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之相对性视角下的债权性占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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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性占有与相关概念辨析

债权性占有作为一种权利现象,在关于债权或者占有的理论研究中,有许多与其相关联的概念,对这些概念进行区分有助于加深对债权性占有内涵的理解与认识。

在相关研究中,有学者提出了与债权性占有接近的用益债权隋彭生:《用益债权——新概念的提出与探析》, 《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陶铸:《浅析用益债权的支配性及类物权保护》, 《法制日报》2009年9月9日。、债权利用权王泽鉴提到:“关于土地的利用,除设定用益物权外,尚得成立债权的利用权(尤其是土地租赁),而发生所谓土地利用的二元体系。”“用益物权系属物权,受类型强制及内容固定的限制。土地租赁等债权利用权,有广泛的自治空间,惟不具有物权性。”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等概念。用益债权和债权利用权强调的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通过某种形式对他人财产的债权性利用利益,两者在权利内容上阐述的是同一个内涵。债权性占有同样以债权债务关系为权利存续的基础,但是其与这两个概念有明显的区别。

其一,用益债权、债权利用权强调的是对他人之物的使用,而债权性占有对他人之物的占有并不仅限于使用目的。债权性占有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等各种不同的目的。例如,基于保管关系对他人之物的占有,是出于被保管人对物利益而为的单纯占有;已经交付占有但还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是以获取所有权为目的的占有等。

其二,用益债权和债权利用权并不以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为必要条件。例如,两者可以涵盖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他人专利或技术的债权性质的使用,但是这些用益或者利用并不以对专利或者技术的占有为前提。

此外,债权性占有和占有权也是相关的概念。占有权本身是一个在理论研究中经常被提及或使用的概念。在日本民法中,占有被认为是一种权利,占有权指的就是占有概念。[日]我妻荣:《我妻荣民法讲义Ⅱ ·新订物权法》,罗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73、474页。在德国民法中,占有被认为是一种事实,占有权则被认为是一种权利。

占有权的概念来自于罗马法古典时期的占有权程式诉讼,是原物返还诉讼之一种。“占有权之诉和占有之诉不同,其需要以权利之主张为基础,包括所有物返还之诉、役权标的物返还之诉、所有权自由之诉、质物追及之诉、遗产返还之诉等。”金可可:《基于债务关系之支配权》, 《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孟勤国提出:“占有权是非所有权人利用他人财产的物权,非所有权人在占有他人财产的基础上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其他允许的方式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99页。因而,具有本权的占有被认为是享有权利保护的占有权,占有权既不同于占有,也不同于本权,属于独立的权利类型。而基于债权的占有权只是占有权的一种。占有权的概念将债权性占有作为一种独立于物权和债权之外的权利形态,由此赋予债权和占有更为有力的保护。彭诚信把占有权分为“绝对的占有权”、“相对绝对的占有权”和“相对的占有权”,其中基于债权和物权的有权占有属于“绝对的占有权”,占有权系独立于物权和债权之外的权利。彭诚信:《占有的重新定义及其实践应用》, 《法律科学》2009年第2期。

因而,占有权和债权性占有的区分关系是:债权性占有是一种权利现象,有待在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下对其效力展开研究;而占有权的概念则是一种权利性质的描述,占有权的理论体系包含了对各种占有权能的研究,债权性占有是占有权理论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