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知识点
一、卫生监督方式概述
卫生监督方式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实施卫生监督采取的方法和样式。主要的卫生监督方式有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奖励、卫生行政检查、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强制等。
二、卫生法制宣传教育
(一)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概念
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是指卫生监督主体采取适当方式宣传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律知识,使卫生法律、法规能够得到充分的传播和理解,进而促使参与卫生活动的各方主体自觉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是卫生监督主体和卫生监督人员在日常卫生监督活动中普遍采用的监督手段之一,同时,一定意义上卫生监督主体依法进行卫生监督也是依法进行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
(二)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意义
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对卫生监督相对人而言,通过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可以了解什么样的行为是合法的,是可以做的;什么样的行为是非法的,要受到制裁,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卫生法律规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同时也了解在卫生监督活动中的救济权利,一旦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寻求救济。
(2)对卫生监督主体而言,通过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使卫生监督人员对卫生法律、法规有更加深入、准确的理解,为依法实施卫生监督打下良好基础。
(3)对社会公众而言,通过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可以了解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提高卫生法律意识,积极监督卫生监督主体和卫生监督相对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三)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
1.一般性宣传教育
一般性宣传教育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标语、图画等多种形式的媒体和宣传工具,经常性地针对所有的人进行卫生法制宣传,普及卫生法制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2.具体的宣传教育
具体的宣传教育是指卫生监督主体或者卫生监督人员在具体的监督执法活动中,通过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针对监管对象进行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
三、卫生行政检查
(一)卫生行政检查的概念和作用
1.卫生行政检查的概念
卫生行政检查,也称卫生监督检查,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为实现卫生监督职能,对卫生监督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义务情况进行了解的行为。
卫生行政检查的特征主要有:
(1)行为主体是卫生监督主体。卫生行政检查是卫生监督主体的一项法定职权,是依法进行的执法行为,被检查者必须接受并配合检查。
(2)行为对象是监督相对人或者特定的物品,行为内容是相对人守法情况。
(3)行为不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中间性”。卫生行政检查只是了解监督相对人是否正确行使或者履行卫生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或者卫生行政决定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发现不正确行使权利或不依法履行义务,需要另行作出相应的制裁性行政决定或采取某种行政措施。
(4)是专业性较强的执法行为。卫生行政检查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特点,卫生监督主体依法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不仅要求有关执法人员具有法律知识,还要求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2.卫生行政检查的作用
卫生行政检查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卫生监督职能的实现以及保障法律的实施、督促公民自觉守法都具有重要作用。
(1)卫生行政检查有利于卫生监督职能的实现。通过实施卫生行政检查,卫生监督主体能及时获取各种信息或情报,开展卫生监督活动。
(2)卫生行政检查有利于保障法律的实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都需要通过卫生行政检查来确证。
(3)卫生行政检查有利于督促公民自觉守法。卫生行政检查是作出和执行卫生监督决定的前提和基础,卫生监督主体在作出和执行卫生监督决定之前,要对监督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进行了解,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没有进行行政检查,就无法了解公民或组织的守法情况,也就无法对之予以奖励或制裁。
(二)卫生行政检查的分类
1.一般检查与特定检查
这是依据检查对象是否具体所作的分类。一般检查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基于职权对管辖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守法情况进行的检查。特定检查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对具体、特定的管理对象的守法情况进行的检查。
2.书面检查与实地检查
这是依据卫生监督主体是否亲自到被检查人的活动场所进行检查进行的分类。书面检查是指卫生监督主体通过查阅书面材料对监督相对人的守法状况进行的检查。实地检查是卫生监督人员代表卫生监督主体直接到检查对象所在地对其守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3.事前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这是依据卫生行政检查实施时间的不同所作的分类。事前检查是指卫生行政检查的实施在监督相对人某一行为开始之前。事中检查是卫生行政检查的实施在监督相对人行为开始之后尚未完成之前。事后检查是卫生监督相对人的行为已经完成,卫生监督主体对这一行为或这一行为的后果进行的检查。
4.联合检查与单独检查
这是依据实施卫生行政检查主体的数量所作的分类。联合检查是指两个以上检查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检查。单独检查是单一的卫生监督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进行的检查。
5.经常性检查与临时性检查
这是依据卫生行政检查是否具有常规性所作的分类。经常性检查又称常规性检查,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实施的检查。临时性检查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对监督相对人的突然性检查。
6.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
这是依据卫生行政检查是否具有周期性所作的分类。定期检查是指卫生监督主体有周期性地每隔一定时间就对监督相对人进行检查。不定期检查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对监督相对人进行检查的时间间隔并不确定。
(三)卫生行政检查的方式
1.调查
调查是卫生监督主体采用一定手段查明监督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调查一般是在事后进行,是为了使行政处理决定建立在合法、真实的基础上采取的执法手段。调查应该客观、全面,避免先入为主。调查结束要形成调查报告。
2.检查
