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实现的瓶颈与障碍
中国现代监狱制度发端于中国近代监狱思想启蒙和制度萌芽时期,发展于新中国劳动改造实践和监狱制度构建时期,逐渐成熟于21世纪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探索与创新时期。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的产生与发展是建立在广泛吸收借鉴近现代以来西方狱制改良的成功经验和宝贵成果基础之上的,是以马克思主义监狱学说、劳动改造学说为行刑根本指导思想,从中国特殊国情、特殊狱情出发,尤其是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伟大成果和社会现实要求而不断总结、提炼与概括而成的。在当下,这一制度架构和模式雏形业已基本形成,这也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监狱工作之所以取得惊人成绩的重要原因。当然,实践运作由于受到多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加之利益机制的驱动,在很多方面与现代监狱制度模式的基本精神和目标要求依然差距很大,仍需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创新突破,从而使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在中国大地顺畅运行,结出更加丰硕的果实。从当前一些监狱所呈现出的突出问题和工作偏差来看,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实现的瓶颈与障碍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标与手段错位
中国监狱工作的目标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惩罚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最终使罪犯成为社会的守法公民”,可见,监狱工作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对罪犯的有效惩罚与改造,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提高改造质量,不仅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的顺利、安全改造,而且要尽最大努力使罪犯回归社会后不致再重新犯罪,化腐朽为神奇,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终使罪犯成为能够融入和立足社会的守法公民或合格的社会公民。
为了实现监狱工作这一根本目标,我国监狱机关探索和实施了一系列有效惩罚与改造罪犯的方法及手段,如警戒看守、安全管理、信息化管理、分类管理、强化集训管理、奖惩考核、劳动改造、教育改造、感化改造、心理矫治、医疗矫治、行为矫正、文化改造、环境改造、艺术矫治、社会帮教等。应该说,这些手段和方法是在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中,监狱及其民警经过反复运用和实践而不断总结提炼出来的,也是新时期惩罚改造罪犯所必不可少的。
目标是方向,是统领,手段是措施,是方法,手段是为目标服务的,但在工作实践中,一些监狱将目标与手段错位,把手段目的化,把手段上升为目标。如个别监狱对“5+1+1”教育改造模式不管不顾,依然坚持6天乃至7天劳动制,将生产劳动当成了惩罚改造罪犯的主要手段,甚至是唯一手段,这就将劳动改造目标化和异化,也损害了监狱工作总目标的实现。又如一些监狱将监狱安全稳定当成了监狱工作的根本目标,认为只要不出事,实现了监管安全稳定,就达到了监狱工作的根本目标,甚至一些监狱提出“安全为天,保安全就是保饭碗”的口号,监管安全确实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惩罚改造罪犯的一项重要手段,但如果用监管安全或安全管理取代监狱工作根本目标,就阉割了中国现代监狱制度的灵魂和精髓,甚至会使现代监狱制度演变为落后的监禁刑。
(二)职能与功能不分
所谓职能是指人、事物、机构所应有的作用。机构的职能一般包括机构所承担的职权、作用等内容。所谓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效能。可见,我国监狱的职能就是国家赋予其通过有效的惩罚改造手段达到刑罚执行目的的职责及权力。我国监狱的功能则是指监狱通过正确履行刑罚执行职能而产生的一系列积极的社会效应。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监狱的职能主要体现在特定的刑罚执行权、对罪犯的惩罚权和改造权等方面。这是国家赋予监狱的特定职权。由此,监狱的根本职责与主要任务也就是要圆满完成和履行好刑罚执行及惩罚改造工作,这是监狱区别于其他政法机关的特定职能。而监狱的功能则是由于监狱正确履行了刑罚执行和惩罚改造工作职能,而产生的一系列积极的社会功效,如由于对罪犯进行隔离监禁而产生的防卫社会功能;由于对罪犯人身自由进行剥夺和惩罚所产生的刑事制裁功能;由于对罪犯实施刑罚执行和刑罚惩罚而产生的社会警示功能;由于对罪犯进行科学管理和改造所产生的矫正教育功能;由于对罪犯开展劳动改造而产生的经济管理功能;由于对罪犯实施必要的物质生活待遇和权利保障而体现的人权保障功能;等等。但是,有的监狱在对罪犯进行惩罚改造和刑罚执行过程中,却把监狱本身职能和监狱产生的社会效应混为一谈,要么一味地认为监狱应加大惩处力度,对罪犯实施高压政策,进一步减少其在行刑中的自由度,特别是对限制减刑罪犯采取单纯监禁措施;要么一味地强调对罪犯应进行“人性化管理”或“开放式管理”,把保障罪犯的人权作为首要任务,把保障罪犯人权作为监狱最大的政治;要么一味强调罪犯的“社会弱势群体”属性,甚至提出民警就是为罪犯“服务”的,要把监狱建设成为“特殊的社会慈善机构和救助机构”,等等。
(三)本质与现象混同
