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舍勒“四等级价值样式说”的提出与建构
马克斯·舍勒是现代哲学人类学的奠基人,也是现象学价值伦理学的创立者,他是中外哲学思想史上第一个提出“价值秩序”,并对其有着深入研究的价值论哲学家。他的研究遍及伦理学、宗教哲学、现象学、社会学和哲学人类学等诸多领域。特别是在价值哲学方面,舍勒在哲学史上第一次较为详细地阐述了价值等级结构的分类、标准、关系和特征,提出了著名的“四等级价值样式说”,完成了其质料伦理学的基本建构,为价值排序的研究奠定了最根本的基础。
舍勒认为,以往的价值论研究缺少对价值相对性的认识,所以也就不可能提出价值级序的理论。他认为,“存在两种秩序:其中的一种秩序按照价值的本质载体方面的规定而在等级上有序地含有价值的高度;而另一种秩序则是一种纯粹质料的秩序,因为它们是在——我们想称作‘价值样式’的——价值质性序列的最终统一之间的秩序”。在这里,他将价值原则分类排序为感觉价值、生命价值、精神价值和神圣价值这四种价值样式,认为在现象学的意义上,情感体验程度与这四个特征鲜明的感受阶段联结在一起,于是产生了价值存在的级序现象。“一个对于整个价值王国来说,特殊的秩序就在于:价值在相互的关系中具有一个‘级序’,根据这个级序,一个价值要比另一个价值‘更高’或者说‘更低’。就像对‘肯定的’和‘否定的’价值之区分一样,它包含在价值本身的本质之中并且并不只对那些为我们所‘熟悉的价值’有效。”
在舍勒的“四等级价值样式说”中,第一价值序列是感觉价值,体验程度是适意与不适意,即是以“令人愉快和不令人愉快”作为价值评判和分类标准的基础。第二价值样式是生命价值,体验程度是生命相关的总体感受,“生命价值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价值样式,并且既不能‘被归结到’适意与有用的价值上,也不能‘被归结到’精神价值上。”“‘生命’是一个真正的本质性,而不是一个仅仅把所有地球上生物体的‘共同标记’聚合在一起的‘经验的属概念’。”精神价值是第三序列的价值样式,其感受主要包括审美感受、价值正当性的判断、真理认识的价值等,“精神价值已经在其被给予方式中自带有一种相对于整个身体领域和环境领域的特有解脱性和独立性,并且具有清楚明见性。”第四,也是最终的价值样式是神圣价值,其体验感受具有不可定义和不可描述性。
在舍勒的“四等级价值样式说”中,不仅存在四个价值的分类问题,还存在地位不同的排序问题。舍勒认为,这四种基本价值样式中存在着一种先验的等级秩序,生命价值的样式高于感觉价值,精神价值的样式高于生命价值,而神圣价值的样式又高于精神价值。“一个价值比另一个价值‘更高’,这是在一个特殊的价值认识行为中被把握到的,这个行为叫做‘偏好’。我们不能说,一个价值的更高状态就像个别价值本身一样‘被感受到’,而后这个更高的价值才或者‘被偏好’,或者‘被偏恶’。毋宁说,一个价值的更高状态本质上只在偏好之中‘被给予’。如果人们否认这一点,那么否认的原因大都是在于,他们错误地把偏好等同于‘选择’,即等同于一个追求行为。”在舍勒看来,价值现象学的等级排序是通过价值偏好而被赋予的,在这其中被偏好的一方要么是等级相对高的价值,要么就是同一等级中的肯定价值。“由于所有价值本质上都处在一个级序中,即处在更高与更低的相互关系中,而这个关系恰恰只有在‘偏好’和‘偏恶’中才能被把握到,所以对价值的‘感受’本身本质必然地奠基在一个‘偏好’和‘偏恶’之上。因此,我们绝不能认为,对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感受是对偏好方式而言‘奠基性的’,就好像偏好作为次生的行为是‘附加’给在感受的原发意向中被把握到的价值一样。”
