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浙江
1980—1993年的分灶吃饭时期,浙江省对市县的财政体制经历了四次变革(参见表1-3)。
表1-3 分灶吃饭时期浙江省财政体制的变革(1980—1993年)
① 各级财政收入划分:省属的企业收入、省级的其他收入。按规定应上缴省地方收入以及有上缴任务的市(地)、县(市)工商税中的13%归省级财政收入;市(地)、县(市)属的企业收入,盐税、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和其他收入(以上6项收入应扣除按规定需上缴省的收入和留归地方财政的县属工业分成收入部分),省补助地、市、县的收入,以及从留省的工商税中补助给县的部分,归市(地)、县(市)级财政收入。各级财政支出划分:省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流动资金,省下达项目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支援人民公社投资、社队造林补助、水产养殖补助费、公社开荒经费,重点小型水利一次性补助,防汛岁修经费,以及省直属的事业和省级机关行政经费,归省财政开支;各市(地)、县(市)除中央和省拨款以外,各项支出均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隶属关系,分别归市(地)、县(市)级财政开支。
资料来源:翁礼华主编:《浙江省财政税务志》,中华书局,2002年版;翁礼华著:《五十而知天命——财税改革随笔》,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年版。
从表1-3中可以看出,分灶吃饭时期的浙江省财政体制开始了对县市的政府间财政分权,不但从财政收入范围上扩大了县市的收入,也增强了县市对自有财力的支配权力,极大地改善了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激励条件。在此期间,浙江省在市场化进程中出现了大量制度创新,以农村工业化为主体的县域经济保持了快速稳定的增长,使得浙江经济成为全国制度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先行地区。然而,在分灶吃饭时期的财政体制,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实际拥有税收征管的控制权,有着很强的保留税收自用的激励,对中央政府财力和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减免税政策,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全国统一的规范的税制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