检查是行政主体采用一定手段查明监督相对人的守法情况,一般在事前进行。检查作为卫生行政检查的方法之一,是发现问题、消除隐患、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的一种有效手段。
3.审查
审查是指卫生监督主体通过要求监督相对人报送文件、材料、资料而进行的检查。审查是书面形式的行政检查,是卫生领域比较常见的行政检查方式。
4.统计
统计是卫生监督主体通过收集某些数据来对监督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进行检查。
5.听取汇报,责令提供必要的资料、凭证等
听取汇报,责令提供必要的资料、凭证等都是卫生行政检查的辅助方式,常常配合前面的方式合并使用。
四、卫生行政许可
(一)卫生行政许可的概念
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过对申请的审查,决定是否准许或认可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监督主体实施许可通常以颁发书面形式的许可证、执照等作为法律凭证,这类文书就其内容而言都具有许可的性质,统称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
(1)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主体是卫生监督主体。卫生行政许可是行政监督主体基于行政许可权而为的行为。
(2)卫生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卫生行政许可需要相对一方的申请,卫生监督主体不能主动给相对人颁发许可证。
(3)卫生行政许可的实质是一般禁止的解除。卫生行政许可是以法律的禁止为前提而存在的,作出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
(二)卫生行政许可的分类
1.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
这是依据许可的范围进行的分类。一般许可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都予以准许。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定的许可,又称特许。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这是依据许可享有的程度进行的分类。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由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申请并获得的许可。大部分卫生行政许可都是非排他性许可。
3.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这是依据许可是否附加必须履行的义务进行的分类。权利性许可指申请人取得卫生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一定要作为的义务,而是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附义务的许可也称有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
(三)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定类型
根据我国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定类型可分为三大类。
1.健康相关产品的许可
健康相关产品的许可,包括对药品、食品、化妆品、消毒用品、放射装置、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卫生杀虫剂、一次性使用的卫生用品等的许可。
2.公共卫生方面的从业许可
公共卫生方面的从业许可,包括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劳动卫生、国境卫生检疫、爱国卫生、传染病防治以及地方病防治方面的从业许可等。
3.卫生机构与专业人员的许可
卫生机构与专业人员的许可,包括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机构和对医师、护士、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等人员的从业许可等。
(四)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
卫生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卫生监督行为,相对人要获得某项许可,必须向卫生监督主体提出申请并证明自己符合许可条件的各种依据。卫生监督主体收到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内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卫生行政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具有规定形式的行政许可证件。对不符合卫生行政许可条件的,卫生监督主体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五)卫生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1.卫生行政许可的撤销
卫生行政许可的撤销是卫生监督主体对于授予相对人的行政许可,以当初作出许可决定时存在的瑕疵为由撤销许可决定,使得行政许可不再存在的监督行为。撤销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是卫生监督主体或者监督相对人在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不正当或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卫生监督主体作出的卫生行政许可存在瑕疵或者违法情形。
2.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
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基于卫生行政许可在事实上已经不存在或者在法律上已被禁止等特定事实的出现,依法收回卫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卫生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五、卫生行政奖励
(一)卫生行政奖励的概念
卫生行政奖励是指卫生监督主体或其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自觉遵守卫生法律、法规,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的卫生监督行为。
卫生行政奖励具有以下特征:
(1)卫生行政奖励是由卫生监督主体或其他行政机关根据卫生行政法律、规范授予或颁发的。
(2)卫生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卫生行政奖励的对象是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模范遵守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
(4)卫生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物质和精神奖励,是一种赋权性的卫生监督行为。
(5)卫生行政奖励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卫生行政奖励的原则
卫生行政奖励的主要原则有:①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②标准法定、实事求是原则;③奖励与行为相当原则;④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卫生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
(1)奖励对象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
(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卫生行政奖励只能由一定的行政主体来授予,行政主体不能超越其权限任意决定授予相对人某种形式的奖励。
(4)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
(四)卫生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
1.卫生行政奖励的内容
卫生行政奖励的内容是指卫生监督主体或其他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奖励行为赋予被奖励人的权益。卫生行政奖励的内容由三个方面组成:
(1)精神方面的权益,表现为被奖励人获得某种法定的荣誉,并被国家和社会承认,如劳动模范称号等。
(2)物质方面的权益,表现为发给被奖励人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奖品。
