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文化的蕴涵
“文化”的概念,是一个内涵异常丰富、外延极具宽泛的概念。迄今为止,国内外文化学者对此有260多种说法。1871年,英国文化学奠基者泰勒在其《原始文化》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文化概念,他说:“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这里,泰勒给文化的定义下了两个界域:一是文化作为一个复杂的总体,包括艺术风俗等社会现象;二是文化作为一个复杂总体,包括信仰、道德、法律等能力与习惯。泰勒提出文化残存论,即旧有的文化既可以保留在较新的文化中,同时也是过去的见证。为此,他所强调文化作为一个精神文化综合整体的基本含义,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然而这一定义范围太宽,无所不包。1952年,美国学者克罗伯和克拉克洪在《文化的概念》一文中,对160多种关于文化的定义进行了梳理与辨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文化由外层的和内隐的行为模式构成;这种行为模式通过象征符号而获致和传递;文化代表了人类群体的显著成就,包括它们在人造器物中的体现;文化的核心部分是传统的(即历史地获得和选择的)观念,尤其是它们所带的价值。文化体系一方面可以看作是行为的产物,另一方面则是进一步行为的决定因素。
这一定义带有综合性,它确定了文化的符号传递方式和其历史与传统的构成核心,并强调了其动态的过程性:既是人类行为的产物,又是决定人类行为的某种要素。
在此基础上,美国学者罗伯和鲁柯亭认为,“文化包括各种外显的或内隐的行为模式,它们借符号之使用而被学习或被传授,而且构成人类群体的出色成就,包括体现于人工制品中的成就;文化的基本核心包括传统观念,尤其是价值观念;文化体系虽可被认为是人活动之产物,但也可被视为限制人类作进一步活动之因素。”这里,他们主要强调文化的基本核心是传统价值,尤其是价值观念。俄罗斯学者阿尔诺多夫则认为,“文化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反映,这种关系旨在建立、掌握、保存和传播物质和精神方面有着重大价值的东西,旨在满足人们的需求和利益;这是历史上发展着的、由人的创造性活动建立起来的精神价值和规范体系;同时,它也是由物质生产方式决定的,就本质而言,它是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类创造的过程,这一过程的目的在于掌握和改造世界。”揭示和表明文化的本质是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类创造过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提出了具有包容性的文化概念,即“一个社会的文化生活可以看成是它的生活和存在方式,通过它的感觉和自我表现”。
我国的一些文化学者认为,文化的含义应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诠释如《辞海》等,“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这种广义说,实际上是从社会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思想两个层面(其中蕴涵制度文化)来界定,本书也持这一观点。狭义的理解,认为文化仅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因而事实上狭义说,主要从制度建设和精神文化两个层面来界定。此外,还有一种更为狭义的文化概念,即仅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一书中指出:“一定的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这里所说的“观念形态的文化”,是指社会心理和各种社会意识形态的总和。总之,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和诠释:有的从物质文明的角度出发,有的从精神文明的视野阐释,有的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融合在一起诠释,等等。我们认为:所谓文化,一方面包括每个具体的历史时期人类拥有的物质和精神方面有着重大价值的东西的总和;另一方面包括文化活动本身实现的过程,也包括对这一过程的形式和内容有影响的各种要素。
文化的本质是人在精神上或思维上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又总是通过特定的“文化形态”表现出来。中国文化是世界上唯一独立存在而未有中断的四大文明体之一,因而我国古代对文化阐释有着自己的视角与看法。古人认为“文”的本义是“错画”,是指各色交错的纹理,即花纹。《易·系辞下》载:“物相杂,故曰文”;《礼记·乐记》称:“五色成文而不乱”;《说文解字》释:“文,错画也,象交叉”等,上述均指此义。在此基础之上,“文”又有若干引申义:其一,包括语言文字在内的各种象征符号,进而具化为文物典籍、礼乐制度,如《论语·子罕》所载孔子说“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等;其二,由伦理之说导出彩画、装饰之义,与“质”“实”对称,如《论语·雍也》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其三,在前两层意义之上,更导出优美善德之义,如礼制、礼治等。换言之,“文”引申为后天培养形成的品德、修养、善行等,与“质”相区别、相对立。如《礼记·乐记》所谓“礼减两进,以进为文”,表明“质”为先天自然素质,而“文”则代表后天所得的人为修养。
