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之相对性视角下的债权性占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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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之相对性突破的理论基础

一、债之相对性突破的理论争议

在制度史和立法例上,伴随着债之相对性原则的确立,债之效力扩展至第三人的现象一直存在,债之相对性突破的相关理论也一直存在。债之相对性是指发生在相对人之间的请求给付的关系,而债之相对性突破是指债之关系外的第三人直接享有债之权利或承担义务。围绕着债之相对性是否产生突破,学界存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理论分歧。

肯定说认为,随着债法制度的发展,在某些债法领域,债之关系逐渐突破了相对关系,而对第三人产生了效力。在罗马法中就有债之相对性外的“誓言”、“许诺”及“嫁奁”等制度。“誓言”是指民众与神职人员缔结献金协议,神职人员通过誓言的方式保证献金将被用于供奉上帝。“许诺”是指民众与城邦官员缔结城邦管理协议,官员通过许诺的方式保证市民缴纳的钱物将被用于建设城邦。“嫁奁”是指在古罗马时期的婚嫁制度中,女方的父母会支付男方一笔嫁妆,并且约定如果今后双方离婚,则女方嫁妆应当归还女方或者女方子女所有。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662页。在近代民法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债之相对性突破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被反复提起。相关情形包括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租赁权的“物权化”、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利他合同、契约对第三人的保护、不动产预告登记等。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使债权如同绝对权那样可以受到第三人侵害;租赁权的“物权化”使债权产生了类似物权的绝对效力;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使第三人可以介入到债之关系代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权利;利他合同使债权人的请求受偿给付可以由第三人享有;契约对第三人的保护使债之关系外的第三人可以依据债之内容行使请求权;不动产预告登记使债权人像物权人那样具有对抗任意第三人的效力。肯定说并没有否认债之关系的本质为相对性,债之相对性原则依旧是债法制度的基础,但是在以上特殊情形中,债之相对性难以解释权利效力的特殊现象,债之相对性由此在一定限度内产生了突破。

否定说认为,债之相对性是债之关系的本质,债之相对性无法得到突破。学理上通常提及的债之相对性突破的结论并不可靠,无须用债之相对性突破的理论来解释诸多情形。所谓的债之相对性突破要么本身可以被债之相对性原则所涵盖,要么是其他权利效力而非债权效力的体现。比如,在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中,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其实并非侵害债权而是侵害能权;租赁权的“物权化”和用益物权并不相同,其依旧是相对性而非绝对性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但后果却归于债务人,其实是一种法定代理权;债权人撤销权是对债务人行为的撤销,不能证明其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利他合同中,第三人对允诺人请求权的根据,不是允诺人与相对人的合同,而是该合同文本中允诺人对第三人的允诺,无法得出突破了债之相对性;契约对第三人的保护是事实合同关系的结果;不动产预告登记其实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不是债权物权化,也没有突破债的相对性。相关论述参见李锡鹤:《民法原理论稿》(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58—379页。否定说将形式逻辑作为债之相对性原则的依据,认为所谓对债之相对性原则产生突破的诸多情形,或者本身可以被债之相对性涵盖,或者可以被其他民事制度涵盖,无论如何均不影响债之相对性在体系上的完整性,由此确保了债之相对性作为债法制度的基础。

综上,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歧在于,否定说坚持认为债权债务关系作为相对人之间请求受领给付的法律关系,相对性为其权利本质,且相对性不应受到突破。否定说认为债之相对性作为债之关系的本质属性,符合了形式逻辑的要求,在财产法领域,债之相对性和物权之绝对性相互对立、界限明确,共同构筑了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肯定说并没有否认债之相对性在债之效力中的基础性地位,只是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债法领域产生了特殊现象,债之相对性原则变得不那么纯粹,传统民法中债之相对性效力无法完全解释某些债权现象,债之相对性原则由此在一定限度内被突破。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论不仅涉及对特殊债法效力现象的解释问题,更重要的是,在根源上还涉及法律价值和民法本位的问题,具体而言,其涉及法律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民法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