在舍勒的“四等级价值样式说”中,这四个等级价值样式的高低排序依据基于以下几个标准:持久性、不可分性、独立性、满足性和体验深刻性。“价值越是延续,它们也就越高,与此相同,它们在‘延展性’和可分性方面参与得越少,它们也就越高;其次还相同的是,它们通过其他价值‘被奠基得’越少,它们也就越高;再次还相同的是,与对它们之感受相联结的‘满足’越深,它们也就越高;最后还相同的是,对它们的感受在‘感受’与‘偏好’的特定本质载体设定上所具有的相对性越少,它们也就越高。”其中,持久性主要体现了价值的历史性,价值越高的话就越能持久。不可分性体现了价值的共享性,越多的人能共享,越少需要被分开,价值就越高。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与其他价值相比的相对独立性,越少以别的价值为根据,价值就越高;二是与感觉主体机能的相对独立性,越少与依赖特殊自然机体的感情类型发生关系,价值就越高。最后,价值排序中令人满足的深度体现在价值体验中,价值体验越深刻而强烈,使人得到的满足越大,价值就越高。价值越是永恒、越不具有延展性、被奠基得越少、满足度越深、被感受到的绝对性越强,价值就越高级,反之,价值就越低级。
在舍勒的价值王国里,价值是有等级秩序的,这是价值之间的本质联系,也就是它们之间的级序关系。“价值在其中被给予的意向性感受活动要么总是有一种排定价值级序的行为相伴随,要么是以这种对价值进行排序的行为为基础。”可以说,舍勒关于四等级价值样式说的排序,展示了价值内在的结构等级和秩序体系,内含着对现世社会大肆其道的“功利化”和“世俗化”的反思和批判,努力寻找被现代社会摒弃和消解的具有“超越意义”的价值渊源,强调对处于高位序列的“精神价值”和“神圣价值”的回归与重视,进而重构人的意义世界和精神王国,给作为道德主体的人类以重要启示,如到底应该如何恰当地处理世俗价值与神圣价值、有限价值与无限价值、实用价值与生命价值、精神价值与生命价值之间的关系,如何重构当代人类的文明秩序和价值秩序。而且,“舍勒全面展示了其质料伦理学的主要理论构成,代表了现代伦理学回归事实本身,回归生活世界的理论诉求。这一理论体系的建构离不开现象学方法和哲学人类学的基础。”就这些方面来讲,舍勒的努力极其重要。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舍勒的价值排序等级学说建立在先天的价值秩序之上,脱离了道德主体在经验世界的体验与判断。在舍勒看来,价值的层次关系是属于先验范畴的,是按照“事先”的高低秩序已经排列好了的,甚至那些不为人知的价值也具有这种先天的层次性特征。同时,这种层次性又是内在于价值本质之中的,因此它是不变的,并且外在于人类经验。在此,舍勒强调了价值层级的关系属于一种先天的本质,同时又认为这并不表示价值层次的安排在逻辑上可以推演出来,价值的有序等级决不能从其他东西中推出或导出,较高的价值为在前的活动所理解,这种活动有一种直觉置先的显然性,而这种置先性决不能被任何逻辑推演所代替。可以说,“舍勒从感受(情感)的意向性发现了一个具有规范性的先天领域,得以确立社会、人心的价值秩序,以此来克服康德伦理学的形式主义和古典德性在现代失落的双重困境。它的价值秩序作为人心的爱恨秩序,是以把某些价值‘优先’和把某些价值‘后置’来涵括人心所追求的实质的价值,既不会陷入古典伦理学那种因把最值得欲求的价值作为‘理’而把低等价值作为‘欲’而导致的以理灭欲的错误,也不会导致康德要把实质的价值排除在道德立法根据之外的单纯形式主义的弊端。”然而,由于舍勒明显的神学背景和浓厚的先验色彩,舍勒的价值哲学特别是其价值等级和价值排序的思想很少引起中国学者的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