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讼原点——程序保障理论
(一)程序保障理论之基本内涵
程序保障是程序正义在诉讼制度上的集中体现,是民事诉讼正当性的主要理论基础,也是当事人接受裁判拘束的前提。有学者提出程序保障是指,“使一个人之私法上权利地位受特定判决之某种拘束力所及,其正当性之基础原则上均应奠基在受该判决拘束之人,已被赋予参与该关涉其权利义务之程序的机会,并能合理地预测该程序所将发生拘束力之内容及范围,借以提出足以影响该程序最后发生拘束力之判断事项之有关攻击防御方法及事实、证据”。程序保障最基本的原理在于诉讼审判的结果必须建立在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及证据的基础上,其强调与程序运行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因该结果而遭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获得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而当事人主张和证据的提出,往往只是在与对方展开的攻击防御中才能得到最为充分完整的实现,因此高度重视程序保障的诉讼审判一般都采取以双方当事人对抗作为基本要素的程序结构。在这种程序结构下,判决被视为当事人自身努力的结果,不仅内容直接由双方提出的主张及证据所形成,而且胜负也被理解为双方自我努力的必然结果。因此,判决之所以拥有一经确定即难以再加改变的既判力,可以说诉讼审判的这种对抗结构及当事人自我负责的法理构成了其最重要的依据之一。一般认为,当事人程序保障权的实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诉讼意愿得到尊重;(2)当事人享有比较充分的诉讼权利;(3)当事人能受到法院的平等保护和平等对待,任何一方不会受到歧视或过分偏爱;(4)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终结基本上受当事人的控制,当事人的起诉、撤诉和和解能自由进行;(5)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依当事人的辩论范围而定;(6)作为法院判决基础的诉讼资料及证据资料的收集以当事人为主导;(7)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主张、请求或意见能获得重视;(8)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具有程序保障。
(二)程序保障理论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解说
如前所述,确定判决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在于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也正因为此,当事人以外第三人因未受程序保障而不受判决效力拘束。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出于纠纷一次性解决的考虑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协调,判决效力在特定情况下会向未参加诉讼程序的第三人扩张,因此会与程序保障理论本质属性相对立和冲突。为解决这种冲突与矛盾,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都为那些可能为判决效力所及的第三人提供了实现程序保障权的途径并设置相关制度。主要采取事前程序保障和事后程序保障相结合的系统救济方式。事前程序保障主要包括诉讼第三人制度、诉讼告知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及人事诉讼中法院的职权探知制度等;事后程序保障主要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以及本文所要探讨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问题在于,许多学者认为通过事前第三人诉讼以及事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救济足已,没有必要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笔者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既可以弥补现有救济制度的不足,亦可以成为现有救济制度的补充。(具体将在第六章“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其他制度的界域”中予以论述。)正如有学者所言“传统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以程序保障为基础,将眼光只放在当事人身上,强调诉讼的相对性和个别性,较少考虑诉讼的公共性和社会性。然而现实中的民事诉讼虽然不将判决既判力直接及于案外第三人,却可能在事实认定或判决结果中对第三人的实体权益作出裁判。这种裁判无论在结果意义上是对是错,都可能违反程序保障原理。因此需要对该第三人给予制度上的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由此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