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实施细则
校发〔2013〕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理工大学安全生产工作建设,促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的实施,保障师生员工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各类伤害事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北京理工大学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北京理工大学第85号令),结合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博士后和各类聘用人员。在校学生按照指导教师负责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的实施,对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扣发奖金或津贴。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评比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评选条件和奖励方法详见《北京理工大学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
第五条 针对与学校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根据其完成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经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审,对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级,其中,“优秀”单位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对优秀单位给予5000元的经济奖励。
第三章 经济处罚
第六条 下列情况对直接责任人扣发三个月津贴,对所在单位一次性处罚1000元。
1.同样安全隐患问题经学校检查通报后,一年内再次出现的;
2.针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学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不按期整改的;
3.经学校上级部门书面告知的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4.未经学校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同意,购置、运输、储存、使用、合成、处置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的;
5.擅自在未经学校保卫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同意的场所,运输、存储、使用、合成爆炸品的;
6.特种设备与射线装置及其安全附件未在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登记备案而擅自使用的。
第七条 下列情况对直接责任人扣发六个月津贴,对所在单位一次性处罚2000元,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行政处分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1.由于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2.由于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检定和维护,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3.由于违反第六条中相关规定,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第八条 下列情况对直接责任人扣发一年津贴,对所在单位一次性处罚10000元,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行政处分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1.由于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2.由于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检定和维护,从而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3.由于违反第六条中相关规定,从而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第四章 处罚工作流程
第九条 由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依据,统一下发处罚通知书,并将处罚通知书报校人事处和财务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若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各类事故的分类,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细则》的解释权属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