同的要求,因此海洋环境条件是形成渔场的重要条件,而在海洋环境条件中,水温和饵料生物为最重要的因子。
2.渔场的划分
由于渔场的形成是海洋环境与鱼类生物学特性之间对立统一的结果,同时渔场的渔业资源极为丰富、种类繁多,所以人们根据实际生产与管理的需要划分渔场。渔场划分的方式多种多样,一般根据渔场离渔业基地的远近和渔业水深、地理位置、环境因素、鱼类不同生活阶段的栖息分布、作业方式及捕捞对象等进行划分。
(1)根据离渔业基地的远近和渔场水深划分
①沿岸渔场:一般分布在靠近海岸,且水深在30米以下的渔场。②近海渔场:一般分布在离岸不远,且水深在30~100米的渔场。③外海渔场:一般分布在离岸较远,且水深在100~200米的渔场。④深海渔场:分布在水深200米以上水域的渔场。⑤远洋渔场:是指分布在超出大陆架范围的大洋水域,或离本国基地甚远且跨越大洋在另一大陆架水域作业的渔场。
(2)根据地理位置的不同划分
①港湾渔场:分布在近陆地的港湾内的渔场。②河口渔场:分布在河口附近的渔场。③大陆架渔场:分布在大陆架范围内的渔场。④礁堆渔场:分布在海洋礁堆附近的渔场。⑤极地渔场:分布在两极海域圈之内的渔场。⑥按具体地理名称命名的渔场:如烟威渔场是指分布在烟台、威海附近海域的渔场,舟山渔场是指分布在舟山附近海域的渔场,北部湾渔场是指分布在北部湾海域的渔场等。
(3)根据海洋学条件的不同划分
①流界渔场:分布在两种不同水系交汇区附近的渔场。②上升流渔场:分布在上升流水域的渔场。③涡流渔场:分布在涡流附近水域的渔场。
(4)根据鱼类生活阶段的不同划分
①产卵渔场:分布在鱼类产卵场海域的渔场。②索饵渔场:分布在鱼类索饵场海域的渔场。③越冬渔场:分布在鱼类越冬场海域的渔场。
(5)根据作业方式的不同划分
①拖网渔场:使用拖网作业的渔场。②围网渔场:使用围网作业的渔场。③刺网渔场:使用刺网作业的渔场。④钓渔场:使用钓具作业的渔场。⑤定置渔场:使用定置渔具作业的渔场。
(6)根据捕捞对象的不同划分
①带鱼渔场:以捕获带鱼为主的渔场。②大黄鱼渔场:以捕获大黄鱼为主的渔场。③金枪鱼渔场:以捕获金枪鱼为主的渔场。④柔鱼渔场:以捕获柔鱼为目标鱼种的渔场。
(7)根据作业海域、捕捞对象和作业方式等分类
①北太平洋柔鱼钓渔场:在北太平洋利用钓捕作业方式捕捞柔鱼的渔场。②长江口带鱼拖网渔场:在长江口利用拖网作业方式捕捞带鱼的渔场。③大西洋金枪鱼延绳钓渔场:在大西洋利用延绳钓作业方式捕捞金枪鱼的渔场。
(二)“渔民”与“渔权”
“渔民”,顾名思义,以“渔”为生的农民。截至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并未对“渔民”进行定义,渔业直接归于大农业范畴。赵万忠(2008)先生认为,渔民可以分为以下三种:①纯渔民,即那些没有土地,长期以水(海)域渔业资源为生,靠海吃海的渔民。②半农半渔民,即那些靠水(海)居住,有一些土地,但不足以支撑生存,还需依靠水(海)域资源才能生存的渔民。③非纯渔民,即陆地上有足够的土地来支撑生存,与此同时又从事渔业生产进行盈利的渔民(赵万忠,2008)。
“渔权”又称“渔业权”,对于其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说法。有人把渔业权定义为依法在特定的水(海)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权利;有人认为渔业权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水(海)域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还有人认为渔业权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得以在渔业水(海)域采集、捕捞与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排他性权利。刘舜斌(2006)认为,渔业权指法律赋予渔民或者渔民团体在一定水(海)域从事养殖或者捕捞的物权性权利。笔者比较趋向于刘舜斌对渔业权进行的定义,其他说法有一个相同的弊端:没有较准确地规范渔业权主体,或者并未考虑到渔业权主体,几乎都把渔业权主体定义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渔业资源
渔业资源(fishery resources)是指天然水域中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鱼、甲壳类、贝、藻和海兽类等经济动植物的总体,是渔业生产的自然源泉和基础,又称水产资源。按水域标准,可以分为内陆水域渔业资源和海洋渔业资源两大类。其中鱼类资源占主要地位,约有2万多种,估计可捕量0.7亿~1.15亿吨。海洋渔业资源(不包括南极磷虾)蕴藏量估计达10亿~20亿吨。
(四)渔业资源调查
渔业资源调查是指对水域中水生经济动物个体或群体的繁殖、生长、死亡、洄游、分布、数量、栖息环境、开发利用的前景和手段等进行调查,是发展渔业和对渔业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渔业资源调查通常分为管理性调查和开发性调查两类。前者针对已开发的渔场进行,旨在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以取得最大的合理的持续产量。后者是针对未开发的水域进行的,旨在探明新的捕捞对象和相应的开发手段。调查后应提供的资料包括:①特定水域范围内的可捕鱼类和其他水生经济动物的种群组成;②种群在水域分布的时间和位置;③可供捕捞种群的数量或已开发程度;④进行开发的适宜技术和手段;⑤必要的投产方式以及合理发展生产的建议;⑥恢复和合理利用已过度开发资源的意见等。渔业资源调查的质量有赖于大量的海洋调查资料,以提供有关世界各大洋环流和生物分布的范围,如大陆架、公海的鱼类密集分布区往往和不同海流的交汇区、涌升流域表层的辐合区密切相关;近海、河口区域的鱼类同样和交汇区、河川径流有关等。因此,对海洋学、水文学资料的分析是渔业资源调查的一个重要方面。