(3)职务方面的权益,表现为给被奖励人晋升一定的职务或晋升一定档次的工资。
以上奖励内容可以单独赋予被奖励人,也可合并赋予被奖励人。
2.卫生行政奖励的形式
卫生行政奖励的形式主要有:通报表扬、记功、颁发奖品或奖金、晋级、晋职、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以上奖励形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使用。
六、卫生行政处罚
(一)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
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依法对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监督相对人给予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有:
(1)卫生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其实施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卫生监督主体。
(2)卫生行政处罚以监督相对人存在行政违法事实以及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为前提。
(3)卫生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卫生行政处罚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卫生行政处罚通过剥夺或者限制违法行为人一定的权利或利益,使其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一定的损失,从而达到预防、警戒和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
(二)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指对监督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卫生监督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无效。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包括处罚依据公开和处罚程序公开。处罚依据公开要求对违法行为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卫生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程序公开要求处罚过程和处罚决定公开,具体包括调查取证公开、违法事实公开、证据公开、决定公开等内容。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要求卫生监督主体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应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5.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卫生监督主体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三)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
1.学理上的分类
(1)声誉罚。声誉罚又称申诫罚,是卫生监督主体向相对人发出警示,申明其具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声、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行政处罚类型。具体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等,其中以警告最为典型和常用。
(2)财产罚。财产罚是对违法相对人剥夺一定财产或者科以财产给付义务的行政处罚类型,即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经常使用的财产罚有罚款、没收非法财产或非法所得等。
(3)行为能力罚。行为能力罚又称资格罚,是一种取消或限制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行政处罚类型。主要有吊扣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
2.立法规定的主要种类
(1)警告。警告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对违法相对人的告诫和谴责。警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向本人宣布和送达。警告是最轻微的卫生行政处罚。
(2)罚款。罚款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强制违法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卫生行政处罚。罚款是财产罚的最主要类型,也是行政自由裁量的最主要适用领域。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两种不同的卫生行政处罚种类,属于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是卫生监督主体对违法行为人剥夺其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非法金钱收入。没收非法财物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对违法行为人剥夺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分为暂扣许可证、执照与吊销许可证、执照,属于行为能力罚。暂扣许可证、执照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对持有许可证或执照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执照或许可证,使之暂时失去从事某类活动资格的处罚。吊销许可证、执照是卫生监督主体对持有许可证或执照能从事某类型活动的相对人,永久性地取消其许可证或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某类活动资格的处罚。因吊销许可证、执照对相对人权益的重大影响,适用听证程序。
(5)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限制或取消生产经营活动资格的处罚。责令停产停业的主要内容为要求限期整改、纠正违法行为,属于行为能力罚的类型。由于责令停产停业对相对人权益的重大影响,适用听证程序。
(四)卫生行政处罚的实施
1.卫生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卫生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卫生监督主体实施。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卫生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卫生监督主体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
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之间对行政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等。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卫生监督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县级以上卫生监督主体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件;省级卫生监督主体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卫生监督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监督主体管辖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3)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卫生监督主体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监督主体指定由哪一个管辖。
(4)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主体。
3.卫生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
