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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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特殊用血备用收费风险

一、主题介绍

除了正常的AB、A、B、O四大血型之外,在社会人群中还存在着一种稀有的Rh阴性血,这种血型就是我们常说的“熊猫血”。由于这种血型十分稀少,一般医院都不会备有该型血。该血型患者入院后,如果医生认为有可能要输血,医院向血站调取该型血备用,并预先收取了费用,后因手术顺利无须输血,血又没用上,产生医疗纠纷。

在医院实践中,特殊用血备用收费的风险大多表现为:特殊用血备用后未使用患者要求退费,特殊用血备用费用严重超高,特殊用血备用前未告知等。

● 特殊用血备用后未使用,患者要求退费,医院与其产生纠纷。

● 医院收取严重超出标准价格的特殊用血备用费,导致患者的投诉。

● 特殊用血备用前,未告知患者,导致患者以不知情为由拒绝付费。

● 特殊用血备用前,未预收相关费用,后患者以未使用为由拒绝付费。

● 特殊用血备用后,因故未使用,但有其他患者需要,医院未专用,患者知情后,认为医院可以专用就应退还费用,由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回顾

备用血没用到,医院该退钱吗?

孕妇A,因预产期临近,到S市数家医院要求住院,由于其是Rh阴性O型血,俗称“熊猫血”,最初几家医院都不愿接收。经过交涉,最终孕妇A到B医院住院待产,B医院医生经检查后认为需要行剖腹产手术,术中有大出血可能,需要进行输血。由于B医院没有该型血,所以B医院在要求家属预交了2000元后,向S市中心血站调取了该型血备用。后来,由于手术较为顺利,产妇并没有大出血,该备用血最终没有用上。

孕妇A及其家属认为,既然该备用血没有用上,B医院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B医院则认为,医院之所以备用该型血,是由于A系特殊血型,一旦发生意外,无法及时找到血源,会给A带来生命危险;况且该备用血已经解冻,这次没使用,只能废弃掉,相关费用已经产生,故不能退费。双方对此发生争议。

三、法理分析

本案例是一起现实中极有可能发生的事件,对各家医院来说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案中,B医院与孕妇A实际上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B医院为孕妇A医疗需要备用了特殊型血,后因故没有用上,这属于因无法履行的合同解除情形。双方的医疗用血合同解除后,B医院有权要求孕妇A赔偿医院因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那么医院都有哪些损失呢?医院的损失主要包括:为应付术中大出血准备了特殊备用血且该备用血无法再继续使用只能废弃,由此产生的损失。那么这个损失是否具有合理性呢?当时,孕妇A需行剖腹产手术,有术中大出血可能,由于其系“熊猫血”,医院没有该型血,必须向血库申请备血。依据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28条的规定,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因此,本案中的特殊备用血无法退回,只能废弃,医院的损失具有合理性。

综上,孕妇A所交的输血费中血液制品的费用属于医院因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B医院可以不予退还,但超出该部分的费用可以退还。

四、法治对策

特殊用血备用收费风险一旦发生,可能会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到医院大吵大闹,容易引发医患矛盾,造成不良后果。为防范和控制此种风险,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建立特殊用血备用告知制度

在患者入院后,如发现患者为特殊血型的,书面告知其需要备用该型血,并告知如不备用的话将会产生哪些风险,要求患者在告知书中明确是否申请备用特殊型血并签字。

(二)签订特殊用血备用协议

在备血前与患者签署《特殊用血备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无论备用血最终是否使用,相关费用均不予退还。

(三)灵活处理未使用的备用血

特殊备用血未使用的不应直接废弃,在保质期内可询问是否有其他患者需要,如果确有其他患者需要的,可以转给其他患者使用,同时退还原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