(五)渔业资源开发
已开发利用的渔业资源中,70%直接供应人们食用,如鲜品、冻品、罐藏以及盐渍、干制等加工品;30%加工成饲料鱼粉、工业鱼油、药用鱼肝油等综合产品。
在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上可分为:①利用枯竭。即在相当长时期内资源量难以恢复到正常水平。②过度利用。即资源已衰退,但只要采取保护措施,尚能恢复。③充分利用。即能适应资源自然更新能力,保持最适持续产量。④未充分利用。即资源利用尚有潜力。中国东南濒临大海,海域辽阔,海岸线长,内陆水域网络纵横,渔业资源丰富,品种繁多,已知海、淡水鱼3000多种,常见经济种类有150多种,所以渔业资源潜力依然巨大。
(六)渔业资源管理
渔业资源管理是指为维护渔业资源的再生产能力和取得最适持续渔获量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和方法。维持再生产能力是指维持水生经济动物基本的生态过程、生命维持系统和遗传的多样性,其目的是为保证人类对生态系统和生物物种的最大限度的持续利用,使天然水域能为人类长久地提供大量的经济水产品。
渔业资源的管理措施大致有6项:①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根据渔获对象的各个生活阶段及产卵场、越冬场和幼鱼发育的具体情况,规定禁渔区或禁渔期或保护区,目的是保护亲鱼的正常繁殖和稚鱼、幼鱼的索饵生长,保护鱼类顺利越冬。②规定禁用渔具和渔法。凡严重损害鱼卵、幼鱼或会引起渔获群体大量死亡的渔具渔法,都会破坏渔业资源,因此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禁止使用或淘汰。③限制网目尺寸。渔具的网目过大过小都不利于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的保护。使用网目适当的渔具时,渔获物中成鱼的比例高、杂鱼少、渔获物损失也小,经济效益随之提高。因此,要根据各种鱼体形状和大小确定合适的网目尺寸。④控制渔获物最小体长。这是控制被捕捞群体再生产能力的重要手段。规定捕捞长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将达性成熟的个体,保障生殖群体有必要的补充量,保障被捕捞群体逐年提高和稳定产量。⑤限制捕捞力量。包括限制许可船数、吨位、马力、渔具数量和捕捞力量等,常用渔场滞在天数、作业天数、拖网次数和时间等指标来衡量。⑥限制渔获量。国际渔业条约往往以最大持续产量为标准规定允许渔获量,然后对有关国家进行配额。这种措施可直接控制捕捞死亡量,是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七)渔业资源增殖
渔业资源增殖是用人工方法直接增加水域生物种群的数量或移入新的种群,以提高水产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的措施。广义的渔业资源增殖也包括某些间接增加水域种群资源量的措施。常用的渔业资源增殖的方法有:①人工放流。即将一定规格和数量的用人工繁殖培育的苗种,选择在环境条件适宜、敌害少和饵料丰富的水域放流,以补充和增加水域的自然资源量。②移植驯化。即将新的水产资源生物种群移入一定水域,使其适应新的环境自然定居繁殖,形成新的有捕捞价值的种群。③改善水域环境。包括为鱼类产卵提供条件,兴建过鱼设施,以维持洄游性鱼类的洄游通路等。
(八)渔业船舶
渔业船舶是现代渔业管理中对所有渔船的泛称。狭义的渔业船舶,是指传统意义上的捕捞渔船,仅指利用渔具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动植物的船舶。随着渔业生产的不断发展、渔业船舶分工的不断细化,其内涵也在不断发展。广义的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为渔业生产、科研和管理服务的船舶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条均对渔业船舶作了如下定义: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渔业船舶的分类方法有很多,但一般情况下按以下方式分类:按船舶功能分类;按船体材质分类;按船舶尺度大小分类;按作业水域分类。其中,按船舶大小和作业水域分类主要是因管理需求进行的分类。
按渔业船舶功能分类,可以分为捕捞渔船、水产养殖渔船、渔业辅助船三类。捕捞渔船按作业水域不同又可分成海洋捕捞渔船和内陆捕捞渔船。捕捞渔船还可分为:①拖网渔船(trawler),可分单拖和双拖、底拖和中层拖、近海拖和远洋拖、舷拖和尾拖等;②围网渔船(purse seiner),可分单船和双船围网渔船;③流网渔船(drifter),亦称流刺网;④延绳钓渔船(long line fishing boat),延绳钓是由几公里长的干绳接上很多带有钓钩的支绳组成;⑤竿钓渔船(pole fishing boat),可分近海(40~100总吨)和远洋(200~500总吨)渔船。渔业辅助船主要有渔获物运输船、渔业行政执法船、渔业调查船、渔业实习船以及休闲渔船等。
按渔业船舶材质分类,可分为钢质渔船、木质渔船、玻璃钢渔船、钢木混合渔船、钢丝网水泥渔船以及其他材质渔船。