卫生行政处罚的实施应严格遵循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按照法定的行政处罚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时间和顺序作出处罚。其中,作为在通常情况下作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普遍程序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三个阶段:①立案;②调查取证;③作出决定。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的监督相对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主体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卫生行政强制
(一)卫生行政强制的概念
卫生行政强制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和人民法院为实现具体卫生监督行为的内容,或者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而实施的强行限制卫生监督相对人权利的行为。
卫生行政强制具有以下特征:
(1)卫生行政强制的主体是卫生监督主体或人民法院。
(2)卫生行政强制是个组合性概念,分为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和卫生行政强制执行。
(3)卫生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监督相对人,或者对社会秩序、他人财产、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卫生监督相对人。
(4)卫生行政强制具有强制性,即以某种无形或者有形的力量约束人或者物,或者是以这种力量来使人执行某项行动。
(5)卫生行政强制具有侵益性,一旦实施将对监督相对人或者被强制执行人产生不利影响。
(二)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1.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在监督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特征为:
(1)强制性。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强行加以限制的手段,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相对人必须服从。
(2)预防性或制止性。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预防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制止危害健康的行为或事件的扩大,并非对违法相对人的惩罚。
(3)临时性和中间性。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通过对正在实施或可能实施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或可能带来健康危害的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予以限制,将其暂时控制在一定状态,以便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一步作出卫生行政处理决定。
2.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
在理论上,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其中主要的两种划分为:
(1)根据实施目的,分为预防性强制措施和制止性强制措施。预防性强制措施是在危害事件发生之前采取的强制措施,且措施的直接目的是预防危害事件的发生。制止性强制措施是在危害事件发生而没有结束之前采取的强制措施,且措施的直接目的是制止危害事件的继续。
(2)根据控制对象,分为对人的强制措施和对物的强制措施。对人的强制措施如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等。对物的强制措施如封存、查封、扣押、销毁等。
在立法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几种特殊的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1)隔离与隔离治疗。隔离与隔离治疗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依法对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甲类传染病患者或经初步确定已经感染上述传染病或者已处于上述传染病潜伏期的人,将其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2)医学留验和医学观察。医学留验和医学观察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将疑似甲类传染病患者和其他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处所,对其实施医学诊察和检验,以等待进一步诊断的措施。
(3)检疫、查验。检疫、查验主要包括出入境卫生检疫、查验和国内卫生检疫、查验。出入境检疫、查验,是指卫生检疫机关依法对出入国境的人员和物品实施的强制性卫生检疫、查验,对于不接受检疫、查验或经检疫发现患有法定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的人员或染疫嫌疑人,禁止其出入境。国内卫生检疫、查验,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依法对出入传染病疫区的人员、物品进行的卫生检疫、查验,对于不经卫生检疫、查验或检疫、查验不合格者不能进出疫区。
(4)卫生处理。卫生处理是指对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产品、物品、工具采取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或者因防病需要,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能污染的家庭、学校、托幼机构、工作单位、集体宿舍等场所进行清洗、消毒的强制措施。
(5)控制或封闭现场。控制或封闭现场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在发生健康危害事故或可能是健康危害事故时,为保证事故的调查处理或者控制危害的扩大,对发生危害事故或可能发生危害事故的现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控制措施。
(6)责令暂停危害作业。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卫生监督主体不仅要实施封闭控制,而且要依法责令暂停作业,待危害事故或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并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后,再予以解除。
(三)卫生行政强制执行
1.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卫生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卫生监督主体自己或者卫生监督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卫生监督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卫生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以下特征:
(1)卫生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卫生行政强制执行是卫生监督主体为了使卫生监督活动正常进行,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强迫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手段。
(2)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卫生监督主体或人民法院。卫生监督主体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由法律设定并按照法律规定实施,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卫生监督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卫生监督主体作出的生效决定,目的是迫使监督对象履行应当履行的行政义务。
2.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有: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