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天大校资产〔201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实验学生的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防止实验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天大校资产〔2012〕5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天大校发〔2012〕4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辐射、生物、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追究。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参考《天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天大校发〔2010〕10号),实验室用电安全责任追究参考《天津大学关于加强用电管理的若干规定》(津大校发〔2006〕59号)。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
(二)实验室负责人;
(三)院级单位管理人;
(四)院级单位责任人。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优评奖;
(四)经济赔偿和处罚;
(五)行政处分;
(六)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处理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指出两次以上不改正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五)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七)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八)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九)违章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和其他特种设备的;
(十)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爆炸类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的;随意倾倒实验废液和丢弃实验废物的;
(十一)未经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十二)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十三)实验过程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有第六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已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对单位或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下的,学校不再给予个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如果对单位或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学校根据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分别按A、B、C、D四个等级追究。
(一)重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A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或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安全事故。
(二)严重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B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含二万元)至十万元或造成人员轻伤的安全事故。
(三)较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C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至二万元,没有造成伤亡的安全事故。
(四)一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D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伤亡的安全事故。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根据事故的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一)发生A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扣发六个月绩效津贴;给予院级单位管理人和责任人记过及以上处分,扣发三个月绩效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二)发生B级安全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六个月绩效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三个月绩效津贴;给予院级单位管理人和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二个月绩效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发生C级安全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三个月绩效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二个月绩效津贴;给予院级单位管理人和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一个月绩效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四)发生D级安全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二个月绩效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一个月绩效津贴;给予院级单位管理人和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处理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一)发生A级安全事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发生B级安全事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发生C级安全事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发生D级安全事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单位根据本暂行办法确定事故的等级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保卫处、资产处。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责任事故鉴定小组,根据相关监管部门事故认定意见、核实事故损失后的意见以及事故单位初步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院级管理人和责任人、责任事故单位的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事故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工会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