根据船长或主机功率的大小,渔业船舶可分为大型渔船、中型渔船和小型渔船。根据船长对渔船进行分类是国际渔船管理中最普遍的做法。一般情况下,船长<12米的为小型渔船;船长≥24米的为大型渔船;船长介于12~24米的为中型渔船。以渔船主机功率为主对渔船进行分类,是我国渔船管理中对海洋捕捞渔船分类的主要做法。在我国,主机功率≥44.1千瓦的为大型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44.1千瓦且船长<12米的为小型海洋捕捞渔船;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为中型海洋捕捞渔船。
(九)涉渔“三无”船舶
《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1994年由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工商管理总局、海关总署五个机构联合发文),以及2014年《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涉渔“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涉渔船舶。
此外,浙江省还明确了涉渔“三无”船舶的几种类型:非法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无船名号(船名号自行涂刷无效)、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籍港自行涂刷无效)的船舶,套用合法有效渔船证书、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改)造后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套牌”渔船或“克隆”渔船,渔运船从事非法捕捞的,视作涉渔“三无”船舶。
(十)渔船“双控”制度
我国为减轻海洋捕捞强度,降低捕捞能力,促进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于1987年起实施了控制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控制海洋捕捞渔船功率总量的“双控”制度。
在农业部《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中我们可以发现,经过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多年的努力,海洋捕捞渔船的数量和海洋捕捞渔船的功率总量得到了有效控制,农业部也由“双控”政策建立起船网工具指标—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渔业船舶登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一系列渔业船舶管理制度并在渔业船舶建造、交易等环节进行调节;“双控”制度下,渔业捕捞强度确实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渔业产业结构也顺势得到调整,同时提升了渔船管理水平,有效推进了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双控”制度也不尽完美,有学者研究认为除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的合法渔船,在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制度之外,一些地区还存在大量“三无”“三证不齐”或未纳入“双控”指标管理的渔船。这些渔船,实际上就是本著作所指的涉渔“三无”船舶。当前,我国海洋捕捞能力依然过剩,捕捞强度远远大于渔业资源承受范围,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仍然受到严峻挑战,消除捕捞能力过剩,促进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仍然任重道远。
二、渔场修复的相关理论
渔场修复的相关理论主要有三种:公地悲剧理论、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
(一)公地悲剧理论
公地悲剧是生物学家哈丁(Garrett Hardin)于1968年提出的。1968年,哈丁在《科学》杂志发表了著名的题为“公地的悲剧”的论文。在这篇文章中,美国学者哈丁虚拟了一个公地牧民牧羊的场景:在公共的草原上,一群牧民在共同牧羊。该草原的羊群数量已经超过了草原的负荷,增加羊的数量将很可能导致草原退化;但是牧民多养羊就能增加自己的个人收益,如果从利己的角度出发,每位牧民都应该增加羊的数量,因为草原是大家的,而羊群带来的收益是自己的。当每个牧民的这种利己思维付诸行动时,“公地悲剧”便上演了——草原会因为恶性循环遭到严重破坏导致无法再牧羊,进而导致所有牧民不得不破产。
哈丁认为,这种悲剧的诞生是因为毎个人的理性导致了整体的非理性,他认为这种自由使用的公地或公共资源因为产权不明晰,使用者的使用成本由群体承担,从而导致公共资源过度消费。解决“公地悲剧”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利用强力的权力机构限制个人对公共资源的无限制使用;二是具有奖惩效应的道德约束。
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有使用权,但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而每一个人都倾向于过度使用,从而造成资源的枯竭。过度砍伐的森林、过度捕捞的渔业资源及污染严重的河流和空气,都是“公地悲剧”的典型例子。之所以叫悲剧,是因为每个当事人都知道资源将由于过度使用而枯竭,但每个人对阻止事态的继续恶化都感到无能为力,而且都抱着“及时捞一把”的心态加剧事态的恶化。公共物品因产权难以界定而被竞争性地过度使用或侵占是必然的结果。这概念经常运用在区域经济学、跨边界资源管理等学术领域。
