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排序与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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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建设的基本前提和价值排序

在“前现代”的社会中,社会普遍强调的是在一元化哲学和宗教基础之上的世界图景,后来在经过韦伯等人的“祛魅”之后,文化和价值的多元性成为了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时,现代社会所重视的个体具有选择、排序和行动的自由精神和能力,也为“多元化”提供了一种理念上的“合法性”基础。我们说,文化和价值的多元化意味着各种文化和思想观念的平等对话、共识分享与普遍承认,这是社会文明发展和包容广度的一个显著指征,而不同文化和价值观之间的融合与互惠,又完善并发展了社会整体结构。因此,在文化多元化的情境下,我们要承认和尊重差异性和多元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过程中,承认多元、尊重差异、平等共享是基本的价值前提,也是优先的价值排序所在。

马克思认为,“不是从观念出发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解释观念的形成”,其“出发点是从事实际生活的人”,要求从其“现实生活过程”出发,描绘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由此得出的结论是:“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它们没有历史,没有发展,而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5页。由此可知,不同社会、不同民族的道德准则和道德信念都深受其文化传统的影响,各个民族、各个社会都不能摆脱其社会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差异与不同“先在”地存在着,成为一种“历史烙印”或“文化基因”。对于这种价值一元论和多元论的论争,伯林的研究可以说是当代对于该论题论述最深刻的重大成果之一。伯林认为:“人类的目标是多样的,它们并不都是可以公度的,而且它们相互间往往处于永久的敌对状态。假定所有的价值能够用一个尺度来衡量,以致稍加检视便可决定何者为最高,在我看来这违背了我们的人是自由主体的知识,把道德的决定看做是原则上由计算尺就可以完成的事情。说在某种终极、共通而又能够实现的综合中,义务就是利益,个人自由就是纯粹的民主制或威权式国家,这等于是给自欺和蓄意的伪善披上形而上的毛毯。多元主义是更人道的,因为它并未(像体现构建者那样)以某种遥远的、前后矛盾的理想的名义,剥夺人们——作为不可预测地自我转化的人类——的生活所必不可少的那些东西。”[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上海: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337页。

对此,罗尔斯也反复强调,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现代性所具有的不能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多元性。罗尔斯指出,现代民主社会具有首要意义的“第一个事实”是:“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发现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多样性,不是一种可以很快消失的纯历史状态,它是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特征。在得到自由制度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之保障的政治条件和社会条件下,如果还没有获得这种多样性的话,也将会产生各种相互冲突、互不和谐——而更多的又是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多样性,并将长期存在。”[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上海: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一种普遍的社会正义观念不可能建立在任何一种哪怕是再完备不过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普遍的社会正义观念不可能只建立在任何一种特殊的文化价值理想的基础上,恰恰相反,必须建基于社会公共理性和多元文化之间的“共同对话与协商”,以达成一种合乎理性的“重叠共识”,从而最终形成一种可共同认可和共同践行的普遍正义观念。在这里,罗尔斯指出,重叠共识的确立、特征和结果与其道德对象、道德立场以及该共同体的稳定性和关联度密切相关。对此,万俊人认为罗尔斯的这一见解包含了三个重要的思想:“其一,文化的差异性构成了普遍化观念和实践的基本限制;其二,达成某种普遍性社会观念的合理方式需要超越文化的差异性,但不是超脱于各差异性的文化传统之外,而是在各差异性文化传统之间寻求某种‘重叠共识’;其三,这种‘重叠共识’只能是某种程度上的,而不可能是完备的。”万俊人:《经济全球化与文化多元化》,《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第38—48页。因此,就如罗尔斯所言,我们主张愉快地接受“合情理的多元主义”(reasonable pluralism)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 p.144.

此外,自由主义理论通过构造一种中性的政治空间并把“差异”放置在非政治的或私人的领域,表达了个人生活中由于多元论可能引起的潜在冲突。其中,“赖利主张用一种对伯林的替代型解释,他强调伯林的理性主义的自由主义,并用它来表明,伯林的自由理性主义是一种内在一致的学说,是和价值多元论相一致的,这一论点的关键在于,一种被理解为平等自由必须的最低限度的自由主义能否使自由优先于竞争的价值,即使其有不可通约性。”[爱尔兰]玛利亚·巴格拉米安等编,张峰译:《多元论:差异性哲学和政治学》,重庆:重庆出版社2010年版,第10页。对此,约翰·凯克斯则这样认为:“多元主义的成立依赖于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可选的可能性;二是不同的价值原则。其中这个可能性的问题超出我们平常的把握,因为这依赖于政治、经济、历史、教育和遗传学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道德个体有不同的道德态度。”John Kekes, The Morality of Pluralis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6, p.14.因此,“价值多元主义表征了价值的不可缺项的多样性,而且这些价值的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按照密尔的理解,多元和冲突是人类的一种自然的确实的欲求情况。”Alison Assiter, Revisiting Universalism, Palgrave Macmillan Press,2004, p.12.因此,必须承认多元和差异的价值先在性和优先性,只有这样才能坚持全球化进程中的基本文化立场;只有这样,价值观念及其认同问题才有其内生及发展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同时,坚持合情理的多元主义是应对全球化和单级化发展的一种哲学立场,也是积极寻找各种文明、各种文化之间借以深层沟通、深度对话的价值路径。

当然,倡导多元与差异的价值优先排序在现实中也遇到了两重困境:其一,全球一体化的强烈攻势、西方文明的覆盖席卷世界、东亚模式和中国道路的波折起伏等,为多元发展模式和差别化道路的选择和坚持带来了诸多障碍;其二,就中国国内而言,民族国家对于内在统一性的要求也对多元共存、差异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与影响。因此,我们说合情理的多元主义,是与全球化辩证互动的积极成果,也是对价值认同进行理性反思和道德批判的必须。一般看来,价值认同的指标和依据不是人的自然属性或者生理属性,而是人的社会属性和文化属性,这些属性是具有可变性与可选择性的。因此,价值认同是一种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选择、可以排序的行为,即道德主体可以选择特定的价值理念、价值原则和价值行为。所以,多元化的可选择的情境对于一个共同体的价值选择及排序,特别是价值认同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为,“多元文化主义——一方面应用于个人和他们的生活方式,一方面应用于民族和政府——所包含不同的价值。文化具有明显的界线特性,突显了其不确定性,而这些特性却被宣称为民族认同的核心。”[英]C.W.沃特森著,叶兴艺译:《多元文化主义》,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比如,乡土情结、生活方式、血缘关系、家庭组织模式、风俗禁忌观、文化差异、身份带来的自尊、归属感、历史感等都是其进行价值排序和道德认同的重要根据。

总而言之,在现代化社会的历史变迁中,是否拥有一种具有历史必然性和历史总体趋势的普遍价值以及在这种普遍性、公共性基础的价值之上,如何处理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在空间、时间、结构、趋势、发展道路上的特殊性、多样性和不确定性是我们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价值观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也是多元论带来的多元、差异、平等、共享、自由等价值观念背后要思考的重要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