本质是指事物内部的必然属性和根本属性,现象是指事物的外部表征和特点。本质决定现象,现象是本质的外在反映和表征。本质与现象有严格的界限和区别,不能把二者加以混同。从监狱工作来说,监狱的本质是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是对罪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其根本职责是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可见,检验监狱工作是否达到了本质,是否完成了本质性工作,最重要的是要看监狱是否真正对罪犯科学实施了惩罚与改造,是否达到了惩罚改造目的,是否真正预防和减少了重新犯罪,是否真正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
从当前有些监狱所呈现出的现象和特征来看,监狱近些年发展很快,监容监貌焕然一新,监狱财政投入巨大,罪犯教学楼、心理咨询楼、文化中心一应俱全,罪犯的改好率、违纪率、文化教育及格率、技术教育获证率、顽危罪犯的转化率等指标逐年提高,民警的文化学历、心理咨询师比例、专职教师比例、教育改造经费投入比例等指标也都逐年有所提升,这确实说明监狱在惩罚改造罪犯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有些监狱呈现的是表面光鲜、形式华丽,但内容不实,水分很大。监狱表面安全、看似稳定,由于缺乏科学深入的犯情分析和耐心细致的个别教育,实则是危机四伏,隐患重重;罪犯表面认罪服法,老实改造,但犯罪思想并未真正改变,遇有合适土壤就会重蹈覆辙,近年来刑释人员居高不下的重新犯罪率已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监狱工作中,一定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分析本质,找准哪些是真正的现象,哪些是表面现象,甚至是假象,切不可被表层现象和假象迷失双眼,使工作产生被动。
(四)主体与客体颠倒
在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监狱人民警察是刑罚执行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只有监狱人民警察才是合法的刑罚执行主体,这是不容置疑的。罪犯作为服刑人员,是刑罚执行的承受者和指向的对象,因而,罪犯是刑罚执行的客体。因此,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构成了刑罚执行工作中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的两大基本矛盾关系,也使监狱工作中执法主体和执法客体呈现出泾渭分明的界限。
从两大矛盾对立双方来看,不仅存在着执法者和被执法者的身份迥然不同,而且不允许双方互相模糊和混淆自己的身份,并由法律明确规定了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否则,轻者会违反纪律,重者会触犯法律。在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有的监狱领导和民警错误地把执法主体的民警与执法客体的罪犯颠倒,把罪犯也作为执法主体,被动地一味相信当代罪犯会自我改造,民警不必指手画脚,事必躬亲,相信罪犯具有改造的主观能动性。这种观点虽然看到了罪犯愿意改造的一面,但把这一面又人为加以夸大,从而否定了民警的主体和主导执法改造作用,夸大了罪犯在改造上的主观能动性,这就难以在惩罚改造中取得根本性实效。还有的监狱民警寻找各种借口利用“拐棍”进行辅助执法,把本该由民警行使的执法权力交予罪犯,实则使这些罪犯成为“辅警”、“协警”、“二干警”,这是非常有害的,也是违法的。
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罪犯只能作为自我学习和自我改造的主体,但这种主体只是罪犯能否改恶从善、重新做人的主体,而不是执法关系上的主体,况且在这种情况下,仍然需要民警加强指导和引导。
(五)自律与他律对立
自律是指人们自觉地用思想信念、法律规范、道德标准等内容严格约束自己的价值判断和行为,从而使自己的言行符合社会要求的行为。他律是指人们自觉使用外在的法律、规范、制度等内容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从而使自己不违反客观限制和规范的行为。
在监狱工作中,自律和他律对立的现象在一些监狱也不同程度地发生着,如近些年来,在罪犯改造上多注重加强制度、规范及其他硬件建设,注重了对罪犯改造中他律的规范,这是应该肯定的,但另一方面,也从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对罪犯自律意识与自律思想的启迪和教育,使得日常思想教育有所削弱,也使罪犯的思想改造,尤其是自律思想的改造和培养受到影响。
又如,在监狱工作建设和发展中,我们确立了法治建设与法律规范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和注重了监狱法治建设以及法治观念的形成与培养,逐渐使监狱走上了依法治监的轨道。但是,有的同志认为,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理应加强法治建设和依法治监,而以德治监在监狱中则必要性不大,也导致个别监狱党风、政风、警风出现一定偏差,不仅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而且监狱政治生态与道德舆论氛围出现滑坡和负营养化现象。
实践证明,监狱作为国家重要的刑罚执行机关,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展示窗口,作为孕育文明、生产文明、创造文明和传播文明的特殊场所,在依法治监的同时,必须同时加强以德治监,只有这样,才能忠实履职,圆满完成国家赋予监狱的重大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