公地悲剧揭示了公有(共)产权制度下的必然产物。产权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使财产所有者有动力关心财产的使用和增值,使所有者的努力程度与财产收益呈正相关,从而使其有动力工作,公共(有)产权做不到这一点。公共产权下单个所有者的行为结果基本上都是外部性的。所有权程度过低、代理机构与所有者目标的矛盾等,这些弊端几乎存在于所有存在公有产权的领域,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如我国政府机构(包括教育等公共部门)的能源浪费,以及环境污染等。
将这一命题推而广之,可描述为以下两点:其一,多个经济单位乃至整个社会共同占有某一稀缺的公共资源,具有经营权的经济主体及具有支配权的个体,可从公共资源的利用中获得收益,但却不必支付相应的成本,由此导致每个理性经济人都有足够的动力来无限使用相对稀缺的公共资源,最终使整个社会蒙受损失。其二,公共资源的产权明晰与实际使用中的产权模糊的不对称性,使公共资源常处于一种无人为之负责同时又任人攫取的悲惨境地。
如果说外部性问题仅仅是对环境问题产生根源的经济学解读的话,那么公地悲剧则是对环境问题展开深入分析的理论模型。外部性问题强调的是个人成本、收益与社会成本、收益之间的不平衡;公地悲剧则是强调这种不平衡之所以产生的深刻根源——公共物品的产权不明晰。清晰界定的产权能够提供充分的激励刺激产权人实现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和持续利用,这种激励主要是产权的排他性、独占性所赋予的。但由于环境资源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以及“供给的不可分性”等公共物品特性,无法由权利人排他占有和使用,产权的激励作用无从发挥,从而造成人人使用,人人不负责的状况,导致“公地悲剧”的产生。
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问题与环境保护问题对立统一,不仅在产生根源上具有因果关系,在解决上也存在共性,其核心要素在于产权。界定清楚、保障有力的产权制度,能够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得益彰;而界定不清、保障不力的产权制度,既不利于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又会造成资源浪费与环境破坏。
产权不仅承担着提供激励、刺激经济发展的功能,还肩负着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的使命,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建立有效的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明晰环境资源的权利归属是避免公地悲剧的基本手段。
在渔业经济领域,我们可以发现渔业资源是一种流动性共有资源(common-pool resources),即一种典型的公地资源。渔业资源过度利用的“公地悲剧”是因为渔民发现渔业捕捞是有利可图的,且提高捕捞强度成本并不高;而这种大规模竞争性捕掠捕捞,源于渔业资源私益性的刺激。“公地悲剧”危机下的渔业资源受到严重挑战并极速衰退,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平。当渔业资源的利用程度无限制地増加,渔业生态系统及渔业经济活动必然走向衰退甚至可能崩溃。我国《渔业法》规定的渔业制度主要由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构成,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渔业资源使用主体数量巨大,在其间达成合作和协作利用资源的成本同样巨大,很难达成预期的有效的合作管理。减少这些非合作博弈的经济个体数量应该以一定区域为单位组建渔业社会组织。以日本等国外实践来看,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运行,可增强渔业生产主体的自主管理意识,主动参加与自身相关的渔业管理。
(二)公共池塘资源理论
公共池塘资源指的是一个自然的或人造的资源系统,这个系统大得足以使排斥因使用资源而获取收益的潜在受益者的成本很高(但并不是不可能排除)。其具体的资源规模和形态不一,从小区域的公共草场、内河灌渠、近海渔场到跨区域的地下水资源,以至跨国度的巨型海洋和生物圈等。公共池塘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特点。
