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北京理工大学令第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我校各单位和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的健康发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生产工作是指教学、科研、生产、基本建设和后勤服务等各类活动。安全生产工作是指不造成人员伤亡,不造成职业病以及不造成财产损失的生产工作。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范围内从事上述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生产活动中有关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的主要工作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
第四条 我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学校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全校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实施、协调和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具体职责是:拟定校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组织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召开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落实校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项事宜。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学校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全校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学校生产活动中的交通、消防等设有专门职能部门的,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该部门组织落实。
第七条 党政机关部门
1.对本部门内部(含下属和挂靠单位,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落实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院级单位(含校直属单位,下同)
1.各单位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2.组长由本单位行政正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系、部、中心(含按系级管理的实验室、车间等)主任组成。
3.领导小组设秘书一人,负责协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与学校党政机关部门和院级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相关单位应与其挂靠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条 学校建立校园安全督查制,由学校聘任和委派安全督查员,并直接对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章 领导职责
第十一条 校领导职责
1.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保证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提出全校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组织、财力、物力保证。
2.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持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落实上级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负责审定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文件;部署并组织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和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3.分管其他工作的校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所分管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部门负责人职责
1.部门正职领导是本部门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
2.部门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院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1.单位行政正职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全面负责。
2.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履行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3.单位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应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工作,认真进行部署与总结,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负责及时批转下发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并督促检查承办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呈办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报告;及时转达校内各单位报送学校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报告、报表、简报、信息等;在组织对部门和单位工作进行考核时,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培训、考核、晋升等工作体系;教育干部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把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党委宣传部要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校园电视、广播、报纸、橱窗、网络等媒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严重违规违纪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交通等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事故处理等工作;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并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及其灾害事故的调查工作;履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赋予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负责监督学校的监控设施、消防设施等安全生产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保密处协助学校相关单位对各保密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实施保密方案时,要充分考虑保密场所安全通道等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
1.在新生入学教育和日常思想教育中,向学生宣传国家以及学校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2.研究制定有关学生工作方面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要把学生遵守安全生产法规作为评优评奖重要内容之一。
3.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学生在生产活动中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展规划处在编制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时,要同时提出安全生产要求,把提升学校本质安全水平列入计划。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
1.在新生入学教育和日常思想教育中,向学生宣传国家以及学校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2.研究制定有关学生工作方面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要把学生遵守安全生产法规作为评优评奖重要内容之一。
3.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学生在生产活动中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善后处理。
4.在制定和审查实验教学、工程训练等实践教学大纲时,应将安全生产教育列入计划,并督促执行。
5.在教师培训、教学检查、工作考核、教学管理等过程中要体现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
6.将教学过程中涉及师生安全的事项作为教学评估与监督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
1.在制定和审查实验教学、工程训练等实践教学大纲时,应将安全生产教育列入计划,并督促执行。
2.在教师培训、教学检查、工作考核、教学管理等过程中要体现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
3.将教学过程中涉及师生安全的事项作为教学评估与监督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
1.科研、生产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2.组织开展大型科研试验和危险性较大的科研项目时,要进行安全论证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安全负责人。
3.签订和审查合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事处
1.按照国家规定,合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使人员编制、人员素质与所担任的任务相适应。
2.将安全生产培训列入教职工培训计划,并协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3.在分配职工从事特种作业和有害健康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女工保护方面的规定,并考虑从业人员身体素质等条件。对职业禁忌症人员和因工伤、职业病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职工,应妥善安排适当工作。
4.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职工晋升、评奖的主要考核内容之一。
5.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执行对事故责任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房屋等国有资产组织安全验收和鉴定,负责学校房屋资源的安全保障;工程招标过程中要审查承包单位的相关安全资质、安全证书;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负责组织对招标工程的安全验收和鉴定。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1.承担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2.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执行,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研究制定学校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和协助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情况。
3.对学校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负责监督管理全校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4.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对需学校协调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报告有关校领导研究解决。
5.组织学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6.监督落实师生员工劳动防护工作,负责有害健康工种和工伤的认定工作。
7.协助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
8.对全校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年度检测检验工作。
9.物资采购过程中要审查供货单位和物资的相关安全资质、安全证书;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负责组织对所采购物品的安全验收和鉴定。
10.承办学校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科技所必需的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监督专款专用。要严禁劳动防护用品以任何货币形式替代实物发放。
第二十九条 审计室负责对全校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相关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三十条 基建处
1.对承包单位、基建承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2.负责审查承包、承建单位的安全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中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对承包、承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3.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对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动用明火等规章制度。
4.确保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项目审批和验收要符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新建设备设施,要协助使用单位落实相关人员培训工作。
5.工程招标过程中要审查承包单位的相关安全资质、安全证书;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负责组织对所招标工程的安全验收和鉴定。
第三十一条 校工会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监督和协助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关心从业人员劳动条件的改善,反映广大教职工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要求,向学校提出建议。
3.参与教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后勤集团
1.对后勤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2.负责审查承包、承建单位的安全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中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对承包、承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3.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对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动用明火等规章制度。
4.确保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项目审批和验收要符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5.后勤集团负责组织制定所属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并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学校水、电、暖、交通车辆等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校医院
1.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按规定进行定期或临时性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和有害健康工种人员健康档案。
2.负责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人员抢救工作。
第三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
1.学校资产管理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2.签订和审查合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资产经营公司对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并与校办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组织并督促各单位完善有关制度、组织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新设部门应适时与学校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其他未列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比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条款执行;凡机构调整,其安全生产职责随调整后的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章 院级单位职责
第三十六条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落实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本单位各场所、各危险点均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岗,负责日常生产活动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隐患及时整改。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九条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素质,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 保证本单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落实特种设备、危险设施的安全负责人;对新建设备设施,及时落实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定期与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六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第四十二条 校安全生产督查员
