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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某省卫生厅办公室与省物价局办公室共同作出“调查处理意见”败诉案
患者刘某因怀疑某医院乱收费,投诉至省卫生厅,谁知省卫生厅办公室、省物价局办公室共同调查结果却是医院还少收了“3983元”,引起刘某不满并告上法庭。审理此案的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患者“撤销调查结果”的请求。某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当场表示要上诉。
2005年3月16—29日,刘某因患高血压在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费万余元。刘某认为医院“乱收费”,遂于4月份向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反映。7月5日,两单位以各自办公室的名义共同作出“调查处理意见”,责令某医院对错收费和收费证据不足的“淋浴费”、“空调费”、“抽血费”等255.84元予以退还。但对于CT扫描的检查费,“调查处理意见”认为:“院方应收费7113元,实际收费3130元。”对少交的钱是否需要患者补交,“请医院协商后自定”。刘某认为省卫生厅查处乱收费不力,遂将省卫生厅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该“调查处理意见”。10月21日,此案审理时,法院将省物价局和某医院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法院认为,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分别是管辖区域内医疗机构、医师和价格的主管部门,两单位办公室只是各自内部机构,虽可作出政策性和规范性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但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法院认为省卫生厅办公室作出“调查处理意见”属于“超越职权”,遂判决撤销“调查处理意见”,并责令省卫生厅针对举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来源:新华网)
问题:
1.案中是否涉及卫生监督行为,为什么?
2.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是否影响“调查处理意见”的法律效力,为什么?
3.某省卫生厅如果真的上诉,有胜算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