经济学著作中最早涉及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的是H.斯科特·戈登在1954年发表的论文,该论文研究的是公海捕鱼问题,明确阐述了公共财产会被不计后果地使用的逻辑。继戈登之后,加勒特·哈丁于1968年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包含“公地悲剧”一词的经典文章,哈丁的“公地悲剧”使“公共财产”一词受到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引起了人们对公共池塘资源悲剧性结果的研究兴趣。此后,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关于公共池塘资源、产权和资源退化等问题的争论。但无论如何争辩,对公共池塘资源治理问题的讨论始终围绕着采用何种产权形式——公共产权还是私有产权——配置资源来进行,直到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跳出公有和私有的藩篱,进而提出使用资源者自主治理的解决方案,关于公共池塘资源的“公地悲剧”问题的理论和实践探讨才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美国著名政治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就如何有效开展公共事务的治理提出了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她认为,虽然有许多“公地悲剧”存在,公共所有或私有并不是所有“草原”的表现形式,而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是基于人类在处理“公地悲剧”时的能力局限而发展出來的公共事务治理理论。
公共事务治理是人们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一些事务上通过合作商议共同做出的议定。公共管理部门要对议定进行规范,以规章或制度的方式确定下来,形成一种约定的规范或机制,从而更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这个理论的核心:应当抛开简单的政府、市场或“有私有特征”“有公共特征”的分类,找到一个混合的、居于两者之间的中间治理模式来解决公共资源问题,这种治理模式不存在完全的私有特征或公有特征。
在公共池塘理论的模型中,公共池塘资源是稀缺的、可再生的,且资源使用者能够相互影响,这个模型中的使用者不能仅仅考虑自身的利益,同时要兼顾他人,因为他的行为将给其他人带来一定的共同影响。带有单一私益性的行为将会严重影响模型的平衡甚至摧毁整个公共池塘资源。因此公共池塘理论认为,公共池搪的使用者首先要考虑的是将所有使用者组织起来,要协调所有使用者的独立行为,并通过这样的集团组织行为解决公共资源问趣,而非武断地国有化或私有化。例如在阿兰亚近海渔场(土耳其)的公共治理中,管理者采用了渔业社会组织结合捕捞点分配的方式进行渔业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有学者在研究阿兰亚近海渔场的管理时,发现该渔场管理没有纯粹的国有化或私有化痕迹,这种治理模式走的是政府和市场中间的一条路线。这个实践生动诠释了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治理理念:公共事务治理的方式不仅仅只有国有化或私有化,还可以通过组织行为有效解决这个困境。
因此公共池塘理论没有一成不变的管理模式,它需要找到集体行动的契合点,但通过对公共事务治理成功案例的比较,埃莉诺·奧斯特罗姆教授认为有效的公共池塘资源使用者组织需要明确三个方面的问题,即新制度下的受益问题、组织内的监督问题、组织的承诺问题。她认为明确制度能让组织内的更多的人受益,让单一的个人不再单独行动,而是通过协作沟通达到一个均衡的局面。
公共池塘下的制度告诉参与者哪些行动是可以去做的、哪些是不行的,以及人们遵循制度可以得到的回报。而且这种制度应当被每个参与者所熟知,并保证这个制度得到长期有效的遵守,这需要参与者相互之间具有可信的承诺并相互监督。
公共池塘理论归纳出设计原则:清晰界定边界,占用和供应规则符合当地条件,集体选择的监督、分级制裁,冲突解决机制,受认可的组织权与分权制企业。应用在渔业领域,也就是说:渔业管理应当成立由渔业从业者组成的合作组织,并建立解决冲突的机制;合作组织中可以明确成员的数量和资源所有权;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
(三)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是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一个新概念。1987年,由挪威前首相布伦特兰夫人任主席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联大提交了研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报告将注意力集中在人口、粮食、物种和遗传、资源、能源、工业和人类居住等方面,并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她把环境保护与人类发展切实结合起来,实现了人类有关环境与发展思想的重要飞跃,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的发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进一步定义了可持续发展:“人类应享有与自然和谐的生活方式以及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后世代在发展和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换句话说,就是指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它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系统,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可持续发展强调社会、经济、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统一发展,发展经济的同时不能以损害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特别强调经济发展应当限制在环境承受能力以内。