1.安全督查员受学校聘任和委派,对全校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2.对违章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操作,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3.接到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情况的举报,进行实地检查,将检查核实结果通报被举报事项的所属单位和学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对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及整改情况做出书面记录或留下影像资料,对需学校其他部门或单位协助进行整改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并移交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责成处理。
5.对单位和个人的严重违章违规现象且不予整改的行为,对学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人员的工作不力的情况,直接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四十三条 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技术;对全校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按照学校和上级单位的要求进行实验室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违章操作,当场制止和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于重点隐患及时签发整改通知书,督办落实整改事宜。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复)训监督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学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供学校决策参考。
第四十四条 院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记录,做好安全生产相关资料管理工作。
2.参加学校安全生产会议和活动,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指导本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复)训工作,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确保本单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对于特种设备、危险设施落实安全负责人,有效期届满前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保证特种设备的按时年检。对新建设备设施,要落实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定期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组织整改。发现有危及师生生命安全或其他危险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
6.对本单位使用的房屋和大型设施进行改造、维修,须经基建、消防、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等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7.做好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工作,指导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组织或协助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生产活动场所专(兼)职安全员
1.执行学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掌握有关安全技术知识,做好本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反映本场所的安全状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2.督促本场所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3.协助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经常检查本场所的安全设施及作业现场环境,检查规章制度及警示标志是否齐全;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制止并报告,直至隐患排除;发生事故,保护现场,参加或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 从业人员职责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指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生产、基本建设和后勤服务等活动的校聘各类人员。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从业范围内,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全情况;完成作业后,必须清理设备和场地,切断电源、气源、水源,熄灭火种,关好门窗,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对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定期维护和检修;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严禁设备设施带故障运行。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五十二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从业人员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提供情况。
第五十三条 外出从事生产活动的各类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遵守属地单位及生产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八章 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计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各主管部门须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部门分管的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令专人落实,限期整改;发现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加强防范、严格管理,并及时上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建立健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需要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各单位必须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张挂在醒目的地方,并严格执行。
第五十六条 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时,承包合同中必须有保障劳动者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内容,并应明确规定各自应负的安全责任。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参加安全培训,以具备安全管理和处理事故的能力。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者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培训。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参加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的作业要求,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做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工会在发现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或者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明显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时,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应具有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技安、消防等部门参加。
第六十条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高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人体健康的场所和环境要加强监督治理和定期检查。各单位应提供和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和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劳动防护用品移作他用。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二条 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性的教学、科研、生产、开发项目,从立项开始必须建立安全性评审制度。
第六十三条 积极推行安全生产科学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九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学校各单位和个人执行安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时,可进入有关单位以及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场所与事故现场,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员,但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秩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或调查。
第六十六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章 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查后,报校长审批执行。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应急救援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和经费保障。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向上级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事故报告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和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九条 事故处理依照政府规定的有关处理权限进行。
第七十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要严格实施“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教育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学校事故调查组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工会、人事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十一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提交《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的奖励与惩处
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评比每年进行一次,由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评选,学校每年将拨出专项经费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以“责任风险、压力大小、人员多少”进行评比。
第七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按照本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措施保障有力、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单位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全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单位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
4.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5.在安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科研成果、获得上级部门表彰,或者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并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者。
6.发现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在事故隐患处置、事故抢险救护中表现突出的有功单位或个人。
7.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8.考核评比期间,单位所属各类人员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未发生安全生产事件和事故。
奖励方法:授予荣誉称号和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十四条 安全生产事件和事故处理的种类:
①书面检查;
②诫勉谈话;
③通报批评;
④停止实验、生产,进行安全整顿;
⑤经济赔偿和经济处罚;
⑥暂停评优评奖资格;
⑦行政处分。
以上处理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经济处罚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规行为:
1.不认真落实有关职能部门和本单位下发的《安全检查通报》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其他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意见的单位和个人;
2.未按照有关职能部门和本单位的要求,限期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的单位和个人;
3.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4.对涉及职业危害因素或劳动安全危险设施的新、改、扩建项目没有上报学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没有做到职业卫生或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而造成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
5.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单位和个人;
6.责任单位和个人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7.未根据政府部门或学校监督管理部门和本单位的要求按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对上述行为相关责任人可采取的处理种类有①—⑤类。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规行为:
1.由于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2.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整改和报告上级领导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3.由于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根据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对上述行为责任人可采取的处理种类有③—⑦类。
第七十七条 由于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整改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以及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等造成安全生产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置,并根据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对上述行为责任人采取④—⑦类处罚。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从重或加重处理:
1.同样安全隐患问题一年内再次出现的。
2.针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学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仍不按期整改的。
3.针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告知后,仍不整改的。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安全生产考核评比中实施一票否决制:
1.学校下发的《实验室安全检查通报》中针对学院和个人提出的安全隐患,在一年内重复出现两次及以上的。
2.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安全隐患,限期内仍未有效整改的或制定可操作性的整改方案的。
第八十条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责任教师,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从事危险品科研人员,因违规造成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停止一切涉及危险品的科研实验至少两年。
第八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赔偿方案由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认定。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事故级别为: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轻微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六)安全事件,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