“化”的本义是改易、生成、造化,如《庄子·逍遥游》:“化而为鸟,其名曰鹏。”《易·系辞下》:“男女构精,万物化生。”《皇帝内经·素问》:“化不可代,时不可违。”《礼记·中庸》:“可以赞天地之化育。”事实上,“化”包括从无到有的自然造化、创造,也包含人为之人的教化。前者为改造客观世界范畴,而后者属改造主观世界范畴。归纳以上例证,我们发现“化”是指事物形态或性质的改变,同时又引申为教化、迁善之意。国家通常有两种方式管理,一则“文治”,二则“武功”,这里文治在古代主要指礼治,产生社会的教化、礼化作用,是一种从量变到质变的移风易俗过程。《荀子·不苟》说:“驯至于善谓之化。”《易·贲卦·象传》曰:“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文中的“文”字,即从纹理之义演化而来。日月往来交错,文饰于天,即“天文”,亦即天道自然规律。同理,“人文”指人伦社会规律,即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纵横交错的关系,如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等,构成复杂网络群体,具有人类的纹理表象。在这里,“人文”与“化成天下”紧密联系,而“以文教化”为其最终目的。
西汉以降,“文”与“化”两字合成一词,如《说苑·指武》:“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又如晋朝的束皙《文选·补亡诗·由仪》云:“文化内辑,武功外悠。”这里的“文化”,或与天造地设的“自然”对举,或与无教化的“质朴”、“野蛮”对举。因此在汉语系统中,“文化”的本义就是“以文教化”,它表示对人的情操的陶冶、品德的教养,本属精神领域之范畴。从过程的意义上看,文化不仅是一种在人身自然和身外自然的基础上不断创造的过程,而且是一种对人身自然和身外自然不断加以改造、扩充、衍变,是人不断从动物本能状态中提升出来的过程。在这个无限的过程中,作为基础的人本身的自然和身外自然也在不断地得到改造。从人类社会活动所创造的成果的意义上,文化是文,还不是文化。只有考虑到这些成果同时还意味着对人本身的自我改造,才是真正的文化。
我们从古代反观西方,文化一词,英语为“culture”,德语为“kultur”,均出自于拉丁文语源,原指农耕及对植物的培育。中国文化肇始就有一种精神和人文的指向;而英语的culture则是从物质文化的解说开始的。现代意义的汉语“文化”一词,是19世纪末中国学者从日本文献中翻译而来,它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等;而狭义的“文化”排除了人类社会历史生活中关于物质创造活动及其结果的部分,而专注于精神创造活动及其结果,也就是所谓的“小文化”。专指人类精神创造活动的智慧积累和表现形式,包括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社会习俗、典章制度、宗教信仰、艺术创造等。我们通常把文化理解为广义上的文化蕴涵。
凡是文化均可分为两种类型:上层(精英、典雅)文化和底层(大众、世俗)文化,秘书文化应属于上层文化范畴。文化在历史中发展,文化即是历史,由历史形成的文化模式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社会行为方式,但所处于某一种文化之中的人群,往往对某一文化业已形成的模式日用而不觉。文化是文化共同体所共同享有的,它绝不仅仅代表着某一个人的行为或观念。文化总是既作为人类在人本身的自然及外部自然的基础上,在社会活动中创造并保存的内容之总和而存在,又总是作为一种活生生的创造活动而演化。文化是人类在处理人和世界关系中所采取的精神活动与实践活动的方式及其所创造出来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活动方式与活动成果的辩证统一。
中国传统文化,指的是以中华文化源头、中国境内各民族共同创造的、长期历史发展所积淀的文化。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古代文化是从不同角度来指称的。中国古代文化是针对现代文化而言,它是对文化的时代划分;中国传统文化是对文化的传承而言的,它强调的是文化的本源和沿着这个本源传承下来的全部文化遗产,它不局限于古代,而是迄今为止中华民族经过筛选、淘汰,不断丰富又不断增长的人文精神的总和。有人把传统文化等同于古代文化,从而认为提倡传统即是复古,认为传统与现代化是不能并存的,甚至认为要实现现代化必须反传统。“这种认识恰恰忽略了现代化进程仍然是传统文化发展的一个部分,一旦否定了传统,现代化与民族特点也就是中国特色就要脱节,与我们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