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之相对性视角下的债权性占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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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债权性占有的主要类型

债权性占有的权利形态无须受到物权法定主义的约束,占有的内容和类型具有灵活性和开放性。在任何双方约定一致、不违反强行性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当事人均可以约定一方在他人之物上成立的占有、使用或收益的债权债务内容。由此,在权利体系和分类上,债权性占有和物权性占有不同,后者仅限于物权法定的类别,而前者则具有开放性的体系,可以根据各种特殊需求从不同角度对债权性占有予以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