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十字路口的投资者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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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力流失比国有资产流失更可怕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无可厚非,但我们务必要同时珍惜和维护好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并要防止私有财产权受到侵害。

需要反思的是:如果云南红塔集团是民营企业,陈发树代表的是国有企业;或者广药是民营企业,鸿道集团是国有企业,那么,“云南白药收购案”“‘王老吉’商标许可合同争议案”等案件中涉及的合同也会无效吗?

一段时间来,国企改革成为热门话题。与此同时,“国有资产流失”一直是国企改革推进过程中的一个热点。对此,我想说的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无可厚非,但我们务必要同时珍惜和维护好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并要防止私有财产权被侵害。在市场经济中,私有资产财产权应该与国有资产财产权有同等受保护的地位。这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精神。

说到国有资产流失相关纠纷,不少人会想起云南白药收购案。

2009年,云南红塔集团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把占云南白药总股本12.32%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陈发树,总交易金额超过22亿元。

随后一两年里,云南白药股价大涨100%左右。2012年1月,中国烟草总公司称“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并正式否决了上述“云南白药股权转让”(尽管在2009年1月4日,中国烟草总公司曾做出过批复同意这个收购案)。

最后,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判陈发树败诉。

这个案子让人有些看不懂。如果已签订合同的买卖可以以“国有资产流失”反悔,那么明显把私有财产权置于不平等的弱势地位。

我不知道,上述案例是否与国有企业领导换届有关。不过,在国有企业,往往隔几年就换一个领导。若领导换届,前面领导签的合同就可能以“国有资产流失”不被承认了,那么今后谁还愿意与国有企业谈合作、谈生意?

事实上,在现实中,这样的案件还不少。比如,著名的“王老吉”商标许可合同争议案。

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协议授权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至2010年5月1日。后来,双方又分别于2002年11月及2003年6月签订《“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将合同期限延长至2020年5月1日止。

不过后来,广药集团起诉了鸿道集团。在诉讼中,广药集团指出,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当时多次收受鸿道集团贿赂。同时,上述两份补充协议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广药方面以此作为主要理由认为补充协议无效,并在最终的仲裁中获胜。

我们看到,在这样一些案子里,当国企找个理由认为“国有资产流失”,合同立马成为废纸,契约精神荡然无存,不免让人唏嘘。

换位思考,如果云南红塔集团是民营企业,陈发树代表的是国有企业;或者广药是民营企业,鸿道集团是国有企业,那么,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合同也会无效吗?

国有企业代表的是政府。所以,我们需要引起警惕的是,在这样的一些案子里,比国有资产流失更可怕的是政府公信力的流失。长此以往,其后果,恐怕将不仅仅是国企改革受阻。

记得在20世纪90年代末,从1997年到2006年期间,有大量效益不佳或经营不善的中小国有企业民营化。后来,有一半左右的企业经营得到改善。最后有人借此惊呼“国有资产流失”。其实,很多企业主要是因为所有制变化而提升了效率和生产力。

事实上,若没有鸿道集团这十多年的努力和付出,又会有多少人知道“王老吉”这个现在已价值连城的商标呢?

上述案件表面上看是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但以“国有资产流失”为由不履行与私营企业的合同,从另一个角度去思考,是不是存在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侵害的嫌疑呢?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未来的改革方向已经明确,即“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所以,我们期待,上述类似案例越来越少。