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之相对性视角下的债权性占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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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性占有体现了对他人之物的占有利益

债权性占有享有的是对他人之物占有的民事权利,债权性占有应当符合占有制度的要求。占有的他人之物必须为有体物、不消耗物。债权不能成为占有的标的物。此处还要区分一下债权占有和债权性占有的概念。债权占有指的是债权人享有债权,并由此衍生出债权准占有的法律问题;而债权性占有是基于债权本权对他人之物占有的问题。前者考察的对象是债权,后者考察的对象是他人之物,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概念。金钱也不能作为债权性占有的标的,在发生金钱的消费借贷时,借用人直接享有金钱标的的所有权。此外,知识产权因不具有有体性,也无法成为债权性占有的标的。对债权性占有对他人之物的占有利益的理解,还应有如下认识。

其一,从占有的性质上看,债权性占有必须符合基于控制意思对某物的实际管领。债权性占有对物的管领必须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非他人的利益。因而,有必要区别债权性占有和占有辅助。基于委托合同对他人对物的占有实施辅助作用的,属于占有辅助,本身不构成债权性占有。债权性占有的本权是债权,租赁、保管、寄存、居住等均是本权,占有是本权的逻辑结果。在债权合法有效的存续期间,债权性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在交付占有后,当发生债权人延迟付款、破产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处理标的物等情况时,依旧属于有权占有。只有当债务人因这些原因而解除合同时,作为权利存续基础的债权才消灭,占有也即消灭。

其二,从占有的功能上看,占有作为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本身具有多种属性功能。首先,占有反映了一种对物管控的事实状态,即占有人基于持有的观念对物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人由此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其次,占有还具有权利公示功能,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交付占有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从权利公示效果上看,登记的公示程度要远远高于交付占有。但对于交易数量巨大、次数频繁的动产而言,交付占有则是最佳方式。再者,占有还具有权利推定功能,其构成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对于债权性占有而言,其本身反映了占有的事实状态,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和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最后,对于动产的债权性占有而言,占有具有权利公示功能和权利推定功能。对于不动产的债权性占有,则需要由登记构成其权利公示和权利推定功能。

其三,从占有的内容上看,占有利益是债权性占有的重要内容,其根据占有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占有利益包括单纯占有利益、占有使用利益、占有收益利益。单纯占有利益是指只享有对物占有的权利,不具备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单纯占有标的物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保管、寄存、运输等。占有使用利益是指对物具有占有、使用权利,但不具有收益权利,以借用最为典型。而占有收益利益,则除了对物的占有、使用之外,还包括对孳息的收取权利。在债权性占有中,债权人有孳息的收取权,在占有存续期间的孳息利益,由债权人享有。当然,这种孳息一般仅仅指自然孳息。法定孳息的获取需要以占有人转让占有的行为来获取。由于债权性占有并非物权,债权性占有人并不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因而要获得法定孳息,必须经过债务人即物权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