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这一问题也极为关注。1991年,中国发起并召开了“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部长级会议”,发表了《北京宣言》。1992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世界首脑会议上,中国政府庄严签署了《环境与发展宣言》。1994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通过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为了支持《议程》的实施,同时还制订了《中国21世纪议程优先项目计划》。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党中央、国务院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的基本战略,号召全国人民积极参与这一伟大实践。人类在向自然界索取、创造富裕生活的同时,不能以牺牲人类自身生存环境作为代价。为了人类自身,为了子孙后代的生存,通过许许多多的曲折和磨难,人类终于从环境与发展相对立的观念中醒悟过来,认识到两者协调统一的可能性、终于认识到“只有一个地球”,人类必须爱护地球,共同关心和解决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并开创了一条人类通向未来的新的发展之路——可持续发展之路。
可持续发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有:人口问题、资源问题、环境问题与发展问题。简称PRED问题。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人类应协调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不损害他人和后代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是保证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地区、个人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保证我们的子孙后代同样拥有发展的条件和机会。它的要求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认识到对自然、社会和子孙后代的应负的责任,并有与之相应的道德水准。
为了可持续发展,人类必须依照下列原则来使用各种自然资源:①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粮食、衣服、住房、就业等)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②人口发展要与生态系统变化着的生产潜力相协调;③像森林和鱼类这样的可再生资源,其利用率必须在再生和自然增长的限度内,使其不会耗竭;④像矿物燃料和矿物这样的不可再生资源,其消耗的速率应考虑资源的有限性,以确保在得到可接受的替代物之前,资源不会枯竭;⑤不应当危害支持地球生命的自然系统,如大气、水、土壤和生物,要把对大气质量、水和其他自然因素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⑥物种的丧失会大大地限制后代人的选择机会,所以可持续发展要求保护好物种。环境与发展是不可分割的,它们相互依存,密切相关。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已成为当代环境与发展关系中的主导潮流,作为一种新的观念和发展道路被人们广泛接受。
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保持在资源永续利用和环境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也就是“决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可持续发展是人类长期发展的模式,经济増长必须以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基础,不能超越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承载能力,否则,必然导致资源退化。
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是在渔业资源和渔业环境承载的范围内,使渔业资源可持续产量最大化,实质是实现渔业资源、渔业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和谐与平衡。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也是谋求实现最佳的渔业经济效益,这是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目标。但前提是维持渔业水域自然生态系统平衡和渔业资源永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